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产业需求 完善采购法规

2008-11-26 10:42
WTO经济导刊 2008年11期
关键词:欧委会缔约国成员国

张 艳

欧盟是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缔约方,其主要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比较完备,在GPA框架下总体收益良好。深入了解和客观借鉴欧盟加入、履行GPA的做法,对于今后我国加入GPA的工作会有一些启示。

欧盟政府采购的制度安排

欧盟政府采购金额庞大

2007年欧盟政府采购规模约为17000亿欧元左右。分成四大类型:第一类,成员国中央政府加上欧盟机构的政府采购,其规模每年约为3000亿欧元;第二类,成员国地方政府(省、州、市等)的政府采购,其规模每年在1万亿欧元左右;第三类,公共服务领域(如水、电、天然气、公交等)的政府采购,其规模约为3000亿欧元左右;第四类,所谓的“公私伙伴”项目(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是指私人企业投资公共产品(如高速公路、污水处理等)、政府给予特许经营权的BOT项目,这种类型的政府采购规模为650亿欧元。

欧盟部分开放了政府采购领域

上述金额中,属于GPA范畴、为欧盟承诺向其他GPA签约成员开放的政府采购金额约有3000亿欧元,占总量的近20%;其中,在中央政府采购金额为250至500亿欧元,省、州地方政府采购金额为l000至2000亿欧元,公共领域采购金额约250至500亿欧元,而第四种类型(BOT项目)的政府采购则完全不对GPA成员开放。

欧盟加入GPA谈判时的安排

欧方加入GPA谈判设立了一个专门的谈判协调委员会,主要是由欧委会内部市场总司、贸易总司和欧共体驻世贸组代表团组成,同时邀请来自成员国财政部的代表参与,该委员会经常开会讨论、协调欧方的谈判立场。该委员会负责提出对外谈判的方案,报委员会全会(COLLEGE,由25名委员组成,每周三开会,系欧委会最高决策机构)审批,委员会全会批准后报部长理事会审批,实际上主要是由部长理事会下属的133委员会审批。理事会批准后就算完成了内部审批程序,可以对外出价了。日常具体谈判工作主要由欧盟驻世贸组织代表进行。欧盟是GPA的缔约国,其与各缔约国之间的谈判耗时3至4年。

欧盟加入GPA后的安排

作为GPA的缔约国,包括欧盟机构和成员国的政府采购都必须遵守GPA有关透明度、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等主要原则。具体到欧盟机构,其每个具有独立财权的单位在涉及到政府采购项目时,都要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其成员来自该单位相关部门、负责财政预算的欧委会预算总司、负责GPA政策方面的内部市场总司以及负责具体采购执行的欧委会相关后勤部门。该政府采购项目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该单位负责人批准。如果该项目金额达到进行公开招标的标准,该项目有关材料将会自动发送到欧盟专门的招标网站;如果该项目是属于受GPA纪律约束的项目,在网站公布时还将被专门标示为GPA项目,则所有GPA成员国企业均可参与投标。成员国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各国情况各不相同。大部分国家是由财政部负责管理政府采购事务,有的成员国则成立了专门机构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管理。

欧盟对GPA的态度积极

欧盟认为加入GPA后最明显的好处是通过全球招标,增强了供应商的竞争,可以获得质优价廉的产品或服务。据欧方统计,加入GPA后欧盟政府采购的成本平均下降了15%左右。另一方面,市场开放是双向的,在开放自己市场的同时,也获得了进入其他缔约国市场的机会。当然,在开放市场的过程中,GPA不可避免的会带来过度竞争、国家安全、环保标准、社会标准、劳工标准等方面的问题。目前GPA已具有比较完备的争端解决机制。以欧盟本身为例,如果某投标企业认为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反GPA规定或其他舞弊做假等违法行为,该企业可向欧委会内部市场总司或成员国主管机构提起申诉,也可向欧洲法院或成员国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旦收到申诉请求,相关项目的执行将被暂时中止,直到欧委会查明真相或法院做出判决后才能继续执行。另外,欧盟还是GPA新一轮(GPA3)谈判的主要推动者。其主要关注是在GPA3谈判中加入对新兴发展中国家采取特殊待遇的条款,以吸引更多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加入GPA。

对我国加入GPA谈判的几点启示

从经济全球化视角客观看待GPA,我国加入GPA是大势所趋。

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特殊的消费市场,欧盟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都希望通过政府采购来保护和扶持本国的经济和企业发展,不愿意过多地对外开放。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深入,欧盟开始认识到,通过GPA对政府采购市场实行逐步开放并引入竞争机制,将使其在提高公共财政效率、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开拓国际市场、预防腐败等方面受益非浅。欧盟等缔约国履行GPA的实际效果,也促成了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已是必然趋势。中国政府已于2007年12月28日向WTO秘书处提交了加入GPA申请和初步出价清单,正式启动加入GPA谈判,并于2008年初派代表团赴日内瓦与GPA成员开展了首轮谈判。

从我国对外贸易与投资的战略转型角度看待GPA,加入GPA谈判必须充分权衡产业界的发展需求。

当前,我国传统对外贸易发展方式遇到了巨大挑战,通过简单加工、贴牌然后进入廉价超市的方式难以持续发展,必须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型。国外政府采购市场不仅份额大,更重要的是有较强的示范性,一旦进入政府采购清单,将会增加市场对企业的认可度,这是无形的信誉资产。因此,在谈判进程中,要深入调研,掌握产业的竞争力情况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的实际需求,充分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权衡利弊,综合制定、评估谈判方案。

另外,GPA现有成员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对此我们也要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实际,争取获得更加有利于我们的条件。

从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市场体系看待GPA,必须加强国内公共财政制度建设。

欧盟宣称自己在政府采购政策上是“一个市场”,并且从这一政策中受益匪浅,因此,建立自身的统一、开放、公平政府采购制度是欧盟的重要经验。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在整个国内市场中占有非常大的市场份额。据初步统计,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2500亿元以上,占当年财政支出的7%,比上年同期增长17%。我们应当在现有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和学习,结合国际惯例来考虑,对有关技术性条款,重点强调可操作性,做出具体规定,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与国际通行的“标准法”接轨,迅速建立起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及配套措施。

(作者单位: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

新闻链接:

《政府采购协议》是WTO的一项诸边协议,目标是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政府采购协议》由WTO成员自愿签署,目前有美国、欧盟等13个成员方,共4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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