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工伤保险的可行性研究

2024-03-29 20:36
活力 2024年3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公司工伤保险工伤

王 瑞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 830000)

引 言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比较单一,而补充工伤保险能够对原有保险体系加以调整,从而为社会形成多类型险种提供助力。原有工伤保险能基本满足职工的简单需求,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用工模式、就业岗位等,使得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当出现多元化工伤事件时,工伤认定较困难,急需一种高层次的、多元化的险种作为支撑。补充工伤保险恰好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现状,且凭借着商业保险优势脱颖而出。有了补充工伤保险,也能够减少一些工伤保险复议、诉讼等案件的数量,充分发挥“1 +1 >2”的能效。

一、补充工伤保险理论

(一)基本概念

补充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基本工伤保险外,另外购置的一种保障涉事双方权益的保险。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若职工确实发生工伤事故但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下,相应经济损失赔偿等由补充工伤保险公司承担,由此减少用人单位及职工的经济压力。

(二)发展历程

补充工伤保险是在现有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不断衍生而来的。与原有的工伤保险相比,补充工伤保险类似于附加型保险。因为后者建立在前者之上,所以二者有着主次之分。购买补充工伤保险属于自愿行为,是用人单位结合实际用工现状、经济实力等因素后决定的。如果说工伤保险的受益人为职工个人,那么补充工伤保险的受益人还包括用人单位[1]。

(三)设立初衷

由于工伤保险有着“保而不全、报而不全”(可保障,但是并不是全部加以保障;报销同理)的特点,对于受伤或死亡职工及其家属而言,可能因无法获得相应赔偿而遭受较大经济压力,从而激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的矛盾。为了有效缓解二者的矛盾,可借助补充工伤保险机制将其矛盾点转移。这样既有助于缓解用人单位用人成本较高的压力,也有助于解决伤患者后续的经济忧虑,共创多赢局面。

(四)补充方向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不可报销费用、护理费用;停工期间待遇补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作期内被认定为非工伤亡事件等。另外,涉及补充保险资金的来源可以从四方面筹集,即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按比例补助、灵活就业个人购置、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如此多元化地汇聚一大笔补充工伤保险金,而且有工伤保险基金补助,因此补充工伤保险购置、兑现等过程也要接受政府有关单位的全面监管。

二、补充工伤保险的现存问题

(一)发展空间局限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的发展基本处于较高水平,能够很好地维护工伤职工的个人权益,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反之,从补充工伤保险的发展来看,情形并不乐观,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待遇职责。对于工伤保险而言,工伤支付的各种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支持,后续的其他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如停工期的基本薪资发放、病人陪护、伤残职工津贴、就业补助金等。如此来看,补充工伤保险能够承担的职责较有限。

二是待遇结构。目前,国内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占比较高的项目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这些福利待遇远高于其他待遇项支出,因此会阻碍补充工伤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上述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也是多个地区广泛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的关键因素。但是,上述问题归根结底仍然是工伤保险类的难题,如果能够妥善处理这些问题,那么后续谈及的补充工伤保险制度会更加困难。

(二)保障范围不合理

目前,国内多数地区所提供的补充工伤保险与原有的工伤保险的内容重合,更容易激发多方矛盾。特别是一些事故发生地、发生缘由等存在争议的案例,如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超过48 小时救治后突发重大疾病导致死亡等。因认定标准不同,很容易引起后续的行政诉讼、复议等环节。现阶段,部分工伤亡故所得到的赔偿金额增长较快,能否顺利认定为工伤亡故,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有着较大的利益差异。因此,目前补充工伤保险与原有工伤保险间重合的状况并不合理,无法体现“补充”二字的独特之处,仍需调整优化。

(三)同工伤保险目标冲突

目前,国内基本形成了涵盖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待遇补偿三个方面的工伤保险机制。但是研究发现,三者之间并未保持平衡,特别是工伤康复(包含职业病、骨伤、神经损伤、烧烫伤等,2009 年被确定)、工伤预防(2010年被确定)的发展起步较晚,是目前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弱项。补充工伤保险与原有工伤保险间的目标冲突如下:①工伤保险更多的是在事故发生后的一种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保险,补充工伤保险则是一种事前预防性保险,二者在具体承担责任时间上存在冲突;②工伤预防是用人单位采用各种有效紧急措施来避免职工发生安全事故的一种保险,后续工伤事故确实发生后,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如此能够有效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前期工伤预防相关事宜。如果政府作为主导方,设置补充工伤保险,把这类原本属于用人单位的责任转移至补充工伤保险公司,那么可能会造成用人单位的投机取巧,不愿意再花费更多的资金在工伤预防管控上[2]。

三、补充工伤保险的可行性路径

(一)鼓励地方创新探索

虽然部分地区应用补充工伤保险已经取得些许成效,但是在涉及保障对象事实确认、待遇水平认定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不足。为此,可以把有争议的部分采用补充工伤保险的方式进行解决。例如,上下班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即可认定为补充工伤保险类别,以减少因工伤认定不合理而产生的纠纷及争议事件。当然,被认定为补充工伤保险类别后,其与原有工伤保险的待遇也存在一定差异。为了鼓励各地区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的持续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单位补充工伤保险管理现状进行调研分析,概括工伤保险制度效用,并针对开展现状提出合理的优化建议,为其指明发展方向。在促进补充工伤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同时,也能够为我国建设多层次保障机制提供支撑力量[3]。

1.成都采用试点推广补充工伤保险

(1)成都推出的补充工伤保险制度是在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一种险种。由于增加补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内部职工只要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就会有相应的保险机构为其支付合理的补偿金、赔偿金等。这样能够形成多元化的职工工伤保障机制,从而促使社会保障机制更加公平公正。

(2)凡事都有对立面,成都作为试点地区,用人单位为职工支付补充工伤保险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保险方要适当引导用人单位正确对待补充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及相关政策内容,鼓励其积极参与。

(3)成都共设置8 个等级的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分别按照不同层级的职工薪资比例进行投保,具体投保占比依次为0.54%、0.50%、0.48%、0.36%、0.34%、0.30%、0.20%、0.18%。针对部分特殊性质行业,可以依据工伤保险费20%投保,当然整个缴纳均建立在用人单位主动自愿的基础上,职工不需要缴纳。

(4)均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并对其进行统筹管控。当然,这期间还会涉及市属工伤保险机构部分职责的履行,最终保险盈亏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5)能够享受补充工伤保险的前提:职工必须购买工伤保险,定期缴纳基本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定期为职工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受到伤害必须与工作相关,在社会保险行政认定部门给出精准认定后予以确认;享受补充工伤费用期间,其他薪酬福利待遇、补偿一律停止。

2.青岛推行补充工伤保险、伤养服务结合

据大众网介绍,青岛率先在国内开创了创新型工伤保障机制,使补充工伤保险和伤养服务相结合,成功打造多层次工伤管理体系样板。本制度承办方为商业保险企业、政府、用人单位三方,相关制度于2023 年1 月1 日施行。这项具体举措的优势如下。

(1)按照现有政策制度有序落实补充工伤保险管控项目。该项目划分为基本工伤补充、职业伤害两类。前者主要指已经参保人员、村居和家政服务工作者、实习生等。后者是针对用人单位招聘的灵活就业人群,尤其是退休人员再就业群体;未缴纳工伤保险从业群体;第三方劳务派遣就业人员;借助互联网平台获得营收的就业群体,如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员等。

(2)积极创新,充分体现惠民惠企的特点。要做到保障民生底线,由于“补充”二字使补充工伤保险游离于传统工伤保险范围内,能够进一步保障灵活就业群体,为其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保障服务;采用低费率、高保障的方式,解决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为用人单位容易产生工伤事故的关键环节实施全面保障,由此减少劳务纠纷,也能够降低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设置国内首例伤养服务模式,提供更安心的后期康养服务,并且依据不同程度伤患级别,分为工伤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康养服务,最大限度地解决部分因工伤丧失劳动力人员家庭的经济负担;实现线上线下联动,形成完整的工伤保险服务全链条,使投保、理赔全过程更快、更便捷,减少中间环节人员跑腿频率,提升服务效率和舒适度。

(二)扩大保险覆盖面

考虑到补充工伤保险的特点、地方实践情况,要想持续优化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精准划定补充工伤保险涵盖范围。各地区内不同补充工伤保险公司可以在全面考察调研当地用工现状后,确定合适的补充工伤保险基础范围。例如,可以把工亡补偿金、生活护理补偿金、意外死亡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等归为补充工伤保险可保范围。其中,意外死亡补偿金是指与工作有一定关联,但是并未被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所支付的补偿金,特指死亡事故。上述具体建议的提出更多地从整体处理工伤案件考虑,以提升处理工伤事件的效率。

近年来,部分参保职工实际伤害并不能被成功认定为工伤,所以多数职工会选择继续复议。职工并不了解工伤保险之外的其他各类保险,所以没有办法通过各种有效渠道维权。从政府和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讲,如果把所有和工作有关的伤害统一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将承担更重的经济支出负荷。所以需要优化补充工伤保险制度,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性保障,也是一种有效帮助事故方解决问题的思路。

针对补充工伤保障机制,可以适当提升费率,采取工伤保险基金再投保的方式。这样既能够公正维护职工权益,调动用人单位积极为职工购买该类保险的积极性,也能够助力补充工伤保险业务的持续发展。在不断优化补充工伤保险制度过程中,还可以带动相关人员提升综合业务能力。例如,凭借商业保险公司自身优势产生的“鲶鱼效应”,能够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过程的调研力度,优化工伤行政管理团队,严厉打击骗保等不法行为,更好地维护工伤保险基金的完整性及安全性。

(三)增强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

在未来,补充工伤保险的发展必然会朝着信息化、智能化方向改变,把大量简单的、重复性的工作交由信息系统完成,人工仅需做好高端筹划、统筹等工作即可。商业保险在国内的发展时间较长,在应用信息系统方面也有着诸多明显成效,而且商业保险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模式、人力资源管理、数据分析管理等都具有优势,可以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因此,补充工伤保险公司可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不断学习进步。另外,部分地区多年来持续试点运行补充工伤保险,带动商业保险公司广泛承接业务、积累经验,逐渐形成特色鲜明的运营方式、保障方案。补充工伤保险单位在优化补充工伤保险、进行工伤认定调研、落实职工伤害保险机制等各方面,都可以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扬长避短,共同发展进步,提升保险服务质量,为后续拓宽市场奠定基础[4]。

结 语

总而言之,强化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对参保职工、用人单位、政府、工伤保险基金等各方都有着一定好处,也能够更好地为职工防范危机、减少伤害提供助力。本文中侧重于分析补充工伤保险概念及不足,并提出优化路径,具体有鼓励地方创新探索、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强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希望本文关于补充工伤保险的相关研究内容及具体的试点案例,能够为更多单位加强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做好保险前期调研及后期善后工作提供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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