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应良 谢向伟
[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贸易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而制度规则因素则成为影响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美西方国家凭借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的领先优势,推行以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为核心的数字贸易规则,以获取更大的贸易利得。我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与发达经济体的数字贸易制度规则博弈加剧,与新兴经济体数字贸易合作因数字贸易水平差异形成的制度规则障碍,我国数字企业数据合规与跨境治理能力弱,“南方国家”规则自主性不高的反作用,以及数字贸易壁垒抑制效应凸显等。要在制度型开放引领下,增强我国数字贸易规则融合与引领能力,提升数字贸易企业数据合规与治理能力,推进国内数字贸易规则完善升级,推动与新兴经济体数字贸易合作,构建中国数字贸易的新质技术,加强我国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建设,为国际数字经济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关键词] 数字贸易 数据跨境流动 高质量发展 制度规则博弈
[中图分类号] F72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24)02-0090-08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新发展格局下中国与南亚国家经济合作效能评价与提升路径研究(22CGJ018)。
[作者简介] 张应良,西南大学商贸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政府管理与公共政策、农村经济组织与制度;谢向伟,西南大学商贸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国际投资、数字经济与贸易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将数字贸易的战略性和重要性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近年来,随着新一代数字技术的大力创新与应用,全球数字化转型加速推进,使得数字经济高速增长、快速创新,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数据,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0.2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0.3%,占GDP的比重高达41.5%,预计2025年数字经济规模可达70.8万亿元,将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能。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深受全球数字化转型的影响,正经历“数字化”创新引导的深刻变革。在传统贸易升级的基础上,以跨境电商和数据跨境要素流动为代表的数字贸易快速发展,根据商务部《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3)》数据,2022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达2.5万亿元,比5年前增长了78.6%,可以预见,未来数字贸易将是国际贸易和跨境商务的主流。相较于传统贸易,数字贸易以数据为关键的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是目前我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竞争的新前沿,是建设贸易强国的新引擎。此外,数字贸易成为中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是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积极参与全球经济贸易规则重构的重要抓手。
数字贸易的发展,对传统的国际贸易体系和全球经贸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近年来,数字贸易发展规模快速增长,从联合国的数据看,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从2010年的1.84万亿美元增长至2022年的3.9万亿美元,占服务贸易出口比重最高达63.02%。从数字服务业的细分产业看,其他数字商业服务占服务贸易比重从2012年的19.39%增加至2022年的31.18%,其中对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贡献最大的是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2022年该类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占服务贸易出口的比重高达13.58%。可见,数字服务贸易在全球服务贸易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将推动国际贸易向数字化深度轉型。
在数字经济发展战略指引和数字化转型的推进下,我国数字贸易快速发展。根据WTO相关数据,2022年中国数字化出口贸易额达3727.07亿美元,同比增长3.8%。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占服务贸易比重从2011年的36.2%增长至2022年的48.41%,占全球数字贸易出口的比重从2011年的3.5%增长到2022年的5.2%,比重不断增加。从数字贸易细分产业看,2023年,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及其他商业服务的进出口额高达1290亿美元和1651.1亿美元,其中前者的进出口同比增长3.9%、出口同比增长4.9%、进口仅增长1.7%,产生贸易顺差516.7亿美元,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如果将数字服务贸易界定为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的对外贸易,根据WTO的数据,2022年发达经济体数字服务出口3.14万亿美元,占全球市场的77.2%①,发展中经济体数字服务出口占比为22.8%。虽然中国以2105.37亿美元的出口额排在全球第五位,但是中国的数字贸易发展相比发达经济体存在不小差距,未来数字服务贸易增长的拓展空间仍然很大。
当前,国际经济政治格局深度调整,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受地缘政治冲突、中美贸易摩擦、新冠疫情和国际合作政策不确定性增大等影响,世界经济增速疲软,国际经济合作恶化,构建多元化的国际经贸合作格局面临新的挑战。数字贸易发展除受上述因素影响外,还受到规则方面的制约。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拓展中间品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跨境电商出口。……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认真解决数据跨境流动等问题”。如何对标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需要重点研究。
一、制度规则因素成为影响
数字贸易发展的关键
百年变局下,以数字技术、数字平台和数据要素为典型特征的数字经济全面兴起,在数字技术创新的驱动下,伴随全球产业分工进一步细化,国际贸易的性质和结构发生着深刻变化,国际贸易经历了传统的货物贸易和价值链贸易之后进入了数字贸易时代(盛斌和高疆,2020),如果说以往传统的货物贸易是满足各国物质和商品层面的需求,对传统贸易产生影响的因素(如市场规模、物流成本、生产要素和技术等),虽仍对数字贸易产生作用,但影响日趋减弱。数字贸易的作用机制更趋于多元化,包括数字基础设施、风险管理和安全在内的一些新因素,对数字贸易发展日益重要。数字贸易发展伴随着大量的数据和信息要素流动,将使生产、服务、消费在全球布局进一步碎片化,在原有的产品内分工潜力难以发挥的背景下,通过数字技术推动贸易主体和运营方式变革,依靠新的分工形态可以大幅降低成本。换言之,从国际贸易模式看,数字贸易开始从传统依靠贸易商向以数字化平台为中介的跨境电子商务过渡;从交付模式看,数字贸易在传统实物交付的基础上创新了数字交付模式(跨境交付);从贸易对象看,就是将贸易标的逐渐“数字化”。以上分析表明:包括跨境数据要素流动、隐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竞争政策在内的制度规则因素,在数字贸易发展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也是未来数字贸易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这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第一,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将推动开放模式的转变和国际经贸规则重构,以更好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要求;第二,制度规则方面的协调,决定了数字贸易的发展规模和范围;第三,数字贸易中的数据和信息流动,带来数据跨境流动治理等需要在制度规则中明确和解决的焦点问题。
就第一方面而言,数据成为继劳动、土地、资本和技术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可以激发产业互联网的潜能,也将推动数字贸易模式的重构。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在数据要素方面存在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如果一国的数字化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将会被排除在数字贸易背景下的全球产业分工体系之外。在数字贸易背景下,经济数字化水平进一步加深,数据要素、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可以数字化的无形资产,将在一国经济发展中占比越来越高。正因为数字贸易模式推动了传统贸易模式重构,相应地,也将会重构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数字贸易规则聚焦数字产品的界定、数据隐私的保护、数据要素开放与保护的权衡、数字贸易时代竞争和垄断,以及数字服务税收规则等(刘洪愧 等,2022)。目前,全球数字贸易博弈的焦点聚焦数据自由流动、环境标准、跨境税收征收、数字公平、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与数字创新以及国际话语权规则(肖宇和夏杰长,2021),主要涉及数字贸易的制度和规则制定议题,在传统贸易向数字贸易转型的过程中,相关制度和规则的制定和引领,对数字贸易的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
就第二方面而言,数字贸易已经成为当前全球贸易新的增长点,规制融合通过降低贸易成本、强化两国之间的网络效应和缩短制度距离,促进数字贸易的增长(刘斌 等,2021)。数字贸易在传统贸易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但会对一些传统的经济学分析框架带来挑战。本质上说,这些挑战都是归结于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规则制定,由于各个国家的发展水平差异而形成的利益诉求差异导致对规则构建的诉求不一致,这影响了数字贸易的发展规模和质量。比如,目前的数字贸易规则的主流有“美式”和“欧式”标准,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经济体积极通过自贸协定和数字经济合作倡议参与数字贸易标准和规则的制定,但仍未形成广泛一致意见。随着数字贸易快速增长,基于自身利益和制度差异形成的数字贸易壁垒日趋多元化,包括数据储存本地化、隐私保护和海关措施等(陈维涛和朱柿颖,2019)。以上数字贸易要素,重点关注两国之间的产业政策保护与安全、市场结构、发展模式与国际竞争优势之间塑造等。同时,在相关规则的制定上,不仅新兴经济体与美欧发达经济体之间不同,美欧之间的侧重点差异也较大,如欧洲更注重数据本地化,将文化列在自由贸易部门之外,而美国反对数据本地化储存,更注重要素自由流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新兴经济体则在开放与安全中权衡。可见,制度规则差异成为阻碍双边数字贸易规模和范围拓展的因素。
就第三方面而言,在目前的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中,除了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数字贸易中的数据跨境流动治理成为数字贸易发展和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竞争的焦点。当前,数字贸易规则是WTO多边框架和APEC区域框架并行,主要呈现“美式规则”和“欧式规则”主导、“亚太模式”和中国崛起并存的新格局(朱雪婷和王宏伟,2022),但其关键决定因素是非关税壁垒,这其中就包括数据的跨境流动和本地化要求,尤其是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和数据主权、数据存储和计算机设备的本地化问题等。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跨境流动是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需要,数字贸易发展中如果对数据和信息流动不能进行有效管理,则会对国家的自身利益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数据是重要的战略资源,由于新型数字贸易壁垒的存在,需要构建国家间互相认可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目前,美国和欧洲在数据流动和本地化要求中较为一致,由于当前全球没有统一的数据流动监管机构,欧盟主导实施的单边监管全球化模式,本质上是欧盟利益对全球利益的超越的“欧洲中心主义”(钟燕慧和王一栋,2024)。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虽然数据监管要求以本地化为前提以维护网络和国家安全,但在未来的新型区域贸易协定中应考虑如何与国际规则相对接。
二、数字贸易制度规则博弈中
我国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
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贸易发展开始进入新型经贸规则的竞争。一方面,传统的经贸规则已经无法匹配贸易新业态的发展;另一方面,现有的经贸规则无法解决数据跨境流动的问题。一定意义上讲,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面临的挑战有一定的共性,但每个国家基于自身利益诉求制定相关数字贸易规则,为数字贸易的国际合作带来挑战。基于异质性角度分析,不同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阶段和规则完善程度不一致,数字规则内容争议焦点和对接难度存在差异,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在数字贸易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形成的数字结构权力,为其在规则制定方面带来很大话语权,而新兴经济体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受限于数字贸易规模和数字权力,在参与规则构建和提升话语权上处于弱势。
1. 中国与发达经济体的数字贸易制度规则博弈加剧
从数字贸易发展现状看,目前数字贸易形成了中美欧“三足鼎立”的局面(陈颖和高宇宁,2022),而相应的数字规则领域则是“美式规则”“欧盟规则”“亚太模式”和中国主导的模式并立。中国和美国的数字贸易受中美博弈、贸易优势竞争、制度比较优势和贸易福利效应等多重因素影响,数字贸易合作受限。从产业比较优势看,美国服务业占比近80%,是服务大国与强国,中国是制造业大国,这导致中美在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中的诉求呈现明显差异(周念利 等,2017)。美国基于数字平台的全球领先地位,推行自由开放的数字贸易战略,强化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字以及数据设备非本地化等有利于输出美国数字服务输出的规定,通过签署《美墨加协定》和《美日数字贸易协定》,聚焦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禁止数据本地化、允许数据跨境流动和禁止披露源代码等,缺乏对数据安全的考虑。相对于美国,欧盟推行有条件的数字贸易开放战略,聚焦数字贸易和数字技术创新,对数据的保护体系标准较高,通过与欧洲国家签署协定实现国际合作,如签署《欧盟与英国贸易暨合作协议》,强调数据隐私保护与监管方面的自主权,以及数据跨境自由流動的法律保护前提。中国则更关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及跨境支付争端的解决机制等,并通过积极参与区域贸易自由协定推动数字贸易发展,不断完善贸易便利化和优化营商环境等问题,但在数字产品待遇问题、数字贸易福利效应和源代码保护等议题上与发达经济体差异较大。亚洲数字贸易规则以DEPA为主,该协定发起者是数字贸易在全球排名前十的新加坡,中国正在积极申请加入该协定。目前,错综冗杂的数字贸易条款产生的“意大利面碗效应”引致各种管制相互冲突(韩剑 等,2019),规则相互竞合,不仅削弱了数字贸易的成本削减效应,更增加了许多负面成本,降低了数字贸易规则的福利效应。此外,发达经济体联合制定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将中国排除在外的意图,以及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上的差异化规制,成为影响中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最主要挑战。
2. 数字贸易水平差异形成的制度规则障碍,影响中国与新兴经济体间的数字贸易发展
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代表,中国和印度数字贸易额位列全球前十。印度基于人口规模优势和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加上其通信技术服务、软件以及信息服务技术具有较强的全球竞争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数据,2019年,印度数字交付服务出口占其服务总出口额的比重高达69%;2022年,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为2321.21亿美元,占比高达75.03%,数字服务贸易进口额高达962.2亿美元,占其服务业进口比重达38.56%。根据《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报告2023》数据,2022年,全球数字贸易排名前十的经济体中,印度、美国和中国增长最快,分别同比增长22.6%、5.9%、3.2%。2022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2052.84亿美元,占比将近49%,但是印度参与国际数字贸易合作偏少,也没有参与WTO电子商务谈判,为数字贸易和数据流动设置了很多壁垒,不仅对数据本地化要求严格,对数字服务进行征税,对外资企业进入数字产业态度摇摆不定(郭霞和朴光姬,2021),尤其是与中国在数字要素流动和数据监管上的差异(印度知识产权类条款偏高),阻碍了双方数字贸易合作。目前,数字贸易发展包括数字产品与服务的数字贸易及数字贸易标的两个阶段,除了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外,其他国家均处于第一阶段(陈维涛和朱柿颖,2019),不少国家的数字基础设施、数字贸易规则仍在形成阶段,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整体上发展滞后,在全球数字贸易网络构建以及数据收集、处理、存储、流动方面,与发达经济体相关规则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发展中国家间由于数字贸易水平差异形成的制度规则障碍(数字贸易规则水平广度差异和数字贸易规则法定承诺率较高),也影响数字贸易合作。与此同时,新兴经济体是平衡中国与西方国家数字贸易规则博弈的关键力量,其参与的多边数字贸易协定交织,但中国与新兴经济体(如印尼、印度、马来西亚和墨西哥等)缺乏针对数字贸易合作的规范体系,增加了我国数字企业的合作成本,如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合作要同时考虑CPTPP和DEPA规则标准的对接。
3. 我国数字企业数据合规与跨境治理能力弱
相较于传统贸易,数字贸易实现了贸易方式的数字化和贸易对象的数字化,以及数字贸易的全流程。从数字方式看,中小企业可以借助数字平台实现数字产品的推广、对接、订购和结算等,其中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数字贸易)监管中的通关和税收、出口企业的推广和宣传、进口企业的市场采购。从贸易对象数字化看,涉及ICT服务和数据要素流动,尤其是数据要素流动包含的研发数据和生产数据以及消费数据,不仅涉及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也对数字创新至关重要,但是我国在数据监管方面仍不完善。根据《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报告2023》数据,我国数字贸易主体跨国企业从头部互联网企业向中小企业延伸,数字企业开展数字贸易的驱动力开始从资本驱动转向资本与技术并重,且技术创新所占比重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尽管数字化交付在数字贸易中占绝对比重,但基于货物的数据服务亦不断增加,以前依托跨境电商的数字订购服务,现在也转向高端制造业和数字技术的融合。数字跨国企业涉及的主要数据包括出售使用数据、开发和销售新的数据、利用数据改进的新数据产品,以及利用数据改进生产流程与效率等(沈玉良 等,2023)。数字贸易规则通过降低成本促进数字交付服务出口,且对中低技术行业贸易利益促进作用更加明显(王迎 等,2023)。由于当前区域主义下的数字贸易条款碎片化严重,美国、新加坡和欧盟等发达经济体的谈判能力较强,而新兴经济体的议价能力弱,因此,经济规模、经济相似性和地理距离近的国家,更容易开展基于协定的数字贸易合作;发展水平差异大、国家风险大和数字贸易开放限制较多的国家,开展数字贸易合作的概率则较低。同时,因互联网中小企业经营规模、技术积累、谈判能力、规制体系弱于全球互联网头部企业,其在数字知识产权规则和价值链关联能力方面较弱,对数字贸易的开放发展与安全统筹,也将面临较大挑战。
4. 开展数字贸易合作的对象“南方国家”的规则制定自主性弱
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推动数字贸易发展,数字贸易的发展重塑产业发展格局,传统的企业集聚和产业集聚以地理集聚为主,数字经济时代的信息通信技术使得同类企业可以通过线上实现交易和生产,企业的生产性服务和有形产品的生产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线上集聚)实现(谭洪波和夏杰长,2022),即这种产业的集聚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而数字贸易发展能通过产业升级和创新激励强化一国的贸易利得。与此同时,在全球秩序转型和大国政治博弈加剧的时代,“南方国家”的战略位置凸显,其均非美西方盟友的核心成员,未处于国际权力体系的中心地位(徐秀军 等,2024),利益发展诉求和政治主张相近,是未来我国数字贸易合作拓展的重点对象,但目前全球互联网头部企业以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主,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南方国家”因数字化水平低和规制议价能力弱而处于数字权力结构体系的边缘,在数字化、平台化、网络化等数字贸易领域规则引领能力弱,如线上集聚的数字贸易可以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数据生产以及提升集聚产业的竞争优势,但是线上集聚在确權、监管、定价、税收和信息安全方面存在新问题,这对于经济和政治缺乏自主性的大部分“南方国家”而言,在数字贸易的规则议定和信息安全的规则制定方面自主性很弱。具体而言,这种自主性涉及两个方面,从国内维度看,部分“南方国家”国内阶层利益、产业保护、政策执行力和群体利益会影响规则的制定方向;从国际维度看,发达国家的资本进入“南方国家”后,虽然可以带动当地经济增长,但其国民的福利水平并没有提升,尤其是经济对外过度依赖会削减经贸合作决策的自主性,在对外开展数字贸易合作对象选择中,“政治联结”和“经济联结”呈现一种自相矛盾状态,如东盟国家在RCEP下与中国开展数字贸易合作的“经济联结”,而这种合作会受到其与西方国家“政治联结”的地缘政治博弈的冲击。
5. 数字贸易壁垒对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抑制效应明显
数字贸易成为各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兴力量,但是包括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在内的数字贸易壁垒,对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会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自身国家利益和规则差异,通过数字税、贸易限制、投资限制、劳动力要素自由流动和知识产权等对数字贸易合作设置障碍。数字贸易壁垒的异质性明显,主要涉及数据本地化、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数字税、市场准入和技术壁垒等,对数字贸易对象和数字贸易标的产生抑制效应。根据OECD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DSTRI)数据,包括金砖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较高,以2022年数据为例,印度的限制指数为0.35,南非为0.34,中国为0.31,巴西为0.21。从国别来看,发达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相对较低,开放度相对较高。从OECD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的五个细分类别(基础设施与连接、电子交易、支付系统、知识产权和其他贸易壁垒)看,2022年排名前四十的经济体中,数字壁垒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与连接、电子交易和其他贸易壁垒领域,知识产权和支付系统领域的标准趋于一致。而中国近年来的数字服务贸易中,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占比很高。数字贸易壁垒除以上类别外,还有进口国的绝对数字贸易壁垒和贸易伙伴国的相对贸易壁垒(江涛 等,2023),前者通过增加成本对进口产生冲击效应,后者主要是指双边的监管差异和数字贸易标准的差异转换成本。总之,以上数字贸易壁垒抑制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
三、以制度型开放推进数字贸易
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增强数字贸易规则融合与引领能力
面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权和主导权博弈加剧,在制度型开放引领下,可以从两个维度强化中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结构性权力。从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融合对接方面看,在中国签署双边贸易协定(侧重于电子签和贸易便利化条款)的基础上,强化对CPTPP、DEPA 和RCEP 等数字贸易规则高标准协定的对比研究,尤其是要通过研究CPTPP中跨境交付、境外消费、电子卡支付和投资组合管理等条款的差异,聚焦数据跨境流动、跨境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在加入RCEP的基础上,采用渐进的模式实现投资和数字贸易从“正面清单”转向“负面清单”,重视数字贸易便利化和监管一致性,推动中国数字企业在数据跨境流动、政府采购、数字服务市场准入、源代码保护、政府数据开放等领域与高水平数字贸易协定的规则对接。对数字身份和金融科技等与数字贸易关联度高的领域,采取数据操作系统与数据监管合作的包容性发展思路,进一步提升我国在数字、信息和网络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力争与全球数字贸易强国在数字贸易发展战略、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和先进数字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博弈中掌握主动权。从数字贸易规则引领能力方面看,在数字技术进步和数据要素价值形态从资源化向资本化的演进背景下,基于中国在传统制造业和新兴数字设施领域的优势,强化我国在新能源汽车、金融科技、工业互联网、跨境电子商务、生物医药等领域的数字技术权力,引导数字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数字丝绸之路”和RCEP建设等,推广自身数字技术标准,并不断加大自身数字技术研发投入,重点发展与数字前沿技术联系度高的战略性产业,发挥数字创新对贸易利得的强化效应,利用其在数字贸易ICT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扩大技术外溢效应。提出以数据安全与技术治理并重的数字贸易治理规则的“中国模式”,与新兴经济体(中间地带)开展数字贸易国际合作,将中国的数字技术与规则制度推广并融入经济发展互补性强和地缘经济联系紧密的区域,通过数字技术代际差优势和产业国际竞争优势加强数字产业价值链联系,影响其数字贸易政策调整空间,构建以中国技术为主导的双边和区域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培育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引领能力。
(二)提升数字贸易企业数据合规与治理能力
随着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更多的中小互联网企业参与数字贸易活动,但中小企业跨境数据要素管理能力弱,在数字贸易中面临规则、多重数据监管交叉和全球一致性跨境数据治理机制缺失等多重挑战。在资本与技术双重驱动背景下,数字企业需要根据自身从事的数字贸易细分产业,加强对内和对外两方面的数据合规与治理能力。从国内方面看,建立企业和政府协同合规应对机制。企业通过设立专门的数字合规部门,降低数据出海合规风险(主要是指国内的安全要求)。政府通过设立第三方机构为出海的数字企业就数据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提供专业培训,引导数字企业先参与试点自贸试验区跨境数字贸易活动的压力测试,以“负面清单”约束开展数字贸易活动,尤其是针对不同细分产业的跨境数据合规进行分类管理,对数字贸易活动中的人力资本流动进行要素流动安全性评估,要更加侧重对数据环境风险水平的评估,以降低数据跨境流动的风险。从国外方面看,一方面,数字企业开展数字贸易业务时可以引入跨国专业人才加入数字贸易业务咨询团队,以充分了解数字贸易涉及国家的数据流动规则及其参与的自贸协定监管规则,根据風险等级与政策延续性,制定具体的数字贸易业务开展方案,并选择合适地点作为数据中心,权衡合规成本与数字贸易利得,避免以“羊群效应”模式进入东道国市场;另一方面,跟踪研究“欧盟模式”的隐私保护范式、重视数据自由流动的“美国模式”和新兴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安全模式”监管新议题,倒逼企业完善内部合规体系,在此基础上,针对数据流动监管的多重监管交叉和可能出现的规则冲突,企业在开展数字贸易业务时,应通过与企业联盟,专业机构及东道国监管部门协调合作,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全生命周期(收集、存储、传输、使用和销毁)的合规治理体系。
(三)加快国内数字贸易规则完善升级
近年来,我国数字贸易发展规模不断壮大,但由于目前国内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针对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相关规则以原则性和框架性居多,如中国对全球数字贸易领域核心焦点之一的数字税仍未立法等。除此之外,在监管的透明度和非歧视待遇方面,我国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差距较大,市场竞争不充分,没有统一的市场规则,数字贸易立法、人才培养与监管滞后,引致数字企业开放意愿低。目前,我国数字贸易的市场准入限制指数属于较高水平,这限制了中国与数字贸易强国开展数字贸易合作,削减了数字创新对产业升级和贸易福利的正向效应,降低了我国数字贸易的“规则输出”能力。新形势下,要聚焦新的数字贸易规则议题,以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为契机,发挥自贸试验区(港)等的制度创新示范优势,针对跨境支付和境外消费等数字贸易壁垒较高的领域,制定指导数字贸易发展的战略,为数字贸易人才的培养和输入提供政策支持,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采用“特别规则”进口。与此同时,通过完善国内数字贸易具体实践立法和不断优化“负面清单”,为国际头部企业和外资进入数字贸易领域创造良好的条件。利用我国信息通信技术的领先优势,大力培育数字文化、数字教育、远程医疗和数字金融等与“知识和技术”相关的数字化产业,通过细化监管立法和扩大市场准入,降低外资开展数字贸易的相关产业壁垒,实现“规则进口—规则整合—规则完善升级”的国内数字贸易规则良性循环。
(四)推动中国与新兴国家数字贸易高水平合作
当前,全球经济贸易格局深刻调整,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呈现明显的断裂和停滞特征,逐渐转向区域化,对世界各国的产业升级、技术创新产生了重要影响。数字贸易可以通过增强利益关联,提升各国的贸易利得水平。在数字贸易规则博弈的大背景下,新兴经济体在经济发展水平、工业化程度、对外開放度、全球价值链地位和生产要素禀赋均不占优势,由此形成的经济结构性权力不足,使其在国际经贸规则中的话语权偏弱,数字贸易恰好可以弥补这些短板。在大国政治博弈和数字贸易规则竞争的背景下,新兴经济体基于自身利益,多以参与主流数字经济协定和采取自我保护的高数字贸易壁垒为主,中国和大部分新兴经济体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与此同时,中国的产业竞争优势、技术和资本积累优势与新兴国家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新形势下通过制度型开放引领双边数字贸易合作,可以提升双边的制度比较优势、贸易竞争优势和国际贸易的福利效应。换言之,可以从两方面推进:一是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将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数字技术向新兴经济体转移,提升东道国的数字技术水平和产业数字化水平,进而通过数字贸易促进中低技术行业的贸易利得,通过发挥数字贸易对创新的激励效应,推进中国主导的数字贸易技术标准,形成“中间地带”数字贸易规则模式;二是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关联度不断加强的基础上,从“安全规则、生产规则、金融标准和知识产权”等维度构建数字贸易网络体系。通过“一带一路”“数字丝绸之路”和金砖国家等平台,提升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效能,强化数字贸易相关产业价值链关联,尤其是在技术研发、中小企业、数字金融等数字贸易细分领域,通过双边有关数字贸易投资协定的安排,形成具体的数字贸易规制体系,以此破除因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数字贸易利益分配和数字治理诉求差异形成的制度规则障碍。
(五)构建中国数字贸易的新质技术
数字贸易规则的国际竞争本质是数字技术的竞争,数字技术可以通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率的贸易业务。中美科技竞争的本质是数字技术权力的争夺(周念利和吴希贤,2021),数字技术可以推动新的技术变革,是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要实现数字技术领域的高水平自立自强,摆脱对高科技的非对称性依赖,需要在数字贸易领域有制定引领规则、规范和范式的新质数字技术。一是加快科技服务业的发展投入。科技服务业是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经济效率的重要新兴产业,可以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重要支撑,通过科技服务业与科技创新耦合能有效推动区域创新,引导科技服务企业“走出去”开展区域数字贸易合作能有效提升数字贸易合作利得,进而构筑中国引领的数字贸易新质技术。二是基于中国数字服务贸易中ICT的出口竞争优势,加大对元宇宙、6G、算力等前沿科技的研发投入。凭借中国制造、芯片与通信、金融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观等优势,构筑自己主导的区域数字技术权力,借助区域贸易协定和“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中东、中亚、东盟和南亚地区构建以主权安全为前提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三是在绿色与数字化双转型背景下,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数字技术集成应用,实现绿色技术创新,提高绿色贸易质量,构建基于新质绿色技术的绿色数字贸易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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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gital Trade International Rules Game and Chinas Respons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stitutional Openness
Zhang Yingliang, Xie Xiangwei
(Business College,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62460)
Abstract: In the era of the digital economy, digital trade has become a new engine of economic growth, and institutional rules have become a key factor affecting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rade. With their leading advantage in digital service trade, the western countr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have implemented digital trade rules with the free flow of cross-border data as the core to obtain greater trade gains. The main challenges facing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Chinas digital trade are the intensified game with the digital trade system rules of developed economies, the institutional rules barriers formed by the difference in digital trade levels in digital trade cooperation with emerging economies, the weak data compliance and cross-border governance capabilities of digital enterprises in China, and the low autonomy of rules in “southern countries” , and the inhibition effect of digital trade barriers is prominent. Under the guidance of institutional openness,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integration and guidance of Chinas digital trade rules, improve the data compliance and governance capabilities of digital trade enterprises,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and upgrading of domestic digital trade rules, promote digital trade cooperation with emerging economies, build new quality technologies for Chinas digital trade,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digital trade rules system, and contribute Chinas plan to international digital economic governance.
Key words: Digital Trade; Cross-border Data Flow;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Institutional Rule Game
(收稿日期:2024-02-24 責任编辑:赖芳颖)
① 《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2)》,http://images.mofcom.gov.cn/fms/202312/2023120511265886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