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公诉“三步曲”

2009-05-21 04:04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4期
关键词:检察人员公诉人三步曲

么 宁

出席法庭。对公诉活动来说是如此重要,如果把公诉活动比作一顶王冠,那么出席法庭就是这顶王冠上最耀眼的明珠。出席法庭就象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战斗目的不是诉讼技巧的竞技,而是为了公平和正义。

检察人员出席法庭,是公诉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出席一审法庭和出席二审法庭。前者是指检察机关指派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拉犯罪并出席法庭审理,后者则是指检察机关指派检察人员对上诉或者抗诉案件全面进行法律监督并出席法庭审理。…具体在公诉工作中应注重以下三步。

一、夯实庭前基础

检察人员出席法庭是建立在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因此要做好出庭工作,首先就需要夯实案件审查的基础。具体而言,庭前审查工作一是正确分析把握证据,二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为了保障我国公诉权得到正确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从现实司法需要出发。也必须维持较高的证据标准”,因此,作为公诉人员,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证据和事实是案件的灵魂,再奥妙的法学理论离开了案件事实本身也会无用武之地,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不仅是大陆法系国家长期以来孜孜以求的目标,更是评判公诉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而当前在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对证据的分类及法定形式认识不统一;对证明标准的把握有失准确:对关键证据的审查不细致等。对此,笔者认为。夯实庭前基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案卷“三读”

对案件材料要泛读、精读、复读,通过不同环节的阅读达到不同层次的认知程度。首先是在接触案件之初,对案卷材料进行快速的泛读,迅速理清案件脉络并找出重点问题,为细致审查打好基础。其次是有目的性、有针对性地对案件材料进行精细研读,发现证据及事实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方案。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认定事实的结论。最后则是在出席法庭前的复读。带着对已认定事实进行批判、修正的眼光再次阅读案件材料。通过否定之否定。形成更深层次的认识和把握。事实上。每读一遍案件材料我们都会得出不尽相同的结论,都会发现以前我们没有完全发现的内容,都会带给我们回味无穷的空间。

(二)证据、事实“四比对”

通过对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认定事实与生活情理之间、有罪事实与无罪事实之间进行对比、比较,找出证据和事实存在的问题,使法律真实尽量贴近客观事实。在案件材料中不同的证据往往存在着不同的指向,通过对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可以判断出证据之间能够印证的事实内容。在此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得出事实认定。并就个别证据与认定事实之间进行再度比较,可以修正和完善我们对事实的把握。即便如此,我们还需要对认定的事实和生活中的常情、常理、常识进行比较,对有罪事实和无罪事实进行比较,得出孰真孰假的最后结论。通过“四比对”可以有效地判断出案件的疑点,防止出现错误的事实认定,从而为出席法庭工作奠定牢靠的事实基础。

二、出席一审法庭

公诉人出席一审法庭的任务可以大致归纳为两个部分:一是指控犯罪。二是法律监督。从指控犯罪的角度而言,公诉人需要通过法庭讯问获得被告人供述,通过法庭举证向法庭举示被告人供述以外的证据,通过法庭辩论进一步强化指控的主张。在这一系列的诉讼过程中,堪称出席一审法庭重心的就是法庭举证和质证。因此。把握好法庭调查这一核心与重点。在此基础上强化法庭辩论将有助于成功出席一审法庭。

(一)重在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由讯问、询问、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内容组成的,核心就是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展开证明与反证明。因此,对于公诉人而言。以怎样的结构、顺序和方式在法庭上展开证明指控事实成立的活动是一门值得考究的艺术。

首先。法庭讯问需要避免反复纠缠。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冗长的讯问场景,例如公诉人对于“拒不认罪”的被告人进行当庭质问,反复纠缠于其主观动机等问题,最终讯问所得与预期效果相去甚远。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就在于过分依赖被告人供述。事实上被告人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要期望其供述不利于自己的内容本来就缺乏理性基础。如果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那么让其简单陈述主要事实即可。如果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有部分或完全否认,那么公诉人法庭讯问的重点应当放在问明其有异议的关键事实,给予被告人充分辩解的机会,为下一步围绕有价值的争议事实展开证明奠定基础。

其次,法庭举证需要精心设计。举证要解决的问题只有一个,就是如何说服法官使其确认指控事实的成立。因此针对不同的案件事实可以设计不同的举证策略。

(二)精在法庭辩论

一审法庭的法庭辩论由公诉人首先发表意见。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公诉主张进行攻击、瓦解指控事实和罪名。因此公诉人虽然担任的是指控任务,但是从论辩角度而言,更多的是扮演着一种防御角色。就辩方的进攻而言,往往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但是控方就需要加强防守、滴水不漏。在这里公诉人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在答辩辩护意见切忌面面俱到。公诉答辩在一审法庭中应当精辟深刻、切中要害,对于和指控事实无关或者关联性不大的辩护意见大可不必“有问必答”。

三、出席二审法庭

与出席一审法庭相区别,出席二审法庭的核心在于“后发制人”,关键在于法庭辩论。和一审不同的是,刑事案件的第二审程序虽然是就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理,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出现。而使得庭审主要围绕法庭辩论而不是法庭调查展开。因此,掌握好法庭辩论就掌握了成功出席二审法庭的主动权。

(一)准确定位

攻防转换是公诉人出席一审法庭和检察人员出席二审法庭的重要差别,因此准确把握角色定位是出席好二审法庭的前提条件。由于出席二审法庭时,除了抗诉的情况外。其余的情形都是由上诉人及其辩护人首先陈述上诉理由,然后再由检察人员发表出庭意见。因此,这一发言顺序的先后决定了检察人员在出席二审法庭时需要更多地承担进攻者的角色,即针对上诉理由的无理之处进行反驳,通过攻击谬误达到维护正确的一审判决的目的。“攻”与“防”的区别也正是出席二审法庭和出席一审法庭定位的不同,准确定位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把握好检察人员在二审法庭中的角色和任务。

(二)有的放矢

二审法庭的辩论较之一审法庭而言更有难度,其一在于二审法庭的重心往往集中在一审最争执不下的焦点问题上,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过一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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