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下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

2009-06-28 03:34李来斌
消费导刊 2009年18期
关键词:宏观经济社会保障

[摘 要]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旨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它的实施引起了众多争议。本文认为,实施新劳动合同法是宏观经济形势的需要,对于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它的有效实施,是以政府为企业减负、承担更多社保等福利义务等配套措施的到位为条件。整个系统工程的是否完善,将决定着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 宏观经济 公共福利 社会保障

作者简介:李来斌,男,汉族,同济大学,06级物流管理专业,在读本科。

新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制定,2008年1月1日已经生效[1]。自其出来的那一天,就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新劳动合同法将天平倾向于劳动者一边,致使有人质疑中国是否还要回到大锅饭的时代,甚至有人断言新劳动合同法的实行,将导致中国的新一轮“经济危机”。

新劳动合同法的积极效果尚未明显发挥,但世界经济危机却几乎同时来到。首先是2008年广东等地方的外资企业撤资,随后是一场汹涌全球的次贷危机,众多企业在风浪中自身难保。履行新劳动合同法成为不少企业的负担,甚至有人直接把中国的经济波动归罪于新劳动合同法。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劳动合同法能否得到切实实行,成为人们心中的一个问号。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具有时代背景。这个背景就是长期以来中国过度注重效益,对工人的利益关注不够。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思想下,中国发展了对内对外的经济政策。对内,偏重资本一方的保护;对外,通过中国低廉的人力成本吸引外资进入投资,使得中国成为世界加工厂。在改革开放初期,这种方法起到了搞活经济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片面发展投资、引进外资已经开始扭曲了经济结构,形成负作用。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中国的储蓄率一直上升,消费率一直下降,直到目前消费率仅仅为55%左右,而世界多数国家的消费率一般在80%左右。储蓄与消费的严重颠倒,致使中国的内需相对疲软,实业收益降低,大量资本资金退出实业生产,转入房地产、股市等投机市场。其次,对外资的过度支持,也使得中国的民族产业被逐渐吞噬。在国内已经开放的产业中,前5名的企业几乎都由外资控制着,在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

要扭转这种不健康的经济布局,新劳动合同法是首要一步。通过新劳动法,增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使得资本与消费和谐发展,是新劳动合同法承载的重要使命。同时,也通过提高劳动力成本,迫使部分外资退出中国市场,给民族产业的发展留下空间。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劳动合同法在一系列问题上将利益天平倾向劳动者。其中比较引起社会震动的,主要有以下核心内容[2]: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期限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者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合同的,根据劳动者的意愿,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虽然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更改或者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但总的来说,对劳动者的保护强度更大。除非劳动者自愿更改或者解除合同,或者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公司纪律、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情由外,企业不能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合同。

(二)劳动试用期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试用期做了新的规定。尤其规定“试用期中,除非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法定理由,是要求企业举证,而不是员工举证。并且在第二十条中,规定了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些试用期限和试用期间工资标准的规定,切实保障了员工的基本利益,使得用人单位无法从使用期限,或者通过降低工资来变相迫使员工解除合同。

(三)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的范围增大

新劳动合同法中还规定了许多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和经济补偿的情况。只有两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一是在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或者员工无因解约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在员工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其它情况下,企业均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新劳动合同法其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内容还很多,例如企业制定涉及员工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的告知等程序、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等。

新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在社会和学术界引起了极大争议。香港的制度经济学家张五常将无固定期限合同理解为“铁饭碗”,指责中国回到了大锅饭时代,极大增加了企业负担,是历史的倒退,必将有害于中国的经济。虽然张对“铁饭碗”的理解,是由于法律知识不够而导致的误解,但这种新劳动合同法加重企业负担的担忧,却不是空穴来风[3]。在劳动合同法公布后不久,在广东等地方出现了大量韩国等外资企业偷偷撤退的情况。虽然这其实与广东制定的产业升级、淘汰劣质企业政策、全球金融危机交织在一起,但无疑对新劳动合同法是不利的证据。

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新劳动合同法之出台,是有其历史背景的,正是时代的需要,才促使了这一部法律的诞生。同时,新劳动合同法又不可置疑地加重企业负担,影响经济进程。很有意思的是,也有不同的观点,庆幸新劳动合同法赶在了金融危机之前出台。他们认为,如果再迟一点,赶上金融危机大爆发之时,这部法律就只有胎死腹中。

所有这些观点,都有其道理。那么,究竟如何全面地衡量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呢?

一、宏观经济的要求

如本文开头所述,在正常的经济社会中,资本和消费,必须按比例协调进行。消费过多,将导致生产和积累不足,产生通货膨胀,物资紧缺,社会退步。消费过少,将导致生产过多,物资浪费,使得利润降低,工资萎缩,消费进一步下降。而消费本身是人力资源的再生产。消费的下降,也将使得劳动者的福利下降,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教育机会无法得到保障,从长远来说,不利于企业后劲的发展。而供大于求的结局,又导致出口需求增大,产品必须通过出口来释放需求,这将在两方面对汇率产生压力。一方面,低素质劳动者生产的粗放型产品大量出口,面临国际市场残酷的价格压力,同时又要与国内价格保持相对稳定,这将对人民币汇率造成贬值压力。另一方面,大量出口将导致巨量外汇储备,这些外汇储备在中国国内兑换成人民币进入经济循环,将成为巨量的货币供应源泉。例如中国目前的外汇储备已经高达2万多亿美元,折换成人民币,将高达15万亿人民币的数量,而且这还是纯粹的基础货币。巨量的货币投放必然导致通胀压力,迫使利率提升,提高人民币的升值压力。升值压力来自利率,贬值压力来自实业经济的需求。这样,两方面的拉动,将导致对实业经济的摧毁。所以,从宏观角度说,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切实保障劳动者利益,以调节资本和消费力量的消长,具有战略性意义。

二、微观企业的需要

但是,宏观经济并不是简单地分解,就成为微观经济;微观经济也并不是简单地相加,就成为宏观经济。对单个企业来说,尤其在经济危机前后,自身的经济效益并不好,简单地增加员工的福利,就是增加企业的成本,进一步削减企业利润,威胁到企业的生存。当企业的生存受到威胁,员工的福利也就成为无源之水[4]。企业对员工的福利待遇,也遭遇到囚徒困境。虽然员工的福利待遇增加,有利于增加消费需求,但这个消费是面向整个社会所有企业的,并不是面对本企业的。因此如果其它企业增加员工福利待遇,而本企业不增加员工福利待遇,则本企业不但能享受到员工福利减少带来的成本收益,还能享受到整个社会消费增加带来的收入收益。这样,任何单个的企业,都有违反新劳动合同法的利益需求。

对于劳动者来说,新劳动合同法也是一柄双刃剑。对于已经录用的员工,自然新劳动合同法会给他们比较好的保障,但对求职者而言,则是增加了求职的门槛。由于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要求严厉,企业在挑选劳动者时,要求就必然更为苛刻,用工的人数也会尽量压缩。因此在短期内,失业率将可能因为新劳动合同法而上升[5]。深圳华为公司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大批解雇员工,然后返聘,就是典型例子。

微观的这些不利因素,完全可能转化为宏观的恶性循环,从而与宏观的最初需求完全相反。由于雇佣成本的上升,导致企业利润下降,威胁企业生存,减少企业的再投资,再投资的减少,又反过来降低劳动者的收益;失业率的上升,缩减消费,降低企业的销售市场收入,反过来又缩减员工的工资和降低企业的再投资。

所以,微观和宏观不是简单的相加减关系,而是一个相互反馈的系统。不是简单地调控宏观本身,或者简单地调控微观本身,就能解决问题。

三、宏观和微观的协调

那么,新劳动合同法,应该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能发挥出它的良好效能,不至于形成宏观经济的恶性反馈呢?

这就需要回到投资的结构分析中来。在欧洲诸多发达国家中,国家的财政支出相当于GDP的40-50%。这些支出中,主要用于国民的公共福利开支。在本次美国导致的金融危机之前,这种政府公共福利开支制度逐渐受到了嘲笑,认为这是低效率的模式。但是当美国的次贷危机发生后,欧美国家无一例外地采取了相当大的力度转移支付力度,来增加消费者可支配收入。美国民主党派奥巴马也因此上台。整个世界舆论风向似乎一夜转向,福利国家又受到了青睐。

中国的政府支出其实并不晚。自从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积极财政政策就一直成为中国调控经济平衡的重要手段。但与欧洲等国家的积极财政政策不同的是,中国更倾向于刺激投资,而不是刺激消费。而在刺激投资方面,又更注重国有经济的投资。从体制上来说,这也好理解。既然是政府的资金用以投资,那么投资的属性就是国有投资。在信贷刺激方面,国有经济也处于优势地位。这样,一个公平的,能为任何企业解决社保福利等方面后顾之忧的环境平台便没有建立起来。可以想象,如果在企业的员工社保医疗等方面,政府投入更多资金,而不是让企业来负担,那么新劳动合同法给企业的压力就将大大减轻,真正实现提高劳动者福利、促进消费和企业经营效益提高的双赢,从而使宏观经济进入良性循环。否则,现有刺激经济的方案,将可能导致国有经济增大对社会经济垄断、民营经济萎缩、储蓄率进一步提高、消费率进一步下降的局面。在这样的情况下,新劳动合同法就将不但难以发挥它的正常效用,反而可能会给经济拖后腿。最后的可能是,要么是社会和学术界对新劳动合同法怨声载道,要么是新劳动合同法流于形式,无法得到真正实施,成为一纸空文。最近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湖南省委副主委伍中信建议在当前金融危机的特殊形势下,暂停施行劳动合同法。他提出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初衷是保护中低收入人群,但结果却恰恰相反。这些条款对企业而言增加了成本,对农民工而言增加了失业的可能、减少收入,而由于劳动合同带来的纠纷,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他建议暂停实施新劳动合同法,通过培养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增强农民工谈判能力等方式达到促进农民工就业的目的。与此同时,广东省地方立法暂缓为新劳动合同法制定实施条例。所有这些,表面看来,是新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实际上是国家对新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措施跟进不力导致的问题。

四、结论

原外交部长李肇星认为,当前企业面临的经营困难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主要是美国的金融经营管理机制出了问题,导致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造成了全球性的经济衰退。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严重冲击,也给企业带来很大压力,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长远之计。这个看法,是具有战略性的。但正如本文指出,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不是一个简单的长远与短期的问题,而是配套工作是否能跟得上的问题。如果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不做到位,那么新劳动合同法成为经济长期负面影响因素之一的可能是存在的。反之,新劳动合同法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协调社会关系,在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上建立起社会主义和谐关系。这是一个全局性的系统工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2]刘俐,新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与企业应对策略,法制与经济 2008(1)

[3]白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热点问题解析,劳动保障世界,2009,(01)

[4]谢作渺,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应用导读与案例详解,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

[5]王一兵,张东辉,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研究,当代财经,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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