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强法制建设

2009-01-06 10:14龚翠芬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关键词:执法权法制建设科学发展观

龚翠芬

摘要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因而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科学理论依据。我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我国的立法建设、执法建设和司法审判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不断前进。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法制建设 执法权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20-02

“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①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法治,就是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和保障正义与利益、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人权与自律、生存与发展等之间的平衡,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要求”。②可见,科学发展观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理论指针,也是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理论依据。在新的时代下,我们应当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

一、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法制建设的科学理论

(一)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

科学发展观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思想原动力,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有关社会发展论述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是经过实践检验且经过科学总结的有关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思想升华。科学发展观不仅仅是一种观念,一种理论,而是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深入总结了我国社会的发展实践,并在充分借鉴国外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要求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因此,它本身是科学的发展观。实践证明,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科学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也必将科学指导我国的法制建设。

(二)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政法工作的重要精神

对于我国的政法工作,党中央一直以来予以高度关注和热切关怀。继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后,胡锦涛总书记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进一步实现了政法工作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和高度一致。实际上,理论与实践无不表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政法战线各级人员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自觉学习党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各种理论和思想,坚持法制建设中的科学发展观,始终把政法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确保政法工作沿着科学的道路健康发展。

(三)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是社会科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世界各民主法治国家的法律发达史表明,法学研究对法律制度科学发展提供了绵绵不断的智力支持。因此,我们就应当在法学研究中自觉地运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法学研究工作。一方面,法学研究是对法律科学发展内在规律的探讨,它本身迫切需要社会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另一方面,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法学研究工作,也是坚持党对法学研究事业的领导、坚持法学研究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思想路线必然要求和根本保障。

(四)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法律实践的重要思想

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的学科。但是,法律实践又不仅仅是对法律本身的实践。作为社会科学的分支,法律支配着法律实践,但法律本身又受社会科学发展规律的支配。可见,法律实践作为法律科学的实际应用,也应当接受社会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从而,科学发展观也是指导法律实践的重要思想。实际上,科学发展观中关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统筹兼顾”等价值观的确立,对法律实践具有根本性的规制,是法律实践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律。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我国法制建设

科学发展观认为,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且要求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实质上就是科学发展观中人本主义思想对我国法制建设提出的总体要求。我们就应当按照这种高瞻远瞩式的战略安排在具体的立法、执法与司法工作中予以落实,切实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我国的立法工作

立法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人为本是立法工作的生命线。“法治的人文关怀的实质在于对个人人格、价值与尊严的肯定与保障。”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社会主义的主人,社会主义的法律就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符合人民的利益追求。这就要求我国应当以人本主义为原则,加快人权立法的步伐,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国各个法律领域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同时,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坚持从人民利益出发,反映人民的心声,并且立法最终要以人民利益为归宿点。直言之,就是要求立法尊重人格、合乎人性、讲究人道、保障人权,并最终建构起源于人、行于人、评于人和服务于人的理论体系。④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规范我国的执法工作

针对目前我国执法工作的整体情况来看,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求规范我国各行政主体之执法权和执法工作。长期以来,我国政法工作中社会反映最强烈的往往出在执法环节。这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在分配执法权时留下了法律漏洞、权限交叉地带或是模糊不清的地带,导致执法中执法主体夺权、推诿、扯皮现象的出现;二是执法机关人员素质不高,导致观念落后,执法水平较低,效率不高;三是部分执法人员以权徇私,谋取个人利益。对此,我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加强行政立法的同时,不断加强对执法工作的层级监督,以依法行政为观念引领,建设服务型政府,促使行政执法从重“管”到服务,实现执法理念的彻底转变。同时不断完善行政组织体系和行政程序,建立上级领导有力,督促有方,监督有责的行政责权分明的组织领导体系;并从行政程序上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者分离开来,实现职能分离制度。最后,大力加强执法队伍的人员素质建设,提高组织保障工作水平,提高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这样,从观念、组织、人员到待遇,内外兼济,多管齐下,多层次,多角度的来解决这一难题,促使执法机关执法为民,文明执法,坚决杜绝行政权“寻租”现象的出现。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指导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

司法审判工作是政法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依照世界上司法最终原则,司法审判是法律工作的结束点,因此司法审判担负着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工作角色。这就要求我国有一个公平、正义、高效的司法审判系统。然而,从目前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的实际效用来看,还与人民的期望存在一定的距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用科学发展的眼光来不断推动我国司法审判工作不断发展。参照世界各国之经验,结合现有之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加大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决司法体制中长期存在的法官身份保障、经费保障、法院内部非行政化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既能引进先进的司法体制,又能适合中国的国情,并逐渐解决现存的一些问题。”⑤

注释:

①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12.

②韩杼滨.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繁荣法学研究,全面推进法制建设.中国法学.2006(1).4.

③姚建宗.法治的人文关怀.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3).7.

④张薇薇.论科学发展观在立法制度创新中的体现.湖北社会科学.2007(8).142.

⑤王立民.科学发展观与司法体制改革.政治与法律.200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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