微信账号48万元离奇消失,真相是……

2024-03-13 14:56福检君
方圆 2024年1期
关键词:料理店账号被告人

福检君

曾女士是广东深圳一家料理店的老板。2023年6月23日,在使用银行卡付款时,手机屏幕上“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的系统提示让她大吃一惊。

“这张银行卡开户已有十多年,一直都在我本人手上,平时只有在给员工发工资的时候才会有大额支出,怎么会余额不足呢?”一头雾水的曾女士立马查询了银行卡的流水记录,发现其中的多笔支出,自己全然不知情。于是,曾女士赶紧拨通了除自己外唯二知晓银行账户情况的合伙人的电话。但是,对于这几笔异常支出,对方也表示“一无所知”。

“不过,这张卡还绑定在沟通客户的工作微信上,而微信登录的工作手机一直放在门店内,店里的员工也有手机的使用权限,难道……”曾女士转念一想,将目光锁定在了门店员工身上,并立即报警。

谁动了我的“钱包”

经调查,事情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果不其然,动了曾女士微信钱包的就是门店的“内鬼”陈某某。

陈某某,曾在料理店任店长一职,于2023年5月17日从该店离职。工作期间,由于曾女士及其合伙人对工作微信相关密码管理不严(比如,合伙人曾在工作人员面前输入支付密码,可能被工作人员偷看到其密码),陈某某成功地获取了工作微信的登录和支付密码。2023年5月15日至6月23日期间,陈某某使用个人手机登录了料理店的工作微信,并悄悄地将微信里的48万余元转至个人微信账户上,用于网络直播打赏。

为避免被发现,自作聪明的陈某某还在离职之后偷偷潜入料理店内,将工作手机上的微信转账痕迹一一抹掉。自以为能瞒天过海,不承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做过的亏心事迟早会败露。

TA辩,TA驳!

2023年10月13日,深圳市福田區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陈某某就其中部分事实和罪名认定提出异议。

被告人:公诉人指控我秘密获取工作微信登录和支付密码不属实,两个密码分别是大老板、二老板给的,但我没有证据。

辩护人:被告人作为店长,用工作微信与客户联系,说明其存在职务之便;被告人第一次转账时仍在职,辞职后转账也建立在辞职前其职务便利的延续性上。所以,应认定为职务侵占,而非盗窃。

针对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检察官当庭作出了反驳:根据在案证据,曾女士及其合伙人均否认向陈某某提供了工作微信的登录和支付密码,结合涉案工作微信主要用于回复客户、发送电子发票等事实,作为店铺老板的曾女士及其合伙人未将相关密码告知陈某某的陈述和证言更符合常理逻辑。且陈某某除辩解外,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根据料理店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涉案店铺系个体工商户,由曾女士及其合伙人合作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陈某某作为该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在担任店长期间,陈某某也不具有对店铺工作微信账户内钱款的掌管和支配职权,且其已于2023年5月17日离职,亦不存在职务上的便利。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在职期间和离职后通过秘密转账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被告人陈某某被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退赔被害人损失。

检察官提醒

出于工作需要,许多商家会专门开设官方微信账号以开拓、维系客户,同时传递经营信息。而在运营维护这一账号时,商家通常也会配备工作手机,并授予员工手机及账号的使用权限。但这一运作模式,一定程度上也为商家的财产安全埋下了隐患。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就是在秘密获取料理店的工作微信账号相关密码后,对微信所绑定的银行卡余额实施了盗窃,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

检察官在此提醒:商家要加强对资产包括账号类虚拟财产的安全管理,在设置密码时要注意区分公用密码和私人密码,尽量不使用相同密码;在输入密码时也要注意操作环境是否安全、是否会造成密码泄露。对于员工掌握的类似密码等涉密内容,商家在其离职后要及时更换,以免遭受损失。同时,任何人切莫因一时贪念,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一旦伸手,只会让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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