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法律解释

2009-01-20 02:30罗士京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1期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治社会实体法

吴 晨 罗士京

摘要 法律解释具有联接书本法律和现实法律的作用,在我国这样一个实体法的国度,法律解释一直担负着重要的使命。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进一步了解清楚法律解释的概念、分类、在现实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有助于把握我国的法制现状,从而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稳步前进。

关键词 法律解释 实体法 法治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83-01

律解释,是一定的解释主体(如立法部门、执法部门)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现行的法律的含义及其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内涵、外延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法律解释的目的是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准确的把握立法的原意,保证法律的正确施行。由于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无论立法者如何字句斟酌,思虑周全,都无法避免在文义和语境上产生异意,因此,法律解释是伴随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

就目前国内学界、司法界的理论和实践来看,通常我国的法律解释分类为官方解释和民间解释。官方解释也称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它是由国家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现行法律的作出的解释,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官方解释根据作出解释的机关不同,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民间解释也称做非正式解释、非法定解释、无权解释,是指法律在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对现行法律的解释,民间解释又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十分重视法律解释尤其是官方解释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早在1949年9月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就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有权指定并解释国家法律;随后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都就宪法和法律的解释作出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在1955年和1981年两次就法律解释问题作出专门决议,就法律解释的对象、主体、内容、权限划分和争议解决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确立了中国法律解释的重要地位,也使得法律解释成为新中国重要的法律渊源。

法律解释的意义或必要性,大致有这样几点:其一,法律规范是抽象、概括和有限的规定,需要通过法律解释这座桥梁才能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其二,法律规定本身存在模糊、自相矛盾和缺漏等情况,可通过法律解释这一手段加以修正;其三,法律不能朝令夕改,而社会生活和人的认识又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因此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既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使法律适应各种新的变化;其四,中国地域辽阔,人口、民族众多,地区差异很大,因而在法律的普遍规定与特殊调整之间矛盾尤为突出,这使得法律解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总之,法律解释既是实施法律的一个前提,也是发展法律的一个方式;或者说,法律解释的意义在于具体确定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填补法律漏洞以及对不明确法律规定和一般条款进行价值补充。

中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具体是根据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第19次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建立的。该决议对法律解释的主体、权限划分、内容等问题作出了以下四项原则性的规定:1.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规定;2.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解释如有原则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4.凡属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从上述决议和1982年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看,当代中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体地位不仅表现在它负责解释中国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即宪法和法律,而且还表现在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如出现解释上的原则分歧,要报请它解释或决定。“分工配合”具体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配合,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省级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配合。换言之,中央国家机关解释的对象是宪法和法律,省级地方国家机关解释的对象是地方性法规;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解释任务是对法律和法规的条文本身“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解释任务则是解决法律和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

中国的法律解释自成一体,具有自己的特色。中国社会法治建设尚未达到健全的今天,法律解释成为弥补缺陷的一种重要手段,势必将存在并影响我国的法制建设,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2]郭华成.法律解释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周旺生.中国现代法律解释制度研究.现代法学.2003(2).

[4]丁戊.法律解释体系研究.法学.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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