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开放后,谁来承担安全责任

2007-04-23 01:53曲正伟
人民教育 2007年20期
关键词:篮球架体育设施义务

曲正伟

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与关注。

早在1999年,教育部就下发了《关于假期、公休日学校体育场地向学生开放的通知》要求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应当向市民开放。最近,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又决定,将逐步在全国推行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政策,开放的体育场馆一律免费,相关设施、器材的保养费用则由国家统一给予补贴、这预示着一种趋势、也必将使学校的开放成为一种制度化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学校的开放必然会带来管理和安全问题,又由谁来承担这些责任呢?

案例某日,北京某学校的全体学生正在考试,篮球场并不对外开放。下午4点左右,外校学生张某在未经校方同意的情况下来到学校的篮球场打球,当他身体跃起,双手抓住篮筐的时候,篮球架与篮球架底座出现锈蚀的部位断裂,篮球架倒塌,将张某砸伤。后经法医鉴定,伤残程度为七级。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学校赔偿原告张某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鉴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3515元。

政府推动学校内部资源向社会开放,可以节约社会上的闲散公共资源,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在责任划分上,政府承担宏观管理、资质审核、经费划拨、流程监督等职责,而具体的安全、管理职责由学校承担。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由于考试学校平时开放的篮球场这天并不开放,但学校仍然被判担责。学校之所以要承担受害人张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就在于学校要对开放的教育资源(比如体育场馆等)承担必要的管理职责,承担基于必要注意义务之上的监督过失责任。无论是否在开放时间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免费”或者“未在开放时间内"为抗辩理由。

法理上让学校履行这种义务,原因就在于学校作为教育资源的实际占有者,有更大的能力和机会了解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也能很好地节约安全事故预防的成本。若学校怠于履行自身的监督义务,从而导致被监督者人身或财产发生损失,学校应负监督过失责任。

学校的监督过失责任实质上是一种注意义务,具体可以分为预见义务和避免义务两类。预见义务是指学校对于危害结果应具有的预见义务;避免义务则是指在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以后,学校应有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义务。

这两种义务在实际工作中是结合在一起的,比如在,上述案例中,学校篮球架的老化断裂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學校应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的功能正常和安全,进行经常的检查和维护,这就是学校的一种预见义务。当学校应当预见其体育设施可能给运动参与者造成危险,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时,学校就应当承担由于缺失预见义务而带来的责任。进而,如果学校已经得知或知晓学校体育设施设备存在潜在危险性,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伤害,却漠不关心或轻信可以避免,没有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就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总之,学校只要违反了预见义务和避免义务中的一种,就违反了学校的注意义务,从而承担监督过失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对于学校开放之后的责任承担是以“学校是否存有过错"为基本原则的。

在学校实际工作中,这种过错的形态一般包括作为(做了不该做的)和不作为(该做的没有做)两种,而以不作为过错居多。比如,学校要经常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之理解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告诉他们哪些行为具有什么样的危险性,会给他人造成什么样的伤害,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等,这就做到了作为学校的事前预见义务。事实上,很少有学校能做到这点。

如果学校在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或避免被监督者的危害行为发生,就违反了学校的事后避免义务。比如,根据规定,“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人学校”。学校体育场的开放必将造成学校外部人员的进入,如果学校未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对进人学校的非校内人员没有进行登记,我们就认为学校在这一过程中存在过错,要在具体的纠纷中按照过错的大小和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开放需要一种开放性的制度安排,需要一种开放的思维,而不仅是一种开放的形式。具体到安全责任问题上,无论是政府、学校还是社会都需要共同努力、合力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学校开放的真正意义。

学校在开放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要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学校要加强监管,增强责任感。首先,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保障安全”是我们实现学校开放的前提,没有安全作为保障,一切开放都将成为空谈。其次,要加强管理,做到无过错。多一份管理,就多一份安全。要实施开放过程中的经常性检查,形成制度,要及时知晓学校体育设施设备存在的隐患,并立即消除危险或作出安全警示。当有人在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学校应积极加以救治,不得置之不理,以避免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真正做到事前安全措施到位、事后安全事故处理妥当及时。最后,学校要积极和政府、社会建立联系,通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等形式使赔偿责任社会化,减少安全事故对学校的影响。当然,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并不等于学校能够逃脱责任,学校仍将承担由于自身过错所应承担的其他形式责任。

作为政府和教育行政机关,要对学校开放进行制度性的激励,比如加大政策扶持和经费投入的力度,多从学校安全实际入手来思考问题。在实施的步骤上,要根据各校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统筹安排,而不是一刀切。

公众也要关心支持学校的开放建设。公众对学校教育资源的开放有很大的热情,学校却在管理和安全等方面存有顾虑。我们不能在实施过程中仅以公众的热情去抵消学校自身的顾虑,而需要各主体在公共的平台上来“讨论”学校的开放问题,这样才能达成双方的“心理解冻",以减少改革实施的阻力。公众要有主人翁意识,树立公共心态,通过建立自愿自治组织来帮助学校切实做好开放工作,共同为学校开放之后的安全问题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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