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消费者:高校的认识和抉择

2009-06-28 03:34刘玉霞
消费导刊 2009年18期
关键词:消费者学生

[摘 要]传统的观念认为,教育是特殊的行业,高校承担着培养社会所需各类人才的社会责任,学生是受教育者。然而,从1989年高校收费制度改革以来,学生学费已成为高校经费的重要来源。既然学生上学已经支付了一定的费用,用来购买教育服务,把学生列入消费者的范畴也是无可厚非的。我们认为,学生在校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受教育者,也是消费者。关于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论述已经很多,本文主要从学生作为消费者这个角度出发,就高校如何认识和抉择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学生 消费者 高校认识 抉择

作者简介:刘玉霞(1955-),女 ,安徽滁县人,合肥工业大学教务处质量与评估科长,管理工程师。

高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校的身份是什么?他们和学校是什么关系?这似乎是一个极其简单的问题。在传统的观念中,人们认为学生来高校就是学习的,是受教育者,是高校的培养对象和管理对象。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深入发展,随着高校收费制度的全面展开,学生已经具备了另一种身份教育产品的消费者。学生作为受教育者,高校如何教育和管理已经有大量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国家对这方面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与法规。然而,学生作为消费者,高校如何应对目前尚无现成的经验可借鉴,也没有完整的法规与政策可遵循。本文从学生作为教育消费者这个角度出发,就高校如何认识和抉择进行初步探讨。

一、学生的消费者身份及其权利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随着民办教育的蓬勃兴起,高等教育进入了多元化时代,高校的经费不再是由国家单方面投入,学生本人也需要支付不菲的费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中,消费者的定义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者。这里的生活应当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个部分,而接受教育,学习知识则是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为接受教育、学习知识付出了费用,学校为其提供教育服务,双方的买卖关系是成立的,所以学生作为消费者的身份是无可置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权、拒绝强制交易权、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以及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同时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既然学生是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就理所当然地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比如,学生有选择权,学生在校期间有权选择去听自己喜爱的教师课程,也有权拒绝听某个教师的课程。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学生听课的选择权。学生有知情权,学生有权了解学校、院系及专业的相关情况,了解高校关于学生工作的一切安排和决定。学生有公平权,有权要求高校提供与其付出相等的良好教育权利。作为消费者,学生在支付了相关费用后,还可以要求高校提供与之相对等的生活等方面的服务。同时,学生作为一名消费者,也有对高校损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及失职,提出批评,索取赔偿。总之,消费者的一切权益,学生均应享受并得到相应的尊重和保护。

二、学生教育消费是特殊的消费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学生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而是一个特殊的消费者群体。学生和高校的关系也不是高校提供教育服务,学生购买教育服务的单纯买卖关系。这是因为高校并不是是一般的消费产品提供者,高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有着很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一,高校有权选择它的服务对象。教育服务和其它商品不一样,一般商品提供商是没有选择服务对象的权利,而教育服务却并不是付了费用就可以随便购买的,它对服务对象也会有一定选择和要求(如品德表现、考试成绩等),只有符合高校所规定的要求,高校才会允许学生购买教育服务。这不仅在当今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相对缺乏的情况下是如此,就是在西方教育相当发达的国家,高校对其服务对象也是有着严格的选择。其二,学生消费者与高校是一种共生关系。学生一旦接受了某高校的教育服务,这所学校就会给学生打下终生的烙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高校和家庭有着类似之处,学生就读的高校人们都称之为母校,同一高校毕业的学生之间也会存在“学缘”关系。学生母校的声望与发展,对学生的社会地位和今后发展都会产生影响,这一点也和普通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间关系有较大的区别。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学校是培养人的地方,是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和建设者。学校不仅对教育消费者学生负责,也要的对国家,对人民负责,因此要把对消费者负责和对人民,对国家负责统一起来,切实处理好这两方面的关系。

三、学生教育消费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支撑

1989年我国高校开始收费制度改革。1997年,全国高校实现“公费生”和“自费生”的并轨收费,全国高校全面推行收费制度,自1950 年以来实行的高等教育免费制度宣告结束。

目前,我国学生学费的收入在高校办学中的作用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程度。民办高校的经费除少量社会捐助外,学生的学费是其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据相关资料统计,2004年,民办高校学费收入达到78.98亿元,占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入的70.39%。[2]即便是公办高校,学生学费占学校经费来源也呈逐年上升趋势,2000年,学生学费占生均总经费的22.2%,2003年就上升为29.5%;学生学费占高校生均事业费2000年为27.7%,2003年就上升到36.4%。[3]另外,市场经济中的规模效应在高校也得到了体现,特别是民办高校,成人教育这些领域,在校生多少直接关系到了学校的生存。以上数据表明,学生学费已经成为学校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撑。高校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谁赢得学生的青睐,谁就赢得了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高校要努力适应这一新形势,把培养优秀人才和提供优质服务很好地结合起来,以满足广大教育消费者的需求。

四、高校面对学生消费者的抉择

建国以来,我们一直把学生作为受教育者,高校诸多的管理章程和制度,也是基于学生是受教育者这一观念下的产物,并没有考虑到学生消费者的身份。因此,要适应学生教育消费的需求,高校必须在思想认识上有一个根本的转变,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尊重和维护学生消费者的权利,在学生权益保障和教学、管理、环境等方面做出相应的改进或改革。

第一、尊重和维护学生的选择权。在教学方面,应当为学生在接受教育方面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应当给学生学习内容的选择权:高校要在保证专业知识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前提下,为学生提供更为宽泛的学习内容,由学生自主决定学什么课程,不学什么课程及自由式购置教材的权利;应当给学生学习形式的选择权:高校要创造一切条件,让学生自主决定学习的形式,包括或听课、或自学;听什么老师讲课,不去听什么老师讲课。应当给学生学习时限的选择权:高校应当允许符合入学条件学生选择保留学籍,择机入校学习的权利;要大力推行学分制,放宽甚至取消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给符合条件学生选择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任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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