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代失智女儿提起离婚诉讼,法律支持吗

2024-03-26 09:09
伴侣 2024年3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赵某监护人

问:

我女儿刘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2014年秋,我女儿与赵某结婚,并育有一女赵某楠。现今,外孙女赵某楠到了上学年龄,家里需要操心的事逐渐增多,我女儿和赵某经常发生矛盾。为防止病情加重,我女儿需要长期服药或住院治疗,而赵某则每天忙于生计,对我女儿疏于照顾,导致我女儿的精神状况和身体情况越来越差。请问,我可以代我女兒向法院提起与赵某的离婚诉讼吗?

答:

即便你女儿作为精神病人,已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你也无权代她提起离婚诉讼。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是其丈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只有在撤销配偶的监护资格,变更后的监护人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因此,你若代女儿提起离婚诉讼,应先提起变更监护的民事诉讼,然后方可代女儿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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