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学生宿舍火灾事故的法律解析

2009-01-06 10:14李东华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关键词:法律关系火灾

李东华

摘要上海商学院学生宿舍火灾是个事故,可以从多角度评说。但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我们更应该明确它的法律事实性质,明确由此引起的各种法律关系。通过解析,我们也从中找到了防范高校学生宿舍火灾的治理途径。

关键词火灾 住宿合同 法律关系 安全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72-03

一、上海商学院学生宿舍火灾事故发生之后的评说

中新网2008年11月14日电,11月14日6时13分许,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271号上海商学院宿舍楼602室发生火灾。4名女生从6楼跳下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国内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国内高校和教育管理部门极大关注。

综合各媒体信息,对上海商学院学生宿舍火灾事故的评说和实际行动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安全教育缺失,应急补

学校不重视安全教育,缺乏对学生的逃生训练,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学生在火灾发生时没有正确应对,被认为是造成4名女生死亡的主要要因。事后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开展消防安全专题教育,通过出黑板报、补足灭火器和开展消防演习等活动,补上安全教育课程,提高学生应对火灾等安全事故的技能。

(二)安全设施落后、缺失,应完善

该宿舍楼配备的灭火器过期,缺少逃生通道。灭火器和逃生通道是宿舍安全内容的一部分,有效的安全硬件设施是在事故发生时获得救助的重要保障,应补建或完善。

(三)学生使用“热得快”,近乎玩火,应予以制止

此次火灾的起火原因是学生疏于对使用中“热得快”的管理,有人认为这是学生对自己生命安全的危险行为,学校和社会应该对此予以制止。但也有人反问:为什么学生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进而指出学校在热水的服务上出现瑕疵,应予以改正。此次事件后,有很多高校调整了提供热水的时间,对学校超市的“热得快”商品采取了下架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方面的矛盾。

(四)学校缺乏对学生的监管,应加强

学校对学生有监管职责,“热得快”是明令禁止在宿舍使用的电器,而学生们却普遍在使用,正因为学校缺乏监管,才导致了这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在此次事故后,各高校重申纪律,并对违章电器使用情况加强了监管和收缴力度。

以上评说和做法都正确,且每次高校火灾事故发生后,都会重申。但这并没有制止住高校宿舍火灾事故的频发。就在2008年12月7日,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锁金村校区女生宿舍801房间失火,金陵科技学院一间男生宿舍发生火灾;两天后的12月9日,苏州大学相门后庄一男生公寓阳台起火,所幸这几期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因此,我们还有必要对该事件做更深层次的思考。

二、上海商学院学生宿舍火灾事故的法律分析

据新华社上海11月14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市公安局14日下午对外发布消息称,当日早上致4名女大学生死亡的上海商学院学生宿舍火灾事故初步判断原因为寝室里使用“热得快”引发电器故障并将周围可燃物引燃所致。此次火灾导致4名女生跳楼死亡,宿舍内的学校财产和学生财产烧毁。

(一)上海市公安局制作并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行为的性质

对此存在争议,两种观点:1.属鉴定结论,理由:一、火灾原因认定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属鉴定性质;二、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2000年3月20日公复字〔2000〕3号)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2.属行政确认行为,理由:火灾原因认定权是公安消防机关依据《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获得的行政职权,依此制作并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是具体影响行政管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公安消防机关依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行政管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并予以宣告的行为,是学术上认为的行政确认行为。

本文无意明确火灾原因认定书的法律性质,无论是鉴定结论还是行政确认,在相关当事人对此无异议的前提下,它都可以被认定为此次火灾事故引发的一系列法律关系中的因果关系中的因。

(二)此次火灾事故引发或显现的一系列法律关系

除公安消防机关实施救火、火灾原因认定和责任认定等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外,此次火灾事故还引发或显现了其他一些法律关系。

1.“热得快”主人或使用人对“热得快”疏于管理引发的侵权法律关系

火灾原因认定书表明,火灾系寝室里使用“热得快”引发电器故障并将可燃物引燃所致。“热得快”主人或使用人对使用中的“热得快”有谨慎管理义务,对该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视为加害行为,财物的烧毁和人员的伤亡为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过失,构成一般侵权行为。

这组关系有两个疑问:一、“热得快”的主人或使用人是谁?该宿舍有四人跳楼死亡,还有两人因打水施救而逃生,如果追问不难得出;二、宿舍四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跳楼致死,而火灾并不必然造成她们的死亡,死亡后果是否属于“热得快”疏于管理行为导致的损失事实?依据不同的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会有不同的结论,依据必然因果关系说,“热得快”疏于管理行为引发的火灾并不必然导致这四名学生跳楼,因此跳楼致死的后果不应属于该行为的损害事实;如果依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火灾可能引发跳楼致死的结果,而事实上此次火灾也导致了四名学生的死亡结果,应属于该行为的损害事实。法学界和司法界多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2.“热得快”产品缺陷引发的产品责任关系

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适用对本案的分析。“热得快”学名热水器,是一种由加热螺圈、电源线两个构建组成的加热水电器。依照其工作原理和特征,“热得快”属于液体加热器,列在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中。本案中的“热得快”是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注明3C认证标志,可以通过调查明确,如果获得认证属于合格产品,如果没有获得则属不合格产品。如果属于合格产品,它因设计缺陷,构成产品责任。如果属于不合格产品,即因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在制造缺陷,构成产品责任。

因此,“热得快”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对此次火灾发生的损失承担连带产品侵权责任。

但“热得快”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进行抗辩。据上海市消防局火调处处长谈讯介绍,此次火灾发生的具体原因是:火灾发生前一天晚上使用“热得快”烧水,熄灯断电后,有人在没拔掉插头的情况下把“热得快”从热暖瓶拿出,放在床铺上,早晨6点恢复供电后,“热得快”通电引燃了周围可燃物并迅速烧至其他区域。

3.上海商学院因提供住宿、教育服务产生的合同责任

上海商学院提供宿舍给学生有偿使用,构成以上海商学院和学生为主体、以住宿行为为客体,以管理权利义务、住宿权利、住宿规则等为内容的服务合同关系。

(1)教育合同与住宿合同的可独立性。学生与学校因学生到学校报到注册,形成一组法律关系,其核心内容是教育服务,但实践中也附随有住宿服务、医疗服务等内容。教育服务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还是一种行政合同关系,存在争论,本文无意去明确。但住宿服务,因学生有住宿与不住宿、住何种标准宿舍的选择权而具有独立性。

(2)住宿合同的民事合同性质。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徐显明教授认为有三种,一为宪法权关系,二为行政权关系,三为民事权关系。对住宿服务,除教育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外,没有其它行政规范。“美国的合同论认为,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有合同性质,高校与学生签署的合同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都可以成为界定彼此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准合同文件”。《上海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和上海商学院《关于加强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两个文件属于住宿合同内容,包括住宿退宿规则、学生住宿行为规则和部分管理制度。

但《上海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中学生违反规则将获得行政处分和与学生评优、评奖学金等挂钩的规定,该如何认定?首先,高校管理制度无权剥夺学生部分权利能力。学生评优和评奖学金,是宪法赋予的受教育权衍生内容,即使可以被剥夺,剥夺规则也应该出自法律,而非学校制定的制度,故此规则无效。其次,虽然教育部规章要求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但因教育部规章无授权立法效力,此非授权立法。所以《上海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等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只能是民事合同内容。

(3)住宿合同的主体、客体。主体:学生与宿舍及服务提供方。后者有两种情形,一、学校提供,学校后勤的宿管科管理或专门成立的“后勤服务公司”管理,但“后勤服务公司”仍是学校一个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二、宿舍是其他人的房产,由学校承租后提供学生住宿,管理同上。因此住宿合同的住宿服务提供方都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学校。客体是住宿服务、住宿行为,一方面是学校提供住宿服务,一方面是学生住宿行为。由于住宿合同对教育合同的一定依附性,宿舍还承担一定的教育服务场所角色。

(4)住宿合同的内容。住宿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其调整规范适用《合同法》第124条。其合同内容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学生与学校签订的住宿协议,该协议内容还包括一系列有效的住宿管理制度;二是合同法规范的合同权利义务。

《上海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将学生公寓定为为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培养教育的重要阵地。它们表明: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申请住宿规则和退宿规则;住宿服务内容——供电、安全保卫、保洁、保修;学生住宿行为规范——日常生活行为规范、用电规范和违反规范的罚则,罚则规范包括对财务毁损后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反行为规范后的校纪处分、行政处分。

依据《合同法》第124条无名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住宿合同可参照租赁合同规则。上海商学院作为“出租人”承担的义务有:将宿舍交付学生,并在住宿期间保持宿舍符合学习、生活和休息用途;维修宿舍及其生活设施;宿舍及其生活设施的品质和权利瑕疵担保。学生作为“承租人”承担的义务有:按约定使用宿舍及其生活设施;妥善保管宿舍及其生活设施;支付住宿费。

(5)学生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上海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为保证学生公寓用电安全,学生公寓严禁带入和使用容易引发事故的电炉、电吹风、直板夹、电热毯、电热棒、电热杯、电热锅以及其他带来安全隐患的电器。它作为有效的合同内容,学生应该履行。此次火灾系学生使用属于电热棒的“热得快”引起,导致宿舍设施毁损、学生伤亡,是对“按照约定使用宿舍及其生活设施”义务的违反,此次火灾中“热得快”的使用人应向学校承担违约责任。

(6)上海商学院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上海商学院的住宿合同义务要求:提供符合约定用途品质要求的宿舍及其服务。但品质要求法律没有具体明确,双方协议也没有提及,但并不意味宿舍没有具体的品质要求。

宿舍除提供必备的生活设施外,安全是它最基本的品质要求。安全一般指免于危险,没有恐惧的状态。第一,《消防法》第16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等等。此次火灾中,学生宿舍楼道内的灭火器已失效,学生不具备灭火和逃生常识,上海商学院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学生宿舍火灾是可以预见的风险,学校应有预防和降低这种风险损失的设施或措施。上海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和日常对“热得快”等电器使用情况的检查,表明它已预见该风险,也已采取措施防范,但火灾发生造成的损失已超过可接受范围,而且学生依旧普遍使用“热得快”等电器产品,表明已有安全防范措施有瑕疵。假设如果宿舍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器有效、学生又经过灭火及逃生演练,四名学生或许不会死亡。

住宿合同提供的还有服务,它的品质应符合住宿需要。上海商学院至少有两个方面的服务瑕疵:一、供电服务有瑕疵,《上海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只明确了熄灯时间(实指断电时间),没有明确送电时间,虽然事实上他们与学生明确有相对固定送电时间,但从严格的合同文本制作来说,它规范不明,学生没有预期。二、生活服务有瑕疵,依据《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第3.3.8条“宿舍内设公用厨房时,其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无集中供应开水时,宿舍内应设烧水间。公用厨房和烧水间应有排烟气设施”。它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可的标准,是宿舍提供方应遵守的规则。虽然此条非强制性规范,但隐含了“宿舍提供方应在24小时里提供开水服务”的要求,而上海商学院宿舍没有提供此项服务。与之临近的上海交通大学对学生的住宿服务则包含了在宿舍提供24小时的开水炉服务。

上海商学院在住宿合同中的服务瑕疵和宿舍品质瑕疵,是造成此次火灾事故的原因,因此上海商学院应对受害学生承担违约合同责任。

上海商学院和引起此次火灾“热得快”的使用学生之间,都有过错,应互相承担各自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上海商学院和其他受害学生之间,过错方在上海商学院,应向这些受害学生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上海商学院和受害学生代理人也可以选择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

4.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失职责任

依据《认证认可管理条例》第67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热得快”属于我国需要强制认证产品范围。

现在市场上的“热得快”有很大一部分没有获得认证,上海质量技术监督网新闻热讯报道: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2009年3月15日在一家日用百货店查到的“热得快”200个不合格;南方网2009年2月18日报道:广东质监局在近日对加热器抽检中发现7批次"热得快"不合格;新浪网2008年11月25日报道国家家用电器质检中心在北京市场随机购买“热得快”进行检测,结果所有产品均不合格,由此可见不合格“热得快”充斥市场。

但作为对产品质量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却没有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当属行政监管失职。

三、防范学生宿舍火灾事故的法律治理

上海商学院学生宿舍火灾事故的法律分析表明:尽管火灾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原因是多方面的,仍能依据现有法律规范明确各关系方的法律责任。但更应该找到防范学生宿舍火灾事故的治理途径,各方关系人都依法作为或不作为是最为简单、最为有效的治理方案。

第一,学校按照“提供符合约定用途品质要求的宿舍及其服务”义务要求作为。学校在住宿合同关系中与学生法律地位平等,应提供安全设施、良好服务,而非简单管束。

第二,学生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义务要求作为或不作为。一旦违反,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住宿合同外涉及的其他利益损失。

第三,“热得快”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提供产品和服务。一旦违反,要严格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四,政府监管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积极行政。一旦违反,相关利益方有权追究其行政不作为责任,行政机关内部应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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