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人为本”方针的主体观

2009-04-13 03:29雷安军
桂海论丛 2009年2期
关键词:以人为本主体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以人为本”方针的主体观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主体观的发展,是对当代中国的社会问题和观念的回应,同时吸收了国际人权观念和中国传统的民本观念。“以人为本”方针的主体观涵盖了所有的人,是对基本人权和人的价值的肯定和认可。从观念层面上看,“以人为本”方针主体观是社会发展的体现;从制度层面上看,“以人为本”方针主体观的实现还有赖于制度建设的有效性。

关键词:以人为本;主体;主体观

中图分类号: D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9)02-0006-03

收稿日期:2008-11-07

作者简介:雷安军(1978-),男,四川广汉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07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制史。

一、主体观的演变与“以人为本”方针的提出

“以人为本”首先要回答的是“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这就要弄清楚“以人为本”方针的主体观,即该方针的主体包括哪些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体观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在马克思主义的创立阶段,马克思主义的主体观包括的是无产阶级,也就是作为资产阶级的对立面的无产阶级。1917年列宁在10月革命中发布的《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将工农兵并列。中国共产党在接受苏联传过来的马克思主义时接受了这种主体观,但之后做了细微调整。因为兵的来源还是工农,所以这种主体观包括工农。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吸取井冈山时期的教训,吸纳开明的地主士绅支持甚至参与政权,工农的主体观不能容纳更多的人。在经历1943年短暂的“群众观”后,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确立了“人民”的主体观,运用“人民”这一富有弹性的词语来涵盖或者排除一些人。之后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人民概念作了延伸。主体观的演变如下:工人→工农兵→工农→群众→人民→人(人民外延放大)[1]。

2003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被作为中国共产党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200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并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即“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2007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提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由此可见,当前的科学发展观渐渐演变出“以人为本”的主体观。“人民”是个政治概念[2] 。“以人为本”主体观产生后,“人民”这个词也有去政治化的意味,不再是排除一部分人的主体概念,而是包含每一个人的主体概念[3]。

二、“以人为本”主体的意义

要认识“以人为本”主体的意义,应当先了解“以人为本”这个方针的理论和实践背景。“以人为本”是对先前将人区别对待的超越,是对平等的追求,也是党在新时代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体现。从理论背景上看,“以人为本”方针的产生是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在新时代发展的结果。

首先,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方针,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础。历史唯物主义承认历史的主体是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它一方面承认少数精英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但是更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要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以人为本”方针正是看到了人民的重要作用,因此强调人是本。其次,当前的改革实践需要“以人为本”方针。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但很多社会问题也逐渐显露,尤其是贫富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地区、城乡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亟待推进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需依赖广大公民的共同努力,因此需要“以人为本”的方针,为广大公民参与社会建设提供条件;同时,对政府而言,“以人为本”又是政府努力的方向。再次,社会主义理论是不断发展的,在这个阶段的发展就是科学发展观。理论因时而作、因事而生。当前的社会问题需要解决人的问题,所以以人为本方针也就成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执政理念。

由此可见,“以人为本”方针的提出具有理论与时代意义。在此意义之下,我们可以进一步考察“以人为本”主体观的意义。

第一,“以人为本”主体观将主体扩展到每一个人,体现了国际人权事业对国内政策产生的影响。世界人权的发展,是沿着由少数人到多数人再到所有人都享有并且真正实现人权的轨迹前进的。主体观的扩大是个世界趋势。以美国为例,在立国之初,政治权利属于少数有财产的白种男人,19世纪初杰克逊时代的平等观将政治权利扩大到白种男人,南北战争后,宪法修正案规定了黑人的政治权利,但这只是纸上的权利。20世纪的中叶以后,黑人民权运动在几十年里才使黑人渐渐获得一定的政治权利。妇女及其他少数族裔的政治权利也是在20世纪以来才渐渐获得。所以美国宪法序言里所说的“我们人民”的主体观实际上经历了从少数人到多数人再到全体人的演变过程。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先后加入了《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等。虽然有些公约有待于批准,有些公约更有待于落实,但是这些活动会影响中国的人权政策。其中最大的影响就是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第四修正案。该修正案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这个曾经在中国受到批判的“违禁品”而今被写进宪法,这说明中国公共政策的转变是相当大的。 “以人为本”主体观的提出回应了人权观念的冲击和影响。

第二,“以人为本”主体观将主体扩展到每一个人也在某种程度上吸收了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中的一些因素。虽然中国的传统社会伦理是家族的、等级的, 但中国仍有注重人的价值、提倡人人平等的观念,如“人者万物之灵”、“天地之性人为贵”、“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观念。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今天提出的“以人为本”方针思想来源或话语来源。当然,这些因素有其限度,因为它们后来成为维护帝制专制的观念。传统中国主导性的观念是帝王专制观念,这种观念无论如何重视民,其目的还是为避免百姓造反,从而维护其政制的正当性。

第三,“以人为本”主体观将主体扩展到每一个人,反映了当下中国的观念与实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从大跃进、反右、“文革”等经济运动和政治运动转到进行经济建设的常规活动中,阶级斗争为纲的观念被官方和社会弃置,发展经济的观念成为主流。在阶级斗争为纲背景下,人被人为地区分为人民和敌人,并且人民中的组成部分很容易变成敌人。这种观念对人性进行政治化的界定,强调的是人民和敌人在本质上的差别,实质上没有把人同等看待。邓小平理论对以阶级斗争为纲进行了拨乱反正,强调发展经济、提高人的福利,最终实现的是共同富裕。在这种观念影响下,国家和社会对人的看法更强调普遍的人性,强调人与人的平等。同时,社会贫富差距的增大,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等问题的凸显都使得包括每一主体的“以人为本”方针的出台。这几年的亲民活动,如政府为民工讨要工资、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等都说明“以人为本”方针关注的主体是非常广泛的。尤其是2008年汶川5月12日大地震以来,政府和民众对人的生命的关注、对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方针所指向的主体和所关注的层面是全面的、深层次的、注重细节的。

第四,“以人为本”主体观不仅蕴含了所有人,而且还更偏重弱势群体。前面已经指出,“以人为本”方针的提出乃是因时因势而作,弱势群体的社会问题是该方针产生的原因之一。在一个现代社会中,精英阶层、中产阶层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获取社会资源、得到公正对待。而社会弱势群体由于其经济能力差、社会地位低难以在社会的利益博弈中得到公平对待。弱势群体的问题,中西方社会都会遇到。前文已经指出,美国的弱势群体如黑人、妇女、亚裔美国人等都是渐渐才获得平等对待的,也就是说,他们经历很长的时间才渐渐成为法律上的“人”。目前中国处于转型期,虽然法律上规定了人人平等,但一些弱势群体难以在事实上享受到平等的权利。 “以人为本”的方针出台将强有力地推进人与人在事实的平等,使得人人皆可以享受平等的人权。而要做到这一点,“以人为本”的主体观就应当更加注重弱势群体。

三、“以人为本”主体观的实现

“以人为本”主体观的出现反映了党和国家对人权的重视。但这种主体观需要制度的推动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实现。笔者以为,“以人为本”主体观的实现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以人为本”方针的地位问题

“以人为本”方针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但是,作为一个方针的“以人为本”如何与人的基本权利这种具有普适性、持久性的价值相吻合?“以人为本”方针的稳定地位问题涉及到“以人为本”主体观的范围变化问题。笔者认为,“以人为本”方针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应当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其主体范围也应当是最广泛的。

(二)制度化层面的建设

“以人为本”最后还要回答“如何将人的需要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的问题[4]。这一问题的实质就是如何用制度来推行这种方针。“以人为本”作为一个观念、方针、政策出台容易,但要有坚实的制度来推行则不容易。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所设计的制度推行起来大打折扣甚至失败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制度化层面的建设。

1.建立的制度应当是社会多种利益博弈的结果,而不是某一方主导的结果。新制度主义学派的学者将制度视为一场博弈[5]。制度产生于社会多元利益的博弈,这种博弈既是人们的讨价还价也是人们的一种同意,而制度的有效性正是在于其建立的过程中经过了广泛的同意。以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为例,劳动法属于社会法领域,但最终制定的却是私法上的合同法。这就显示这个法律制度的确立中,劳方的利益可能没有得到很好的考虑。我们在建立落实“以人为本”方针的制度时,应当考虑到多方面的利益,确保制度获得最大多数人的认同,从而得以在实践中很好地实施。

2.增加程序的公正。程序公正具有自身的价值。“以人为本”方针的贯彻并不能保证每个人都能得到实体上的公正对待,因为实体公正永远是人类追求的目标,可以无限接近但难以实现。因此,我们的制度建设应当注重公正的程序的建设。当国家与社会运用公正的程序来解决社会问题尤其是民生问题时,每一个人都受到公正的对待,这就实现了“以人为本”的方针。

3.从具体制度来看,应当建立更加有效的弱势群体扶助制度,如失学儿童救济制度、民工社保、医保制度;改革当前效力低下的制度,如法律援助制度、工会制度等。

总之,“以人为本”方针的主体观之所以出现,既有国际人权事业蓬勃发展的推动,也有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主体观的发展,同时还受到中国传统的民本观念的影响。当然,最重要的推动力乃是当代中国的社会问题和观念。“以人为本”方针的主体观涵盖了所有的人,是对基本人权和人的价值的肯定和认可。从观念层面上看,“以人为本”方针主体观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体现,从制度层面上看,“以人为本”方针主体观的实现还有赖于制度建设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徐显明,范进学.邓小平法理思想论纲[J].法学家,1999(6).

[2] 俞子清.宪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78.

[3] 李雪沣,胡东.人民概念政治性的宪法解读[J].北方论丛,2006(3).

[4] 徐显明.以人为本与中国法治问题研究[J].学习与探索,2006(6).

[5] 肯尼斯•谢普斯勒.制度研究:理性选择理论的启示[M]//何俊志,等,译.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译文精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121.

责任编辑 黄志恒

On Subjective Conception of Policy of “Putting People First”

LEI An-jun

(Politics and Law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88)

Abstract: The subjective conception of policy of “Putting People First” is the development of Marxism, Leninism, Mao Zedong Thoughts and Deng Xiaoping Theory and reflects the contemporary Chinas social problems and conceptions and also absorbs conceptions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and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onceptions of putting people first, which covers every person and affirms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and human value. In theory, it reflects th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in institution, it depends on the institution establishment

Key words: putting people first; subjective; subjective con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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