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视域下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的思维方式差异研究

2024-04-16 15:40刘利品
新西部 2024年1期
关键词:事物主体人工智能

刘利品

人工智能尚不具备人类的思维方式、主体意识、能动实践。人工智能作为人类实践的产物,在可见的未来并不具备真正的主体性,仅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工具,作为客体,将随着人類实践达到人类主体和客体的矛盾解决,而实现客体与人类主体之间“否定性”的统一,达到一种和谐状态。

人工智能的发展及功能展现,使学界对人工智能的研究广泛铺开。近几年学界对人工智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人工智能主体性研究、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研究、人工智能影响社会分工研究、人工智能推动人的解放研究四个方面。[1]关于人工智能能否超越人类智能,大部分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不具备主体能力、情感、意志功能,不能超越人类智能;部分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具备主体性,可能超越人类智能或者人类智能可与人工智能和谐共处。这些研究对于人类思考和把握人工智能的发展衍生出的一系列问题都有非常实际的价值意义。学界从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思维方式差异入手,探讨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关系的研究相对较少。从思维方式研究两者差异,是进一步研究人工智能主体性问题、探讨人工智能对人类劳动影响及推动人类解放的一个切入点。

人工智能同人类智能存在思维方式的差异

人工智能(英语:Artificial Intelligence,缩写为AI)亦称智械、机器智能,1956年夏季,约翰·麦卡锡(John McCarty)、马文·明斯基(Marvin Minsky)、克劳德·香农(C.E.Shannon)、赫伯特·西蒙(Herbert Alexander Simon)等人在美国达特茅斯学院发起并组织了一场为期两个月的“人工智能夏季研讨会”,来自心理学、神经生理学、数学、计算机科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不同学科视角出发,讨论了人类智能活动的表现形式、认识规律和机器模拟。正是在这场研讨会上,“人工智能”概念被明确提出。在最通俗的意义上,人工智能是指对人类智能的模拟、扩展和延伸。[2]作为人类智能的模拟的人工智能同真正的人类智能相比,在思维方式上存在很大差异。

(一)人工智能思维基于形式逻辑

人工智能从根本上来讲是基于计算机算法,而算法的法则是脱离事物内容的逻辑形式规则,算法的逻辑遵循“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思维法则,无法接受“既是又不是”的事物内容,会出现系统运算错误,运算无法给出结论。因此人工智能的思维方式是基于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只是基于抽象的思维法则。

形式逻辑不是关于事物本身的逻辑,和存在、真实无关,只是经过抽象的,一种思维的法则。在邓晓芒《哲学史方法论十四讲》当中认为:“逻辑我们可以进行数理计算,我们不管它代表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对象,但我们可以把它的关系纳入一种数学关系里面去进行演算,当然我们的计算机就可以用它了。”[3]就像康德将真理止于知性,在现象界和物自界之间划上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便是因为当人的理性想跨越现象界去认识物自体界时,出现了“二律背反”,陷入不可知论,思维和存在统一性也无法实现,这样的问题是黑格尔用辩证思维解决的。计算机思维对于“二律背反”,恐怕也难以“理解”及“处理”,因为计算机的思维方式是知性思维,是思维的逻辑,不是关于事物本身的辩证思维,辩证逻辑。

我们不得不承认人类智能的辩证思维方式中不可避免地也包含着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比如人在讲话时要清晰表达,“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要表达清楚。但当面对“二律背反”这样的悖论时,人类思维是可以辩证的思维,但对于计算机来讲,只能将悖论拆解为抽象的各个方面,才不至于出现程序混乱,这就有很大的不同。此时,思维方式的差异便暴露出来。

(二)人工智能思维揭示事物的“外在”联系

人工智能对事物的认识只是基于事物的表象,基于事物与事物之间、及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孤立联系,例如关于树的定义,我们告诉计算机“树叶是绿色的”“树是活的”,这里面其实包含着辩证的意涵,树叶等于绿色的树叶,这里面便包含着共性和个性的辩证关系,树等于活,这里面便包含着树的活的、死的相关因素,包含了事物内部的矛盾关系、各要素的差异关系。即事物实现“自我否定”的可能性的辩证关系,在实际上实现事物的自我否定,实现发展,这是人类思维可以理解的层次,可以理解形式逻辑所透射出的“自否定”的辩证本性。而对于计算机来讲,遵循着逻辑的形式,逻辑的法则,无法认识事物的“本身”,无法理解对事物之间,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

(三)从有限性与无限性来理解

客观存在的事物“本身”的内容是无限丰富的,而从有限性与无限性来讲,人工智能只能对有限的特定内容进行运算,无法跨越有限对无限的“内容”进行运算。徐英瑾教授在《人工智能哲学十五讲》一书当中谈到:“但很明显的是,形式逻辑研究乃是一种在规则层面上起效的规范设计活动,与事实无关。因此,基于逻辑思维的符号AI研究就会面临着‘经验事实输入不足的麻烦。”[4]认识想要达到客观性,需要经过感性具体到抽象再到理性的具体,这需要将事物的各方面规定性在思维中具体的、有机统一的再现出来,而人工智能对事物的“认识”具有片面性,有限性,难以达到同客观存在的统一。

阿拉法战胜韩国选手李世石,其间的下棋步骤展现出了“自主”的探索能力及构造模式、创造模式的能力,人工智能展现出了学习能力。再如,通过编程一些学习算法,再“告诉”计算机游戏规则等信息的情况,使计算机玩一款游戏,计算机会通过不断“学习”“训练”“积累”“总结”,去找到更有利于结果的游戏策略,从而表现出比一般人更高的游戏水平。这表明,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但是研究发现,计算机只是在发现模式上更有优势,但是它不懂得概念是什么?就比如,人工智能能通过识别像素来识别狗的图片,但是将图片稍稍改变一些像素,但在人类看来依然是狗,并似乎没什么改变,但像素的改变便会使计算机无法准确识别,说明计算机识别的只是像素,而根本不知道“狗”究竟是什么,不理解狗的概念。

与人工智能不同,人类智能是基于事物本身的辩证思维方式,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对客观世界的主观反映,即便是错误的认识也是基于对客观世界的反映。

人工智能同人类智能的思维方式差异分析

人类智能的基于实践基础上的“主客”统一。人工智能的思维方式之所以不同于人类思维方式,不能辩证看待事物。从根本上讲,是因为人工智能对事物的认识不直接来源于客观世界,不接触客观世界,而是来源于人类的思维内容,就类似于康德认为人的知识来自于现象界,并将现象界和物自体界划上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一)人工智能只是停留在思维的领域

首先,从根本上讲,人工智能和人类智能最大的差异,即是是否真正的接触、了解“此在”,实现主客的统一问题,人工智能不能進行真正意义上的实践这样客观物质性、自觉能动性,社会历史性的活动。不能感知客观世界,就不能理解客观事物本身的“概念”及事物之间内在的辩证关系。人工智能只是停留在主观思维的领域,虽然有学习功能,但也只是思维领域内所进行的模式扩展。

其次,在真理领域,不能辨别真假,因为不会“实践”。实践是思维主体接触客观世界的中介、途径、桥梁,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人工智能可以通过奖励模型来使运算结果更符合人类主体的习惯。但人工智能不能“实践”,便脱离了客观世界,便始终不能对照的客观标准,来矫正自我,始终停留在思维领域。但还好,人工智能可以接受一些间接经验,构成思维的原料,但是却没有一个自主的检验认识正确性、真理性的机制及途径。

(二)人工智能不具备能动意识

人工智能只是停留在思维的领域,没有实践,因此,人工智能不具备主观能动性。人工智能不具备人类主体所具有的意识,人类意识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物质劳动、及社会化的产物。没有实践劳动,人类恐怕难以产生意识,而是像动物一样本能的生存着,不可能有更多的选择性,也不能在选择的基础上产生道德感及尊严意志,精神的力量。关于人工智能能否产生主体意识,需要考查人工智能是否具备主体意识所产生的条件。需要考查人工智能是否“劳动”,以及是否进行社会化的劳动活动。关于人工智能会不会“实践劳动”的问题,人工智能是能够和现实世界进行简单交互的,比如人工智能概念汽车已经可以轻松地避开道路上的障碍物,超市里人工智能机器人也已经可以轻松避开顾客或者其他障碍物,那么人工智能这种针对现实情况作出判断,采取行动,能不能称之为实践呢?第一,不是主观的需求,是遵循程序发出的指令。第二,局限于机械的抽象活动,是为了避开而避开,不明白避开的意义,不避开的后果,如造成自身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出现道德问题,背负法律责任等等现实意义。与“此在”隔绝抽象的思维使得人工智能的实践活动变得机械和抽象,不具备实践目的,不具备意识。这样一来,人工智能和客观世界之间也不存在悖论性的矛盾,也不会产生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双向互动去解决矛盾,不会产生主客体之间的实践关系、认识关系、价值关系,审美等辩证关系,这和人类智能同存在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截然不同。

另外,人工智能是否进行社会化活动。人工智能之间可以传输信号,可以相互“协作”完成运算任务,但这样信号交互都不是基于物质性的实践活动基础上的交互,很难被定义为社会化的交互。人工智能没有人类所具有的物质性实践劳动活动,因此,很难在此基础上产生主体意识,生出主观能动性,难以社会化,难以具备感情、意志、审美、道德、自由等主体特性。

人工智能是实现人类解放的必要环节

要打破对待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的关系对立起来的观点,不可从完全对立的角度去将两者置于超越与被超越的关系。

(一)人工智能是解放人类劳动的智能工具

人工智能在数据的运算等方面快于人类智能,是帮助人类提升工作效率的有效工具,但同时也给人类主体带来一些困扰。例如,其在医疗诊断等领域大量应用,可以提高诊断效率,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传统医学中依据具体病状综合诊断的能力,如中医的望、闻、问、切被各种机器检查所替代。人工智能能够代替人类主体从事一些危险、重复且机械无趣的工作,但也会造成一定的失业现象。GhatGPT能够撰写论文、教案、讲稿,制作PPT,但是无法保证所创作内容的真实性,政治立场,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导致人类对互联网内容的可靠性失去信任,伦理原则遭到挑战。

尽管如此,人工智能总体是处于人类可操控的范围,一些不和谐的因素源于人类认知发展水平的有限。但人类的认知、决策、主体水平会随着改造客观的实践发展而不断进步;人类主体和实践客体之间辩证的双向运动;人类主体认知水平的提升,能够主动解决好与人工智能这一客体间的矛盾关系,一改人工智能取代劳动,造成失业的尴尬局面。将人工智能变为解放人类双手,从劳动中解放出来,是实现人类解放的必要力量。

在有限的未来,人工智能不可能具备主体性,因此,作为客体和人类智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也是属于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人类主体和世界客体之间所不可避免出现的矛盾。

(二)提升人类本质修养,同人工智能和谐统一

人工智能作为工业革命、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其本质也是人类运用客观规律所创造出来的实践中介,是对一些抽象的思维法则的运用,逻辑符号的运算、再现。将来随着数据输入的增加,不排除能够和人类进行顺畅的交互,因为人工智能的符号逻辑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人类思考、说话时所运用的形式逻辑。两者可以对话,但人工智能和人类的交互也只是形式上的交互,而非内容的交互。人工智能无法理解人类语言的真实意涵,也不具备人类的情感和意志。

总之,人工智能依然是物的范畴,被人类所“拥有”,同时也“拥有”对人类社会产生好的或者坏的影响的能力。就像核武器一样,人类若不能加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提升认知,核武器将变成毁灭人类的利器。

人类想要不被人工智能的负面效果所影响,只能提升自我修养,更好地处理和客观物质世界之间的关系,实现同人工智能和谐统一,本质上是实现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统一。

参考文献

[1]许勇、黄福寿:《人工智能哲学研究述评》,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01)。

[2]生蕾:《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人类生存效应》,载《社会科学论坛》,2023(05)。

[3]邓晓芒:《哲学史方法论十四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9:185页。

[4]徐英瑾:《人工智能哲学十五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29-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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