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不清告交管

2009-02-26 08:18刘太金
驾驶者 2009年2期
关键词:标线交警大队安全法

林 晨 肖 良 刘太金

近日,一起特殊的行政官司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今年4月,南昌市民熊某因驾车在信号灯为红灯时右转弯被交警部门处以100元罚款。熊某不服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将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熊某不服,依法上诉到南昌中院。

事件

去年4月11日,南昌市民熊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从坛子口立交桥下桥后,由北向南行驶在井冈山大道的右道上。当行驶至井冈山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时,交通指示灯显示红灯,他驾车右转弯到建设路。而设置在此处监控的电子摄像头已将熊某的这一“违法行为”记录在案。熊某查询违章纪录发现11日的这起违章。熊某当场提出异议,工作人员称了解后给予答复。6月2日,这名工作人员称他确实“违法”,并开出罚款通知单。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青云谱交警大队认为,熊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须交纳行政罚款100元及违章摄像费20元。熊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感到十分委屈,认为自己是有着13年驾龄的老司机了,要不是地面上的交通标识线不明显,他是不会被罚款的。

原告

熊某查阅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发现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中明确: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当时交通指示灯显示为红灯(满屏),也并没有禁止往右转弯的标志标识。”熊某说,既然没有标志标识右转弯车辆必须行侧道右转弯,因此自己的驾驶行为没有违法。因此请求判令被告退还100元和材料费20元,赔偿诉讼误工费(每天80元)和交通费150元。

被告

庭审中,青云谱交警大队辩称,熊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属于不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交叉路口。

大队民警按照《道交法》第90条规定,对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的罚款,并根据相关规定,收取了违章摄像材料费20元。原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

一审

青云谱区法院一审认为,青云谱交警大队认定熊某不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交叉路口的违法行为,有该大队交通技术自动监控记录资料和熊某违法通行路段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摄影图片为证。而且,熊某也承认该违法通行路段有模糊、缺损的分道指标标线。熊某在直行车道上右拐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青云谱大队于6月2日向熊某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驳回熊某要求青云谱交警大队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二审

11月7日,此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熊某诉称,在一审中,原告和被告提出的证据充分证明,该路段其他车道交通标线完好,惟独井冈山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的交通标线模糊、路口处交通标线缺失,不能判定是直行还是混行车道。青云谱交警大队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之规定的事实,是造成上诉人被处罚驾驶行为的主要原因。该大队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每年大队都会对模糊的交通标线进行修复,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交通标线模糊的情况。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称待合议庭合议后,再择期宣判。

律师点评

“公民需要一点较真劲”,熊某如是说。本案集中的焦点在于交通标识到底是清楚还是不清楚,标识不清致“违法”是否该处罚?如果青云谱大队在交通标志标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他的驾驶行为取证,依法不能作为处罚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定青云谱交警大队的交通技术自动监控记录资料证据,只考虑了与他驾驶行为的客观性、关联性,而没有考虑该大队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因此,究竟谁是谁非看二审如何判决,但此案也提醒广大车主,车辆转弯时应注意可否转弯的红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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