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交易征税刍议

2007-12-27 09:33
中国中小企业 2007年12期
关键词:网商网店交易

李 敏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发地不可或缺,网上购物更成为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时尚和生活方式。然而,伴随着网络购物的日益火爆,网上交易税的征收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网上交易到底应不应该征税?如何征收?征税是否会让具有“草根特色”的网上创业遭受重创?

网上交易“漏税”多少?

对多数人而言,“网商”这一概念也许在几年前还只是一个停留在纸面上的略带模糊的词语,然而在几年后的今天,“网商”一词不仅已经成为从事电子商务人的代名词,而且这一人群也已迅速崛起成为一股不容小视的经济力量,并成为经济学家研究的热门经济现象。用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的话来讲, “以前曾有浙商、苏商、粤商之分,现在,毫无疑问,网商正在成为最大的商帮”。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统计报告称,截至2007 年6 月30日,我国网民总数已经达到1.62 亿,仅次于美国的2.11 亿。其中37.8% 的网民在最近一年中有过网上购物的经历,未来一年计划网上购物的比例达到58%。艾瑞市场咨询公司《2006 年中国网络购物研究报告》中的数据表明,截至2006 年底,中国B2C 和C2C 总体交易额分别为82 亿元和230 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0.5%。

然而,就在网上交易发展形势如此火爆的背后,却始终不见税收的影子。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不管通过何种形式,只要是发生交易行为就得缴税。如果是生产经营型的企业,即使是在网上交易,也应缴纳17% 的增值税。如果只是简单买进卖出的网店,也要缴纳4%的营业税。但实际上,几乎9 成以上的卖家都没有考虑过工商登记和交税的事情,甚至有些卖家明说就是贪图网上开店方便、费用低才到网上经营的。由于多数网商未向工商部门注册,也未向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网上开店因此成为了一些想通过网络赚钱的人逃避监管和纳税的“天堂”。

征税已成共识?

今年7 月初,上海某区法院判决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 网站交易的逃税案。该案中,被告张黎的公司因在网上交易,但不开具发票、不记账,偷逃税款11 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2 年,缓刑2年,罚金6 万元,公司被处罚金10 万元⋯⋯这一事件在整个电子商务领域引发了巨大的争议。无独有偶,日前广州也有消息传出:税务部门在今年下半年重点查处的五类涉税案中,将高度关注电子商务中的涉税违法行为。

另外,《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于2007 年9 月12 日已经通过二审,修改稿中明确规定:“今后利用互联网开店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毫无疑问,有了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必须缴税。因此,该消息一出,舆论一片哗然:这算不算开征网上交易税的信号弹?是否意味着国家将对网上小额交易开始征税?而所有的这些信息也都已表明,监管部门已经盯紧了网上交易。

对此,税务部门已经明确表示:“按照我国税法,不管通过何种形式,只要是发生交易行为的就得交税。就算个人所得也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注意到此方面的问题,并打算着手制订解决方案。

但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征税。对此,有业内人士建议让网站负责代缴税款,比如现在有些网站就是通过收取每一笔成功交易价格的2% 至20% 作为自己的佣金。而对于在征税过程中征收行政成本太高的问题,有专家建议,可以通过变通的方法来实现。比如,在网上开店的个人在注册过程中无法解决的经营地点问题,可以采取折中的策略,采用家庭地址注册。但他们同时也表示,在电子商务方面,目前最棘手的问题是立法问题。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完善的立法监管体系,这让征税成为了难题。

尽管商务部在4 月份出台了《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但在其中并没有对网上交易征税的明确规定,而税务总局迄今也没有明确的管理网上交易的规定。近几年,我国也还制定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等其它具体文件,但都没有一个具体的“税”字,更难谈“执行”。而且,客观地讲,目前国内税收及其征管体系,还尚不足以对电子商务进行成熟和有效的管理。比如现行征管是在手工填报、人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和线下交易有着很大的差别。因此当一项交易跨境发生时,应由哪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征税,目前还难以确定。用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阿拉木斯的话来说:“就现实情况来看,且不说店主不去主动缴税,就算他们找到工商部门申请缴税,也许工商部门都不知道如何管理。”

由此可见,对网上交易税的征收问题,目前最紧迫的就是要加快立法。对此,中国电子商务协会高级专家、北京科技大学教授梅绍祖认为,尽管协会已经递交文件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网上交易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这件事目前还尚无时间表。而参与起草了今年6 月出台的《国家“十一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理事赵廷超认为,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在“十一五”期间网上交易征税的法规仍然可能难产,立法滞后的尴尬将继续困扰整个行业。

建议“暂不征税”

就当前而言,在网上交易税的征收方面,分歧和争议也还继续存在。究其原因,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C2C 类型(个人对个人)的网店和网商上,即对这些交易规模偏小,又主要是承担就业性质或剩余物品串换性质的小额交易行为的C2C 网店是否需要征税。由于现在B2B(企业对企业)和B2C(企业对个人)类型的网店或网商已经有了明确的交易和收税的主体,对其进行征税的争议并不大,但对C2C 网店是否需要征税争议就很大了。

正因为如此,部分业内专家认为,目前征税的时机还未到。据统计,2002年全国C2C 网购的总额仅占全国消费品销售总额的0.04%,而2006 年这一比重已升至0.41%,2007 年上半年已增加到0.6%,预计2008 年极有可能突破1%。有专家提出,按此数额计算,如果现在就对个人网上交易征税,虽然可能每年会增加数亿元的税收,但它将提高创业门槛,严重打击这个新兴行业,甚至减少就业机会。从长远来看对个人创业性质的网上交易征税是得不偿失的。例如,淘宝网目前超过100 万的卖家中,个人卖家就占了99% 以上,而吸引大量个人网上创业的重要诱因就是低门槛。因此,专家们建议,网上交易税的征收应该缓行,这一方面自然是由于立法滞后导致征税的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另一方面,他们认为目前暂不适宜在电子商务的萌芽期就对网上交易,尤其是对C2C交易采取重税政策。这与国家促进就业和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严重相违背。

从目前来看,国家对电子商务的根本态度,是要大力促进信息化的发展,无论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还是《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都突出了这个主题。因此国家有关部门绝对不会为了蝇头小利而漠视C2C 所带来的社会就业、信息交流、经济增长、结构调整、促进城乡互动乃至社会和谐等诸多贡献。而参与国家“十一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一位专家也认为:目前出台电子商务收税政策为时尚早。他指出:全力推进电子商务建设是国家的宏观目标,在目前国内电子商务环境尚未完善的情况下,需要政府在税收政策上予以特别的支持,否则,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就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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