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期待正名

2007-05-14 15:05陈晓舒
中国新闻周刊 2007年29期
关键词:过户南洋学者

陈晓舒

教育部“25号令”规定的资产过户,是把许多投资办学者的投资行为强行改变成捐资行为,违背了许多办学者的初衷,即便是“合理回报”这种模糊规定也很难平衡其中的矛盾——北京市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刘林。

近来,蒋国斌一直在思考这样的一个课题:还有无可能盘活南洋教育集团所属学校资产,恢复学校的招生运营。他的答案是“能”,但条件有三:

1.南洋公司、南洋学校的债权人必须债转股。

2.必须有一个新的民营教育机构愿意注入品牌、团队、资金和管理运营模式,快速恢复各地南洋国际学校的招生运营。

3.最关键的一个前提,是必须有一个好的战略发展前景、乐观的运营经济效益预期,这个方案才具有可操作性。

2005年9月,蒋国斌作为受让方,四川量子纸业经贸有限公司作为出让方,分别签署了北京中亚财富投资有限公司70%殷权转让合同书、北京南洋教育投资有限公司30%股权转让合同书、北京南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30%股权转让合同书、北京南洋教育管理有限公司30%殷权转让合同书。

然而,在入主南洋集团之后,蒋才逐步发现,以南洋集团时下之资产质量,要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营已经非常困难。通过资本运作引入新的资金和管理,成为蒋国斌在反复思虑后的选择。

然而,进入2007年后,一条意料之外的民办教育新规,却让他盘活资产,收回原南洋集团属下北京兴华大学的计划几近破产。

2007年2月10日,《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开始施行。该规定第七条称,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而在此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一直以来,民办高校的产权问题是困扰其发展的瓶颈。在民办高校的资产过户之后,产权将趋于明晰,也为挪用、侵占办学资产建起了防火墙。但在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模式仍未得以明确之前,产权的明晰也阻断了投资办学者暗渡陈仓获取办学收益的捷径。这对于希望以经济效益作为吸引资金的蒋国斌来说,绝不是一个利好消息。

收益权的缺失

根据2006年教育事业统计,全国现有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278所,学校数量比上年增长10.3%,比2002年增长109%。而民办高校的在校生则达到133.8万人,比上年增加27.2%,比2002年增长318.4%。这一增长速度,比一般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增长还要快。

而与2002年做此比较的原因,就在于2002年末,一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

《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称《促进法》)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等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民办高校出资人对资产增值和收益的觊觎,终于在政策层面透出一丝曙光。

2004年4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执行,第44条:“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这一规定,似乎再次肯定了投资办学获得收益回报的权利。

但不论是在《促进法》,还是其后的《实施条例》中都没有对民办高校的产权予以明晰。

对于民办教育机构的产权界定,早在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就已经定下了基调。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方铭琳对这一条例的解读为,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拥有其财产的使用权,而没有财产的转让权(处分权);学校的举办者和办学者都不拥有财产的收益权;且举办者的所有权只有在学校解散时才有可能重新获得。

而此后的《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虽然为投资办学者在取得回报方面打开了一个门缝,但由于缺乏在收益权上的法律规定,投资办学者的回报要求依然名不正、言不顺。

方铭琳认为,正是以产权为核心的制度规定不合理与不明确,直接影响了教育投资者的未来预期,挫伤了他们办学的热情和积极性,最终限制和束缚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投资与办学的分歧

自2002年后的四年多里,一边是民办高校的蓬勃兴起,另一边却是民办高校办学者们的唉声叹气、举步仍然维艰。“唉,民办高校的日子也不好过呀。”电话那头,深圳振西科技学院董事长施振西感叹道。施振西办学19年,经历了中国民办高校教育兴起的风风雨雨。

1996年,施振西从杭州辗转到深圳,创办了深圳第一个民办的全日制大专,也在深圳最早开始学历资格考试。而与他同时期在深圳创办的五家民办高等教育学校中,目前只剩下他一家还在勉力支持。

但他依然相信,在深圳的1200万人口中,国家能解决高等教育的只有200万,其他人的教育出路就在他们这些民办教育人的手中。这么一个庞大的市场,不仅是施振西办学理想的实践地,也是投资者眼中的摇钱树。

于是施振西以自己名下振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其他投资人合作,在原深圳环球科技与管理培训中心的基础上,办起了如今的深圳振西科技商贸专修学

然而,近段时间最令他头疼不是民办高校与国家政策的磨合,而是学校的产权纠纷,“我们学校有两家出资人,其中一家拿着学校的资产去投资房地产,我们也正为这件事在打官司。”施说。

施振西相信此次教育部25号令颁布后,高校资产过户的强制要求将摒除那些用心不专的投资办学者。“学校资产如果一开始就放在学校名义下,就会更好地用于民办教育,原出资人也不能够随便动用学校资产进行房地产等其他与教育无关的事业。”施说。

但施也承认,为了吸引投资,他也会考虑通过把一些民办高教项目尽可能地以商业项目的形式放到工商局的管辖范畴中去,以规避教育部门对投资者从办学中获取回报的限制。

显然,作为一个深谙民办教育之道的实践者,施振西非常清楚民办教育对于投资人与办学者而言,完全不同的意义。前者是为求财,而后者则是理想的实践,二者有志同道合之处,也会存在分歧。因此,双轨运行是他眼中最为合理且合法的模式。

在这样的双轨设想当中,类似蒋国斌这样明确希望通过学校资产盈利来吸引投资的办学者,选择进入纯粹商业项目运作显然更为合理。

给学校正名

其实,施振西所设想的双轨运行并不新鲜,他所没有点破的,是中国民办教育长久以来的老问题,“台理回报”的定义模糊,公益性与营利性办学混为一谈。只要还没有分清这些关系,施振西就不得不自己去把手中的资源和项目分类鉴别,投资者有回报要求的就放到工商、投资者没有回报要求的才能放在教育部门。

在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劳凯声看来,当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合理回报”一词尚无准确定义是模糊的关键。

因此,北京市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刘林就认为。现时的情况是,大多数民办高校财务状况并不透明,“合理回报”徒有其名,却无其实。许多民办高校的投资人,也并不采用“合理”方式,而是曲线救国,获取并不合理的回报。比如,挪用学校资产进行其他投资,利用还在公司名义下的校产向学校收取租金等等。正是这一类事件的频频发生,推动了教育部25号令中强制资产过户的浮出水面。

考虑到民办高校是自2002年《促进法》出台后迅猛增长的,刘林认为,教育部“25号令”规定的资产过户,是把许多投资办学者的投资行为强行改变成捐资行为,违背了许多办学者的初衷,即便是“合理回报”这种模糊规定,也很难平衡其中的矛盾。

对此,刘林建议,民办高校应该在营利和公益之间进行正本清源,对公益性的民办高校享受完全的税收与政策优惠;对营利性的民办高校,改称民办教育公司,按照公司的规定去获利正当投资回报。给学校正名,为公司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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