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合同收入确认的思考

2008-11-13 01:49
总裁 2008年7期
关键词:收入确认施工企业

刘 浩

摘 要:建造合同是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筑施工企业建造的产品建设周期长,建造体积大,造价高,一般先有买主后有标的物,为不可取消的合同。由于建造合同所涉及的资产的建设期很多是跨几个会计期间,由于对外提供信息的需要,施工企业必须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合同收入和费用进行确认,以正确反映本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合同进度及本期业绩的有用信息。

关键词: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确认

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15号——建造合同》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颁布的准则对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量进行了规范。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收入因施工企业对合同结果的估计不同而有不同的确认方法。具体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第二种情形: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操作起来简便,合同收入与达到完工进度而发生的合同成本相配比,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能正确地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因而在建筑施工企业应用比较广泛。然而,这种方法,只有在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才能运用,而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无法同时满足此四条件的情形,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合同的结果无法可靠地确定,在这种情形下,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1 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地确定的原因

(1)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施工技术难度大,工程设计变更频繁,实际工程量发生了变化,造成合同总收入无法确定,预计的总成本不能及时可靠计量。

工程项目的地质条件千差万别,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往往根据地质的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设计变更,在有些情况下,工程数量的变化也相当大,超出了合同范围,施工企业边施工边进行签证,以获得经济补偿,这些变更和索赔会增加合同总收入。但是合同中一般对变更和索赔控制非常严格,必须要经过相当复杂的程序,经现场监理、建设方代表或设计院签字,双方对收入的确认存在很大的差异,建设方与施工单位反复多次协商达成协议,收入的确认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施工企业没有及时按合同对工程总价进行合理预计,造成工程合同总收入无法及时、可靠地计量。另外,一些项目施工图纸滞后,无法编制施工图预算,合同预计总成本没有及时进行修正,而工程完工进度是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的,实际发生的成本和预计总成本不是在同一口径下测算的,当期合同收入也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来计算。

(2)一些建设方的信誉低、实力差,经营管理混乱或发生了财务危机,严重影响了与建造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一些项目因建设方的各种原因而陷入停工,施工企业发生的很多损失得不到补偿,还有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建设方以种种借口拖欠工程款,数额较大,且时间长,这些都导致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不能及时地流入企业,坏账的可能性增大。即使执行了完工百分比法,将来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现时核算的经济利益仍会存在较大的差异。

(3)施工企业本身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实际已发生的工程成本无法及时可靠地计算,未完工尚需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地预计,无法按完工百分比来确定工程完工进度。

施工企业合同成本核算基础工作不到位,没有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制度,没有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成本核算不完整,一些已完工项目发生的成本没有及时地归集,如分包工程已完成,工程款已收到,但分包成本未按分包合同进行结算归集;材料已购入并耗用,但因材料领用单据没有入账,实际成本虽已发生,而财务却没有入账;一些材料虽已领出库,但在现场并未使用,这些导致实际发生的成本不真实。对本期未完工程量没有统计,对尚需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地预计,预计总成本只能按最初的估计,而无法可靠地计量,因此不能按完工百分比确定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

2 建造合同不能可靠估计时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方法

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人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例:某建筑公司与建设方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800万元的建造合同。第一年末累计实际发生工程成本1400万元,当年施工企业与建设方结算值为1500万元,不存在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款,双方均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合同预计总收入不能可靠地估计,对尚需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地估计,施工企业在年末时对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无法可靠确定。在本例中,该公司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由于建设方能够履行合同,当年发生的成本均能收回,所以公司可将当年发生的成本金额1400万元同时确认为当年的收入和费用,当年不确认利润,而不应确认1500万元收入同时确认1400万元成本。财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14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400万元;借:应收账款1500万元,贷:工程结算1500万元。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例:某建筑公司与建设方签订了一项金额为800万元的总价包干合同。因主要材料价格上涨,第一年末累计实际发生工程成本600万元,当年施工企业与建设方结算值为500万元,不存在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款,预计其它款项无法收回,对尚需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地估计。本例中,对尚需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地估计,不能应用完工百分比来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由于建设方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能收回合同收入500万元,其它合同成本不能收回,应在当期全部确认为费用。财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6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贷:工程施工——毛利100万元。

3 加强建筑企业执行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的措施

(1)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使实际发生的成本准确地计算,尚需发生的成本可靠地预计。

(2)对于为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及时、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对于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必须进行科学、合理地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3)应根据实施建造合同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准确、及时地登记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和实际已收取的工程价款,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准确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4)必须以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图为依据,按合同计价的规定,对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进行及时的修正,使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更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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