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摹拟之作

1986-07-15 05:54
读书 1986年1期
关键词:郑先生醉翁亭记滁州

高 岳

《中国修辞学史稿》(郑子瑜著,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第六篇第十四节中,作者引《野客丛书》卷二十七“《醉翁亭记》”一则论摹拟云:

“欧阳公作《滁州醉翁亭记》,自首至尾,多用‘也字。……又观钱公辅作《越州井仪堂记》,亦是此体,如其末云:‘问其办之岁月,则嘉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也;问其作之主人,则太守刁公景纯也;问其常所往来而共乐者,通判沈君兴宗也。谁其文之,晋陵钱公辅也。其机杼甚与欧记同”。

接着指出:“欧阳修在庆历年间(一○四一——一○四八)因为言事获罪,被贬知滁州,放情于山水之间,自号醉翁,《醉翁亭记》当是作于此时,实在钱公辅作《越州井仪堂记》之后”,因此得出了“可能是欧阳仿钱公辅文”的结论,虽然作者也认为“欧阳修摹拟的《醉翁亭记》确比钱公辅的原作高明得多”。

其实,郑先生的这一结论是错误的。钱文明言作于嘉五年,按嘉五年为公元一○六○年。而欧文则已如郑先生所言作于庆历年间。可见钱文成于欧文之后十余年。因此结论是钱公辅文摹拟了欧阳修文,欧阳修的《醉翁亭记》不是摹拟之作。

值得一提的是,《醉翁亭记》以独特的“也”字句煞尾,叙述唱叹有情,在当时影响很大。当时文人竞相吟咏,如曾巩等。摹拟之作也不仅是钱文一篇。王安石作于嘉元年(一○五六)的《尚书度支郎中葛公墓志铭》(《临川集》卷九十六)一文,亦用“也”字句煞尾,显然也是受到《醉翁亭记》写作特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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