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

2009-04-14 08:46左卫民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3期
关键词:缺席司法经验

左卫民

中国司法改革基本上呈现出学术话语鼓动与牵引、实务界跟进与展开、中央决策指导与把关的基本面相。

中国司法改革面临着司法公正有待提升、司法效益有待提高、诉讼成本有待降低的三大现实难题。从宏观层面来反思,可以将其中的原因归纳为三方面,第一,应然改革主体的缺席。作为改革对象的“司法”自身成为了推动改革的中坚主体,即主导与推动司法改革的主体是司法权力机关自己,民众不能发挥充分的影响力。应为改革主体的“民众”,却在改革中明显缺席。第二,改革理想的偏失。过于偏重域外经验,忽视本土资源。过于偏重英美法系经验,忽视大陆法系经验。过于“民主”本位,而非“民生”本位。过于学者本位,而非民众本位。第三,改革条件的匮乏。经济资源有限,观念资源尚需积蓄。

对未来中国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以下几个问题需要重点把握:(一)改革主体的理性归位。未来的司法改革可以通过以下三种形式来实现民众的参与:其一,通过有公众代表参加的国家权力机构(司法改革委员会)决定司法改革的宏观大计;其二,通过有普通公民参加的司法改革咨询机构积极为司法改革献言献策;其三,通过社会各界人士包括法学家、律师以及普通公民参加的司法改革听证会、讨论会等形式检讨司法改革的利弊得失。(二)改革理想的合理定位。第一,重视域外经验,更重视本土语境。第二,重视英美法经验,更重视大陆法经验。第三,重视学者对策,更重视民众诉求。第四,重视司法的民主性,更重视司法的民生性。(三)改革进路的本土意识。第一,认知与改造相结合。第二,建构与试错相结合。

(摘自《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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