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刑事司法工作面对的挑战及对策

2024-04-17 19:26吕珂
新西部 2024年2期
关键词:管辖权犯罪行为犯罪

吕珂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运用,网络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和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网络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网民倍受网络犯罪的侵袭与困扰,刑事司法工作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网络的普及和发展是科技日新月异的产物和主要特征之一,近年来,网民的数量迅速增长,网络已经覆盖到人们工作、生活的各个领域。网络的功能主要在于资源共享、数据信息的快速传递以及处理等,网络使用者已经从简单的信息接收者逐渐发展成为信息的创造者和传播者。但网络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信息技术浪潮给全球带来发展和优越性的同时,也引起了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例如,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信息窃取、侮辱、诽谤、敲诈勒索等,对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同时,随着网络工具如微博、微信、抖音等网络交流媒体的快速发展,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再局限于高科技、高智商人群,普通网络使用者也可能成为网络犯罪主体,网络犯罪的危害面越来越广。其不仅侵害计算机、移动信息设备系统本身,还扰乱了整个网络空间的秩序稳定,对现实社会也产生了许多恶劣影响,为刑事侦查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而我国应对网络犯罪的立法、刑事司法工作均较为滞后,故如何对网络犯罪进行刑事司法应对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网络犯罪,是伴随着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而衍生出的一种以网络作为媒介、有别于传统犯罪的新型犯罪。主要是通过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网络载体,以互联网系统为犯罪工具,所实施的非法破坏或者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和系统的一系列危害社会、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作为一种利用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形式,网络犯罪有许多区别于传统犯罪行为的特点:

1、犯罪形式具有虚拟性、隐蔽性

网络空间是一个利用编程将数字信息化的空间,其呈现出的文字、图像、视频等都是电磁信号的某一种表现。网络犯罪的实施主要通过程序的侵入、数据的窃取等方式来进行,而信息的载体本身并没有受到实际损坏,这体现了犯罪形式的虚拟性,正是因为这种虚拟的特征,决定了网络犯罪的隐蔽性。

2、犯罪手段专业化、智能化

近年来,互联网维护者一直致力于开发新的技术来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犯罪分子针对新的网络维护技术就要使用更加专业化和智能化的作案手段。这就需要对网络运行、网络操作、程序编辑等有基本的知识储备,攻击高精尖行业和安全防护等级比较高的电脑系统,还需要掌握网络原理、系统漏洞、计算机构造等更为专业的高科技手段。在丰厚利益的引诱下,部分網络信息技术专家也利用本该为国家、社会做贡献的高端技术铤而走险,侵害他人的权益。

3、犯罪客体的多样化

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侵犯客体的种类划分章节,而网络犯罪并未被单独划分,这就说明网络犯罪的客体并非是单一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机APP、电商平台等领域的发展使得网络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使得犯罪分子的攻击范围不断延伸,犯罪客体更加多样化。

网络犯罪给刑事司法带来的挑战

网络犯罪具备的隐蔽性、专业性和多样性等特征,加大了刑事侦查和取证难度,而立法上的缺失也使审判机关缺少对相关案件的审判依据,降低了刑事司法效率。

1、对刑事侦查管辖权的挑战

传统的刑事管辖权主要采取四种原则,分别为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大多数国家都是以属地原则作为刑事案件中最常用的管辖权原则。我国刑事实践中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辅,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而对“领域”一词,《刑法》未作任何说明,网络空间本身不能作为认定管辖的对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在网络犯罪出现之前,传统意义上的领域和犯罪地存在明显的物理界限,刑事司法部门可以根据犯罪的地理位置轻松地做出管辖权的划分。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的虚拟性和无边际性导致上述管辖权原则的适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地区之间、国与国之间信息的传输极为快捷,有时还存在一个地区向多个地区、多个地区向一个地区传输信息的情况,使得犯罪地和结果发生地同时出现在多个区域。此外,网络空间在全球范围内是一个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整体,所以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可以选择移动式作案,令侦查机关无法准确定位其犯罪所在地,增加了刑事侦查的难度。与此同时,一些犯罪分子看中了全球各国对刑事管辖权规定的差异性,可能会选择在对其行为不予追究的国家作案,以逃过刑事制裁。

随着新型网络犯罪形式的出现,刑法对网络空间的犯罪行为的追究范围不断扩大,但是刑事侦查部门和网监部门之间对于案件管辖的分工却没有得到进一步细化,导致了管辖权的混乱。直到2006年“虚拟警察”公开亮相,主要负责接收网络案件报警,对网民提出的网络犯罪案件问题进行答复,宣传互联网安全法律法规等。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相关机构在网络犯罪管辖权上存在的冲突问题,利用互联网窃取国家秘密、军事情报,在网络上发布、传播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通过网络实施盗窃、诈骗行为等等案件虽然都涉及到互联网,但这类案件如果由网监部门负责侦查,远没有国安、刑侦、经侦等部门侦查更具有针对性,所以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权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2、对刑事证据制度的挑战

网络是用数字语言编写出的各种程序的集合,犯罪现场是一个抽象的、数字化的虚拟空间,计算机和其他移动设备只是网络的载体。互联网覆盖全世界,在世界的任何一个有网络的地方都可以从事网络犯罪行为,即使利用信息追踪技术找到了网络犯罪实施的场所,也很难发现有价值的证据。而且,网络犯罪者大多具备高智商和反侦查能力,为了躲避侦查,他们会释放出错误信息误导侦查人员,所以通过窃听技术、数据恢复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获取的证据并不一定真实有效。随着网络载体的多样化发展,手机APP和电子平台等新兴技术慢慢进入社会生活,网络犯罪侦查人员如果仅具备计算机技术相关知识已经远远不够,现有的知识储备无法满足犯罪侦查的需求。虽然可以聘请专家来提供技术支持,但是这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案件,解决不了根源问题,即使侦查人员拥有比较全面的网络信息技术知识,又有几人能同时精通法律呢?

网络犯罪的实施设备主要为电脑、平板电脑和手机等,而这类设备存储的信息不仅涉及到犯罪,还包括嫌疑人的个人隐私,如何做到不侵犯嫌疑人的隐私,又能获取破案所需要的证据,对于办案人员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难题;除此以外,受害者往往不愿意透露自己因为网络犯罪受到经济和人身方面侵害的事实,尤其是个人隐私被违法披露的案件。

3、刑事立法的不足不利于网络犯罪的刑事审判

我国涉及网络犯罪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1997年《刑法》、2000年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2012年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和2017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从1997年我国改变了网络犯罪刑事规范“从无到有”的局面以后,关于制裁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不断扩张,但是与西方国家拥有针对网络犯罪的成熟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现有的网络犯罪刑事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第一,没有对网络犯罪单设具体章节,且对法益保护范围较窄。第二,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导致部分青少年网络犯罪者被排除在法律责任之外,成为漏网之鱼。第三,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是故意,这样的判断不是没有道理,因为绝大多数的网络犯罪都存在一定的目的性,但是如果从客观的技术过失上判断网络犯罪,那么现有的网络犯罪定罪量刑就缺少了一项重要的环节。第四,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对于网络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中,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法定刑规定对于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恶劣后果的犯罪行为来说无疑是偏轻了。

应对挑战的对策

为了有效应对网络犯罪和尚未构成犯罪的网络违法行为,网络系统的保护程序在不断更新、加强,这是在技术层面尽量预防网络犯罪案件的发生,但是缺乏刑事司法的规制,网络安全就失去了最有力的保护,所以关于网络犯罪的刑事司法方面面临的挑战需要及时研究出对策。

1、进一步明确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管辖是刑事侦查和审判的基础,网络犯罪分为国内犯罪和跨国类犯罪,各国在解决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时大多会遵循“犯罪地”扩大解释的思路,即“凡是网络犯罪案件的行为(包括上传、下载、操作计算机)在我国境内发生,或者发生在境外的网络案件对我国境内产生危害的影响,都可认定为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即享有管辖权。”就刑事侦查的管辖而言,可以总结为犯罪地优先原则、优先管辖原则和指定管辖原则,这些原则固然可以适用于网络犯罪,但是由于网络犯罪不同于可以明确找到犯罪地的传统犯罪类型,网络犯罪的犯罪地如何确定一直困扰着刑事侦查机关。理论界认为,网络犯罪地除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还应当包括网络犯罪行为的目的地、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针对网络犯罪地的确定,我国刑法实践主要采取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模式,并没有统一的规则。作者认为,对于犯罪地的确定应设立相对统一的规则,可以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作为基础,侵害信息到达地或者犯罪行为最终指向的目的地作为补充。

2、提升刑事侦查技术水平

现代科学技术的更新和提升是侦查网络犯罪的基础条件,可以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库、数据复原、数据分析、信息追踪、身份识别等多项现代化手段,实现网络犯罪侦查的智能化和专业化。当然,也可以引入外援,与相关专业性的科研机构或者企业合作,最大程度的丰富刑事侦查技术。刑事侦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则是刑事侦查技术有效与否的另一决定因素,刑事侦查部门在招录执法人员时一般是会面向具有网络专业知识的人才,但是这类工作人员往往对法律相关知识并不熟悉。所以,在定期提升偵查人员网络应用能力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以高端的技术和专业的人才为抓手,有效控制网络犯罪的发生。

3、完善网络犯罪监管机制,做好犯罪行为的留痕工作

利用现代化网络科技对可能遭受攻击的系统进行24小时监控,并设置报警装置,发现可疑信息要及时拦截、追踪,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立刻予以打击并锁定IP。对于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网络犯罪案件要做好记录和存档工作,前者有助于发现攻击行为的同时马上修补漏洞,并根据记录准确定位行为者开展抓获活动,后者则是为相同或者相似案件的侦查提供参考依据,帮助破获同类案犯或者同地区发生的案件,侦查机关也可以将网络犯罪案件的记录作为典型案例进行研究。

4、加强网络犯罪预防的宣传,提高受害者的配合度

刑事司法部门除了承担网络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以外,也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典型案例的介绍,使社会大众充分了解网络犯罪,知道网络犯罪常见的方式、如何避免网络诈骗等等,不断提升自我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受到网络攻击的机构因为担心声誉受到影响失去客户的信任,或出于保密的原因,放弃主动报案的最佳时机的情况,或者拒绝配合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所以应该提高受害者的配合度,尤其是对于国家重要工作部门,赋予其受到攻击立刻报案的义务,并根据受害者的业务性质为其做好保密工作。

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已经逐渐超越传统型犯罪,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采取有效的对策来预防和遏制网络犯罪已经刻不容缓,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完善刑事司法应对体系,为网络安全筑起坚固的防护网。

参考文献

[1]皮勇:《网络犯罪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2]于志刚:《“双层社会”中传统刑法的适用空间——以“两高”〈网络诽谤解释〉的发布为背景》,载《法学》,2013(10)。

[3]于冲:《网络犯罪罪名体系的立法完善与发展思路》,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4)。

[4]陈结淼:《关于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立法的思考》,载《现代法学》,2008(3)。

[5]刘小玮:《网络犯罪对刑事侦查的挑战与应对》,载《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

[6]曾磊:《惩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8。

[7]尹晓闻:《禁止从事职业处罚措施升格为资格刑的根据》,载《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

[8]孙立智:《论网络犯罪及其侦查对策》,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4)。

作者简介

吕 珂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讲师,研究方向为监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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