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收环境税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008-10-29 06:49王雪青
经济研究导刊 2008年8期

王雪青 孙 妩

摘要:我国针对自身的环境污染情况,采取了许多排污收费的治理措施,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还没有开征具体的环境税收,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因此,应该从我国征收环境税面临的问题入手。加以具体分析,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排污收费;环境税收;环境税率

中图分类号:F810.4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027-02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研究和运用排污收费政策治理环境,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在理论基础、法律依据、测量标准、执行程序、实践效果等方面已取得不少效果。仅从收费范围上看,已规定了污水、废气、噪声四大类100多项排污收费标准,一些省、市、自治区还提出了数十项地方补充收费标准。排污收费制度对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具体的环境税收,环境税系统实施起来还有一些实践上的困难,我国现存的与环境税有关的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下面给予详细说明。

一、征收环境税在实际应用中面临的问题

(一)技术落后,税率很难确定

实施环境税的关键在于解决开征环境税的有关技术。征收环境税必须具备足够的技术可行性,这是因为环境税的征收将涉及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还需要一些时间和过程。

根据庇古的理论,环境税率取决于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之差,或私人边际效用与社会边际效用之差。从环保角度看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之差就是环境污染或环境的损害。一种污染对环境的损害是多种多样的,这种损害的明确分类及精确度本身就是问题,这就使得社会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估算比较困难。而且依据目前我国的实际,要准确的估计出边际损害是非常困难的,要找到正确的税率也是很难的。对此,只能采取估计的税率,在实践中找到最适合环境税率,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现行税制不够完善

我国现有税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依赖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税收优惠措施,缺少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的针对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税的专门税种,涉及环境有关的税种也不多,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增值税这五种税收。这些税收措施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的政策导向,与政府其他的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和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尚未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首先,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和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税。而此类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于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其次,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环境税执行机构的确定

征收环境税就必须要有一个执行机构来行使征收权力。而目前,税收是由税务部门来征收,排污费是由环保部门来收取。显然,环境税由哪个部门来征收还需要仔细研究确定,这也是关系到环境税能否及时、足额征收的保障条件。

二、环境税征收问题的政策建议

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已经陆续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实现税制绿色化。所谓绿色税制化是指通过取消对环境有负面效应的扭曲性的税收条款和补贴,调整对环境有负面效应的扭曲性的直接税和间接税以及开征新的环境税,从而达到保护自然环境的目的。我国环境税的开征应该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循序渐进的施行。

(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适合税率

环境税税率直接关系到环境税对污染物排放者的调节深度,当然从经济学理论上说最适当的税率应当取决于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之差,或私人边际效用与社会边际效用之差。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准确的计量一个最佳税率是非常困难的。我国在制定环境税税率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实行差别税率

在设计环境税税率时,应该根据相对完整的信息,由税务机关同环保部门共同确定一个折中的税率,并通过比较不同污染物造成的不同损害程度实行差别税率。如征收碳税,即对燃料燃烧释放二氧化碳而形成的温室效应征税。燃煤是温室效应的一个主要原因,煤含碳量较高,而产生相同的热值。天然气需要的燃料相当于煤60%的单位碳量。因此,对于低碳燃料,如天然气,碳税应该低些,而高碳燃料就高一些,从而设计出相应的税率。

由于我国各地气候条件、产业发展程度、人口密度状况以及对环境的需求程度等因素的差异,同样的污染物或相同的污染量在不同地区,其边际社会损害程度将有所不同,所以,不能在全国上下统一施行单一税率。最适合的环境税税率应是根据每一种污染物在各地污染程度的边际影响程度,设计差别税率。例如,日本政府按二氧化硫排放量把各市划分为A、B、C、D、E、F、G等7个区,再相应制定不同的税率标准。

2税率不能固定不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防治污染技术和方法的不断更新提高,环境治理的边际成本不断变化,所以,环境税税率的制定是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首先不能一开始就把税率定在庇古税税率水平上。对排污者征税,目的是节制其污染行为,使废弃物排放保持在自然界能容纳的限度内。如果税率定的太高,就有可能既抑制了社会生产活动,又导致了社会为“过分清洁”的环境付出过高的代价的现象。如果开始就把税率定在庇古税水平,就有可能增大企业改革的压力,影响社会稳定。考虑到这些情况,我国在建设环境税收体系时,税率应有一个由低到高逐渐变化的过程。这样才能达到我们既要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又要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完善现有税制,开征新税种

针对我国现行税制的不足,需要开征以环境保护为目标、各种税种相互配合和制约的环境保护体系。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调整现行的税制结构,提高与环境保护相关税收的比例;二是直接引入新的环境税。根据我国现行环境税制基本上缺位,税制设计中基本没有考虑到环境税收的现实,我国环境税收改革的主要工作就是要将环境税收思想贯彻到税制改革中去。其基本内容有:调整现行税种的环境要素比例,将现有的具有环境税收的基础的税种进行改造,使之更能符合环境税收目标的要求;开征新的环境税种,为环境工程筹集必要的资金等。

(三)加强税收部门与环境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分工

对于征收环境税在理论上有三种可能:一是由税务部门全权负责征收,这显然会增加税务部门的担子,增加其税务征管成本。二是由环保部门全权负责,因为它们懂得如何精确地计算排污量,但环保部门并非国家征税机关,由环保部门来征税似乎缺乏法律依据。三是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互配合,对环境税进行征收,这样做有利于发挥两个部门各自的优势。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环保部门更加注重环境效果而税务部门更加注重税收收入的提高。所以我们应该注重对环境税征管的分工管理,改变我国环保部门依赖于环境税费的现状,做到专款专用。环境税具有专项税收性质,只能用于环境保护。作为国家专项税收,环境税原则上应当由税务机关征收,但考虑到其科学技术性等特点,由税务部门委托环保部门代为征收是必要的、可行的。

我国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制度还很不完善,需要在经济发展中逐步完善,考虑在现行税制中增加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税目,合理地確定相关税率,并在适当时候开征新的环境税。对于“费改税”问题,不能盲目实施,应该考虑到排污费还有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该在原来的排污费的基础上开征新的环境税,税费结合,充分发挥其作用,以达到真正有效的保护环境的目的。我国的环境税收改革并不是朝夕能够完成的,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逐步在我国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系统的、全面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

[责任编辑冯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