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侵权抗辩关键词的应用

2009-01-20 02:30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1期
关键词:事由知情权新闻媒体

梁 子

摘要 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新闻媒体报道社会生活的范围不断扩展,深度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新闻侵权事件屡见不鲜。近年来,司法机关在在审理新闻侵权案件过程中,总结出一些新闻侵权抗辩的诉讼理由,本文称之为新闻侵权抗辩关键词,这些抗辩词是平衡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的重要载体。如何运用这些抗辩关键词,是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面临的一项难题。本文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新闻侵权案件以及当前社会发展实际,对如何定位和运用这些抗辩词进行了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 新闻侵权 抗辩关键词 应用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87-01

近年来,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十分迅速。新闻媒体充分行使监督职能,对社会生活的报道范围不断扩大,报道层次逐步深入,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但是新闻报道所带来的新闻侵权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递增。妥善处理这些侵权纠纷,不但有利于我国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对我国人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影响深远。

一、新闻侵权的具体含义

在我国,新闻侵权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司法机关所谓的新闻侵权行为认定主要通过《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名誉权的若干司法解释来进行。一般认为,新闻侵权是因为新闻报道过程中的失实内容所带来的侵害公民个人人身权、隐私权以及名誉权等行为。由于新闻侵权案件大都围绕侵害个人名誉权等公民民事权利,并且附带一系列民事行为,因此新闻侵权案件是我国民法的调整范围。

二、新闻侵权抗辩关键词的具体内容

新闻侵权抗辩是指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行为被以侵权为名起诉后,媒体向司法机关申请无过错或免责的理由及依据。根据一些专家和学者根据司法审理工作的实际做出的分析和总结,目前我国针对新闻侵权抗辩的关键词主要有二十余种①,本文仅就常用的几个抗辩关键词进行分析。

(一)新闻报道事实基本真实

这个抗辩关键词是新闻媒体最为惯用的免责理由。如果新闻媒体报道的事实是准确的,那么就不必承担因此带来的侵权问题。这一抗辩理由也符合国际惯例,美国侵权法律规定,只要新闻媒体报道的事实准确,即使触犯了个人隐私权利,其行为也无需担负责任。新闻媒体一直标榜客观公正,强调新闻报道事实准确,因此这一抗辩事由被新闻媒体广泛使用。但是,新闻报道事实真实准确也是最难把握的原则。这是因为新闻媒体对事实情况的了解是通过记者采访后获得的,无论记者具备多么高超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掌握事实真相,其报道必将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和主观色彩,因此说,利用新闻报道事实基本真实作为抗辩关键词也是最容易被司法机关驳回的。

(二)连续性深度报道

时效性是新闻报道所追求的目标,既然媒体难以在短时间内完全掌握和了解事实真相,那么连续性深度报道便成为媒体广泛采用的补充手段。对于一些短时间内难辨真相的事件,连续性深度报道无疑可以体现媒体客观公正的品质及良好的社会责任感。但不可否认的是,新闻报道是带有主观色彩的行为,都是客观存在通过记者主观了解分析后折射给读者的再现行为,连续性报道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事实不足的缺憾,但是仍然难免会带有媒体的主观印记,尤其是一些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主观报道,更难以成为抗辩理由。

(三)保护公众知情权

这是另一项媒体惯用的抗辩事由。由于知情权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而新闻媒体的报道活动是实现公众知情权的主要手段,因此也就成为媒体抗辩的有力依据。②在国外新闻侵权案件审理案例中,也有大量依靠保护公众知情权这个抗辩关键词获得免责的先例。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记者因为公布越战绝密资料遭美国安全部门起诉,最终法院判断记者的行为是保护公众知情权,记者无罪获释。但是,知情权是法律限制的有限权利,绝对不能无限制放大和滥用,否则也难以成为新闻抗辩事由。

三、如何合理理解和运用新闻侵权抗辩关键词

由于新闻侵权抗辩关键词数量较多,笔者也就上文列举的主要事由分别进行阐述。

(一)如何合理运用新闻报道事实基本真实作为抗辩关键词

首先,要严格区分事实真实、法律真实与新闻真实之间的关系,这是三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来说,法律真实是通过严格的司法调查程序获得的,比较贴近于事件真实,而新闻真实只是一种新闻媒体经过采访后的有限真实③。媒体利用新闻事实真实作为抗辩事由,则必须通过内部控制及外部监督等手段,最大限度地使新闻真实贴近事件真实,以此来获得法律抗辩过程中所需的法律真实的效力。

(二)如何运用连续深度报道作为抗辩关键词

新闻媒体在运用这一事由时,一定要在进行深度报道之前进行严密的策划,对可能出现侵权的内容进行严格推敲,确保在进行连续报道之前所采用的角度的客观性,同时防止在报道过程中出现“急转弯”现象,既报道过程中媒体态度出现重大转变。

(三)如何运用保护公众知情权作为抗辩关键词

正如前文所述,公众知情权是有限权利,还有一些事实受到法律保护,公众不能获知。例如我国法律规定尚处在秘密期的国家机密,任何人无权获得及传播。如果媒体违反了这项规定,就无法使用保护公众知情权作为免责理由。因此,媒体在使用保护公众知情权作为抗辩事由之前,一定要理清知情权的法律界限,避免发生违法行为。

注释:

①杨立新.新闻侵权抗辩22个关键词.检察日报.2008年7月23日第六版.

②王利明.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③黄瑚.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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