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视角下金融科技伦理探究
——以互联网银行为例

2024-03-16 03:09韩吉瑞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24年1期
关键词:微众网商伦理

韩吉瑞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院,杭州 310018)

1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基因编辑、人工智能觉醒和个人网络信息安全等领域引发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伦理挑战。此外,大数据和网络信息化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一系列复杂的问题,解决现存问题有助于确保这些技术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在科技广泛应用的众多领域已经发生了科技伦理问题,现下正处于风口浪尖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也将不可避免地发生这类问题,我们应未雨绸缪、防微杜渐。

我国金融科技的伦理问题逐渐显现,引起了政府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在《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 年)》中,央行强调要建立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金融科技伦理规范体系,并提出加强金融科技监管的重要措施。强化对金融科技伦理风险的研究和防范已经是今后发展的趋势。

当前,关于金融科技伦理的阐述和研究较多,但针对我国互联网银行的金融科技伦理风险研究尚不完善。本文以我国两家互联网银行龙头企业——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为代表,对互联网银行存在的金融科技伦理风险展开研究。

2 理论框架的构建

2.1 金融科技伦理风险

金融科技伦理可以被认为是科学技术伦理问题在金融领域的相互扩展[1]。金融科技是指以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它可以提升传统金融效率[2]。伴随着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与之相关联的伦理失责问题也日趋严重,亟需对金融科技的伦理价值、责任和发展观进行澄清[3]。随着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诸如算法歧视等道德风险也随之暴露出来[4]。为了使金融科技在前进的道路上走得更稳,必须将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推动金融科技伦理实践的发展[5]。

2.2 互联网银行

现阶段,互联网银行积极拓展应用场景,丰富数据渠道、资金渠道,从而使金融服务具备高效、精准的特点[6]。当前,国内领先的微众银行与网商银行分别基于微信与QQ 等社会信息,以及淘宝与支付宝等平台的支付记录,分别构建了用户的信用画像[7]。由于互联网银行具有大数据运作、定制化服务、金融工具创新等方面的优势,这也吸引了我国两大互联网巨头加入互联网银行的行列。虽然二者的发展模式各不相同,但二者都面对着互联网银行无法回避的挑战[8]。

3 案例介绍

3.1 企业背景简介

3.1.1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

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的主要股东中,腾讯占股30%,为最大股东。腾讯作为国内最大的通信和社交服务提供商,拥有两个主要的交流平台——QQ 与微信。微众银行依靠自身的股东优势,开发出了独特的客户入口、数据入口和资金入口,并以“个人信用”为基础构建经营模式。

3.1.2 浙江网商银行

浙江网商银行的控股股东为阿里巴巴集团。阿里巴巴集团是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龙头企业,旗下有阿里巴巴、淘宝、天猫等多个电子商务平台,各种电子商务平台汇集了国内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其中,以蚂蚁金服为浙江网商银行最大股东,力图将网商银行建设成为我国第一家以云计算为核心的商业银行。

3.2 案例异同点分析

这两家案例银行分别针对依托社交平台的个人用户科技伦理风险和依托电商平台的中小微企业用户科技伦理风险,从不同角度补充了不同群体共有的一些互联网银行金融科技伦理风险,表1 梳理了微众银行与网商银行多方面的异同点。

表1 微众银行与网商银行异同点

从产品角度分析,微众银行的核心产品是微粒贷,这是一款主要面向个人用户的信贷产品;网商银行上线时的产品是只对小微企业开放的信用贷款产品网商贷,发展至今网商银行的核心产品为网商贷和旺农贷。微众银行适合小资金的个人用户,“活期+”支付方便,为用户设计了许多场景,如偿还房贷、理财计划等;网商银行的业务更加简单,仅有存款、贷款与转账功能,存款利率低,但同时贷款利率也较低,额度较大,另外有大额理财通道,可以大笔转入转出,适合企业用户。

不同的互联网银行潜在的科技伦理风险有不同的指向。从微众银行的角度看,其业务布局和目标对象偏向于个体居民,依托的是人与人之间进行交流沟通的平台,平台能够收集的信息侧重于人们的个人生活隐私,其数据来源也主要依托外部社会对个人的多方评价。对于微众银行,其金融科技伦理风险更偏向于技术不够成熟过硬导致的个人隐私数据泄露,以及人们对于互联网银行的信任危机等。从网商银行的角度看,其业务布局和目标对象主要是传统银行并不“欢迎”和重视的部分商业群体,如小微企业、个体商户、农业经营主体等。网商银行的依托平台是交易性质的平台,这些平台收集到的信息主要是商业上的金钱流水往来和用户的详细经济情况,其数据来源侧重于自己开发研究的各类不同模型和信用体系。对于网商银行,其金融科技伦理风险更偏向于平台伦理风险和数据伦理风险。

对于互联网银行这个新金融业态来说,这些风险问题都是其未来发展中的“拦路虎”,伦理风险形成路径参见图1。我们应对这些潜在的风险问题一视同仁,将每一个问题都分析清解决好。

图1 伦理风险形成路径图

4 互联网银行的伦理风险

技术水平的提高,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互联网银行及其业务安全性等方面的改善,但也带来了很多新问题。

4.1 技术伦理风险

在算法可解释性及算法透明度方面,由于其自身的限制,大数据信用极易产生利益冲突。一方面,运营商可以通过对用户数据进行控制,从而与用户产生直接利益冲突;另一方面,用户可以与其关联企业产生间接利益冲突。单纯依靠算法无法对市场预期、人性心理等潜在信息进行精确度量,而且算法歧视会造成区域金融之间“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出于投资回报比考虑,机构往往倾向于将信贷资源投向经济发达地区以获取更高的利润回报。若假设交易主体的异质行为趋于收敛,将会导致其价值判断趋于一致,从而使大数据对风险的管控效果降低,并引发算法黑箱、自动化过程导致的决策责任分散等问题。

4.2 信用伦理风险

传统银行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其经营模式和法规体系已经形成,在人们心中的位置已经根深蒂固,而互联网银行是一种新兴的金融科技业态,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对其并不熟悉。相对于已有的传统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的信用水平仍需进一步提升。而且,互联网银行基本上为私人资本控股,与国有银行相比,互联网银行拥有的融资渠道很少,其资本结构不够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让客户对资金的安全性和银行的信用产生怀疑。总之,互联网银行在提升社会信用方面,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4.3 平台伦理风险

在网络环境下,用户可以按照自己的偏好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话题,而平台也可以按照用户的偏好将个性化的信息推送给他们,然而,这种个性化的信息选择极易造成“信息茧房”。这种信息的自我封闭状态,导致了金融科技的道德失范现象的滋生:平台推送的信息会对用户的认知结构产生潜在的影响,让他们陷入自己的“信息茧房”,不能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可以对某些不希望被用户看到的信息进行过滤。例如,对于一些时效性强、对金融交易影响较大的信息,平台可能会故意不推送或延迟推送,导致投资者错失交易机会。同时,金融科技在增强大公司的竞争优势的同时,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行为习惯,基于用户的消费偏好、黏性和价格敏感性等特征实施“杀熟”,这极易带来新的平台垄断风险。

4.4 数据伦理风险

金融科技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收集和使用大量数据,由此引发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直接风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数据是一种非竞争、非排他的公共物品,所以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迅速地被复制,而且,互联网银行的巨头们还拥有并积累了大量的用户资金账户、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这无疑会形成数据垄断。如果没有在公司内部建立一个很好的风险预防体系,那么将会对顾客造成财务上的损失,并对他们的隐私构成威胁。相对于传统的业务模式,互联网银行所收集和利用的数据信息数量更多,对用户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更为重要,一旦受到网络黑客的攻击,其数据的泄露风险也就更大,用户也越来越担心由于互联网留下的痕迹而造成的隐私和财产损失。

5 治理建议

第一,从法律层面来看,应当针对金融科技道德规范的理论与实践,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当前,科学技术逐渐融入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机制,对社会核心价值观和利益分配机制产生了深远影响。新的科技应用所涉及的行为方式往往与过去的法律规范有所不同,因此,需要适时调整现行的规范内容以适应这种变化,并实现公正而平等的利益分配。此外,对有关互联网银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对互联网银行形成一种特殊的、独立的、有针对性的指导。

第二,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政府监管机构应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法规和政策,以确保互联网银行的运营符合道德和伦理准则,并保护消费者权益。建议建立完善的金融科技伦理管理机构。建议在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整体框架之下,组建金融科技伦理委员会,并以社会组织为基础,探索设立行业伦理审查中心和伦理风险线索举报等制度。

第三,互联网银行应自我监管。互联网银行需要建立和遵守行业准则,确保他们的产品和服务不会对用户造成伦理或道德上的损害。在数据隐私保护方面,互联网银行应提供充分的信息,确保用户了解自身正在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潜在影响,并取得用户的知情同意。在透明度和责任方面,互联网银行应公开算法和决策过程,使用户可以理解自身的产品或服务是如何运作的,并对其决策承担责任。

第四,加强金融科技伦理教育培训工作。建议支持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建立金融科技伦理宣传平台,并利用数字化方式对科技伦理进行宣传。金融科技伦理宣传平台可以通过各类媒体、网络社交平台等渠道,传达有关科技伦理的知识和信息,引导公众正确看待和应对科技伦理面临的挑战。

6 结语

科技伦理和金融伦理问题都是理论与实践探索中的难题。而当这两个问题结合形成金融科技伦理问题时,将带来更为复杂的挑战。我们需要深入探讨这类伦理治理问题,努力在大数据的经济效益和道德伦理之间取得整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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