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人康复需求与供给研究

2009-03-09 04:05孙树菡毛艾琳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9年1期
关键词:需求残疾人供给

孙树菡 毛艾琳

摘要:目前,在我国残疾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保有人力资本存量。由此,通过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可以使这部分残疾人部分地恢复其工作能力,使其回归社会,回归家庭,这对于一家、一国乃至全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研究简要回顾残疾人康复相关概念、发展历史以及康复事业目前已经取得的进展,并通过结合数据分析指明了我国残疾人康复事业仍存在的问题,以期为今后的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残疾人;康复;需求;供给

中图分类号:C913.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529(2009)01-0005-07

一、研究背景

2006年,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根据主要数据推算,全国各类残疾人口的总数为8296万人,其中15~59岁的残疾人口为3493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42.10%,这意味着相当大一部分残疾人口处于就业年龄段。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残疾人劳动参与率一直处于比较低的水平,这也是造成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的一个主要原因。事实上,残疾人和任何健全人一样,同样也有作为人所与生俱来的生存、尊严等权利。发展残疾人事业就是要使残疾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实现,使他们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共同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而“参与”是以康复为前提的。

人类社会对康复的认识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历史时期,才逐渐认识到:生命抢救过来之后,“疾病”可能稳定下来或继续发展,人们从事日常生活活动和工作的能力是会打折扣的。如果能在抢救生命,治疗疾病的同时,将保护功能、恢复功能的措施一齐开展,则不少人不仅疾病将得以恢复,而且能回归家庭,回归社会进行工作和生活,使其生活质量全面提高。经由认识上的不断深入,“康复”逐渐为人们所认识。

最初,工伤作为工业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最先得到关注,工伤保险亦因之成为迄今国际上项目最广泛,待遇最优厚的社会保险制度。早期,多数国家在制度上都是以赔付为主,以对伤残者进行及时救治为辅,其后,根据伤损情况配置适当的矫形器或辅助器械。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工业生产的进步,各种工业意外不断增加。工伤不仅严重影响了工伤职工个人及家庭生活,也由此造成了大量社会劳动力的丧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进步和工业的发展。以恢复劳动者的身体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工伤康复就显得非常重要。而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社会压力的增大,各种精神疾病困扰着社会,工伤康复从纯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转变。人们对健康的理解不再停留于没有疾病,而是要求在身体、心理和社会等各方面都处于良好状态。70年代末,世界卫生组织(WHO)指出:预防-保健-治疗-康复四位一体是现代医学的基本构成,1981年通过了《残疾的预防与康复》,逐步形成现代康复理念。现代康复包括:医学康复(通过各种治疗和训练手段,尽可能促进功能恢复,充分开发残余能力,以减少能力障碍和获得最大限度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教育康复(特别是应该对残疾儿进行医疗康复与教育康复同时进行);职业康复(使残疾人能够通过工作为社会做出贡献,充分体现其生命价值);社会康复(从社会角度推进和保证医学康复的实施,维护残疾人的“人的尊严”)。

当前我国的残疾人康复事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康复内容以医疗康复为主,心理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等较高层次的康复还跟不上需求。

1990年12月经全国人大通过,自1991年5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康复”被列为专章。此后,我国残疾人康复领域不断拓展。精神病防治康复、低视力康复、麻风畸残康复,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特需人群补碘、残疾人康复服务与训练等康复项目先后被人《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领(1988~1992)》和中国残疾人“八五”、“九五”、“十五”计划纲要。

2007年我国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80万例;为3.2万名低视力患者配用助视器,培训儿童家长1.3万名,有效开展家庭康复训练;开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12224人;对19869名聋儿进行了听力语言康复训练,规范聋儿家长学校,开展家庭训练,共培训聋儿家长26737名;为贫困聋儿配戴助听器12000台;在1555个市县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对433.9万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综合防治康复,社会参与率达到56.07%;对33.7万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医疗救助;成立了27个省级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有1056名孤独症儿童进行了康复训练;为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3964例,为麻风患者回归社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为残疾人减免费用装配普及型假肢2.3万例,供应辅助器具五百余种95万件,装配矫形器1.3万例;对8.8万肢体残疾人进行了康复训练;对2.6万0~14岁的智力残疾儿童进行了康复训练。在750个市辖区和1298个县(市)开展了社区康复工作,累计建立社区康复站62026个,配备10.9万名社区康复协调员,五百六十余万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

然而,尽管已经取得了如此多的成就,我国的康复事业依然任重而道远。

二、我国残疾人康复需求分析

(一)残疾人康复需求总量分析

目前,我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有康复需求者接近5000万人。除此之外,老年人的康复需求也相当巨大。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有1.44亿,其中残疾人口约有四千四百一十六万人,占残疾人口的53.24%。老年人往往由于缺乏老年残疾的预防意识,没有进行及时的康复治疗,最终导致老年残疾。目前我国患有各种慢性病、并有生活能力障碍需要康复服务的老年人约有七千多万人。我国还有慢性病患者二亿多人,需要提供康复服务的超过1000万人;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因交通、工伤事故及其他伤害事故致残的伤残者,每年增加约为一百多万人,其中大部分人需要康复服务。此外还有各类灾害中的受伤害者,他们的康复也应该是及时的,以减轻其伤残程度。

通过这一系列数据不难看出,我国各类人口对康复需求表现为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基数不小。我国目前已有的各类残疾人总数超过了8000万,这是相当庞大的一个康复需求群体。二是每年持续新增残疾人数量大。三是人口老龄化对康复提出挑战。我国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这将造成老年慢性病康复需求的增加。

(二)残疾人对康复服务项目的需求分析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残疾人需求的前四项及比例分别为:有医疗服务与救助需求的有71.78%;有救助或扶持需求的有67.78%;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有38.56%;有康复训练与服务需求的有27.69%。另根据该项调查,在对118176名残疾人康复及相关服务的需求状况调查中,“医疗服务与救助”需求占首位。

由上表1、2、3、4可以看出,在我国残疾人中,真正接受

到康复服务的人群占有康复需求人群的比例并不高,这种情况在农村相对来讲显得更为突出。城镇曾接受的服务占有需求的比例为:(1)医疗服务与救助占37%;(2)辅助器具占17%;(3)康复训练与服务占23%;(4)职业教育与培训占23%。农村曾接受的服务占有需求的比率为:(1)医疗服务与救助占42%;(2)辅助器具占15%;(3)康复训练与服务占26%;(4)职业教育与培训占17%。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用到的仅仅是依据部分残疾人调查所得的数据,还不包括那些对“康复”毫不了解者,他们的“康复需求”也就更加无从谈起了。从上可以看出,城乡残疾人在所接受的“康复服务”中,还是以医疗服务与救助为主,而“康复训练和职业教育培训”所占的比例则相对较低,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我国的残疾人康复事业还远未达到理想水平,例如在医疗康复方面,仅有三四成有需求者得到过服务,而“职业康复”则远远无法满足需求。

(三)以视力残疾为例的需求分析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表明,我国目前大约有各类视力残疾人一千二百三十万人,占我国残疾人总数的14.86%。第二次抽样调查总数71054人,其中:城镇17744人,农村53310人。其致残主要原因包括:(1)视力残疾,32521人,占45.77%;(2)遗传,先天异常,发育障碍,1707人,占2.4%;(3)白内障,18085人,占25.45%;(4)青光眼,2172人,占3.06%;(5)沙眼,445人,占0.63%;(6)角膜病,3283人,占4.62%;(7)视神经病变,1821人,占2.56%;(8)视网膜、色素膜病变,4876人,占6.86%;(9)屈光不正,2464人,占3.47%;(10)弱视,850人,占1.2%;(11)外伤,1176人,占1.66%;(12)中毒,46人,占0.06%;(13)其他,826人,占1.16%;(14)原因不明,782人,占1.1%。在上述14种原因中,沙眼、角膜病、外伤、中毒等等均是“可预防”的疾病,如果加强宣传教育以及公共卫生手段,可以减少这些疾病的发生或降低残疾程度。目前我国视力残疾人的康复手段主要是白内障复明手术和为低视力患者配用助视器。而前述疾病中,如果在治疗早期同时施行了康复措施,至少也可以降低其残疾程度。根据第二次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成年视力残疾人基本生活状况见表5。从表5可以看出,成年视力残疾人中,51.88%的人完全生活自理,但却只有8.24%的人生活活动“无障碍”(占上述“完全生活自理”者的15.89%),他们如果接受了康复服务及训练,其中大部分能够生活活动亦“无障碍”,而这是他们参与社会生活及社会生产最起码的要求。这部分人的社会参与状况亦不佳,只占(“完全生活自理”者的)18.91%。由此不难看出,在成年视力残疾人中,51.88%的完全生活自理者由于缺乏康复服务与训练,致使绝大部分人(84.11%)的生活活动能力受限,从而严重影响其参与社会生产与社会活动,这无论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还是对于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都相距甚远。

可见,就目前已致残人员中,需要康复者人数众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之二“视力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中指出,我国有视力残疾人九百多万,白内障是首要致盲因素,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我国有低视力者500万,80%有康复需求的低视力者难以得到康复服务;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尚未普遍开展。表6给出了不同等级的视力残疾人接受康复的数据。

在视力残疾人中,三四级是残疾程度较轻的,属于“低视力”,其中四级残疾标准为:最佳矫正视力0.1-低于0.3,如果及时进行医疗康复矫正视力,再加上康复训练和其他职业培训的话,他们的人力资源素质与能力将会有所提升,而所从事的工作范围亦将大大拓展。但从表6可以看出,目前视力四级残疾人中仅有60%的人接受过医疗康复,一半的人接受过辅助器具和一些康复训练级服务(这仅仅是“数字描述”,并未进行过康复效果评估)。而三级视力残疾人的残疾标准为:最佳矫正视力0.05-,低于0.1,仍属于“低视力”,但他们所接受的“医疗服务”仅仅为11%,其他康复服务也都只有10%。这些人的康复与实际需求相差更远了;一级和二级在残疾标准中定为“盲”,如果能够接受康复服务一级训练,同样可以提升他们的社会参与度的。

综上,我们可以仅就视力残疾现状得出以下几点结论:一是视力残疾康复需求总量大。二是尚有相当大的缺口未得到满足。视力残疾人中有一部分通过及时配套的康复服务,其能力将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在这些配套服务上做的还不够到位,致使一些本可以减轻的残疾没有得到应有的救治。三是康复服务对人力资源开发的意义。视力残疾人中残疾程度较轻的三、四级残疾人可以通过康复服务进行一定程度的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其人力资本存量,从而回归社会,回归工作。而对于残疾程度较重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也可提高其社会参与度。

三、我国残疾人康复供给分析

国际上目前提供康复服务的两种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是专业机构康复(IBR)和社区康复(CBR)。专业机构康复主要是依靠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部、中心)、康复中心或康复医院。它们是康复医疗中的骨干力量,设备较完善,有经过较正规训练的康复医师和康复技师,康复专业技术水平较高,能提供较高质量的康复服务,而且还能够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培养康复医学人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曾明确要求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卫生部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中也提出,二、三级综合医院应根据需求和条件设置康复医学科,归属临床科室,不仅提供临床早期的康复医学诊疗服务,而且也要对所在社区提供康复医学培训和技术指导。由于专业机构康复对患者就诊不方便,且费用较高,因此必须大力发展社区康复。社区康复主要利用本社区的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社区和家庭的康复,它主要提供病伤恢复期及后期康复服务,开展残疾的预防工作,同时也提供教育、社会、职业康复,不仅能使患者方便、快捷地就医,而且相比之下价格低廉,同时还有利于他们回归家庭和社会,它是普及康复服务的基础和主要形式。因此,世界卫生组织大力倡导社区康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也明确提出开展社区康复,卫生部同时要求一级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要积极开展社区康复。可见,要达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必须以专业机构康复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建立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康复服务网络。

首先,职业康复人才严重短缺。我国残疾人康复事业近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与需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缺口。从国家康复工程师数与人口比率这一指标看,美国为

2.17人/10万人,日本为2.3人/10万人,意大利为3.8人/10万人。我国没有具体数据,无论是《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还是《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中都没有专门给出“康复师”一栏。根据中国康复研究中心主任李建军教授的说法,目前,中国残联系统建有省级残联康复中心30家、地市级残联康复中心92家、县级残联康复机构4000多家,全国共有各类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1900多家。至少有800多家三级医院开设了康复医学科,已建设18000多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但是由于各个康复机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重缺乏康复技术人才,为残疾人群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非常有限,还达不到20%,康复效果难尽人意,康复服务缺乏专业性。中国康复技术人才的缺口非常大,目前各类康复技术人员不到二万人,其中,康复治疗师只有5000多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康复技术人员与人口的比例非常低。以物理治疗师为例,目前世界各国物理治疗师和作业治疗师的人数与人口的比值在平均大约70人/10万人口,其中挪威为145.63人/10万人,荷兰为67.97人/10万人,而中国仅只有0.4人/10万人。康复专业人员的严重匮乏将直接影响到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残疾人的自身发展。

其次,康复知识宣传不到位。在我国,目前不仅康复人才缺乏,而且十分缺乏康复的知识和技术,由于医务人员对康复医学的医疗服务宣教不足,患者及其家属对康复医学服务信息了解缺乏,不知道早期介入是伤残愈后的关键,使患者进一步失去了接受康复治疗的机会。许多残疾人和他们的家属对基本的康复常识都不太了解,而且对于现代社会已有的家庭康复和自助康复的知识和信息不了解,也就严重影响了社区康复的普及和发展。而最为重要的康复供给方,康复宣传同样不足。不少医院的“康复科室”几乎等同于“中医二科”,临床医生的康复意识淡薄,康复措施不能尽早介人,从而造成了更多残疾的产生或残疾程度的加重,导致后期康复治疗效果较差,且延长了住院周期,加重了患者的经济和生活负担。

最后,康复医疗体系混乱。在我国现行的医疗体制下,由于利益的驱动和某些客观因素的存在,特别是在以“治疗”为主导的现行医疗卫生体系下,新中国成立以来逐渐形成的“预防”机制被“挤”掉不少,而“康复”则几乎被忽略,只在近几年才引起重视,但多数医院康复医学科工作开展不足,致使相当部分的患者不能及时得到康复服务,甚至因此而留下严重的后遗症,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负担。不少医院虽然建立了康复医学病区,但是尚未开展早期的康复介人,且科室间协作的松散,管理不到位,致使“康复”形同虚设。医学康复的模式正在从“正常化”模式向“功能化”模式,从短期医疗模式向长期康复模式转变。而我国目前体制下,疾病的急性期康复在医疗机构,慢性期康复到社区康复,不能从制度上保证合理,有序地进行。

康复医学在一些三级医院比较强,人才较为齐全,由于国际交往机会较多,开展项目多,康复水平亦高,尤其是一些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较为雄厚的高校附属医院和市属医院,甚至可以成为康复医学的示范性医院。但相当多的综合医院或三级医院的工作重点仍偏重于医疗,为缩短平均住院时间,急性期刚过,就急催病人出院。而急性期治疗中,伤残病人心理障碍无从治疗,又不重视早期康复的介入,致残率很高,达不到真正康复的目标。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不少综合医院的“康复科”仅仅是个“挂牌康复科”,治疗手段以推拿、针灸、拔罐等中国传统治疗手段为主,或偏重于各种理疗仪器,或只有药物治疗,康复医学特色不明显,相当数量的医院出现了“康复科”与中医科、针灸推拿科或理疗科重叠,而且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相互争夺病人,有些科室甚至出现了生存危机,而现代意义上的康复并未真正在病人身上体现出来。此外,康复医疗并未走进临床,而是等临床科室“送病人”。而在国外,则是把最新的康复理念和康复技术介绍给有关的科室主任和医生,同时也充分体现康复医生的作用,参与他们的查房和术前讨论及术后的康复计划制定,真正使患者得到高质量的治疗和康复。

除少数二级医院康复医学科已成规模,并形成特色科室外,多数二级一级医院的康复相对薄弱,学科带头人层次偏低,开展治疗项目也比较少,基本上还停留在原理疗科和“体疗”的层次上,有些医院为了达到升级的标准,不得不建立康复医学科,而采用非康复的手段进行临床治疗,或者是在门诊以简单和单一的“物理因子”治疗,或者是将针灸与推拿合并。在一级医院中,除了极少数将康复搞出特色外,为数众多者康复医学则是最为薄弱的,在几张床位的病房,收治各类慢性疾病为主的病人,“康复治疗”与“临床”无任何差别,更不要提什么“技能康复”、“职业康复”了,完全给人以康复医学病区就是慢性疾病的疗养病区的概念,从而使医疗资源不能合理得到运用,而伤病患者根本不能得到及时正确的康复治疗和训练。

世界卫生组织大力倡导社区康复。据国外资料统计,社区康复费用低廉,能覆盖70%~80%康复对象的需求。1991年我国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不仅要求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而且明确提出要开展社区康复。1999年卫生部、民政部等国家十几个部委签发的《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文件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要做到“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服务融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服务目标。在上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六位一体的功能中,康复也是薄弱环节。同其他大医院一样,社区医务人员中,重治疗、轻康复;重一般慢性病医疗、轻残疾人保健等现象还较多地存在。社区卫生服务的一大重点就是“院外”培训和家访,但目前更多的依然是重“院内”看病。康复医学的知识和技术,也还远远没有普及到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中去。

四、结语

如前所述,残疾人康复是其参与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前提,然而从上面的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康复需求与供给之间还存在巨大差距,导致许多本来可以康复的残疾人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而致残疾程度进一步加深。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我国残疾人中,接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者占有该项需求者的48.93%;接受过救助或扶持者占有该项需求者的18.49%;接受过康复训练与服务者占有该项需求者的30.52%;接受过辅助器具服务者占有该项需求者18.96%。接受过医疗服务者不足一半,而各项康复服务比例更低,这一方面是由于康复事业在我国刚刚起步不久,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康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所致。针对这种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应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康复的意义及普及康复基本常识,树立康复早期介入的观念,使更多伤病者从中得到“实惠”,为社会减少残疾,降低残疾程度。这种宣传应是全方位的,不仅要对残疾人及其家庭进行宣传教育(因为他们不仅是康复服务的“受众”,同时也是社区康复活动实践的

一员);还应对各层次康复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宣传;同时更应对全体公民普及宣传,提高自我康复意识,了解三级预防体系:懂得如何预防伤残,了解早期康复介入会改变人生,懂得如何积极主动进行康复治疗和训练,全面康复,避免残障,回归家庭和社会。

其次,落实康复经费。康复的费用一般较高,不是一般家庭特别是贫困家庭所能承担的,而无偿性的康复医疗服务是不能普遍和持久地进行自的。尽管从成本效益角度看,社区康复比起医疗机构专业康复相对费用低廉,而且能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康复的费用筹集除要具体落实中央及地方财政拨款外,也应采取国家-社会-单位-个人及家庭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各级政府应建立长期性筹资机制,费用要有明确的指向性,政府对社区康复事业实行补助政策,但应以“购买服务”为主,而不是以货币形式“补贴”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可以在社会上募捐或从福利彩票收益中适当提留;社区也可以自行筹集资金,可以发动社区群众、团体或有关人士捐助,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基金;同时向残疾人及其家庭适当收取费用。这样才能够使大多数伤残者能够得到有效、方便、经济的康复服务。

第三,在大力推进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同时,应确立预防-医疗-康复相结合的医疗卫生体系,达到使民众少生病、生病或受到伤害后及时得到治疗及康复,减少伤残的“初级”目标。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体制是以“治疗”为主的,也就是说,当人们生病后,给予一定的服务与补偿,但相比之下,预防更为重要,而“治疗”之后的“效果”同样重要(康复即其中之一),因而应该逐步将“医疗保险”发展为“健康保障”。

第四,规范医院的康复科室及其康复行为,同样能达到前述目标。卫生部门应该对各级医院的“康复科室”进行验收,同时应该尽快出台我国的康复标准,同时还应有一套科学的监控指标体系,包括康复临床的监控指标(例如诊断治疗指标、康复医疗效率等等)、康复管理的监控指标、康复质量的监控指标等等,并按照该标准进行评估,确保真正起到“康复”的效果,保障残疾人的康复权益。

第五,将专业机构康复和社区康复相结合,在“恢复期”或“慢性期”更多地发挥社区康复的作用,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康复期残疾人员可以定期到专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治疗、评定和训练;康复机构也可以有组织地接送残疾人或出诊;专业机构康复人员定期回访并与社区康复人员讨论康复计划。社区康复可以采用传统的、简便低廉而又有效的技术,开展家庭病床,训练和指导家庭成员自行参与;培训社区志愿者和服务人员参与指导康复功能训练。社区康复也应有评估机制,以便确保康复效果。

第六,积极培养康复医疗人才,同样可以采取“院内”培养(即通过医学院校正规教育以及职业专科学校教学与培训)与“院外”培养相结合(即医院实习、培训)。我国的康复师极端缺乏,在一级、二级医院以及社区尤为突出,所以不仅要抓紧在医学院校培养康复医师,而且更应该用现代康复治疗知识和技术大力培养缩短学时的、适应社区康复所需的康复治疗士。前者是十分重要的,但其培养是“长线”的。例如,美国华盛顿大学康复住院医生要从大学毕业四年后的医学生中选拔,其培养时间亦为四年。所以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必须“两条腿走路”,加紧培训康复治疗士。这些人肩负社区康复的重任,可以通过“按需康复”因人而异进行康复。

总之,随着社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残疾人康复事业正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然而,单纯地重视是无法从根本上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的,必须在行动上加以配合。现代康复技术的目标是扫除一切残疾人与正常人之间的障碍,使一切领域全方位地对残疾人开放,让残疾人共享社会文明与进步。目前我国残疾人康复事业正处在发展阶段,在已取得了一些可喜进展的同时,我们还应认识到:我国的残疾人康复事业仍旧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责任编校秋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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