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力存在的基础:一个政治伦理的探视

2009-04-05 11:36唐土红高金梅
关键词:阶级秩序冲突

唐土红, 唐 忠, 高金梅

(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114 )

学者们研究权力时,大凡会提及权力的基础问题。在近现代西方的话语谱系中,大体有如下四种典型意义的权力基础观。(1)马基雅维利的暴力基础观。这是一种非道德主义的权力基础观,他认为在政治权术上,君主不必具备各种美德,不受任何道德准则束缚,而应采用各种手段去实现自己的目的。这是以“目的”说明手段正当的政治无道德论,亦称马基雅维利主义。(2)马克思的财富及其生产和分配方式基础观。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是政治的基础,一切阶级斗争和冲突都源于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的冲突)。“不论是什么社会,谁占有生产资料和经济资料,谁就可以决定生产的目的,控制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过程,支配劳动产品和财富分配的形式,从而获得一种支配他人意志的权力基础。”①这种观点承认了阶级斗争首先就是经济斗争,并通过这种斗争完成权力更替和财富分配,推动社会发展。随着经济差别(私有制)的消失,阶级斗争也会消灭,权力不复存在。(3)福柯的知识基础观。与马克思宏观分析迥异,福柯对权力作了零散的、微观的分析。他认为权力的本质不是阶级统治,而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在福柯看来,权力不仅是压制性的而且是生产性的,这种生产性指权力应致力于生产、培育和规训各种力量,即借助于各种规范、政治技术及对躯体与灵魂的塑造,使“生命-权力”进入到一个密集的知识和技术领域。福柯把权力置于技术-知识体系考察,揭示权力不单具有强迫性与压制性,还具有生产性的事实。(4) 达尔的互动基础观。达尔考察和分析了麦迪逊式和平民主义民主理论以后,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多元主义权力理论。他认为鼓励群众广泛参与政治,利用不同群体(团体)使权力有效肢解,使它们都享有权力,并进行权力交易,每个群体为了自己的利益都力图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为此形成的冲突和交易过程,却造成了一种竞争性均衡的趋势,产生了从长远来看总体上对公民有利的政策②。达尔试图通过权力结构的叠加和分权改革及渐进发展实现权力民主多元化。

以上关于权力的基础,基本路径均是“政治→法律”或“法律→政治”。除了从政治法学领域上分析权力之基础外,是否还存有权力的道德基础,答案是肯定的。哪怕最不讲道德的马基雅维利主义,他认为除了权力的暴力基础外,还应有非暴力基础 。因为暴行不能“每天重复”,给人恩惠可以一点一点来,但“加害于人一定要一次完成”。这说明,没有道德作为支撑的权力是不可靠的。

任何意义的权力都有其存在的道德基础,如君权神授的道德基础是首先预设一个赋予万物以意义和价值的“至真”、“至善”的上帝。世间的万事万物都是由于上帝创造的,但这些事物不可能具备上帝那样十全十美的完备性和完满性,上帝之善是“最高的善”,“终极之善”。世间被造物之善是“共有之善”,二者是有等级和地位差别的。一切权力也都来自上帝,作为维系“公共善”而制定的法律权力,最终也来源于上帝。就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而言,个人应服从国家,只有公共善达到了,个人善才能获得,因而个人是不能反抗代表国家的君主,因为他是代天(上帝)行道的,公民总体上永远缺乏理性和恰当意志,而这种缺陷恰好由其统治者来弥补,即使饱受压迫,杀君和革命都是不正当的。社会生活本身并不是坏的,但亚当堕落之后的尘世,却把我们卷进了巨大的苦海,给我们带来了无尽的烦恼。此时,法律和权威是世俗生活的必要。君主具有镇压背叛者和不满者的权力,我们应该维护他。即使是暴君,我们也无法反抗,因为内战比他们的统治会更坏。况且,哪怕暴政也是为了完成某种神圣目的的。正如奥古斯丁所言,肉体是对我们罪恶的惩罚,罪恶的统治者也是一种惩罚,反抗他们就是反对上帝,这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所以,奥古斯丁要我们用双重眼光看待国家法律:好过的时候,法律是使带原罪的社会秩序维持不乱的手段,不好过的时候,法律是旧约所说上帝给你的惩罚。

相反,契约型权力的道德基础则为,权力不是天然的,更不是神授的,它源于公民权力的让渡,是公众的同意与授权,政府只不过是公众的委托代理机构。公民自愿让渡权力,其目的在于为他们谋取福利和保护财产,“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重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③因而,这种权力本质上是公共的。也就是说政府接受人们把权力委托给它时的条件的限制,以保护公民财产、自由和生命等权利为行使权力的前提条件,一旦政府脱离这一目标,它便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便是不道德的。因此,权力是有限度的,它一方面要受到契约内容的限制,“除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利和财产以外,就不能再有别的目的或尺度。”④另一方面,政府权力还要受人们同意的限制。因为它“起源于契约和协议,以及构成社会的人们的相互同意”⑤即使是征收为了维持政府活动应当缴纳的赋税,也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否则便是不道德的。对于不道德的政府,人民可以解除这种契约,建立新的政府。“如果那些受社会的委托来表达公众意志的人受人们的排挤而无从表达这个意志,其他一些没有这种权威或没有受这种委托的人篡夺了他们的地位,那么人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各行其是……谁未经社会的基本委托的授权而推行新的法律,或推翻旧的法律,谁就是不承认和倾覆制定这些法律的权力,因此就建立起一个新的立法机关。”⑥

社会契约论以其昂然的斗志揭开了权力的神秘面纱,提出主权在“民”而非在“神”的思想,从而对权力进行重新解读,为资产阶级革命拉开了序幕。尽管在日后的理论探索和实践中不少人对它产生了质疑,如有人认为,它纯粹是种假设和主观意断,当代任何一个国家的历史都未曾发生过这样的契约;也有人认为,即使社会契约是政治权威的基础,它所约束的也仅仅是原始的订约人,它不能束缚第三方(如后辈们);还有人(主要是休谟)认为契约理论的道德逻辑是回溯式循环(back-to-front),因为承诺的道德机制是一个由政府支撑的社会的产物,国家创造了承诺的道德机制,政府使得这一道德机制成为可能。因此,承诺机制不能为服从政府提供一个在先的道德理由。但不管怎样,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构成委托关系,政府权力的全部义务在于谋求公共利益等契约思想业已深入人心,已成为现代民主国家根本的宪政原则。尽管授权的具体形式和过程在不同的政治体制有所差异,但并不影响它们在本质上的一致性,那就是人民对政府直接或间接的授权,不仅是现代政府及其公共行政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和公共行政运作的前提,而且也是现代民主的一种典型形式。

从神授道德到契约道德的演进只是历史流变的视阈,是特定性状权力基础的道德考察。权力为什么存在和发展?人们为什么需要权力来管理社会?它的普适性道德基础究竟是什么?在西方有两种论点,即亚里士多德的“天生政治动物说”和霍布斯的“自我保存”说。前者认为,追求美好生活,参与政治生活是人天生的本能,“就我们各个人说来,以及就社会全体说来,主要的目的就在于优良的生活。在人类仅仅为了求得生存,就已有合群而组成并维持政治团体的必要了。”⑦后者则认为,人有保全自己生命和自由的本能,在“狼与狼”的自然状态中,人为了维系自身的财产、生命,就必须签定契约,建立一个强大的可以制止人的无限欲望的“维利坦”,从而为社会带来秩序和安宁。以上两派,一个是从性善出发,另一个是从性恶出发,得出相同的答案,即权力是社会生活秩序的必需。不管性善还是性恶,权力的出现都是基于公民良序生活的需要。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公共权力就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调控力量,控制和缓和着阶级冲突。马克思在探讨阶级本源性权力时,就把政治权力的逻辑起点与政治权力的历史起点即阶级的冲突恰到好处地结合起来,认为它是生产力有了发展但发展不充分并且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权力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逻辑起点),“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历史起点)。⑧但社会造就的东西,有时反过来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社会的对立面。数千年来政治权力更多地作为维系“阶级秩序”的工具而存在的,权力的一端是少数统治者,另一端则是大多数被统治者。作为体现其价值性的“社会秩序”之价值却没有充分凸显。权力道德发展的道路迂回于阶级控制的需要,“阶级秩序”淹没了“社会秩序”,同理,权力的价值性被其工具性淹没。

在阶级社会,权力成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其维护的秩序从本质上讲也是阶级的秩序,即占统治地位阶级群体所需要的秩序,这种秩序由于缺乏普遍正义的支撑,因而它在一定程度上摧残了人性,也掩盖了权力的价值性。事实上,从应然意义看,只有建立在普遍正义基础之上,并反映民众公共意志的社会秩序才是纳入我们的道德视阈并为我们所企盼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天生就是政治性动物。阶级社会以降,人类冲突除了对抗性的阶级冲突外,更多的是非对抗性的社会冲突,如果说消除对抗性冲突是为了夺取、巩固政权的需要,那么,化解非对抗性冲突则是为了维护、推动社会发展之需要。一个社会,长期沉湎于对抗性冲突是可悲的,因为这证明了权力本身的无奈和社会的动荡不稳;同样,一个社会没有冲突是不可思议的,因为社会供给的有限性和人类需求的多样性是一对不证自明的矛盾。在人类社会历史的进演中,为了自身生存、发展和完善的需要,控制、缓和人们之间的各种冲突、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政权稳固之后大量地表现为非对抗的社会冲突),政治权力社会价值性表现尤为必要。“社会秩序是建造物,而不是长成物。”⑨无疑,政治权力成为建造社会良序的第一要素。对此,除了无政府主义者把权力视为“恶”的存在物加以抛弃外,大多数学者都认可这一点。哪怕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构想契约式权力时,也是从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认为唯有政治权力可以弥补自然状态之不足。对一个社会来说,“秩序是先于其他一切价值的。”⑩政治权力一经产生,有了“公共权力”的性质,它被冠以国家权力、政府权力的名义,除了执行“阶级秩序”的职能外,大量地执行着“社会秩序”的职能。因而社会良序生活的需要构成了政治权力产生的逻辑起点,也是构成权力的道德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是建立在人们的现实差别基础上的人与人的统一。“人的个体之间不仅有个性差异,而且还有各自互不相同的个体生活。”一方面,人的个体性与群体性是统一的:人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只有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才能寻找到自身的价值,人的需要才能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人的个体性与群体性又是矛盾的:人的偏好、利益与欲望具有差异性、自利性、甚至冲突性。如何保障人类安全并维系生活的良秩自然就成为人类不可回避的话题。从应然角度来说,社会生活秩序应是合作性、规范性与调节性的统一。任何一个社会群体,秩序都是最为基本的价值,正是因为社会有了秩序,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才成为可能。因此“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消除社会混乱是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即使是在尚未形成部落组织的原始人群当中,人们也认识到了暴力冲突必须得到控制。关键之处在于社会必须对冲突进行适当调节,使冲突不以毁掉整个社会的暴力方式来进行。必须先有优良秩序,才谈得上社会正义与公平。如果某个公民不论在家庭中还是在家庭以外,都无法相信自己是安全的,可以不受他人的攻击和伤害,那么,对他侈谈什么公平、自由都是毫无意义的。”人类社会之所以要创造国家政府,并以公共权力的形式来维系正常的社会群体生活,就是为了满足人类社会群体之需要。因此,权力并不是人类激情的一时勃发,而是人类公共理性的需要,“这种力量应该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国家权力的产生正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一方面它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运用强制性力量使任何个体不得以非正常理由对其他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体实施伤害;另一方面,它又运用非强制性力量,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政治宣传等手段在整个社会形成普遍的公共价值观。这两方面的功用都基于社会优良生活秩序的需要。公共权力作为社会公共意志代表,自然拥有代表一定社会普遍意志的人身强制的特许权。从公共权力的工具性考察,其强制性的价值在于减少甚至消灭社会暴力以及抑制社会成员的各种相互伤害,使得在整个社会构建公平一致强制性程序和标准,从而使形成普遍适用的法律秩序成为可能,因为普遍有效的法律秩序,是以统一的、有组织的行使强制力的机构建立为基础的。所以说公共权力的道德基础就在于为人类的群体生活建立优良生活秩序,从而使人类过上一种至善的生活。

国内部分学者认为,权力(政府)的道德基础是“公共利益”,认为“人类之所以需要政府权力,实为善与恶两种道德价值取向的辨证统一。而这种统一的连接点是社会共同体的‘公共利益’。”这种论点在国内有一定市场。这里就涉及到生活良序与公共利益的权衡问题,试想,没有良序做基础和前提,公共利益有保障吗?当然不可能。实际上,权力的产生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公共利益蜕变为私人利益的结果,利益之争也是引起社会生活秩序变更的根本原因,重构公共利益只是权力的目的而非道德基础,当然,秩序也是权力所要建构的,但秩序的目的仍是为了公共利益。就像持此论调的作者本人也认为:“政府只是以公开的‘恶’出现的维护‘善’的工具:政府的强力行为是为了维护以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代表的社会全体的‘公共利益’。”因而,良序比公共利益更为根本,也更为基础,把公共利益作为权力的道德基础还是欠妥当。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秩序才是优良的和符合人类道德理性的呢?有学者认为一个社会是否是一个良序社会,起码可以从下述五个方面加以衡量:其一,公共生活的安适性是否有根本保证;其二,公共理性的重要性是否获得了社会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公认;其三,公共秩序的必要性是否赢得了官民一致的认可;其四,公共空间的存废问题有没有引起广泛的公共关注;其五,公共精神的建设与公共生活的需要相匹配的问题是否有一个共识。并认为,良序还要良法与良制度作保障,否则便会成为空洞的语言号角。本人认为,从应然视角看,优良生活秩序作为权力的道德基础,应该满足:

首先,权力所构建的秩序是符合人道的而非弱肉强食的。权力本身就是为适应人类群体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其目的就是要建立一种合理的秩序,使人过上幸福的生活,权力关系其实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表征。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力本质就是如何对待人。这就决定了人类秩序与动物秩序有着本质不同:动物秩序是以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形成的秩序,人之秩序是以和善友好的人道原则形成的秩序。可以说,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人类远离动物、摆脱野蛮,追寻幸福生活的过程,而这一过程,正是通过权力建立合理的、符合人道的秩序来实现的。

其次,权力所构建的秩序是道义的而非单纯依靠强制力来维系的。人类对权力的呼唤,其实也正是对自身良序生活的期待。从这一角度来看,优良的生活秩序不仅是权力存在之道德基础,也是构成人类愿景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价值目标。然而,权力所要建构的秩序也不仅仅依归于其强制力,它亦充满着道义色彩。“人们的自愿合作就是必要的,而这一点是不能通过强力去获得的。强力最多是一个达到目的的手段。建立一个新的社会秩序的目的,只有在社会大多数成员都自由地把它当作他们自己的目的时,才有可能安全实现。”强制力之于秩序是必要的,但从长远看,权力的道义性之于权力更重要。

再次,权力所构建的秩序体现的是“公共”意志而非“阶级”意志。尽管任何社会秩序都不是尽善尽美的,它不可能满足每个人的愿望与要求,但作为一种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秩序,它应当与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社会理念、生活志趣等相趋同,亦即只有获得了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自愿合作和普遍承认,它才会得到社会道德理性的支持,才真正具有真理性、正当性,才能体现权力的价值理念。那种建立在极少数人认同基础之上,只体现“阶级”意志的“阶级秩序”,它只是满足于暂时的阶级统治之需要,无视了社会优良秩序的重构,缺乏道德基础,也不利权力价值性的凸显,是不可能有效地维系和持久的。任何优良秩序的形成、稳定和延续都离不开社会中绝大多数成员的普遍赞同、支持与认可,只有得到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同的秩序才具有续存的道德合理性,也才能够真正称得上是优良的秩序。

优良的生活秩序是一个社会健全的标志,是权力不可放弃的价值选择和道德基础,这种选择和基础必然植根于不可放弃的理由,那便是作为理性存在物之人对于优良生活的道德诉求。尽管现实生活中的人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多面体,但我们每个人对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有着一个共同的道德承诺,我们需要而且也能够弘扬人性中向善的方面,我们也有义务创造优良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环境,这是我们不可放弃的道德承诺,亦是权力存在的终极理由和道德基础。

[注释]

① 《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501页。

② 参见徐大同:《现代西方政治思想》,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53页。

③ [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4年,第77页。

④ [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05页。

⑤ [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05页。

⑥ [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30页。

⑦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30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2页。

⑨ [美]罗斯:《社会控制》,秦志勇、毛永政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10页。

⑩ [美]格伦·蒂德:《政治思维:永恒的困惑》,潘世强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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