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度在银行理财服务市场中的应用研究

2009-06-28 03:34
消费导刊 2009年18期
关键词:信托业受托人信托公司

陈 亮 任 岚

[摘 要]信托理财在我国发展至今其优势日益凸显:风险可控且收益较高、投资渠道广、财产具有独立性。但目前信托理财还存在着风险控制、门槛太高等问题。本文对我国信托理财的发展历程、优势、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策建议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信托 理财

一、我国的信托制度

最简单地讲,信托就是一种财产转移或管理的设计(或手段)。它作为一种严格受法律保障的财产管理制度,通过基本的三方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来更安全、更高效地转移或管理财产,从而满足人们在处置财产方面的不同需求。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的。

我国近年来国民财富与消费能力高速增长,在此背景下,如何使国民进一步享有富裕生活,如何扩大内需使经济持续增长,如何应对高龄化社会和公益问题,土地及有价证券如何进行最优运用等问题,都可以依靠信托制度及其功能来解决。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得到了较快发展。我国的《信托法》已于2001年颁布实施。

《信托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真正意义上正式确立了信托制度,这对于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高效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信托法》的出台使信托及信托业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基础轨道。随着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和监管体系的完善,信托制度下资产管理的业务模式也逐步成熟,信托原理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的重要性越来越凸现,无论是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还是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莫不如此。

二、信托理财产品特点及优势

信托理财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类理财产品是指由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投资于指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专项信托计划。目前,各家银行推出的信托类理财产品主要是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将募集资金投资于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理财计划。信托类理财产品的收益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

收益较高、稳定性好是信托理财产品的最大卖点。比如,贷款类信托计划产品一般都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类信托计划,并且大多有第三方银行担保,在安全性方面比单纯的信托投资项目要略微高一些。下面具体谈谈信托理财的突出特点及优势:

1.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便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是形式上、名义上的所有权,因为其不能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固然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其不得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便信托终止后,信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属于自己或第三人。

3.有限责任。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是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受益人负有限清偿责任。但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补偿、赔偿或恢复原状。二是受托人因信托事务处理而对外发生的债务只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即债务人无权追溯受托人的其他财产。但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要以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承担。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销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

三、信托理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风险问题。信托产品的风险,主要有投资项目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受托人的道德风险、信托财产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我国的信托业前后进行了六次整顿,主要是针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一些违规经营现象,核心问题就是信用问题。

(二)门槛要求高。2007年3月1日,银监会颁发的新信托两规正式实施。按照规定,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人,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门槛大大提高,个人投资者直接参与信托计划的可能性被降低。

(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竞争。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居民的财富积累也在加速。银行委托理财业务,无疑是激活居民储蓄的一个很好的手段。商业银行的信誉相对较高,商业银行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但是,随着证券公司业务的规模化、规范化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迅速发展,将对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产生强烈冲击,这些都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造成一定压力。

四、发展信托理财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信用建设,提高信托业信誉。信托业面临最大的问题是信用问题,信托制度最关键的是要树立诚信意识,这是信托理财能否顺利发展的首要因素。中国信托业在20多年的发展中,违规经营普遍存在,不良资产居高不下,很多信托公司严重资不抵债。要通过提高信托业市场准人标准来增强信托机构的抗风险能力,通过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来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

(二)完善信托法律法规体系。中国信托业在20年的发展中违规现象严重,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法制建设严重滞后。随着“一法两规”的颁布施行,法制建设初步取得成果,但建立起完善的信托法规体系还有相当的距离,因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的尽快出台将使得信托理财的发展有法可依。而且,信托立法应涵盖整个信托业务,而不仅仅是信托公司的信托理财业务。

(三)健全信托风险防范机制。信托理财的发展中,风险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我国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由于信托财产的运用范围非常广泛,信托财产的运用几乎涉及到了金融业的每一个领域,所以对信托的有效监管要求相当高。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建议设立专门的信托监管机构来专司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

参考文献

[1]付松。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问题及对策研究[D]2005, (5)

[2]亲甫贵。李放之:商业信托理财的概念框架研究。会计师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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