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业务的问题及管理

2009-06-16 08:11李璐彤
消费导刊 2009年10期
关键词:风险防范

李璐彤

[摘 要]我国各家商业银行为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开始大力发展传统存贷业务之外的其他金融服业。其中,银行理财业务也迅速发展起来。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在发展理财业务时还面临着很多问题,如产品设计同质化、产品定价能力较差等。同时,理财业务自身也包含着很多的风险如: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所以商业银行在发展理财业务时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充分防范风险。

[关键词]理财业务 产品设计开发 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目标群体开发设计和销售,并按照事先约定进行投资和管理的资金理财计划(产品)。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运作方式和管理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5]由于商业银行的理财服务通常将客户的资金建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不并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同时,银行凭借收取相关的手续费和或管理费盈利,故理财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理财意识的不断增强,理财业务有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为增强其在金融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满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不断发展中间业务以扩展其经营范围。而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活动中的种种管制逐渐被取消,这也为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健康发展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环境。尽管理财业务有着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对银行的经营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因为我国的银行理财业务在2004年才真正启动,所以银行在经营理财业务时还是要加强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坚持“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的原则。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产品的设计和开发

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发展时间还较短,所以其在理财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上同发达国家还是存在着很大差距的。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品设计设计多为制式的理财计划。银行的理财产品多为以产品为中心的模式,旨在增加银行的盈利模式。这是和理财产品的初衷相悖的。银行的理财产品应该更加强调的是“以客户为中心”,其设计理念应该是“量体裁衣”式的。只有真正的将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作为理财产品的出发点,才能吸引到更多的优质客户。但考虑到我国的理财产品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我国还缺乏大量的可以接受个性化理财服务的社会阶层,商业银行可以先将产品的设计定位在适应不同社会阶层的需求上。这就要求银行对其可会群体进行适当的细分,以把握不同群体的理财需求。

(二)产品设计同质化。虽然我国的各家商业银行都有开展理财业务,但是其理财业务多是相同的,收益和投资期限相近,产品创新的广度和深度相同。同时投资产品有限,主要以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和短期融资债券等为主,远远不能满足不同客户的特性化需求。

(三)从产品定价能力看,各银行对理财产品的定价能力普遍较差,致使利润空间严重遭受侵蚀。目前,许多中资银行在发售自己的外汇理财产品之后,并没有将产品结构拆开,自己到国际金融市场中独立操作,获取更大的利润,而是连同自己的外汇存款以及结构产品打包一起到外资银行进行平盘,结果,不论中资银行推出何种理财产品,在这一过程中只相当于外资银行的零售终端而已。

二、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作为中间业务的理财产品、服务虽然具有低风险的特点,但是如果在实施中管理不到位也会给银行带来很多风险。所以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也要加强内控,防范风险。而在现今的理财服务中,多出现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在理财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于营销人员的不当操作造成的风险。例如,在向客户推介相关产品时为了吸引客户购买,营销人员可能会夸大可能的收益而忽略或掩盖可能的风险,以致后期收益无法实现时导致客户索赔。或者在操作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的纰漏。也有理财人员为客户提供服务时私下替客户保管存折和有价凭证或代客户操作,产生损失后出现纠纷。甚至是银行工作疏忽导致客户资料泄露等等[6]在对操作风险的控制上,主要要求银行要加强内控,维护好几个分离与制约机制:理财客户经理与业务交易柜员办理操作相分离;通过理财服务协议书,规定客户不要将存折和有价凭证寄存客户经理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理财产品营销人员在向客户推销产品时应将产品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收益如实告知。同时,银行还要加强相关的制度设定,从制度上对银行员工的行为进行约束。

(二)市场风险

理财产品包含的市场风险主要体现在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上。虽然现今大多数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银行间政府债券等风险较小的投资项目上,但在利率和汇率不断市场化的过程中,由于利率汇率的调整而造成的风险也是不容小觑的。特别是在一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中,如果投资标的所涉及的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预期收益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银行为实现对客户保证收益的承诺必然会造成自身利益的受损。而银行在对市场风险的防范上则应应以传统的风险对冲和限额管理机制为主。同时,我国理财产品发展的现实情况是:资金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对象有限、风险对冲能力普遍较弱、商业银行的产品设计也基本相同、理财产品缺乏科学的定价机制和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基于此,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风险控制的重点是防止出现重大遗漏,同时根据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制定清晰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包括银行总体可承受的市场风险限额、不同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以及每一理财产品或产品组合的风险限额。

(三)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相关的法律准入和违规风险上。为了规范理财业务的发展,我国银监会相继出台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从风险可控不可控、成本可不可算以及充分信息披露三个方面严密防范和监控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的风险。同时,如果商业银行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且还可能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准确界定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严格的法律合规性审查,明确可能会碰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刘荣:《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于《浙江金融》2007年第5期

[2]刘旭光:《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载于《中国金融》2006年第24期

[3]周艳 刘凯:《股份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及解析》,载于《江苏商论》2006年第12期

[4]李志成:《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中国金融出版社

[5]《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李志成。中国金融出版社

[6]《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刘旭光《中国金融》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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