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重量

2009-01-20 02:30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1期
关键词:生命价值死刑

张 亮

摘要 作为生命极刑,死刑是一个长久以来困扰我们的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课题。死刑在中国当何去何从?本文立足生命价值视角,试图在回顾西方有关死刑论争和梳理我国现行死刑立法的基础上,探讨死刑在中国的走向,从理论、权力、道义、逻辑、社会等五大方面论证了死刑保留之必要,着重提出死刑的适用保留,即在死刑适用上施以严格限制,并佐以刑罚制度配套改革。关于死刑的思考概源于对生命价值的思考,对死刑走向的叩问标志生命价值意识的觉醒,一个尊重、敬畏、信仰生命最高价值的社会,始终是我们共同的期待。

关键词 死刑 刑罚制度 生命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24-02

死亡,一个神秘而深刻的命题。自有生命以来,作为其相对意义的死亡及致人死亡状态的死刑便以沉重的姿态进入人类的思考领域。董伟、杜培武等“诸案”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精英与民众关于“枪下留人”和“法下留人”①的激烈讨论。死刑在中国何去何从?

一、回首西方死刑存废论争:以世纪论争为基础之思辨铺垫

贝卡利亚首次提出废除死刑理念引发死刑存废论争,论争双方几乎穷尽论据却僵持无果:

去死刑阵营主要论据:死刑不具有强大威慑力;公权不能剥夺个体生命;死刑彻底剥夺罪犯改过自新机会;死刑不可逆;死刑侵犯人权并违宪。

留死刑阵营主要论据:死刑具潜在威慑力,一般预防作用良好;罪犯必须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对穷凶极恶之徒适用死刑不违背刑罚教育功能。

论争双方各持己见分别强化了一个论题的利弊两面。这实为主体需要和社会需要间的价值权衡问题,不同国家或个人回答的差异缘于由该国国情和该个人的生活成长背景决定的其价值选择上的差异。关于中国死刑走向的探讨须以对我国死刑立法的认识为基础。

二、反观我国死刑立法现状:以法律规定为进路之粗略梳理

(一)总则

将死刑适用对象限定为罪行极其严重②的犯罪分子,排除了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和审判时系怀孕妇女两种特殊主体的死刑适用,虽未明确规定心神耗弱者和聋哑人不适用死刑,但第18、19条暗含了该项排除。

(二)分则

1.死刑罪名多。68个罪名设置了死刑,几乎占所有罪名的1/7。

2.死刑罪名覆盖面广,涵盖除第九章外诸章。③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44种,占全部死刑罪名的64.7%。④

3.劫持航空器、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贪污和受贿设置绝对死刑,其他多为选择性量刑。

4.虽在个罪适用死刑上从数额、结果等角度对总则“罪行极其严重”进行量化,但仍有大量“情节特别严重”的模糊条件,各地适用死刑标准不一,死刑适用存在非理性空间。

因死刑设置和适用存在上述多而重的特点,我国刑法被诟病为死刑法典。

三、直面中国死刑何去何从:以现实情境为背景之艰难抉择

(一)保留死刑⑤

死刑是历史悠久的刑罚,⑥在当代中国依然有其存置基础:

1.理论基础即报应和功利。肇始于同态复仇的报应论历经等害到等价报应到该当论的嬗变,⑦以报应观念的朴素形态存于人心,有其合理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倘若杀人者可免受生命被对等剥夺的报应,则尊重杀人者生命的同时岂不亵渎了被杀者生命,生命平等岂不枉谈?

报应论着眼于对过去犯罪的惩罚和死刑适用准则,功利论则着眼于对未来犯罪的预防和死刑适用效果。功利主义极力强调的死刑威慑力招致去死刑者以杀人犯罪率与死刑适用率同步提高为据的抨击,这涉及威慑力实证研究。⑧我国并无资料证明死刑威慑效应。“在没有可靠的实证研究结论之前,所有的威慑效应也只能先从理论层面进行逻辑演绎。……如果承认在存在死刑的情况下,死刑的边际效益相对于无期徒刑来说为零,那么可以进一步推论,废除死刑后,作为最严厉刑罚的无期徒刑相对于有期徒刑而言,其边际效益也可能为零。因此,届时废除无期徒刑的主张也将是合理的。”⑨条件不成熟时妄谈废除死刑伴随着逻辑上导致整个刑罚制度崩溃的巨大风险。倘若作为生命极刑的死刑尚无威慑力,还有什么刑罚有威慑力?

2.权力基础即国家死刑权。通常理解中,杀人是个人的非法杀人,死刑是国家的合法杀人。去死刑者质疑国家死刑权正当性。对上述质疑的回应始于国家不追究被害者是否也放弃追究的思考。个人杀人激发被杀人血亲的报复本能,这种报复在没有国家的历史阶段通过私力救济得以实现且得到普遍的道德肯定,国家诞生后代替个人成为惩罚主体,死刑适用取代私力复仇。若国家因受上述质疑放弃死刑权则关闭了公力救济途径,削弱了个人对国家的合理期待;“社会将感觉到它对罪人没有获得充分的报复,同时也将以为刑罚的赦免将不足以阻止别人的仿效”,⑩当个人和社会的报应需求无法通过国家司法制度得以满足,便会主动借助私力复仇,社会将陷入混乱。

可见,只要承认国家存在,就须承认国家存置死刑的合理与正当,“那些谋杀他人的罪犯侵犯了别人的生命权,也就应当失去自己的生命权。”杀人者在剥夺他人生命权的一刻就将其生命权让渡予国家。倘若作为加害者与被害者之间仇恨的阻滞与缓冲的国家死刑权被取消,还有什么能够有效预防私力救济以致私刑泛滥,还有什么能够最大限度的在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同时避免加害人的生命同样不经任何法定程序的被剥夺?

3.道义基础即正义与秩序。“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杀人者杀人破坏正义,对其适用死刑是对其破坏的正义的恢复,使民众对其所生存之社会产生安全感和身份皈依。倘若杀人者不偿命,那被杀者的冤屈和社会正义将何以伸张和兑现?

“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豛杀人者杀人扰乱社会秩序,对其适用死刑是修复和维持社会秩序,避免社会因杀人犯罪陷入无序。倘若杀人者不偿命,潜在杀人者因获免死令无抵命顾忌,社会将如何避免陷入人人自危境地,秩序又将如何保障?

4.逻辑基础。死刑适用存在逻辑怪圈:人不能杀人是大前提,杀人者杀人违背大前提,此时我们陷入两难,若对杀人者适用死刑,则在目的上惩治了杀人行为维护了大前提权威,但对杀人者适用死刑手段本身却有悖大前提;若不对杀人者适用死刑,则在手段上维护了大前提,却因杀人者杀人未得对应惩治而在最终目的上破坏了大前提的绝对权威。这是手段与目的、过程与结果的矛盾。杀人者杀人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是对人不能杀人准则的挑衅和否定,杀杀人者正是对杀人者杀人的否定,以对杀人者生命不施以尊重的否定形式来达到对被杀者生命之尊重即运用了否定之否定式的思辨来达到最终肯定,可见保留死刑并非貌似的轻视生命而恰是尊重生命。包括死刑在内的所有刑罚都是害恶,但此害恶是必要之害恶,惟以此刑罚之恶方可防止犯罪之恶,以恶制恶是不得已之选。倘若公权不能因杀人者杀人而对其适用死刑,是否同样不能对侵财犯罪适用罚金,不能对侵犯自由者适用自由刑,于是刑罚是否有存在的意义和必要?

5.社会基础。去死刑阵营常提及世界潮流。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和历史文明发展所向,但废除死刑仅应出于关照生命崇高价值的初衷而非随大流的简单理由。

死刑走向与国情和社会发展阶段紧密相关。共产主义社会国家消亡社会大同,既无杀人越货之害,自无死刑存废之忧,不仅死刑,所有刑罚都将消亡,这自是最理想状态,却任重道远,我们依然在前进途中。“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设置和适用刑罚是同不乐观社会现实的较量和妥协。不论从社会治安和犯罪率状况抑或民众面对死刑态度上看,我国当前都不存在完全废除死刑条件。在到达更高社会发展阶段前,要理性面对现实而非超越历史阶段废除死刑,“死刑在文明过程的某一些阶段对社会是必需的。”

(二)死刑适用保留

保留死刑并非未来不废除死刑豠亦非现阶段对死刑不作任何限制。我国死刑设置之重反显生命之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公众产生非涉生命之犯罪亦可招致国家对罪犯生命的轻易剥夺及进而产生的生命轻贱不值得敬畏的严重误读。因此,死刑要保留,死刑适用更要有所保留,须切实限制死刑适用。

1.限制适用于与生命有涉之犯罪,即侵犯人身权犯罪中极少数严重暴力犯罪。此类犯罪完全无视他人生命价值,出于对生命平等之体恤应对其适用死刑。

2.取消与生命无涉之犯罪的死刑存置。与生命无涉之犯罪的范畴与通常所言之经济犯罪豣范畴不完全重合,重合范畴仅限纯粹经济犯罪。应废除纯粹经济犯罪死刑,该类犯罪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不能与生命价值相提并论,一旦以财产衡量生命,对生命的敬畏就被淡漠。

对无涉他人生命健康纯粹贪利型职务犯罪不适用死刑;对为谋一己私利漠视他人生命健康者尤其是对不特定主体生命健康状态持放任态度者适用死刑。进行上述区分旨在再次就生命价值提请足够注意警醒。处理前者应置生命价值于首位,民愤排遣有理由让位于生命价值,犯罪主体生命权(这是自然法属性的权利)不能因其职务身份而被某种偏激非理性民愤消解剥夺,否则不啻为另一种生命不平等。处理某些虽无涉他人生命却造成惊人经济损失的职务犯罪须谨慎,即使不适用死刑也应在取消进程中置于其他犯罪后,以避刑不上大夫之嫌,同时须佐以配套措施。

3.刑罚改革是题中之义和必然要求。死刑适用猛烈却短暂,死亡不过是物质的消亡,死者无任何情绪感知,而自由刑恰以其持续性在惩治罪犯上有着死刑没有的优势。我国无终身监禁制,无期徒刑又可因各种原因削减刑期,导致部分取消死刑后将面临刑罚层级阶梯过渡缓冲缺位,故须进行刑罚改革。“克服现有刑罚体系‘生刑过轻而死刑过重的结构性缺陷,在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或之前,大幅度加重生刑,设立终身监禁等长期监禁刑,以减少死刑的适用并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

4.此外尚须做以下努力:适用对象上排除老人、残障者和心神耗弱者;细化个罪死刑适用标准;只对既符合分则适用条件又符合总则“罪行极其严重”统领性要件的罪犯适用死刑尤其衡量后者须兼顾主客观方面考虑;选择性死刑在量刑上应尽量选择生刑仅当不足以满足罪刑相适方可退而求其次以死刑为最后选择。

四、结语:以生命价值为视角之死刑走向

保留死刑,系基于尊重生命较之于生命的平等价值;死刑保留适用即部分废除死刑、对死刑适用加以严格限制,系基于尊重生命较之于财产的更高价值;主张死刑之去或留,概源于对生命价值的思考和信仰。一切死刑问题皆须透过生命价值视角加以探讨解答,不以死刑之重削减生命之重。

死刑废除渐行渐近却非一蹴而就。死刑之争方兴未艾,在一切纷争尘埃落定之前,在面临死刑走向困惑之时,我们欣喜的发现即使抛开结果不论,对死刑走向的思索本身足以标志生命价值意识觉醒,这种觉醒在中国这个人口大国尤为可贵。生命平等崇高,任何人不得待之如草芥。笔者坚信,一个尊重生命、敬畏生命,把生命视为最高价值的社会始终是持有不同观点的死刑关注者们共同的期待。

注释:

①陈兴良.从“枪下留人”到“法下留人”——董伟死刑案引发的法理思考.中国刑事法.2003(1).

②这是适用死刑的一个关键性和统领性要件.

③死刑罪名在分则各章节的具体分布为危害国家安全罪7种、危害公共安全罪14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6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种、侵犯财产罪2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种、危害国防利益罪2种、贪污贿赂罪2种、军人违反职责罪12种.

④赵秉志.论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陈兴良,胡云腾主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4年度)第一卷:死刑问题研究(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72页.

⑤本文所提及之保留死刑均限定在与生命有涉之犯罪上,且多已产生致死的确定后果。另外,要强调的是笔者认为,即使在部分犯罪上废除了死刑,只要没有彻底废除死刑,就属于保留死刑.

⑥[德]布鲁诺·赖德尔.郭二民译.死刑的文化史.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1页.

⑦邱兴隆.从复仇到该当—报应刑的生命路程.http://www.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8478418.2.

⑧⑨周杰.死刑存废与公共抉择.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37247.

⑩⒄[英]梅因.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19页.

⑾[英]罗吉尔·胡德.刘仁文,周振杰译.死刑的全球考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导论,第12页.

⑿[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⒀[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⒁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7页.

⒂上官丕亮.废除死刑的宪法学思考.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0414.

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91-292页.

⒅在前文论述中,笔者已强调从应然的理想角度,死刑显然是要废除的,从实然的发展角度,在一定社会发展历史阶段死刑也是显然要废除的.

⒆我国刑法中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三类:(1)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2)侵财型犯罪;(3)贪利型犯罪,即所有(1)、(2)类以外的以占有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包括职务贪利型犯罪。

⒇兴良.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中外法学.2005(5).第528页.

(21)本文第二部分提到:刑法第18、19条仅仅是暗含了对精神病人和聋哑人的死刑适用排除,并未明确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尚未排除对老年人的死刑适用.

(22)王昕炜.论我国刑法的死刑适用条件.新疆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36).

(23)指刑法分则中类似“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死刑适用规定.

参考文献:

[1]高憬宏.和谐语境下的死刑适用.人民司法.2008(5).

[2]张德天.论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废除.魅力中国.2009(1).

[3]肖雄.中国语境下民意与死刑适用的互动.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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