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贫困县如何做好政法经费保障工作

2009-04-01 06:38高平先
会计之友 2009年7期
关键词:政法贫困县建议

高平先

【摘 要】 为了落实政法经费保障机制,更好地满足政法工作重要职责的需要,柳河县按标准实施了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笔者将近年来政法经费保障实施工作中的一些具体做法总结成文,旨在抛砖引玉。

【关键词】 贫困县; 政法; 经费保障; 建议

当前,政法部门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为促进政法部门工作与时俱进,必须实施经费保障。经费保障关键在于财力。对于经济欠发达、财政底子薄的贫困县来说,要做好政法经费的保障工作,困难更是可想而知。为使政法经费保障工作落到实处,贫困县应按照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总体要求,从研究政策、转变理财观念、规范支出管理水平入手,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结合县域经济的客观实际,积极争取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合理安排支出,保障重点需要,采取预算内与非税收入统筹相结合的经费补充方式,多方位筹措资金,逐年加大对政法经费保障的投入力度。

一、创新思路,强化保障,推动政法单位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一)转变长期以来压缩、控制行政政法经费的思路,确定支出政策要点,用于政法经费保障工作

在支出安排上做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工资统一发放,建立了工资统一发放长效保障机制,确保人员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手中;二是确保稳定,加大政法经费投入。按照预算内外统筹和最低保障的原则,柳河县逐年加大政法经费投入力度,在国家及省财政资金的扶持下,结合中央政法补助专项资金用于县域内公安拘留所建设、检察院技术用房建设、乡镇法庭建设、司法所建设等政法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并新建了检察院、法院办公楼,使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有了明显改观、办公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

(二)多措并举,确保政法部门经费落到实处

为提高政法部门的装备和信息化水平,保证政法经费落到实处,使政法工作正常运转和组织开展政法专项斗争的需要,县政府把加强政法经费保障、提高政法部门装备和信息化水平纳入了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尽最大限度地保障政法经费支出。为此,柳河县委、县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经费保障措施: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经费;罚没收费全额拨付给政法部门补充经费;专项斗争经费财政追加一部分,争取中央及省级政法专项补助补充一部分等等,切实保障了政法机关正常工作的需要。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全县投入政法经费1 576万元,2005年投入1 874万元,2006年投入2 267万元,政法经费投入比重逐年增加。2008年,柳河县克服财政困难,出台并实施了政法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根据文件精神,全县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为2万元/人年,法院、检察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为2.6万元/人年,司法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为2万元/人年。此项举措,实现了柳河县历史上政法机关公用经费保障的新突破。新建了派出所和看守所,其中移址新建完工的看守所建设工程,成为全县的亮点工程之一。

(三)专款专用,切实缓解政法部门装备落后、设施老化和办案经费不足等困难

对贫困县而言,仅靠县级财政收入来保障政法经费是远远不够的。为多渠道争取资金、调动各部门向省市争取资金的积极性,推进全县政法工作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县委书记在大会上明确表态:各部门争取的专项资金一律拨付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挪作他用。县财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始终坚持这一原则,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力度。几年来,通过国家、省、市财政部门对全县政法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扶助,各专项补助资金在县级政法部门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四)三项举措强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管理方式上提高行政政法单位经费保障程度,是确保行政政法单位职能的基本需要。为使有限的财力保障必需的、合理的经费支出,柳河县进一步完善了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改革和完善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制度。

1.规范执收执法行为,做到应收尽收。认真清理执收执法单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将所有行政收费、罚没收入按时足额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管理,实现罚缴分离、收支分离。

2.规范经费支出范围,净化支出内容,清理不必要的开支项目,加大监督和管理的力度,提高行政政法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

3.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做好行政政法支出预算编制工作、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检查,追踪问效,严肃惩处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虽然柳河县对行政政法工作十分重视,也尽最大努力做好保障工作,但毕竟经济欠发达,财政底子空,经费投入有限,难以更好地满足需求,还需上级部门给予大力扶持。二是由于历史原因和财政状况的制约,政法单位装备短缺、基础办公设施、设备、装备普遍比较落后,仅靠地方自身财力无法得到全面改善。三是专项补助中实物领拨手续管理尚欠完善,政法单位重资金轻实物,使实物游离财政管理之外,易造成固定资产流失,出现管理漏洞。

(二)建议

一是加大中央及省市对贫困县的扶持力度,加大对县级行政、政法办公用房维修、办公设施更新的投入,制定规划,分期分批改善。二是建议政法业务运行经费上管。按照政法工作业务实际,按人员编制数额确定经费保障水平并由上级部门定额拨付公用经费,缓解贫困县的财政压力,保证行政政法各项工作和活动的正常开展。三是理顺实物领拨管理手续。建议专项补助实物发放部门在收到地方财政盖章确认后再下拨实物,避免实物空中飞,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堵塞财政管理漏洞。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开展司法保障体制改革调研的通知》.(财办行[2008]16号).

[2]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意见的通知》.(财行[2004]157号).

[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文).

[4] 吉林省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县(市)级公安机关指导性公用经费分类保障标准的通知》.(吉财行[2004]2302号).

[5] 吉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吉发[2006]35号).

[6] 吉林省财政厅、人民检察院《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吉财行[2006]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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