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 文 杰
(原信息工程大学 洛阳校区,河南 洛阳 471000)
元代延续了唐宋的乡都制,完善了金的村社制,加强了唐宋以来的巡检制和弓手制。其中,尤以把民间具有祭祀和互助功能的“社”发展为推进和督促农业生产活动的组织最具特色。
自忽必烈经略中原地区开始到元朝建立初期,一直面临社会秩序崩坏、人口大量死亡流散、农业经济一片破败的严峻形势。据史载,元初的中原地区历经金宋、蒙金的长期征战已是“土旷民贫”[1]3610。关中地区八州县,户不满万户[2]3738;四川地区在兵燹中居民“十亡七八”;两淮流域“中间歇闲岁久,膏肥有余,虽有居民,耕种甚是稀少”[3]269。面对这样的局面,元庭“首诏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衣食以农桑为本”[2]2558。为稳定社会秩序,确保农业生产恢复和发展,元代创设和实行了许多通行全国的治理举措和制度安排,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乡村治理水平。元代有关全局性的治理举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设置巡防弓手强化乡村治安力量。弓手在宋金以前是军队中的专门兵种——弓箭手,分为马弓手、步弓手2种类型。宋太祖建隆三年(962)下诏设置弓手[4]604。金代在统治区域内继续实行弓手制度,并将其改成募役制,通过征收弓手钱来维护弓手力量[5]。据《元典章》载,中统五年(1264),忽必烈正式继承并设置了巡捕弓手制度。随着全国的统一,忽必烈将这一制度推广到全境,成为控制乡村社会的重要军事力量。元代的弓手分别隶属路府的录事司、州的捕盗司、县的县尉司和县下重要关隘、渡口、交通要道等设置的巡检司。城内及城周乡村的治安工作分别由州判、县尉直接领导,县城外“其间五、七十里,所有村店及二十户以上者,设巡防弓手”[6]1693,隶属巡检司负责治安。弓手的设置构成了一张从城镇到乡村的治安网络,在维护地方和乡村社会秩序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弓手作为一种乡役,每百户选充1人。如中统五年诏令规定:“(弓手)于本路不以是何投下当差户计,及军站人匠、打捕鹰房、斡脱、窑冶诸色人等内,每一百户内取中户一名充役,与免本户合着差发。其当户推到合该差发数目,却于九十九户内均摊。”[6]1693-1694由规定可以看出,充当弓手可免除其他“差发”,其负担由其余99户“均摊”。但是,百户中还包括军户、站户等职能与弓手有重叠的人户,有重复应役之嫌。因此,元政府又完善了相关规定,把弓手的征发限制在丁口较多的“包银户”内。这些规定一方面确保弓手来源的稳定和充足,另一方面也体现赋役均平的治理思想,有利于维护乡村治安。弓手作为乡村治安力量,职能广泛,主要包括巡夜禁、巡捕盗贼、押运官物、解送罪犯、检查防火用水、监视“警迹人”、举报携带禁用兵器等[5]。据学者研究,元代的弓手制度与前代最大的区别是由乡役变为按户计,成为单列、世袭的“弓手户”,这种变化便于弓手履行相关职责,加强了治安力量。
二是实行户等制确保赋税诸役的征发。元代与前代一样,也是通过派征赋役来维持政府财政收入和公共事务的建设。为使赋役征收工作有序进行,元代根据政治地位、土地占有、财产多寡等把民户按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甲,作为征发赋役的根据。元灭南宋后,于至元十九年(1282)五月,下令户等制“遍行诸路”,完成了全国统一的户等制度建立。有元一代虽然户籍清查进行的次数不多,但每次“籍户”时都开展丁口和资产登记工作,并汇编成册称为鼠尾簿。乡村的里正、主首和社长在日常工作中要随时掌握丁口、财产变化的情况,“凡丁口死亡,或成丁,或产业孶畜增添、消乏,社长随即报官,于各户下令掌簿吏人即便消乏分数科摊,不偏不枯,不重并,使奸吏不能欺谩”[7]。此外,元代杂泛差役征发仍延用前代先富后贫、依次轮当的原则,即“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等者,先多丁,后少丁”[8]73。至大四年(1311)三月,又规定:“民间和雇和买,一切杂泛差役,除边远军人并大都至上都自备首思站户外,其余各验丁产,先尽富实,次及下户。诸投下,不以是何户计,与民一体均当。”[9]498这些史料表明,元代南北各地基本上是按照户等派发杂泛差役的,实行户等制是一项重要的乡村治理制度。
三是建立农官制度加强农业经济管理。农业生产是古代社会最重要的生产部门,元代的建立经过长期的战乱,再加上早期蒙古贵族重牧轻农,致使北方农业生产遭到巨大破坏。自元世祖接手管理汉地起,注重运用汉法,尤其重视农业生产的重建与恢复。设立农官制度加强农业生产监督成为治理乡村社会的重要举措。中统二年(1261)八月,“初立劝农司”。至元七年(1270)二月,又“特设司农,劝课农桑,兴举水利”[10]53,同年十二月“改司农司为大司农司,添设巡行劝农使、副各四员”[11]132。这些机构的设立对元代初期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四是颁布治安法规加强社会控制。元代统治者治理乡村社会的一大特点是十分注重运用律法的力量,责令各级官员和乡村治理者依令按律开展治理活动,从而进一步提高乡村治理的制度化水平。这主要表现在社会治安管理和农业经济活动管理方面。
元政府制定了严密的治安管理制度。第一,实行宵禁和公引制度。如规定:“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违者笞二十七,有官者听赎。其公事急速,及疾病死伤产育之类不禁。”[12]1781此外,商贾、游客的活动必须持有官府颁发的通行证——“公引”才能通过关津渡口。元代推行这些制度的目的,是通过限制人们的行动来防止盗贼出没和反叛活动的发生。第二,严格利器、兵器等危险器械的管控。元代政府规定,汉人、南人拥有的弓箭、刀枪、甲胄一律没收入官。其他如铁尺、“古朵又带刀子拄棒”、弹弓等可作为兵器的物械也禁止汉人、南人使用、制造、买卖,如隐藏上述器械一经发现将治罪严惩。由此可见,元代兵器之禁的严厉。第三,严惩赌博、酗酒以及淫乱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良行为。如对于赌博,至元十二年(1275)二月便有禁止民间赌博,如有犯者施以流放的诏令[13],处罚相当严厉。第四,加强公共场所管理,严厉打击恶少和地痞无赖。元政府对于公共场所聚众现象十分敏感,如对跳神、祭祀、庙会甚至寺庙中的宗教活动都加以限制。元世祖至元年间,大都街上曾出现“夜聚晓散”的跳神巫婆,元政府恐其惹人围观、滋生事端而严令禁止。元政府规定,除“五岳四渎等载在祀典者,所在官司依例岁时致祭”外,不许在城邑、村坊、镇市“聚集人众,祈赛神社,赌博钱物”。到元代中期,对城乡“集场”内“唱词聚众的勾当”等娱乐活动也明令禁止,组织聚众唱词,“为首犯人决四十七下,禁治不严亲民州县正官各决一十七下,当该社长、主手、邻佑人等决二十七下,故纵者各加一等”[14]1934。此外,元政府还禁止寺观僧道举行大型法会。如元武宗至大年间就曾驱散陕西行省安西路举办的万僧水陆资戒大会。其主要原因是,元统治者担心说书卖唱、杂耍卖艺等活动传播不利于其统治的思想所以严加禁止。历朝历代的城乡都有一批游手好闲的泼皮流氓和仗势欺人的恶少无赖,他们往往无事生非,打架斗殴、骚扰市井、欺男霸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据史载,元代恶少无赖:“更变服色,游玩街市,乘便生事,抢掠客人笠帽,强取妇人首饰,奸骗良人妻女,及于介优构阑、酒肆之家乞取酒食、钱钞,因而斗殴致伤人命;或公然结揽诸物于税司、酒务、仓库,投托计嘱,故将官吏欺凌搅扰;或诈称巡捕人员,拦截往来客旅,夺要钞物。”[15]元代统治者在对此类人等进行严厉打击的基础上,刑部还专门责令地方官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纠治严惩,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治,社会风气才有所好转。
元政府非常重视农业经营管理。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刊行的《大元通制》,其中收入的《通制条格》包括《劝农立社事理条画》,是元政府管理农业的纲领性文件,对农业生产、学校教育及减灾赈灾等作了详细的指导性规定,集中反映了元代统治者管理农业生产、治理乡村社会的政策和措施。在水利灌溉方面,元代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明确的管理监督机构,允许民间自行开展水利建设,遇有资金物力不足还可上报官府获得资助。耕地用水也由官府统一调配,确保农田灌溉用水能得到平均使用。在乡村教育方面规定每社必须办一所学校,主要学习儒家经典,强化孝悌忠信等伦理教育。社学要聘请通晓经书者为教师,农闲时令子弟入学。元代统治者希望通过乡村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道德素养,由此夯实发展农业生产、维护乡村秩序的思想基础[16]。在救荒方面,详细规定了具体做法。垦荒实行贫民优先、肥瘠轮耕等原则,确保地利的开发。如社内人员遇有病患、凶丧不能种植的,则由其他社众无偿帮助耕种和管理,不使其田荒废。总之,元代用法律的形式规定相应的劝农措施,这些具体的规定对农业生产起到良好的社会保障作用[17]。
元代乡村治理制度承继金代的村社制,使消失了千余年的“社制”又重新出现在治理体系中。目前,对于元代立社的研究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是两个问题。一是元代的社与乡里的关系。一种观点认为社在里领导下,乡村治理层级是乡—里—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乡里与社是并行的两套制度,虽有职能上的交叉,但里正、主首主要负责“催征赋役”,而社长的职能则偏重“劝课农桑”。二是元代社制实施的范围,传统观点认为先北方后南方施行于全国。部分学者则认为主要实施于北方,南方主要沿续南宋的乡都、都保制,西南各省基本没有实施。不过,学者大都认同元代立社的初衷是为了恢复农业生产、稳定社会秩序的重农之举[18]。中统元年(1260),元政府颁行“农桑之制一十四条”,对农业生产各环节提出了对应的详细要求;中统二年,始从中央到地方设立司农司,加强对农业的管理;中统三年(1262),元政府下诏要求:“管民官,劝诱百姓,开垦田土,种植农桑。”至元七年,元政府正式颁布立社法令《劝农立社事理条画》,法令设立村社制度是乡村治理思想另一层用意的表现。一个“劝”字体现了“立社”是用民间已有的生产生活习俗促进农业生产。
分析元代立社的治理思想首先要弄清立社与结社的历史渊源。立社或结社在中国古代有着悠久的传统。有学者认为“社”的源流大约有五端[19]1-5,均源于对“社神”的信仰,后向两个方向演变。其一是由崇拜“社神”的祭祀活动,向迎神赛会的群体活动演化,再延伸到信仰志趣相投的团体。这是古代民众寻求安全感、归属感并通过互助应对生活压力的主要方式,从而形成“结盟拜会”的习俗和传统。其二是演化成基层组织。先秦统治者把社神信仰看作是维护“社稷”的重要力量,不但设有“国社”,即国家祭祀场所,而且还推广到基层。顾炎武说:“社之名起于古之国社、里社,故古人以乡为社。”[20]1669由此可见,里、社在古代就可并称,并逐渐成为乡村基层划分居民的单元。社神信仰是土地神信仰,对于社神的祭祀有官方和民间祭祀。就官方祭祀而言,从天子到贵族都要封地立社以表示对这一地域的统治权。《礼记·祭法》云:“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并规定了各级“社”的规模和形制。这种官方的祭社活动一直延续到清代。民间祭祀活动具有全民性。《礼记·郊特牲》所记“唯为社事,单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唯社丘,乘供集盛,所以报本反始也”,描绘了当时民间祭社的盛况。魏晋南北朝时,民间里社逐渐被村社组织取代,但祭社之俗并未湮灭,到唐宋时,社祭活动达到高潮。祭祀社神习俗的持久化和普及化形成了乡土民众间亲密的生存文化空间,是一种重要的精神纽带并产生了共同的社会意识。祭社发展为更为普遍的土地神信仰,围绕祭祀活动而形成的日常行为方式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巨大且深远。围绕社祭的活动成为民众沟通感情、凝聚力量、维持秩序、互助帮忙的重要方式,利用这种习俗来治理乡村社会是元代统治者重农思想和因俗而治思想的重要体现。
经过长期的战乱,元代初期的北方地区经济萧条、民户离散,恢复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是当务之急。为安定农人、鼓励生产,在建立了系统的劝农官署机构后,借助民间祭祀习俗形成的互助行为和机制,元政府采取了“立社”的官方策略。
中统元年,元政府颁行“农桑之制一十四条”规定:“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其合为社者,仍择数村之中,立社长官司长以教督农民为事。”[4]2356社长由50家社众推选,条件是“通晓农事而又兼丁者承担”[21]917,以便社长有精力和时间管理社里事务。至元七年,“复颁农桑之制一十四条”,至元二十三年(1286),朝廷下令颁发给各路,把“立社”推向全国。与此同时,根据元代法律规定,社长由社众推选官方认定,并免除其一切杂徭,“社长不管余事,专一劝课农桑,照管社内之人,务勤本业”[22]456。
综合元代颁布的劝农相关规定,社长的职责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第一是劝课农桑。主要包括开垦荒地、按规定督促种植桑榆,主持、督促兴修和维护水利工程,监督农人勤劳耕种。第二是宣德教化。社长必须督促社内子弟及时入学接受教育,从而使统治者的思想得以贯彻,道德秩序得以建立。第三是社内互助。主要包括帮忙救助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众。平时社长负责收储余粮,遇到灾荒则及时开仓求助。由此可知,立社的目的是通过民间互助习俗加强农业生产和维持乡村秩序。无论元代乡村治理机制是乡里制还是里社制,又或是村社制,社制的设立更多地表现出“因俗而治”的特点,在实施过程中与乡间的里正、主首在职能上有较明确的划分,从而使社长能够专心于“劝课农桑”之职[23]。
总之,立社是元代乡村治理的一大特色。所立之社成为组织生产、征调赋役、调解纠纷、维护治安的乡村治理组织,并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元政府发展农业的各项政策。虽然,社制没有普及元政府统治的所有地域,但在元代前期的北方地区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维护乡村秩序发挥了促进作用和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