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深层思考

2008-10-29 06:49赵登峰冒佩华
经济研究导刊 2008年8期
关键词:收入分配政府职能市场经济

赵登峰 冒佩华

摘要:收入分配不平等已成为事实。转型期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续不合理扩大不是市场经济本质机理的逻辑必然,也不是市场化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然,而是市场经济不成熟、市场管理体制不到位而演变成的非市场经济因素作用的结果。解决当前及未来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关键是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推进。

关键词:收入分配;不平等;市场经济;政府职能

中图分类号:F014.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005-03

一、引言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收入分配领域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城乡发展不平衡,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达到1:3.22;地区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基尼系数达到0.47(远远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有些行业存在着垄断性收入;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社会保障秩序不完善,等等。收入分配不平等已成为事实,并将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和冲击,因而引起了学術界的高度关注,并成为讨论的热点和焦点。

经济转型期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续不断扩大已被学术界充分论证并近乎一致认同(赵人伟等,1994;唐平,1995;万广华,1998;李实等,1999;陈宗胜等,1999),但对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乃至不平等产生的原因的研究国内学术界却观点不一,概括起来不外乎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收入分配及其变化更多地表现为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的结果(李实、赵人伟,1999),因此,我国收入分配出现不平等度扩大的结果,无疑是由于制度变迁和经济政策在执行和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或现有的收入分配政策存在缺陷所致(薛宇峰,2005)。第二种观点认为,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以至不平等根源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冯文荣、赖德胜等,1996)。第三种观点认为,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以至行政权力经济化、利益化是转型期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和分配不平等的重要原因(曾世宏,2005)。笔者比较认同第三种解释,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不是市场经济本质机理的逻辑必然,也不是市场化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然,而是市场经济不成熟、市场管理体制不到位而演变成的非市场经济因素作用的结果。

本文希望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市场经济本质机理出发对我国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根源进行深入研究,致力于论证当前及未来解决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关键是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因此,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将深入剖析分配平等是市场经济本质机理的题中应有之义;第三部分将系统论述转型期收入分配不平等是市场经济不成熟而产生的非市场经济因素作用的结果;第四部分是建议与思考,始终不渝地进行市场化改革是解决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关键。

二、分配平等合理:市场经济本质机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市场分配具有平等性和合理性,不仅体现在市场经济分配关系、市场经济分配方式,而且还体现在市场经济的政府职能上。

(一)市场经济分配关系具有平等性和合理性

市场经济的分配,一方面,是分配主体凭借对商品(包括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参与分配,为所有者提供了公平的分配机制,因而是平等的、合理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分配以商品的等价交换为原则,以生产商品的所需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同一标准。等价交换的分配原则,对于参与分配的所有主体都是一样的,因而也是平等的、合理的。

(二)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具有公正性、平等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依据生产要素贡献的大小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并通过市场中的交换而完成。具体说就是:市场经济主体为了生产和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和劳务,在市场上购买生产这些产品和劳务所必需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信息等),并将它们组合和投入使用,生产出产品和劳务;而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则有偿出让自身所拥有的生产要素,通过市场交换而获得以工资、利息、地租、利润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收入;收入的多少取决于生产要素贡献的大小,而要素贡献的大小,则由市场作出判断。因此,在真正具有竞争性的成熟市场上,通过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换,由市场对生产要素在产品和劳务生产中所作出的贡献给出客观价格评价,并采用工资、利息、地租、利润等形式,将国民收入在主体之间进行分配一定具有平等性和合理性。

(三)公平分配具有法制保障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一方面,表现为整个交易过程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其规范化。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所有从事市场交易的主体地位和机会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既不享有任何行政特权也不依权利、地位形成某种等级差别。在一系列法律的保护下,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所依据的只是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成本与效率原则,进行竞争所凭借的是各自的经营实力和比较利益。市场主体在机会均等,公平交易准则的约束下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表现在个人、企业和政府的行为也要通过法律将其规范化。所有参与市场的经营活动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体系要求来进行,对一些违法的要依法制裁,对一些亏损严重的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要实施破产。政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要依法对市场上的各种行为进行管理,其自身有不合法的行为也要受到追究和处罚。整个市场经济完全是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因此,规范、成熟的市场经济运行的结果不会带来传统计划经济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现象,而会形成和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和制度基础,能最大限度地使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竟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并能使各个经济主体各得其所,即每一个社会成员按照一定的规范,能公正地得其所应得。所以说,成熟、规范的市场经济为公正合理的分配提供保障。

(四)政府调控使市场经济的分配更趋合理

政府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和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是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和要求的基础上行使各项职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在两个方面维护市场分配的公正合理。第一,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市场主体及各社会成员的正当合理权益服务;第二,对市场初次分配的结果做好事先预测并对其结果进行调节,采用税收手段和公共财政职能进行宏观调控。一方面,对在市场分配中收入高的社会成员征收累进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等,将他们的一部分收入征收到政府手中,提高调控能力,并采用转移支付的方式,向无收入或过低收入者提供一部分收入,从而使分配结果更趋平等合理。另一方面,政府通过生产公共产品,加大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失业与养老保障、社会救助、生态保护、环境安全等公共物品的供给,为弱势群体提供给本生活保障,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物品的需求,以使社会成员获

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三、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根源:市场经济的不成熟造成的

上文论述不难看出,市场经济的本质机理和运行机制不会造成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和不合理。然而,近些年来,我国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呈越演越烈之势,对此,有人将其归咎于市场经济本身和市场化改革。但笔者认为,恰恰相反,是市场经济发育的不成熟而形成的非市场力量才是造成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根本原因。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表明,我国已经进入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但与完善的市场经济相比,目前还存在很多体制上的缺陷。

一是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微观基础不健全。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虽然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不是以确立市场主体自主、平等的经济地位并以健全的市场机制来客观地分配人们的经济利益和配置生产资源为基本着力点实行根本改革,而是倾向加强行政权力特别是行政长官对社会资源的掌控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介入和支配,这就偏离了市场化改革方向。表现在:以国家名义占有的公有资源,由握有行政权力的各级官員管理和分配,官员以领导经济发展和管理经济、社会的名义,可以不受法律和名义的制约而按个人意志行使权力,阻碍着个人和生产组织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的建立健全,扭曲了市场的运行。再从市场经济分配方式来看,按生产要素分配实质上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因而进入市场的主体,作为不同要素的所有者,对其所占有的生产要素必须具有明确的所有权,但现实中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主体模糊或缺位现象严重存在。正是由于所有权主体的不完善、不健全,使按生产要素分配不能很好实施,从而造成要素收益权的实现“错位”。二是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完善,要素价格市场化程度不高。与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密切联系的是市场体系的形成与完善。而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和信息市场等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难以退出竞争性产业领域,因而权贵资本取得了支配性地位,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形成了足以影响改革过程的强势利益集团。可见,市场体系发育的不成熟为权力资本进入市场提供了便利和条件。

(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不到位

市场经济法制经济,收入分配原则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与保障。但目前。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公平合理的要求。一方面对收入分配的主体、依据及具体操作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收入分配泛化以及分配标准的随意性,从而严重限制了收入分配的公正合理实现;另一方面,对收入分配的法律监督乏力,不仅表现在对形形色色的黑色收入、灰色收入制约乏力、打击不力,而且表现在对按生产要素等合理收入分配的保护不力,造成现实分配中还存在着大量劫富济贫现象。

(三)政府职能“错位”

这种“错位”表现为在不该由政府插手的市场层次的分配领域,政府“越位”;而在应该由政府对市场分配过程和结果进行调节的方面,政府又不到位。

第一,政府在某些垄断部门的强势力量(即“越位”),形成了不公平交易机制,是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最大来源。这种作为垄断部门的既得利益者,不仅可以从其强势市场地位中获取高额收益,还不断强化和扩充其强势地位,使得要素流动的市场壁垒难以消除,市场竞争的完善难以实现,各种过渡性的问题可能会成为长期性的问题。最明显的例子是土地,在缺乏完善土地市场的情况下,政府控制的土地一下子就形成大量的滚滚而来的财源。这种财源的上升随着需求而增长,尤其当老百姓对住房的需求进入大量增长的阶段时,房地产的价格也开始迅速增长,政府发现自己简直就成了亿万富翁,一小块土地动辄可以拍卖出上亿元。于是,一方面是失地农民和房奴们的怨声载道,另一方面是房地产开发商和政府收入的迅速膨胀。更有甚者,为了达到房地产开发商和政府收入的迅速膨胀的目的往往进行大量的行政拆迁和强行征地。当政府集中控制了土地权之后,所有的个人、单位和农民都不得自己转让土地,而须由政府统一控制,实行专营。这种方式形成了政府独家经营的垄断格局,形成了竞相依附于权力的市场交易机制,这种买卖力量的非对称结果造成了高昂的土地价格。高价格则必然造成高额垄断利润,尤其在需求大于供给和需求替代弹性不大的条件下,这种垄断价格就更高,垄断利润则会更大。这样的政府独家垄断经营土地的模式,使市场出现了高度的不对称供求力量,均衡力量被打破,购买者没有选择的余地。

土地问题实质上是市场化不到位或实行市场垄断的结果,其他类似的还有证券市场或资本市场、金融市场、石油市场、电力市场、通讯服务市场,以及各种自然资源及其产品市场。正是这样,政府垄断才产生了一系列的不公平交易,垄断部门倚仗其唯一性、特许权和产品不可替代性,导致大量的竞争部门创造的价值,大量的个人所得,都通过这些不公平交易途径,流入了垄断者及其依附部门的口袋。

因此,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市场作用不到位使得权力资源也逐步卷入市场交易中演变成权钱交易,并使其空间得到大量释放和扩张,因而导致不合理、不公平收入差距急剧扩大。

第二,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过程和结果的调节职能“不到位”。首先,政府不能有效抑制经济领域中存在着许多不平等的竞争。最突出的是一些部门、行业甚至是一些个别的社会成员,能够通过垄断经营获得垄断利益或高额利润,而其他的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却不能,因此,垄断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大敌”,尤其是依靠行政力量形成的垄断,它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最终必然形成非常不合理的收入差距。据有关部门统计,2006年我国的高收入行业包括:电信、银行、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足球俱乐部、外企、高新技术产业等。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高收入行业绝大部分都是垄断行业。甚至连一些社会公共事业部门,如某些公共教育机构、某些公共医疗机构也存在利用行业垄断的地位而索取高额利润的情况。其次,对日益严重的非法致富现象政府工作不力。改革以来,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非法经营、偷税漏税、侵蚀国有资产等严重的非法致富现象,产生暴富群体,使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迅速拉大并走向悬殊,而政府对此难以“作为”。再次,在再分配方面缺乏制度创新,致使改革过程中的无收入和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难以为继,失地农民、下岗职工等过去改革的绝对受损者的利益没有得到补偿,依然十分贫困。

四、建议与思考

上文论述可知,收入分配不平等是市场经济不成熟、市场管理体制不到位而演变成的非市场经济因素作用的结果。因此,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只有通过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尽快消除非市场因素在收入分配领域的支配地位,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为此,当前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切实赋予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的经济地位、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着力构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这是市场发挥公平地分配人们的经济利益的基础性作用从而实现分配公平的基础条件。

第二,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促进各类商品、各种要素在自由流通、流动和充分竞争中形成市场价格。这是商品得以等价交换从而公平分配商品所有者经济利益的实现形式。

第三,彻底转换政府职能,确保政府职能“不缺位”,也“不越位”,从而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责任编辑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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