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分割的所有权”

1989-07-15 01:07殷叙彝
读书 1989年7期
关键词:社民党所有权职能

殷叙彝

所有权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概念,而是与具体的所有物相联系的一系列所有权职能的总和,人们可以通过对一部分职能的社会化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目标——这是瑞典著名经济学家冈纳·阿德勒—卡尔松(以下简称卡尔松)提出的“职能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思想,他在一九六九年用英文发表的代表作也据此定名为《职能社会主义》。

卡尔松是瑞典社会民主党员,他的理论是瑞典社民党(即社会民主党)长期以来的改良社会主义实践即所谓“瑞典模式”的总结和论证,所以我们要了解“可分割的所有权”这一概念,必须先简单谈一谈“瑞典模式”。

从一九三二年到现在,除了短短六年的中断(一九七六——一九八二)外,瑞典社民党一直是执政党。社民党政府在强大而统一的瑞典工会联合会的支持和配合下,通过一系列社会立法和经济立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民主权利。六十年代末,瑞典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占第二位,国民生产总值(GNP)占第三位,人均国民收入占第一位,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整套社会保障措施,国内政治稳定,劳资关系缓和,失业基本消灭,这就使它一度在西方被看成“福利国家”的橱窗和(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和西方资本主义之间的)“第三条道路”的“样板”。“瑞典模式”的名称就是由此得来的。

瑞典社会民主党和西欧其他国家的社会民主党(社会党、工党)一样,都主张通过渐进的改良主义方式实行社会主义,但它也有独特之处。这就是,大多数社会民主党相当长期以来把生产资料的公有化或社会化(国有化是其中较多采用的一种形式)当作社会主义的主要标志,但瑞典社会民主党从三十年代起就实际上摒弃了社会化的目标(瑞典的国营企业只占全部企业的8%),而主要致力于通过国家干预来提高社会福利,在理论上则一般认为福利就是社会主义,根本不去涉及所有制问题。卡尔松却突破了这一框框,从所有制的改革问题着手来论述瑞典社民党的政策,这正是他在理论上的创新之处。

根据卡尔松的“可分割的所有权”观点,所有权O并不是简单地代表所有权的全部内容,而是等于a、b、c等项职能的总和,每一项职能相当于所有者能对他的所有物施加的权力的一个因素,用公式来表示就是:

o=a+b+c……+n

拿房屋的所有权为例。房屋所有者的权利如果不受任何限制就应包括以下职能:本人居住权、出租权、租约期满后赶走房客权、拆毁或重建权、出卖权、将卖房收入用任何方式使用或投放在自己选择的任何地方包括汇往国外的权利等等。

同样,一个企业主对他的企业拥有以下的所有权职能:决定产品的品种和数量,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的途径和价格,雇用和解雇职工,确定工资和福利水平,出售或关闭企业等等。

如果把所有权看成不可分割的整体,那么在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化时,无论是通过没收还是赎买,都必须把所有权一揽子端过来,否则就谈不上所有制的变革了。资本主义国家在实行某些企业的国有化时用的也是一揽子赎买的办法。但卡尔松认为,这是教条主义的表现,是过分重视形式上的所有权的结果。他说,既然所有权是若干不同内容的职能的集合体,这些职能就可以由若干不同的主体包括并不直接拥有生产资料的主体来共同掌握。另一方面,对于各个不同的经济部门来说,所有权职能的区分不一样,各个职能所具有的重要性也不一样。因此,为了达到社会主义的目的,根本没有必要实行生产资料的全面的、正式的社会化,只需要通过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根据不同经济部门的情况,将这些职能中最关键的几个社会化,也就是或者由国家掌握,或者加以限制,或者分配给一些可以互相制约的主体(如政府、资本家、工人),同时仍旧允许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及其形式上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家已不能行使所有权的全部职能,也就不能随心所欲地利用生产资料为个人谋利。他必须与其他主体分享权力,在决策方面考虑到其他社会集团的利益,他也要拿出收益的一部分来用于社会福利。保留给资本家的那一部分所有权职能仍足以使他发挥从个人谋利出发的主动性和竞争能力,有助于社会生产的持续增长,但由于资本家无限制滥用私有权而造成的弊害和社会冲突却可以消除。

还是拿房产作例子。按照瑞典的法律,房主在出租房屋时只能按一定的标准收取房租;在收回出租的房屋时要尊重房客的合法权利;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要作为税款交纳,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拆毁和改造房屋要遵守一定的法规,得到有关方面的允许;出售房屋的收入不经允许不得转移到国外。对于企业主,社民党政府除了要求它们交纳高额社会保障税、资本税、所得税等等之外,还规定一系列经济立法,如“结社和谈判权利法”、“工作环境法”、“就业保障法”、“车间工人代表法”、“参与决定法”等,保证工人就工资、就业和解雇及其他劳资纠纷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规定工会代表在劳动组织、企业管理和经营等方面参与决定的权利、制度和程序,赋予工会某些否决权和解释(法律条文)的优先权。以上这些政策和法律对房产主或企业主的所有权职能作了相当大的限制,力图使他们按照对全社会有利的方式使用他们所拥有的生产资料。

卡尔松的这一理论把社民党的改良政策同所有制的改造联系起来,同实现社会主义最后目标联系起来。他还对“混合经济”作出了自己的解释。他认为,把“混合经济”看成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存的经济是一种形式主义观点,“混合经济”的实质应当是所有权职能的部分社会化与非社会化共存。按照卡尔松的设想,职能社会化的最后结果将是使资本家统统象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君主那样名存实亡。《职能社会主义》一书的结尾是一段非常形象化的插述,我愿意不惜篇幅,把它译出来与读者共赏:

“让我们用同我们看待斯堪的纳维亚国王一样的方式来看待我们的资本家。一百年以前一个斯堪的纳维亚国王拥有很大的权力。五十年以前他仍旧有相当大的权力。根据我们的宪法,国王在形式上拥有的权力同一百年以前一样大,但是实际上我们已经剥夺了他的全部权力职能,因此他在今天实际上已是无权的。我们没有经过危险的和破坏性的内部战斗做到了这一点。让我们用同样的方式避免那些甚至更加危险的斗争,如果我们采取正式社会化的道路,这些斗争就会不可避免。让我们把我们现在的资本家的所有权职能一个一个地从他们那里剥夺掉。让我们甚至给他们一件新衣服,不过要同汉·克·安徒生童话中著名的皇帝的那件新衣一样。过了几十年以后,他们也许形式上仍旧象国王,但实际上不过是一个已经过去的、较低级的发展阶段的裸体的象征了。”

多么动人的前景啊!“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却是常青的”。歌德的这句话固然是至理名言,但恰恰在生活中恐怕并不排除理论能给灰色的生活涂上几分绚丽多彩的情况,而在“福利国家”正从鼎盛走向危机的六十年代末期,“职能社会主义”可以说是起了这样的作用。也许正因如此,《职能社会主义》一书出版后,在西方各国社会民主党内和学术界受到广泛欢迎,短短五年之内再版十次,先后被译成七国文字。社会党国际的机关刊在摘登此书的部分章节时还加按语说:作者“论述了瑞典对所有权问题向社会党人所提出的难题的态度,并且解释了提示这一态度的理论。”

卡尔松的理论固然自成一家之言,但同时也是社会民主党的各家改良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对所有权的限制问题在前人的理论中曾多次提到。例如,早在一八七六年,德国的福尔马尔就针对滥伐森林带来的洪水威胁大声疾呼,要求国家制定法律给森林私有主规定种种“符合公共幸福和合理经营”的限制办法,不允许他们对森林施行“使用和滥用自己财物的权利”(罗马法中的用语,马克思多次指出这种权利就是所有权本身)。一九五二年,英国工党理论家克罗斯兰认为英国和瑞典已不再是本来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社会,理由很多,其中包括:由于国家的种种干预,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即“经济生活的绝对自主”消失了;由于技术的发展,企业必须交给一批有专业知识的经理来管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了(后一观点在当代西方经济学家的著作中是屡见不鲜的);总之,所有制对于决定一个社会的性质越来越不重要了。这些观点实际上都触及所有权职能的限制和转移问题,但这些理论家都没有进一步把它们发展成系统的职能社会化理论,而卡尔松却做到了这一点。这主要是由于他得过经济学和法学双博士学位,在这两方面都具有深厚造诣,因此能把二者融合到自己的理论中来。

在经济学方面,卡尔松除了受到强调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的传统瑞典学派影响外,还接受了重视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力结构”因素的新制度学派的影响。在法学方面,据他自己说,端典著名法学家、曾任社民党政府外交部长的恩顿对他的理论的形成有直接影响。恩顿继承了大陆法系的重视所有权理论的传统。从罗马法经过拿破仑法典到二十世纪的德国民法典,在承认财产的私人所有权原则的同时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所有权的实际内容和范围,规定所有权和占有权之间、各个不同的所有者之间的权力关系,甚至从维护资本主义社会整体的角度对所有权作了某些限制。恩顿在这一基础上实际上已比较系统地提出了“所有权职能”概念,卡尔松对之进行补充和发挥,把大陆法系的这一发展成果引进经济学领域,用于分析和论证社民党的政策,这是他的独特的贡献。

然而,卡尔松的理论存在着严重缺陷和困难。首先,从理论本身来说,它的实质仍是企图在保存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人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发挥资本家的投资和经营积极性,消灭无限制私人所有权造成的弊害。因此他提出的对资本家所有权的限制只能是“有限的”。但是卡尔松却向人们描绘了一幅资本家所有权职能将被剥夺殆尽的乌托邦图景,这就使他陷入了无法摆脱的自相矛盾的境地。其次,他所依靠的手段主要是国家干预和议会立法,在这里必然要涉及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和职能问题。目前西方对此大致有三种观点。许多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联合起来的垄断资本家的代理人,资产阶级保守派认为国家是中立的、超越各阶级利益之上的机构,社会民主党对两种观点都不赞成,认为国家既不是中立的机构,也不是必然要成为垄断资本的工具,而是各个阶级和利益集团进行角逐的阵地。但无论是哪一家都不认为目前的西方国家和议会已经能保证工人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得到实现。实际上即使是社民党执政的国家,每一项有利于工人阶级的政策和法律也都要经过反复斗争才能通过,甚至还不能通过。第三,社民党改良主义政策的贯彻必须以经济持续增长为前提,从六十年代后期起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滞胀局面,瑞典也不例外,“瑞典模式”已黯然失色,这一现实也使职能社会主义理论的说服力成了问题。

七十年代以来,瑞典的经济遭到很大困难。生产增长率降低,投资萎缩,出口竞争能力衰落并导致外贸逆差增加,庞大的公共开支造成巨大的财政赤字和高额国债,失业增加,通货膨胀加剧,社会贫困也增长(经济学界把这些情况总称为“瑞典病”)。社会民主党提出的经济平等目标远未实现,国民经济的90%掌握在私人手里。八十年代的一项统计表明,0.3%的人口占有私人股票的将近一半,资本家可以通过种种手段偷税漏税,财产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令人吃惊。因此卡尔松在他为一九八六年联邦德国出版的《社会主义辞典》写的关于“瑞典模式”的条目中说,瑞典社民党为缩小物质上不平等而作的重大努力仅仅“在领取可以检查的工资和收入的集团内部收到成效,但就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来说却是无效的。”也是由他执笔的“职能社会主义”一条中则说:“作为一种政治行动的实证理论,职能社会主义的成效不大”,尽管他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政治家在实践中不重视理论而不是由于理论本身的缺陷。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卡尔松在提出职能社会主义理论时就承认,它在分析问题时是“中性”的,并不具有本身的“价值”(确切地说是没有特定的社会主义价值),因此也可以被称为“职能资本主义”。到一九八六年在上述条目中卡尔松干脆说,“可以把历史的发展看成是资本主义所有者同公共的集体机构之间为争夺对不同的所有者职能的控制而进行的斗争。如果资本家在这场斗争中证明自己更加优越,那么‘职能资本主义就能成为更加合适的名称”。这种说法同“职能社会主义”一书结尾时的乐观调子相比是截然不同的。我们固然对卡尔松作为理论家的自我批评精神表示钦佩,但是毕竟要遗憾地指出,那个拿皇帝的新衣当作比喻的设想本身已成了真正的童话。

但是,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并不是要向读者证明“职能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改良社会主义的理论是注定要失败的。我们确实有过这样的时代:把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党统统“定性”为资产阶级政党,给他们的右翼扣上“帝国主义(或垄断资本)的走狗”的帽子,把它们所主张的和平的、渐进的社会主义道路斥为“机会主义”,把它们为劳动者争取到的利益贬为帮助资产阶级用“残羹剩肴”来欺骗和收买工人的手段,把它们的每一次挫折和错误都看成机会主义必然失败的证据并反过来以此证明我们的理论和政策的正确……。但是,这样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现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共产党和马克思主义者都认为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不再需要和能够用暴力来进行社会主义革命,而是可以用和平的方式来实现社会主义了。在这一点上它们同社会党基本一致,因此双方的关系改善了。我国的政府和党也改善了同各国社会党的关系,表示尊重它们探索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的努力。我国的理论界普遍肯定它们是代表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乃至一部分中等阶层利益的进步政党,是对抗新保守主义的重要政治力量,并且认为可以从它们的理论和实践中吸取有益的成分。当然,迄今哪一个社会党也没有创造出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验,但是,既然我们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来建设社会主义时也犯过不少错误,为什么又要求别人只许成功,不许失败呢?无论如何,“职能社会主义”理论的提出是一次积极的理论尝试,卡尔松起初想把它当成一种万应良方固然是一个奢望,但当这一奢望被实践证明为幻想以后,也并不说明它一无可取,并不能否定它对社会主义理论的历史长河所作出的点滴贡献。不仅如此,我认为卡尔松关于把所有权分割成若干职能的方法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的,它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改革是有现实借鉴意义的。

如果把职能分析法应用到我国的情况,至少有两点是可以明确的:第一,不能满足于形式上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公有化或社会化,还要进一步落实所有权的各种职能。第二,必须恰当地处理所有权的各个主体(国家、企业、集体、个人)之间的职能分配。长期以来,我国在工业和农业中都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改革以来关于对企业“松绑”、“放权”的呼声实际上反映了正确分配所有权职能的要求,目前正在推广和深化的企业承包制正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在农业中,实行责任制的成效也说明了所有权职能正确划分的积极意义。但是,无论在工业和农业中,今后在改革进一步深化时如何正确规定和发挥工人和农民应享有的所有权职能,很多人认为这是改革成败的关键之一。

我还要特别提到由于所有权职能没有落实而产生的一种“扭曲了的公有制”现象,最突出的例子就是森林的滥伐。我国除了少数国营林场以外,国有森林基本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对于林地附近的老百姓来说,“国家所有就是大家所有,大家所有就是大家拿”,或者说得更透彻一些,“国家所有就是无人所有”,于是哄抢滥伐国有林的事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如果这种无政府心态同渎职贪赃的官僚机构结合起来,公有制的扭曲就会达到骇人听闻的地步。问题的根本解决当然要靠法律的完善和管理的加强,但这是一个长期的目标,在目前的情况下,通过承包制来解决不失为一个办法。我们大可通过这类事例,来进一步考察所有权职能不落实产生的问题。

卡尔松的经济思想无疑是瑞典特定条件下的产物,我们不必去格外称扬或贬斥它。但是,作为一种思潮,值得我们从马克思主义立场加以辨析。这一类工作,目前还是很初步的,希望以后能更深入地进行。

(张小劲、李天庆编译《从职能社会主义到基金社会主义》(《当代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即将由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

猜你喜欢
社民党所有权职能
数字化时代政府掌舵职能的再思考
一方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双方一起还房贷未取得产权证的,离婚时房屋归谁?
探析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
我愿意
论所有权保留
权利人放弃所有权只能适用注销登记
关于会计职能转变若干问题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