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彩礼该何去何从?最高法新规明确规定……

2024-04-11 01:22
分忧 2024年1期
关键词:贾某彩礼数额

2024年春節前夕,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剑指“天价彩礼”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有人也许会感到疑惑:“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彩礼,为何需要司法部门立规矩?

彩礼归根结底是“礼”,但一段时间以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有人将彩礼视为衡量爱情和婚姻的“筹码”,甚至形成明码标价的地域“行情”。因彩礼引发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扭曲的“彩礼观”,给年轻人造成经济压力,甚至滋生违法犯罪。最高法司法解释及时回应热点问题,治理高额彩礼陋习,助力移风易俗。

—— 遭遇借彩礼索取财物怎么办?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离婚了,彩礼还不还?

对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但是,在“闪婚”“闪离”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分手”时还未登记结婚,彩礼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应当根据相关实际情况和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 多少金额算“高额”?

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高额彩礼,从来就不是婚姻美满的保证。彩礼不能成为婚姻的负担,婚姻也不能靠彩礼来“成全”。司法部门统一裁判尺度,明确标准、定分止争,对于治理“天价彩礼”有特别意义。近日,多地适用新规,对彩礼官司作出判决或调解

案例一领证半月就离婚,彩礼怎么办?

近日,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最高法彩礼新规,调解一起离婚涉彩礼纠纷案件。据介绍,2022年,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恋爱期间,李某多次向张某转账、发红包,以增进双方感情。结婚前,李某向张某给付现金彩礼15万元,并为张某购买“三金”。婚后双方争吵不断,2024年2月,张某以“三观不合、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共计20余万元。

受理该案后,法官了解到,李某、张某婚后生活不足半月便开始分居,双方就彩礼数额及退还事宜争议较大。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当庭返还李某彩礼款及“茶钱”16万余元、红包及“三金”价值3.8万余元,共计返还20万余元。

案例二恋爱时“520”当天送的首饰算彩礼吗?

近期,北京市高院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发布北京一中院适用最高法彩礼新规作出判决的一起案例。

贾某与李某于2021年初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贾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首饰(首饰购买于5月20日),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之后双方开始不定期共同居住,双方谈论了结婚的事宜并沟通了彩礼的数额。贾某同意给50万元彩礼,之后,贾某向李某转账15万元,剩余彩礼未付。半年后,双方因性格以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

审理过程中,贾某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还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购物小票、银行转账记录等凭证。

法院认为,贾某为李某购买的手机以及转账的4万元系恋爱关系中贾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贾某为李某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亦不属于彩礼;贾某向李某转账的15万元,时间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之后,性质也曾由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因此,可以认定15万元为贾某为达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

另外,按照“彩礼新规”,关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向贾某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了贾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酒席钱、“上车钱”、“离娘钱”算彩礼吗?

陕西富平县法院近日也发布了首次适用“彩礼新规”的案例。

案例中,李雷与韩梅系自由恋爱结合,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极大,结婚不到一年时间就经常因各种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双方决定离婚。

庭审中,李雷向法庭提交了长达20页的花费记录,要求韩梅全部返还,包括恋爱期间情人节、七夕节、生日发的520元、521元等红包共计9800元;恋爱期间吃饭、看电影、买包包、外出旅游各项花费1.9万余元;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彩礼钱8.8万余元,衣服钱2万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钱”共计3.6万元;结婚时办酒席花费6.4万元、“上车钱”1万元、“离娘钱”1万元,总计25万余元。

韩梅称,女方认可的彩礼只有订婚時收的8.8万余元,男方记录的其他花费都不属于彩礼,结婚时女方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单、1台电视机、1台洗衣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虽仅有一年时间,但婚前已经同居,女方还为男方打了胎,韩梅拒绝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根据彩礼范围认定条款——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故,男方主张的在恋爱期间所发的红包、恋爱期间的花费均不能认定为彩礼。根据本地习俗及一般认知,男方为结婚办酒席花费的6.4万元也不属于彩礼。

本案争议较大的是结婚时的“离娘钱”、“上车钱”能否认定为彩礼,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本案中综合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的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以上因素,可以认定“离娘钱”、“上车钱”属于彩礼。

综上,本案的彩礼包括: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父母的彩礼钱8.8万余元、衣服钱2万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钱”共计3.6万元、“上车钱”1万元、“离娘钱”1万元,总计16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考虑到本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有1.7万余元,彩礼的数额已近乎本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远超一般人的承受能力,应当认定彩礼数额过高。

本案中,女方在结婚时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单、1台电视机、1台洗衣机,审理中双方均同意嫁妆折价1万元。法院认为在返还彩礼时应当考虑女方的嫁妆情况,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

返还彩礼是否需要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法官认为,现实中,男女双方未婚同居、未婚孕育情况十分普遍,我们不应当忽略双方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尤其是女方有终止妊娠或生育子女的情况,如果完全不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女方孕育情况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与法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背道而驰,我们认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女方是否孕育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

本案开庭审理后,查明了案件的事实,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女方最终一次性向男方返还彩礼4.6万元。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这是对婚姻美好的祝福,也是对社会文明的守护。

摒弃“天价彩礼”,打造新时代婚俗,以更好培育新时代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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