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规定》发布

2024-04-11 18:33《厦门日报》,闽南网,厦门广电网
老年教育(老年大学) 2024年2期
关键词:人民政府场所师资

近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吴涛表示,立法积极回应老龄化进程中老年人对丰富提升精神文化生活品质的美好愿望和现实需要,力图构建符合厦门实际、具有厦门特色的老年教育工作制度。《规定》要求按需施教,普惠多样设置养老课程,注重强化老年教育向社区倾斜,实现老年人就近学习。要求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老年教育师资库,加强培训,完善保障,建立健全市、区、镇(街)、村(居)四级老年教育教学网络,加强服务供给。

《规定》明确提出,老年教育是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老年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老年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教育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养老、精神文明、教育等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有序推进辖区老年教育。

为了便利老年人“在家门口上学”,《规定》要求,老年教育场所建设应当纳入社区建设与治理,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时统筹考虑老年教育需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设立老年学校、老年学堂,优化利用公益资源和公共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老年教育,推动社区养老、文体活动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统筹使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整合社区教育文化资源,因地制宜提供适应城乡老年人不同需求的老年教育场所和老年教育活动。此外,还鼓励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学习场所。

立法还聚焦推动老年大学的主力军作用。依据《规定》,市、区老年大学应当根据老年人学习需求,优化课程设置,打造精品课程,创新教学模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其他老年教育机构和老年教育活动在课程教学、师资培训、资源共享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支持市、区老年大学举办分校、设立教学点,或者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联合办学,推进老年教育向社区延伸。

在推进师资队伍建设方面,《规定》要求建立全市老年教育师资库,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健全师资服务保障。鼓励各类具有专业知识、专业素养的人员加入老年教育师资库,到老年教育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镇街村居开展兼职教学或者志愿服务;老年教育机构的兼职教师可以参与教师评先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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