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故事:数字经济竞争政策需要创新与进一步完善

2024-03-25 03:56姜奇平于小丽
互联网周刊 2024年4期
关键词:外部性竞争要素

姜奇平 于小丽

对数字经济来说,市场发展环境背后的理论,需要进行这样一个深化:要重新反思市场与企业的联系与区别,把两者特征融入一个统一的资源配置场,来加以理解。以平台生态为代表的双边市场,既是一个商品市场,又是一个要素市场。但与工业经济的明显区别在于,工业时代被称为企业的要素市场,是一个等价但不平等的契约组合;数字时代的要素市场,将第一次成为等价且平等交换的契约市场。如何保证这种平等性,就成了优化市场环境的新的关键。

工业经济条件下面向市场经济的现期政策,突出体现在竞争政策中,而合作不是主要机制,往往是以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形式出现的。政府失灵往往意味着合作失灵,包括政府提供外部性(公共产品)的失败(低效率),与个体相互提供外部性(合作)的失败(低效率)。

数字经济中提出问题的角度正在发生变化,竞合政策(而不仅仅是竞争政策或合作政策)何以可能,由于生态的兴起而被提了出来。与市场机制、市场体制改革有关的政策,需要从既竞争又合作的语境考虑来增加一种生态。

一、数字经济竞争政策的根本指向:合作竞争

(一)避免数字经济中的政府失灵

政府失灵,在此特指由于政府越过市场作用的边界,将本处于均衡状态的市场引向非均衡。

在数字经济发展的早期(从今往后几十年内),人们在竞争政策上很难避免的一个政府失灵类型的错误,是把平台与企业划等号,为维护竞争而误伤生态中的合作基础。竞争政策本来是为了矫治政府失灵,结果反而放大了政府失灵。

基于企业的经济(工业经济)与基于生态的经济(数字经济)不同,在于前者的市场体制以竞争政策为基础,而后者的市场体制将以竞合政策为基础。过渡期间,因竞争而伤害合作,将是造成后果严重的政策自我误伤的主因。为此付出6万亿元的学费是少的,恐怕没有60万亿元学费,人们是不肯认识下面所说的道理的。

我们将合作的本质定义为相互提供外部性。在工业经济条件下,没有一个合适的市场体制可以保障合作、超越竞争,成为市场经济的主导模式。

基本原因在于搭便车的存在。搭便车的本质是无法将外部性加以内部化,这成为伤害合作的毒药。工业经济中唯一能做到的,是在企业内部,将相互外部性加以相互内部化。这就是西班牙蒙特拉贡工人合作社(西班牙蒙德拉贡联合公司)的本质。但这一模式难以推广,因为有一个根本性的条件不具备,这就是在工业化条件下,资产的普遍模式不可能从专用性资产转向通用性资产。

数字经济出现后,这个条件开始具备。以通用目的技术为生产力基础,导致通用性资产成为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的基础。一旦通用性资产在资产中的比重超过一个临界点,制度变迁將会发生。平台本质上不同于企业,企业是以专用性资产为主的,最适合的制度是明晰产权(实际是明晰产权中的所有权),使外部性不致外泄;而平台以通用性资产为主,内部化收益的主要来源就只能依赖向生态中的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外部性。

人们没来得及对平台这一现象的生态本质进行理论化与系统化之前,通常会把其当作一般企业来看待,或认为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流量)是垄断,或认为提供外部性资源是不正当竞争(掠夺性定价)。而一旦沿用企业的逻辑,用传统竞争政策规制平台企业,就会伤害在双重双边关系中提供可内部化的外部性这种合作因素,进而将竞争与合作一体化的生态体系还原为单纯的竞争体系。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在于,破坏了数字经济最基础的社会分工,即平台企业与应用企业之间围绕外部性与内部化展开的社会分工,一般是服务化的分工,如在服务业形成重服务业与轻服务业的分工。欧洲始终无法形成数字经济生态,无法培育出世界级的互联网平台,与此有很大关系。

当把生态当作企业治理时,会出现一种特有的政府失灵,这就是当市场有效配置资源时,由于政府的不当干预,导致效率损失。为避免这种错误,需要以数字经济特有的外部性(网络效应)为基点,重新认识合作与竞争的关系。需要超越那种认为只有竞争能提高效率,与竞争不同的模式都会降低效率的传统观点,发展出一种以竞合来提升竞争,通过合作倍增放大竞争效率的新观念,以此与数字经济的特性相匹配。

第一,在竞争机制中内生合作,在于以市场方式将外部性加以适当内部化,从而比排除外部性的单纯竞争可以更充分利用资源。充分利用资源是市场机制设计的出发点与归宿。如果竞合不能比竞争更加充分地利用资源,就没有必要在市场化项下讨论这个问题。

比较传统的理论经济学原理,通常把外部性放在政府项下讨论,而认为政府的效率低于市场的效率。这就把外部性从根本上置于低效率区间来认识。但生态的出现,改变了其中逻辑。其一,生态是以市场方式而非政府方式处理外部性,其原理是有偿搭便车;其二,生态作为双边市场比传统市场(单边市场)效率更高。平台只是一种表象,其理论经济学实质在于,将外部性不经济转变为外部性经济。这一点目前还是市场经济改革的思维盲区。需要解放思想,从互联网的实际出发,认识一种更高效率的市场形态的出现。

第二,在竞争机制中内生合作,其内在动力在于从互利中产生均衡水平的正利润,以互利的方式将自利与利他结合起来。

传统竞争政策(如基于新古典增长理论的竞争政策)默认的帕累托最优状态,是以同质完全竞争为均衡预设的。而以新经济增长理论为基础的竞争政策,开始承认零经济利润之上可能存在成本加成的正经济利润(称为租值也可以)。

而从理论经济学角度看,报酬递增(收益超可加性与成本次可加性)与合作(一加一大于二)应是同一件事。平台只是把二者以现实的方式(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方式)实现出来。因此,要认识的不是合作这个词汇,而是一加一大于二这个道理,在理论经济学上到底成立还是不成立。这里没有考虑政府的因素(如补贴),完全是在市场本身作用的范围内考虑问题。要打破那种认为竞争划算、合作不划算的陈旧观念,认识在合作网络(互联网)技术条件具备后,合作博弈有可能在均衡水平实现(以夏普利值分配的)共赢。

而传统零和博弈的经验,限制了人们对于平台的想象力,把它当作自私自利的私人资本看待,而没有发现平台正引导人们从竞争走向竞争与合作的结合这一点,从而轻易扼杀数字经济中因合作而产生的报酬递增这种新型生产力和新的经济增量。

那么,当用企业政策治理生态、用竞争政策抑制竞合政策、用传统工业经济市场经济体制阻碍新兴数字经济市场体制发育时,会带来什么样的生产力破坏与经济破坏呢?最主要的是抑制网络效应,或者更直接说,抑制因合作而产生的报酬递增,它正是数字经济相对于工业经济的主要红利。我们进行一个均衡分析。

(二)以企业框架治理生态的效率损失

以下讨论一类特别的政府失灵现象,就是对待平台时,把生态当企业治理导致效率损失。这种效率损失可以视为政府失灵的定量评估。我们在均衡水平上,提供一个判断这类政府失灵的结构模型。

如图1所示,如果采取平台企业“去生态化”的企业治理框架,即抑制平台向应用企业提供外部性并不完全内部化的政策,将图中的D压回到d(如箭头所示)。这种治理的经验特征,是把平台营造流量视为在构造垄断性市场权力,加以打击。而从生态角度看,平台只有对应用进行歧视而非中立对待时,才涉及滥用垄断力量。本来,如果平台能保持中立,包括对自身进入应用、与其他主体一视同仁,则营造流量只是实现部分内部化的模式的一个正常部分。一旦伤及这一部分,将彻底改变生态的定价机制,造成图中上、下方阴影部分的效率损失。分别讨论如下。

首先,将在有偿搭便车机制中,净损失一个免费部分的效率。即图中下方阴影部分mlQeffQM,代表无偿搭便车部分。平台企业被迫从生态企业退回到纯市场企业,不再利用网络效应(网络“去势”)。因为没有了从PMefg值域中实现“部分内部化”的动机,也就不再有提供外部性(以低于g的价格Peff共享平台资源,平台本来是免费提供的,Peff这个价位是通过去除无法收回的部分,换算的相当于阴影部分的定价)的动力。平台企业会采取两个退回独立企业业态的对策,一是自己进入应用方的领域,同时放弃使用费,不再把“半条命”交给应用方(平台退出应用业务);二是当间接内部化的源头被切断后,而且需要将平台的成本从h提高到f,不仅不能再低于成本价g(而在l处)提供平台资源,还要将平台服务价格恢复到g(如提高会员费),对固定成本直接进行内部化,而不再通过应用间接内部化。这时,对社会来说,会净损失一个mlQeffQM(下方阴影部分)。这一部分会转化为等量的中小企业“资金难”问题(分享生产资料是对资金难的替代),甩回给社会,特别是银行。

其次,将在应用方退回重资产经营时,损失一个等价于固定资产投资(上方阴影部分)的效率损失。上方阴影部分的投入,在生态模式中,本来是被平台投入替代的,如电子商务平台用对于虚拟店铺的投入替代中小企业对商业地产的投入。一旦切断这种替代,从应用方看,不仅会牺牲e至f之间的因网络效应而获得的附加值,更主要的是牺牲平台以外部性方式提供的生产资料(PefflQeffO)的共享机会。应用企业在失去平台条件下,要获得等量收益,需要自投自建,作为平台固定成本投入替代,这个区间是图中上方阴影部分(gfiPAC)。也就是说,这些中小企业需要从轻资产运作状态,退回到自身同时投入固定成本(重资产)与可变成本(轻资产)的独立企业状态。

比较两种方式的投资效率,平台投入固定成本采用数字化“复用”方式(生产要素供给新方式),也就是向中小企业拷贝0、1代码(如虚拟店铺的软件),作为替代实物的虚拟资产,不需要中小企业以转移所有权的买卖方式购置这部分固定资产;而中小企业要进行这种投入,则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投入真金白银的资本货币,用来购置或租赁商业地产(实体店铺)。当然,中小企业也可以自己开发交易软件与网站网页,但是投入更大,而且没有流量优势。因为平台进行这种投入,可以供上千万中小企业共享复用,而中小企业自建,只能用于自己一家。

中小企业投入固定成本,一般是向银行贷款。一是难以获得资金(中小企业资金难);二是一旦破产,会将风险转移给银行。转移的风险量值在PefflQeffO中阴影以外部分(应用企业没有收益、创业失败部分)。此外,中小企业的效率损失,还会间接损害其在居民收入、就业、创新方面的表现。例如,APP创新经常依托平台进行,以有偿搭便车的方式,降低创新的成本,这一效率就发生在PMefg。中小企业当然也可以不利用平台提供的外部性加强创新,那只能在gfiPAC区间进行,且需要中小企业自己解决研发经费或由政府补贴(an=g-PAC)。

通过上述效率分析,可以发现一个问题。一些打着中小企业名号抑制平台发展的政策主张,例如,以平台企业跨界创新会压缩中小企业创新空间为理由,要求政府为平台企业跨界创新设置进入门槛,即不让它们进入自己所代言者所在行业与领域,等价于在此设租寻租。这类主张对中小企业并非全部有利。可以分两类情况,一类是有望成长为大企业从而替代在位平台的中小企業,或潜在的大企业如获得天使投资的新兴企业;另一类是定位于应用业务而不准备成为平台,但处于同一平台生态内的小微企业。这类主张对前者有利,而对后者不利,如上述压缩了它们有偿搭便车(如免费获得平台提供的APP开发工具)的机会空间。姑且不论大企业创新效率高(熊彼特观点)还是小企业创新效率高(菲尔普斯观点),竞争政策的执行者首先应识别出这种主张背后代表的特殊利益,是平台的潜在竞争者,它们是后发者,希望仿模平台企业的成功,为此希望用各种手段削弱在位平台企业。监管者的明智做法,是保持中立(除非对熊彼特、菲尔普斯观点在政策上明确站队),而防止被特殊利益俘获。

面对数字经济市场生态化这一新情况,而且是未来日益主流化的趋势,竞争政策总的对策应是:区分两权合一市场(单边市场,完全内部化市场)与两权分离市场(双边市场,不完全内部化市场)。第一,以鼓励资源最有效利用为竞争政策在配置资源方面的总导向,同时兼顾机会平等(后面分析新布兰代斯学派时讨论)。第二,基于外部性(网络效应)在数字经济中的重要性,从鼓励同质完全竞争向鼓励垄断竞争与合作方向转型。以下分别讨论。

二、单边市场治理:流通交换环境

工业经济的竞争政策,主要适合单边市场。单边市场的特征不在单边本身,而在于完全排除外部性,实际上是排除基于外部性的合作。这是竞争政策所称竞争的本义。

数字经济的发展,可能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发展的早期阶段(从现在起到未来几十年),都将是一个工业经济成分与数字经济成分混合发展(工业化与信息化“两化”融合)的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和竞争政策不可能采取纯而又纯的只反映数字经济特殊性的取向。可以采取“单边市场—双边市场”双轨制管理。其中,单边市场更适合以传统竞争政策为基础,例如以芝加哥学派现有反垄断框架为主,小修小改。

唯一需要增加的一个程序,是对所针对的市场是否是单边市场进行审议,以排除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双边市场这一可能。例如,当界定数据要素市场时,应考虑到存在两类都称为“市场”的市场,一类是以数据和数据要素为商品的单边市场(如贵州大数据交易市场),另一类是以数据和数据要素为要素的双边市场(如平台)。后者不同于前者的特征在于定价要考虑要素的本金与利息(利润),而前者只考虑“本金”。这相当于将货币分为M1与M2。

同为数据要素,在前一个市场进行交换时,要素本身只是作为商品存在,交换的只是“本金”,相当于M1与M1交换。所以要素不是作为要素来交换,而是作为特殊的商品来交换。而在后一个市场进行交换时,要素的定价在商品交换层面(场内交易时)是不确定的,要由要素的商品交换加上商品之上的溢价的交换(场外交易)两部分共同完成。这与M2与M2的交换要考虑一个由时滞后带来的差值决定的利率一样。

通俗地说,数据要素作为要素不仅仅是商品的定价,而是要在要素投入使用过程中才能完成定价。这时就造成一个困惑,在单边市场交易数据要素,会发现产权难以明晰。根据之前的分析可以看出,不明晰的部分实质就是外部性的部分。因此,问题就转化为要区分完全内部化的市场(商品市场)与不完全内部化的市场(要素市场),前者是单边市场,后者是双边市场。不应将针对单边市场的竞争政策,延伸到双边市场,目的是保护在数据的外部性与合作中蕴含的生产力增量。

如果确实将市场对象识别为非生态类型的单边市场,这不是不存在买卖双边,而是双边的外部性(网络效应)被完全忽略,则竞争政策的市场定位将是以企业为基础的市场,不越出科斯定义边界,这一边界是为了限制外部性的市场。

对数据、知识来说,一旦涉及生产要素,势必导致用保护实体资产的方式保护虚拟资产(通用性资产)。这时需要做好放弃一部分生产力,但可以让偏好规则稳定的治理者更为舒适的心理预期与准备。如果一定要为这种选择找出一个正当理由,则可以强调这样的判断:人们对实体资产转向数字资产并不习惯,因此只有用实体资产方式保护数据或知识,才能有效激励“移民”自工业经济的人生产数据或知识。当然,要清楚代价将是资源利用不充分,并损失租值聚集的机会(或称机会租金)。对市场经济体制的理念来说,这意味着放弃“资源最有效利用”这一配置原则,接受“资源次有效利用”作为原则。例如,私家车一天使用2小时,闲置22小时,就属于次有效利用。

如果下决心付出以上代价,对单边市场治理,可以沿用芝加哥学派或哈佛学派的现有框架,不需要进行大的调整,对数字化只要在技术细节上稍加考虑即可。侧重点将转向加强数据与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即使我们知道这将付出资源利用不充分的代价。

图2可以用来分析采用单边市场治理诸如数据要素交易的政策取舍。

在前置的条件中,已放弃了生态增量即外部性与合作带来的增量,或将其置于场外交易,不加干预。图中以箭头表示,放弃的增量是PMefg。例如,云服务定价DaaS模式,本来是数据要素产品不收费(D不收费,如10000元),按使用(S)效果收费(如300元乘以5000人次的使用费)。

这时的竞争政策变为两个选择,一个选择是按芝加哥学派的理论确定定价时的成本基准,均衡定价在i,即边际成本定价。理论含义是不承认固定成本的存在,将数据要素视为一般实体商品。

以边际成本作为掠夺性定价的成本基准,优点是使竞争更加充分,缺点是限制大企业的发展。

另一个选择是根据哈佛学派的理论确定定价时的成本基准,均衡定价在f,即平均成本定价。

以平均成本作为掠夺性定价的成本基准,优点是鼓励研发投入(包括政府研发补贴),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缺点是中小企业参与竞争的门槛较高。

这两种定价方式,确定了传统的掠夺性定价的成本基准,但在数字经济条件下运用和采纳这种成本基准,一定要注意避免抑制生态合作与增值开发(衍生使用)的副作用。

例如,在数据要素上,会面临如何对待场外交易的问题。场外交易在治理规则上引发的问题,归结到理论经济学上,同样都是在所有权转移(场内交易完成后)、使用权所产生的附加值、如何进行收益权分配(原有的做法是将这种收益一并归入所有权的收益中)。新的情況,从单纯的资源配置角度讲,在于确定要素的边际生产力贡献,不是看所有权,而是看使用权。但是,在场内交易时,数据要素全生命周期(产品+服务)还没有完成,定价针对的只能是产品的价值(所有权的价值),而无法确定服务(使用)的价值(使用权的价值)。所有权(或对应收益权)的价值与使用权(或对应收益权)的价值不一致,是工业经济不常见的问题,但却是数字经济必将常见的问题。

工业经济中处理商品与资本的市场关系的经验和做法,以货币市场为例,主要是区分M1市场与M2市场(资本市场)。一个基本的市场设计是,令M2以付出流动性为代价获得增值(利息),类似定期存款可以获得较高利息,一旦提现,则要牺牲利息。为此,在资本价格上,规定存款准备金比率与利率的权衡机制。而货币资本市场,是实体资本市场的企业的虚拟化,利息是利润的虚拟化。同样,对数据来说,数据要素市场应是实体数据资本市场如平台这种双边“市场”的虚拟化。数字经济当前还没有发展到对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进行中介(虚拟市场)分工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风险投资市场倒是部分满足了显示数据资本价格水平的作用。

最保守的做法,是否定权利用尽原则,将衍生的使用收益完全归原所有者。美国代表原创作者利益的音乐家组织,最欢迎这种选择。但这种选择最大的弊端,是限制产品业态向服务业态的升级、服务业态向增值服务业态的升级,从而限制高端价值创造(限制附加值的生产)。

折中的办法,是所有者与衍生使用者协调,也就是对权利用尽原则加以变通,强调数据资产在单边市场交换中与所有权对应的收益权结清后,在后续的衍生使用中让渡一部分权利给使用者(允许使用),然后就所有权的收益权与使用权的收益权达成一个分成的合约。这一合约可以在生态实体的(可容纳外部性内部化)的要素市场,如海尔链群生态中完成;也可以在发展得更为成熟的阶段,在虚拟的投资市场与双边市场对应的资本市场(如风险投资市场)上完成,前提是这个市场必须支持双重投票权、AB股等保护资产使用权的制度设计。通过后者,可以完成数据使用权的流转。

在数字经济中,所有权与使用权(以及与二者对应的收益权)分离,正成为第三种解决办法。数据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包括从中进一步分离出的使用权的流转权)分离,构成中国数据基础制度中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三权”分置。这需要超越单边市场,而进入以双边市场为主的讨论。这时要求理论上超越权利用尽原则,变为探索权利间的互动。

三、双边市场治理:优化要素交换环境

双边市场中的要素交换,是要素在实体上的交换,而不同于其在中介(如金融化符号)上的交换(虚拟的交换)。前者是使用价值的交换,后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前者的存在构成后者的存在的基础。信息就其使用而言算入实体。实体或非实体的判别,以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判别为依据。由于我们认为信息活动在数字经济中是生产性活动(因其“产”并“生”了附加值这种实际价值),因此认为信息是实体,而不仅是符号。信息是以符号为载体的实际存在。

如果将市场对象识别为生态类型双边市场,核心是将双边的外部性(网络效应)当作内生变量考虑,则竞争政策的市场定位将是以生态为基础的市场,这一市场将越出科斯定义边界,成为两权分离型的市场。如果不进行这种选择,数字经济将向“巴尔干化”方向演化。巴尔干化是指像欧洲那样,没有世界级互联网平台,但适合分散的中小企业发展(如发展隐形冠军);而中小企业一旦长大到独角兽级别(10亿美元),将结束生命周期,无疾而终。

双边市场承担着信息市场的功能,与传统经济中金融市场对实体资本市场承担虚拟市场的功能相比是有意义的。二者同为符号市场(所谓虚拟市场),但金融市场配置资源之所以重要,在于与实体资本在企业这种流动性较差的组织之间配置资源相比,具有无可比拟的社会化的功能与优势,可以比较出资本配置到不同地方的社会机会成本,以促进资本的社会化与套利(形成平均利润)。但平台本身不同于企业,一个超级平台可能有几亿用户,在社会化程度上不亚于金融市场,而且在大数据等技术支持下,可以比金融市场对需求变化的响应速度更快,这导致在数字经济中,信息市场相比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直至取代后者。这一点决定了优化数据要素交换环境,应首先关注信息这个实体,而非金融这个真正的“虚拟”。

(一)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

在政策中坚持“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这个方向,是有深意的。双边市场与单边市场不同,一个重要方面是双边市场中参与者的经营成本,可以因为共享外部性资源而降低。

中国平台经济市场广大,参与者众多,如何在新发展格局中,培育好这个市场,永续经营,是站在全局角度必须思考的问题。不能因为中国市场是一个巨大的流量市场,平台就可以为所欲为。如果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参与者竭泽而渔,从短期看,可以获得暴利和资本市场廉价的喝彩,但从长远观点看,放水养鱼,可能是更好的选择。2021年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1]因此提出,要引导平台企业合理确定服务费用,包括给予优质小微商户一定的流量扶持,应与平台内经营者平等协商服务收费。

在公共经济学中,对互联网平台这样的技术性自然垄断行业,一直有特许经营与价格管制两种规制思路。国际研究目前还没有定论。解读这一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可看出,这是含蓄地希望平台经营者自律,自己主动放水养鱼。不要到了将来,搞得天怨人怒,非得实行价格管制的地步。如果平台能够充分接受这种引导,说明他们对中国内需市场开始具备资本人之上的深远视野,否则会为短期行为付出代价。

(二)建立平等开放的平台生态

在政策中坚持“建立有序开放的平台生态”,也是对双边市场极具针对性的。

身在互联网之中,可以理解那种“刺刀见红”的竞争,本来对数据资产的保护就不充分,好不容易获得的竞争资源,谁愿意与他人分享呢?但生态合作,毕竟是总的发展方向。从历史上看,激烈竞争也可能使成熟的企业从封闭走向开放。3Q大战后腾讯的选择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

为此,需要推动平台企业间合作,构建兼容开放的生态圈;平台应依法依规有序推进生态开放,按照统一规则公平对外提供服务。

实际上,市场上的自然演化,也会推动平台企业最终做出这种选择,因为这符合企业长远利益。君不见,互联网历史上封闭的企业,死的居多。现在的头部平台企业,基本都在选择开放生态之路。平台生态,本来应是经营大师对平台企业经营者的教诲,现在由监管者来说,是因为现在短期行为者太多了,以致引起有远见的监管者的忧虑。如果平臺经营者不听从,非要妨碍互联互通,搞恶意不兼容,或设置不合理的程序要求,限制其他平台和应用独立运行,将来不仅要招致商业上的不利,还可能会受到行业监管者的制裁。

(三)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在政策中坚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则有利于促进公平。

要引导平台企业加强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合理制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和算法规则。这体现出对平台与企业要求的不同。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主要是雇佣关系,因此分配主要是企业为劳动力支付工资,顶多加上五保一险,不涉及抽成;而平台与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的关系,是合作关系,涉及抽成,这里用的概念是劳动者,而不是劳动力。这意味着劳动者除了工资以外,还可以通过自主劳动,参与分享剩余。这是平台生态形式的共享经济中涌现出的新型分配关系,通过促进一次分配公平,向着共享发展、共同富裕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

劳动者抽成并不会加重企业负担,这是因为抽成的前提是劳动者贡献出超过劳动力水平的创新与创造性劳动所创造的附加价值,而不是福利制下养懒汉。例如,劳动者在平台上从事APP,不是在从事简单机械劳动,而是复杂的创造性劳动;与平台的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合伙人关系,劳动者因此有资格享有包括抽成在内的与高风险对应的高收益,与平台通过APP分散风险,实现保值增值,构成对冲的平等互利关系。用协商来概括这种平等的关系,将改变工业生产方式的占有方式所决定的资本与劳动之间的权益关系。

中国处在一个特殊的发展时期(“追赶时期”),工资占GDP比重比世界各国都低。直接提高工资占比,固然可以大大为实现公平加分,但约束条件同样不可忽视。在此情况下,积极的办法就是变工资制为工资加分成,改变工资体制(劳动力雇佣体制)中同工业化与生俱来并相伴而存的机械性,转型为更加适应数字化的创造性的体制和机制,通过激发劳动者(而非劳动力)的创造性,使劳动要素具有在提高效率基础上获得公平(可分成,且占比不断提高)的条件。从工资制向工资加分成制转型的实质,是将劳动要素转变为与资本要素一样,既可获得“本金”(成本补偿),又可获得“利息”(剩余)。

将劳资权益关系的平等协商,作为可持续发展环境的一部分,与支持平台生态开放一脉相承,都体现了生态体制(合作制)不同于企业体制(雇佣制)的平等性。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21〕1872号)[A/OL]. (2021-12-24)[2024-01-10].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201/t20220119_1312326.html.

作者简介:姜奇平,研究员,研究方向: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互联网产业经济;于小丽,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数字经济分配制度、国民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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