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郑艳辉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妇产科,福建厦门 361000
产后出血原因有子宫宫缩乏力、产道损伤、胎盘因素、凝血功能障碍,最主要是由于产妇在分娩后子宫肌纤维松弛、子宫血窦不关闭,从而使得大量的血液积聚在子宫内而产生的,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和医治,可引起并发症及产妇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甚至导致产妇的死亡等情况[1]。因此,及早发现产妇出血并及时进行治疗,对于救治产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目前,临床对于救治产后出血产妇主要以实施缩宫素治疗为主,虽可直接与子宫平滑肌受体结合,作用、介导子宫节律性收缩,但该药物药效作用时间较短,且具有易饱和的劣势,单纯用药整体治疗效果较差[3-4]。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是前列腺E1衍生物,具有起效快、半衰期长等特点,能更好地持续性促进子宫收缩,减少出血量,但目前临床对于卡前列素氨丁三醇对产妇凝血指标的影响尚未有明确的定论[5]。基于此,为了更好地了解卡前列素氨丁三醇对产妇凝血指标、血栓弹力图影响,本研究方便选取2021年1月—2022年12月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收治的84例产后出血产妇为研究对象,就缩宫素联用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治疗效果进行对比探究,现报道如下。
方便选取本院收治的84例产后出血产妇作为研究对象,根据随机数表法分为参照组和研究组,各42例。参照组年龄20~35岁,平均(26.45±2.61)岁;初产妇24例,经产妇18例;孕周37~40周,平均(38.77±1.12)周;产前评估:低危妊娠26例,高危妊娠16例。研究组年龄20~37岁,平均(26.37±2.53)岁;初产妇22例,经产妇20例;孕周37~41周,平均(38.95±1.15)周;产前评估:低危妊娠25例,高危妊娠17例。两组产妇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本研究开展前已经将本研究的内容详细的告知了患者及家属,其对本研究的内容完整明白之后自愿参加;本研究经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实施。
纳入标准:①胎儿娩出2 h内出血量≥400 mL,或胎儿娩出24 h内出血量≥500 mL者;②年龄≥20岁;③单胎分娩产妇;④临床资料完善。
排除标准:①既往存在卵巢功能异常者;②凝血功能障碍者;③近1个月内使用过影响凝血功能药物者;④存在严重心脏、肾脏、肝脏功能衰竭或障碍者;⑤既往存在产后出血史者;⑥对缩宫素、卡前列素氨丁三醇等研究药物过敏,或易过敏体质者;⑦存在器质性病变及肿瘤者。
参照组实施常规缩宫素治疗。主要步骤:在产妇顺利阴道分娩完成后,立即给予其子宫肌壁注射20 U缩宫素(国药准字H34020474;规格:1 mL∶ 10 U),再取用20 U的缩宫素溶于500 mL的5%葡萄糖溶液中进行静脉滴注,并观察产妇出血情况,若出血量<100 mL,则可以于1 d后停止用药,若出血情况仍未得到改善,可根据产妇出血情况适当增加药物剂量,但缩宫素整体药物使用剂量≤60 U。
研究组实施缩宫素联合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治疗。缩宫素药物治疗方式、方法、剂量同参照组,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卡前列素氨丁三醇(国药准字H20170146;规格:1 mL∶ 250 µg)进行宫体肌内注射治疗,药物使用起始使用剂量为1 mL,并根据产妇具体出血情况增减后续使用剂量,但卡前列素氨丁三醇药物总使用剂量不宜超过2 mg,并且用药时间≤2 d以上。
同时,在治疗在此期间需密切观察产妇出血情况及各项生命体征,对于用药治疗后效果仍欠佳、无法进行止血或是出血量>800 mL的产妇,需及时对其进行宫腔填塞,子宫动脉栓塞、甚至采用子宫切除等进行止血。
①临床治疗有效率:根据临床疾病疗效判定标准对两组产妇治疗效果进行评估,疗效分为显效、有效及无效,具体评价标准:显效为用药治疗后,产妇子宫收缩力明显提升,阴道流血量显著减少;有效为用药治疗后,产妇子宫收缩力提升,阴道流血量减少;无效为治疗后,产妇出血情况未到改善,或出血量增加,需进行宫腔填塞、子宫切除、子宫动脉结扎术等进行止血情况[6]。总有效率=(显效例数+有效例数)/总例数×100%。
②凝血相关指标:分别于治疗前、治疗3 d后抽取两组产妇3 mL静脉血进行检测,并采用血凝分析仪检测两组凝血活酶时间、凝血酶原时间及血清纤维蛋白原指标,并进行对比分析。
③血栓弹力图指标:分别于治疗前、治疗后采用血栓弹性扫描仪对两组患者血块形成点至描记图最大曲线弧度的切线与水平线之间的夹角Angle角、最大振幅(MA)、反应时间(R)、凝血时间(K)进行测定[7]。
采用SPSS 23.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凝血相关指标和血栓弹力图指标符合正态分布,以()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临床治疗有效率以例数(n)和率(%)表示,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研究组产妇治疗总有效率高于参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表1 两组产妇临床治疗总有效率比较
治疗前,两组产妇凝血活酶时间、凝血酶原时间及血清纤维蛋白原指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均>0.05);治疗后,研究组产妇凝血活酶时间、凝血酶原时间均短于参照组,血清纤维蛋白原指标低于参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均<0.05),见表2。
表2 两组产妇凝血相关指标比较()
表2 两组产妇凝血相关指标比较()
组别参照组(n=42)研究组(n=42)t值P值凝血活酶时间(s)治疗前49.45±4.09 49.36±4.12 0.100 0.920治疗后44.03±3.58 41.85±3.41 2.858 0.005凝血酶原时间(s)治疗前16.15±1.31 16.21±1.43 0.201 0.842治疗后13.23±1.24 12.28±1.19 3.582 0.001血清纤维蛋白原(g/L)治疗前4.67±0.94 4.78±0.91 0.545 0.587治疗后3.78±0.61 3.34±0.57 3.327 0.001
治疗前,两组产妇Angle角、MA、R、K参数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均>0.05);治疗后,研究组产妇Angle角、MA高于参照组,R、K低于参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584、2.630、3.314、3.341,P均<0.05),见表3。
表3 两组产妇血栓弹力图指标比较()
表3 两组产妇血栓弹力图指标比较()
注:MA:最大振幅,R:反应时间,K:凝血时间。
组别参照组(n=42)观察组(n=42)t值P值治疗后2.17±0.61 1.75±0.54 3.341 0.001 Angle角(°)治疗前54.34±6.42 54.13±6.36 0.151 0.881治疗后62.17±7.58 66.49±7.74 2.584 0.012 MA(mm)治疗前59.42±7.28 58.94±7.37 0.300 0.765治疗后62.45±7.84 67.03±8.12 2.630 0.010 R(min)治疗前11.56±2.27 11.70±2.31 0.280 0.780治疗后5.48±1.32 4.63±1.01 3.314 0.001 K(min)治疗前3.34±0.87 3.44±0.92 0.512 0.610
目前,临床给予缩宫素治疗来治疗产妇产后出血状况,采用缩宫素进行治疗,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产妇产后出血症状,但其半衰期较短,且进入产妇体内后,在短期时间内会被肝脏及胎盘分泌的缩宫素酶影响,进而导致其作用时间短,整体治疗效果有限[8-10]。同时采用传统的药物,如麦角生物碱等,虽能对于产妇产后出血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调查显示在用药后,会对产妇血流动力学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利于改善预后[11]。因此,还需寻找更为有效的治疗方式,以改善产妇产后出血状况,避免其发生大出血、弥散性血管凝血、失血性休克等事件。
卡前列素氨丁三醇在进入人体内后的活性及止血功能等方面都均有更为明显的优势,并且其还能调节细胞内钙离子水平,增加缩宫素的药效。因而与单纯的使用缩宫素治疗产后出血的产妇相比,实施缩宫素联用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治疗,能取得更为理想的治疗效果。在本研究中,治疗后,研究组产妇临床治疗有效率95.24%高于参照组(P<0.05)。与张秀萍等[9]研究中研究组治疗总有效率96.67%高于对照组的76.67%(P<0.05)的结果具有一致性。说明对产后出血产妇实施缩宫素联用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治疗,能取得更为理想的治疗效果,积极减少产妇出血量。主要原因为:卡前列素氨丁三醇药物主要由氨丁三醇及卡前列素组成的化合物,其药效作用时间明显更长,在进入产妇体内后,能直接刺激子宫平滑肌,有效增强子宫收缩能力,并且当药物进入到产妇体内后,其对于子宫的压力显著增强,进而有效缩短血窦及创面血管关闭时间,起到良好的止血效果[12-14]。
对产后出血产妇实施缩宫素联用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治疗,疗效确切,积极改善相关凝血指标,提升产妇的凝血功能,缩短凝血时间。主要原因为:卡前列素氨丁三醇在进入人体后可直接作用在收缩蛋白上,显著增强子宫收缩能力,进而加快血清纤维蛋白原凝聚到受损部位的速度,起到快速止血的效果,并且卡前列素氨丁三醇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血管活性物质释放,在促进血管收缩的同时,加快血栓形成[15]。
综上所述,对产后出血产妇实施缩宫素联用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治疗,能取得更为理想的治疗效果,积极改善相关凝血指标、血栓弹力图指标,有效避免其不良结局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