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用种需求

2024-03-29 05:45高国文
中国种业 2024年2期
关键词:供种油菜新品种

王 惠 尤 莉 高国文 王 涛 杨 斌 刘 斌

(湖北省宜昌市种子监督站,宜昌 443000)

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打工经商,农村土地流转趋势增强,农业生产经营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未来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问题日益凸显[1]。2020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考察时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农业综合经营效益。要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2]。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根植农村,服务于农户和农业,在破解谁来种地难题、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效率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在农业现代化背景下,如何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用种需求,对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摸清湖北省宜昌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用种现状和品种需求,调研组通过实地走访以及问卷调查方式开展调研,调研地点包括当阳市、枝江市、远安县、宜都市、长阳县和秭归县,每个县(市)抽取5~10 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终获得53 份有效问卷。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种及农产品加工收购情况现状调查

1.1 用种现状此次调研的53 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种植面积7133.37hm2,共种植了97 个品种。种子来源大致可分为4 种:一是由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直接供种,占比32.0%;二是从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种子经营门店购种,占比46.4%;三是由科研单位供种,占比4.1%;四是从其他途径获得种子,比如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采购,或者是政府集中采购供种等,占比17.5%。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种子经营门店依然是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种的主要来源。由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直接供种的作物主要集中在水稻的一些香稻品种、蔬菜种苗、中药材种苗以及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品种等。为支持油菜生产,加大开发和利用冬闲田,宜昌市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用于统一供种和技术示范的比例不低于40%。宜昌市严格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油菜轮作、油菜扩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力实施了油菜轮作、扩种项目,因此,油菜作物政府采购供种形式占比较高。科研机构供种则主要集中在马铃薯、魔芋等作物上。

1.2 产品加工收购情况及用种需求调查

1.2.1 农产品加工收购及单收单储情况通过分析调研数据,53 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种植的97 个品种中,有50 个品种签订了供种合同,占比51.5%;97个品种生产出来的相应数量的农产品中,有41 种农产品签订了产品收购合同,占比42.3%,有70 种农产品实行了单收单储,占比72.2%。签订了供种合同的50 个品种所产生的相应数量的农产品中,有33 种农产品签订了产品收购合同,占比66.0%,在这33 种签订了产品收购合同的农产品中,单收单储比例达到84.8%。可见品种在加工收购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

1.2.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种需求调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需要优质、高产、抗病性好的种子,且价格优惠、质量安全、产品销路好等。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对优良品种的认识和需求正在初步提高,对农产品优质优价逐渐形成共识。

2 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种需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2.1 新品种推广难近年来,国家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加大了已审定品种的退出力度,在促进品种更新换代、遏制套牌侵权、确保品种真实性方面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种子法》制定了品种审定制度,但没有品种退出制度的相关规定。虽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品种退出的规定,但《种子法》对继续生产经营退出品种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罚则。这也导致了市场上“老”品种的存在,为新品种推广增加了难度。一个新品种要受到市场认可,往往需要3~5 年。也就是说,2020-2022 年审定的品种在2023 年才能初步判定市场表现。每年通过湖北审定、引种备案和国家审定的品种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推广。

2.2 新优品种推广模式不新以种子代理商为主的经营模式,只注重了种子经营者效益,优良品种较高的推广成本不能激发代理商的推广积极性。通过本次调研数据得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种子经营门店依然是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种的主要来源。以种子代理商为主要渠道的品种推广模式,在一定程度限制了农民对品种选择的范围,同时也不利于优良品种的推广种植。因此亟需优化调整新优品种推广模式,进一步扩宽新型经营主体选种用种渠道。

2.3 对新型供种主体监管力度不够此处所指新型供种主体包括网上种子经营户、农村种植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为政府采购供种的代理商等。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在网上销售种子经营户数量日益增多,由于其不存在实体门店,种子的销售发货具有隐蔽性,不易对正在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品种进行监管。一些农村种植大户、农业合作社由于种植面积大,购种数量大,往往也存在种子销售行为,不易对其进行监管。另外,随着政府对农业扶持力度的加大,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施农作物种子大批量采购的行为越来越普遍。通过以上3 种途径销售的农作物种子都没有经过传统的种子批发市场门店销售,绕开了种子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存在监管盲区,因此亟需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农业用种安全。

3 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种需求的措施和建议

3.1 提档升级“看禾选种”以“看禾选种”为抓手,新品种示范推广与农民种植合作社、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合作,推进种粮一体化。强化品牌与品种的紧密结合,宣传推广优良品种。在“看禾选种”的同时可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农作物种子的相关培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优良品种的认识。近年来种植合作社、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三方力量参与品种推广的模式在枝江、当阳、远安探索发展,初步显示出推广价值。

3.2 规范推行订单农业20 世纪80 年代我国订单农业开始出现并且发展迅猛,这是农业面向产业化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3]。订单农业一般是指农户根据其本身或其所在的乡村组织同农产品的购买者之间所签订的订单,组织安排农产品生产的一种农业产销模式。订单农业很好地适应了市场需要,避免了盲目生产,农民合作社等与粮食收购加工企业签订收购合同,同时与种子上游经销商或厂家签订供种合同。不仅能够解决农产品收获后的销售问题,同时也能降低合作社社员自行购种的比例,以较低价格获得优良品种,从而助推优良品种的推广应用。例如在枝江市,由中化农业与粮食企业、村集体、经营主体、小农户组成MAP 产业联合体,通过“优质订单+标准化技术方案+溢价收粮”,2023 年优质稻订单生产面积达9453.33hm2,占枝江市水稻总面积的48.9%。这种模式促进了优质稻的推广应用,有力促进了品种与品牌的结合。

3.3 鼓励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推广应用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积极探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推广应用模式,加大突破性新品种、优良大品种的推广范围。重庆、福建等地正在探索重大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政策,对突破性绿色新品种和推广效益突出的品种给予一次性补助。本地农业部门也可在总结其他地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出台补助政策,对企事业单位拥有的经审定或登记的、具有品种知识产权的新优品种在实施一定规模面积推广且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后进行适当经济补助,助力良种推广应用。

3.4 加大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力度随着各种新型供种主体、供种模式的不断出现,种子监管部门应当与时俱进,迅速摸清市场变化,积极引导新型供种主体开展种子生产经营登记备案,织牢织密种子监管网络。特别是对实施订单农业的地区,要将监督抽检的范围扩大到农民合作社,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审定或未经登记品种,切实保障农业用种安全。以枝江、当阳为例,近年来大量实施了油菜种子政府采购政策,本地种子批发零售市场门店可抽查的油菜种子数量有限,在常规抽检种子门店柜台销售油菜种子的同时,应切实加大对政府采购油菜种子的监督抽检频次、范围,重点检查种子标签及使用说明、经营档案及销售主体、品种审定登记情况,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3.5 开展适宜市场需求的新品种选育种业企业、农业科研院所等在选育新品种时,要深入了解企业生产需求、市场动态,从中掌握有效需求信息,在品种选育过程中不断调整育种方向,以服务企业发展和生产需求为目标,有的放矢地进行新品种选育和推广。以水稻品种为例,要加大对外观和食味品质好的优质稻品种的选育,特别是订单农业对米质要求高,一般选择2 级米以上综合性状好的中稻品种,可加大对该方向的研发投入。油菜品种则需在极早熟以及高产、高油、多抗、适宜机械化等重难点方向,加大联合攻关力度。积极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现代育种创新体系,培育适应市场需求的新品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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