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视域下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与保护策略研究

2024-03-25 03:56张莹
互联网周刊 2024年4期
关键词:保护策略合理使用著作权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發展,新媒体用户快速增长,一方面促进了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一系列著作权侵权问题。二次创作类短视频则是是侵权问题的重灾地。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和内容分析法,对二次创作类短视频进行定义,并指出当下的侵权困境,进而探究著作权侵害事件频发的原因。结合争议焦点,本文得出纠纷解决的核心策略在于短视频创作者、平台、技术单位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并形成合理有效的治理路径,从而促进行业的繁荣发展。

关键词:短视频;二次创作;著作权;合理使用;保护策略

引言

《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3)》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达10.40亿,超过即时通信(10.38亿),成为第一大互联网应用[1]。二次创作类短视频是指未经过他人授权,截取他人作品,经过技术拼接再演绎后二次上传的短视频,此类短视频严重侵害了原创作者的著作权,打击了原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成为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以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为切入点,结合当下涉二次创作类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现状,分析其著作权纠纷出现的原因,明确著作权纠纷的争议焦点,探讨针对该问题合理有效的科学治理路径。

1. 新媒体背景下二次创作类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原因探析

1.1 技术门槛降低

数字技术变革时代,技术门槛降低,短视频合成软件走向大众,为二次创作类短视频提供了技术基础,也为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孕育了温床。短视频平台用户在使用短视频合成软件时,所需的技术素养要求降低,这在一定程度推动了二创类短视频井喷式发展,使许多非新闻媒体人成为二次创作者。在这种背景下,创作者所生产的二次创作短视频的数量上升,由于短视频生产投放数量的大规模上涨,其中“鱼目混珠”者势必增加,导致短视频侵权案件大量增加。侵权者使用低成本、易操作的剪辑软件技术,对原创作品进行“美化”剪辑修饰,生产出大规模“二次创作”短视频。这类短视频不含二创作者的智慧成果,只是原创作品的“拼接粘贴重组”。北京互联网法院根据近三年受理的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研究结果显示,在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多以简单复制型侵权行为为主,其中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2]。此类行为严重影响用户的观感体验以及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作者的生存空间,损害原创作者的著作权,也加大了有关部门以及短视频平台的监管难度。

1.2 用户著作权意识淡薄

短视频潮流盛行,短视频逐渐走进大众视野并成为民众网络娱乐的一部分。普通民众成为短视频平台用户中的主流,大部分人缺乏法律意识,对著作权认识不足。《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绝大部分用户对短视频只停留在观看层面,并未深究其背后所需要的授权机制,缺少需要向原视频作者申请“授权”的观念。此类观念的缺失,导致用户对“二次创作”的淡漠与无视。在错误意识指导下,普通用户不经原创作者授权,私自创作生产的短视频作品,在短视频平台上大规模投放,造成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事件频发。加之少部分网民文化素质较低,成为侵权乱象的催化剂。由于侵权者数量多且分散,使原创作者陷入维权难、申诉难的困境。

1.3 平台监管不力,规避责任

目前,一方面,侵权现象多存在于短视频平台,当侵权发生时,原创作者首选向平台申诉,请求对侵权账号进行处罚。申诉无果后,才会选择法律诉讼途径。作为管理者,平台未能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建立起一套相应的管理制度,同时也未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导致侵权现象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制止。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变相鼓励无视“原创”、短视频内容雷同抄袭的侵权行为,无疑会严重挫伤原创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涉及知产侵权案,平台多使用“避风港原则”作为抗辩理由,同时声明保障创作自由。由于受“避风港原则”庇护,只要未经过授权的平台不存在主观上明知、应知侵权的情况,且在知晓侵权后及时下架违规作品,平台方便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从侵权作者上传短视频到平台方下架违规短视频这段时间内,侵权平台相当于“免费”使用了受著作权保护的短视频内容,并且零成本、高收益,由此,侵权传播平台和原创作者之间产生了“价值鸿沟”。在这一机制下,原作品的合法传播平台、创作者的合法价值受损,而侵权平台则从中受益[3]。因此,“避风港原则”成为许多侵权平台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并且以保障创作自由的名义,成为侵权的“避风港”。

2. 二次创作类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争议焦点

2.1 二次创作短视频独创性的认定

在著作权法领域,国内外大多认同“独创性是构成原创作品的关键要件之一”,我国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较为中和,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本文认为认定标准应包含“独立性”和“创造性”两个部分,“独立性”与“额头上的汗水”原则相同,强调作者独立完成,非复制抄袭,而关于“创造性”则目前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不应过于严格认定短视频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只要短视频内容具有一定的进步,且体现作者的个性特点,相比于现存的短视频内容存在一定进步,就应当认定该短视频具有独创性。因此,二创短视频在视频内容上应发挥“个性化”,而并非过度要求作品的高度。

2.2 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

所谓“合理使用”,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而直接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此种行为在著作权法上是被允许并认可的,在司法实践中,合理使用常作为被告的抗辩理由出现,二次创作短视频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根据《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的要求,我国遵循“三步检验法”这一通用技术。学界将“合理使用”这一行为定义为:在法定情形下,可不经过权利人许可并且无须向其支付费用的使用作品行为[4]。

关于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是判断二次创作者在未獲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时,使用原作品制作短视频是否合法,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关键要件之一。

本文结合“三步检验法”和实际情况为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合理使用”得出相关的判断标准。第一,二次创作类短视频应满足《著作权法》提出的13种情形或符合四要素判定的特殊情形;第二,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例如大量二创短视频对某部电影进行恶意点评评价,导致观众被诱导,对内容产生误解,影响该电影的正常票房,这就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第三,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些“二创短视频”借着二创的由头,切割搬运影视剧剧集,导致观众大量流失,观看盗版影视剧,其不合理的使用,导致两者构成了竞争关系,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也不能构成“合理使用”。二次创作类短视频只有不违反以上三条才能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法且有效的“合理使用”。

3. 二次创作类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策略

3.1 技术赋能:完善著作权授权机制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安全、不可篡改、匿名性等特点,可以较为高效地赋能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侵权纠纷解决,打造新型治理路径。

首先,区块链可用于原创作品著作权登记和证明,在区块中创立时间线并且存储登记著作权作者的身份信息。由于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作者信息通过密码学技术进行加密,一旦进入该区块链,任何作者信息都无法更改,后续抄袭者也就无法伪造时间线,再次保障了原作著作权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后续著作权纠纷中,也可为原创作者维权提供自证保障。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对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作品进行鉴权,证明文字、视频、音频等作品的存在,保证权属的真实、唯一性。

其次,区块链可以提供溯源和证据链管理的功能,在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侵权纠纷中,能够有效帮助原创作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创作品一旦被使用,使用者、时间地点等所有相关交易信息都被即时记录在区块上。当出现著作权纠纷时,原创作者可提取区块链上记载的电子数据,搭建作品侵权的传播路径,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便于追究相关方义务责任。尤其是,当前电子数据已经被列为八大证据之一的情况下,运用区块链技术可以高效取证,便于原创作者维权和追责。

最后,根据区块链去中心化特点,可以建立相应特点的原创作品著作权市场。创造原创与二创作者直接交易平台,让原创作者和二创作者实现一对一交互对话,实现著作权内容的在线交易。通过智能合约,无须平台参与,系统将原创作者的合约收益自动分配,减少了中间环节和费用,实现收益零损耗。同时,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点可使原创短视频作者信息在上传至平台后即刻得到确认,还可在全网进行确权公示[5]。这种做法不仅保障了原创作者的确权,也能让购买者确认正版著作权作者,保证双方之间的交易公开透明安全,激发原创和二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更多二创优质短视频作品的诞生。

3.2 观念先行:加强公众著作权意识

一方面,相关部门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时,应采取多种形式协同并进,拓宽大众了解法律的途径。从社会治理出发,加强法制宣传,强化民众的法制观念。相关部门应该运用网络及新媒体社交平台,通过官媒推送相关话题文章,提升大众讨论度,让知识产权进入大众视野。运用传统媒体,加大对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侵权现象的通报,严厉打击“假二创、真抄袭”行为,整肃二创短视频行业风气。同时,开启线上线下联动式宣传,开展相应的法制宣传活动。

另一方面,需要高度重视法制教育,中小学生作为新时代网民,也应成为知识产权教育受众之一。面对新受众,相关部门应升级法制教育方式,摒弃讲座等传统做法,选择符合青少年兴趣喜好的宣传方式,在B站、爱奇艺等热门视频网站推出适合青少年的专项教育节目,寓教于学,才能提升普法教育效果。此外,还应该督促短视频企业、知名短视频平台,积极参与实践,合理使用“羊群效应”,引导用户积极投身“创作”,鼓励“二次创作”,树立行业新姿态。

3.3 多方协同:强化平台监管义务

在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上,平台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作为短视频内容的提供者和分发者,平台有责任和义务确保所提供的内容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平台作为主体,应承担主要责任,完善“侵权”确认机制,满足原创作者以及长视频平台的合理诉求,下架违规视频。我国相关部门特地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平台相关义务。2019年出台的《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6],其中明确规定了平台应当通过自身能力降低风险,包括发布审查和事后救济,同时规范自身行为,以更好保障短视频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良好运行。短视频平台从内部打击侵权行为,优于外部司法介入。诉讼程序具有滞后性,且侵权主体众多且分散,面对大量的类似案件,司法部门难以快速准确地处理诉求,在平台参与环节解决诉求,可极大程度减少案件的产生,避免双方对簿公堂,节省司法成本。

另外,平台应建立一个透明、公正的举报机制,让用户能够对侵犯著作权的短视频进行举报。一旦举报被证实,平台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快速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者。这不仅可以提高用户的参与度,还能增强平台的公信力。平台应结合“避风港原则”以及“红旗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和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完成自身“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这一形式的义务。同时,维护原创作者和二创作者的权益,实现自身相应的义务,严禁滥用原则,钻制度和法律的漏洞,不履行职责,为侵权行为提供腐朽的生长环境,一经发现,追究平台的连带责任。

随着短视频市场的发展和变化,以及新的版权法规的出台,平台需要定期审查和更新自己的版权政策。这可以帮助平台跟上市场和法规的变化,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监管义务。除了平台作为主体参与著作权保护,司法也应参与进来,多方协同,共同治理。司法部门应积极化解二创作者与原创作者之间的矛盾,以及长短视频之间的冲突,合理利用法律规则,强化著作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类型化短视频,引导短视频平台合法传播、二次创作类短视频合法创作,尊重原创作者的著作权,及时更新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标准[7]。

结语

目前,二次创作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兴的短视频创作模式,值得大众推广和鼓励。但也正是由于其处在初步发展阶段,存在许多漏洞和不足。对于原作者来说,二次创作并不意味着灾难和打击,合理的使用反而会给双方带来共赢,但达成合作的前提是需要社会正确的价值指引、高素质水平的用户、平台的令行禁止,社会治理与司法治理双向发力。唯有如此,才能肃清行业发展障碍,同时,为未来的短视频行业发展注入新的内生动力,催生短视频行业新生态。

参考文献:

[1]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2023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发布[EB/OL].(2023-04-04)[2023-12-20].https://news.znds.com/article/62906.html.

[2]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张倩,李珂,等.短视频著作权司法保护研究[J].知识产权,2023(3):3-29.

[3]初萌.全民创作时代短视频版权治理的困境和出路[J].出版发行研究,2022(5): 65-71,85.

[4]储翔,陈倚天.影视二次创作短视频版权保护及协同治理[J].中国出版,2022(6):67-70.

[5]孙静.基于“区块链+版权平台”的原创短视频版权保护路径探析[J].中国出版,2022(7):58-62.

[6]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EB/OL].(2019-01-19)[2023-12-20].http://www.cnsa.cn/art/2019/1/9/art_1488_22442.html.

[7]许春明.行业共治视角下短视频版权保护规则分析[J].中国出版, 2021(17):5-9.

作者简介:张莹,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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