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在认定诈骗罪中的作用

2009-06-28 03:34周光富
消费导刊 2009年18期
关键词:诈骗罪

周光富 张 桂

[摘 要]民事欺诈和诈骗罪虽属不同的法律范畴,但都有意思表示因素。本文试就意思表示因素在认定诈骗罪中的意义及其运用,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意思表示 诈骗罪 民事欺诈

一、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联系与区别

(一)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联系

学理界对诈骗罪的解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一过程如果从民法的角度来观察,则呈现出如下形态:行为人具有获取相对人一定财物的目的,这一目的是其内心真实的意愿。但是,如果行为人将这一意愿通过一定的表示行为向相对人真实的表达,则相对人不会予以满足。行为人经过判断,认为如果向相对人表达另一种意思,则相对人愿意将财物交付于他。此时,行为人具有了欺诈的故意。行为人隐瞒了真相或者虚构了事实,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基于行为人虚假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产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在这种认识错误的基础上,相对人向行为人进行了一定的意思表示,其表示行为就是把一定的财物交付于行为人,从而行为人实现其内心的真实意愿。这一形态完全符合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人通过或者欲通过欺诈获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以至于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其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不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犯罪了。因此,既遂的诈骗罪,若从民法的视角观察,乃是民事欺诈的一种形态。

(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本质区别,在于其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是民事欺诈,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构成诈骗罪。由于民事欺诈在外延上要大于诈骗罪,加之民法和刑法在调整范围和调整方式上也有不同,这就决定了诈骗罪和民事欺诈除了具有以上的本质区别之外,还有以下一些不同:

第一,诈骗罪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不具有这一目的的,虽然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民事欺诈却不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要件。

第二,民事欺诈以相对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向行为人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为要件。诈骗罪则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无论相对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或因错误认识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都构成诈骗罪。

第三,民事欺诈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诈骗罪的主体则是一般自然人。

二、 意思表示在认定诈骗罪中的运用

(一)在诈骗罪中,行为人须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

在诈骗罪中,须有行为人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的因素存在,没有意思表示因素的,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某甲发现某乙背包内有现金2万元,便尾随其后,乘乙不备,偷偷取之而逃。这里某甲未向乙为任何意思表示,故不构成诈骗罪,但符合盗窃罪的要件,构成盗窃罪。

(二)在诈骗罪中,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以目的财物为其主要内容。

在诈骗罪中,行为人不仅要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而且该意思表示还必须以获得目的财物也就是欲骗取的公私财物为其表意的主要内容。例如某甲到超市去购物,先取一箱方便面,又取一架相机。然后拆开方便面箱,取出部分方便面,放入相机,再将方便面箱封好如初,走向收银台。收银员按照方便面价格收款后,某甲离去。在这里,某甲向超市所进行的意思表示是以一定价格购买一箱方便面,其内容未涉及相机。因此,某甲非法获取相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三)在诈骗罪中,行为人须向相对人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诈骗罪中,行为人向相对人所为的意思表示,须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例如刘某谎称自己是台湾人,表示要与李某交朋友。在骗得李某信任后,遂称自己会看相,看到了李某的脸上有霉气,并称依台湾的风俗,做朋友前须将霉气驱走。李某须将身上值钱物品扔掉。李深信不疑,方将手机和项链扔到了一边的花坛里。此时,刘某谎称解手,让李背过身去,自己趁机取走手机和项链。在这里,刘某的内心真意是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但是表达于外的意思却是通过让李某扔掉值钱财物为李某驱霉,这一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意不符,所以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就不够成诈骗罪。

(四)在诈骗罪中,行为人须故意向相对人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所谓故意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明知自己所为的意思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将会或者可能会导致相对人陷入错误,但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相对人财物的目的,仍然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例如,不知道所持画作为赝品,以真品的价格与人交易。虽然其内心真意是以真品交易,但表示出的意思却是以赝品进行交易,但是这种意思表示的不真实,不是出于故意,因此也不是诈骗。

(五)在诈骗罪中,相对人可能基于行为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陷入错误。

在诈骗罪中,如果行为人一方为了非法占有目的财物而故意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相对方却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则构成诈骗罪的既遂。例如某甲手持伪造的存单到银行取钱,被银行识破。如果相对人虽然陷入错误,但是他的错误不是由于行为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也不可能构成诈骗罪的既遂。当然,因相对人没有陷入错误而不构成诈骗罪的既遂,但并不影响其构成诈骗罪的未遂。

(六)在诈骗罪中,相对人可能基于其错误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也就是按照行为人表示意思处分目的财物。

在诈骗罪中,如果相对人基于行为人故意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陷入错误,但是并没有因此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则也不可能构成诈骗罪的既遂。例如某甲持赝品谎称真品,向某乙兜售。某乙已经猜出某甲所持为赝品,但是贪图便宜,仍然将赝品买下。这里某乙买下赝品是因为贪图便宜,而不是因为相信某甲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也不能够成诈骗罪的既遂。当然,不构成诈骗罪的既遂,并不影响其构成诈骗罪的未遂。

三、以下两种情形不构成诈骗罪

(一)嗣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类似的情形如保管人在合法占有被保管物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通过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企图维持对被保管物的继续占有的行为,以及在帮助别人搬运行李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带着行李逃之夭夭的行为,都不构成诈骗罪。

(二)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诉讼欺诈行为

以非法占有被告财物为目的的诉讼欺诈是原告恶意利用审判权的国家强制力来迫使被告交付其不该交付的财物,不存在被告人因原告一方故意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陷入错误从而向被告为意思表示的因素。从行为特征上看,更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但是,如果将以非法占有被告财物为目的的诉讼欺诈定为敲诈勒索犯罪,则有把审判权贬低为当事人利用的工具,而失去其崇高的、中立的和正义的内涵。因此,对于以非法占有被告财物为目的的诉讼欺诈,不宜以犯罪来处理。如果原告诉讼欺诈的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有予以刑事打击的必要,也应作为妨害司法或者妨害公务的犯罪例如伪证罪来处理更合适。

参考文献

[1]胡东平、詹明,论诈骗罪中的虚假意思表示[J]《理论界》, 2009年03期

[2]毛卓俊,论诈骗罪中的“错误处分”[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6年 第06期

[3]刘斌,民事诈欺新探[J]政治与法律,1990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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