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建设研究

2009-06-28 03:34金光俊
消费导刊 2009年18期
关键词:和谐校园

杨 静 金光俊

[摘 要]高校自主管理权尤其是高校处分权的行使既关系到学校的自治问题又关系到学生的权益保障,我们在强调学校的自主管理权的同时绝不能忽视学生这一重要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文的研究找到的切入点是高校管理中一个特殊权力高校处分权的法律分析,希望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能得到更好的解决,实现高校管理法制化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 大学生诉讼 和谐校园

作者简介:杨静(1979.9-)女,2004年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现任上海大学教师,中国犯罪学协会会员;金光俊(1979.2-)男,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中国犯罪学协会会员。

高等学校是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竞争能力的现代化人才为根本宗旨的公共事业机构,通过行使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学校自主管理权来约束学生行为,维持学校秩序。高校自主管理权尤其是高校处分权的行使既关系到学校的自治问题又关系到学生的权益保障,但是由于当今学校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管理的意识普遍还比较薄弱,在行使其权力时并不能适当把握,以致极易侵犯学生权益而不自知,使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日趋紧张。教育大计必须要靠学校与学生的互动与合作才能完成,我们在强调学校的自主管理权的同时绝不能忽视学生这一重要群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把学校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如何协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使之走向和谐是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必须首要解决的问题!

那么高校处分权的性质如何,其合法界限在哪里?如何完善高校处分权的行使?这些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探讨的热点,本文试对这些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期望能为高校实践管理工作提供一点有价值的参考。

一、高校处分权的性质

本文的高校处分权单指高校管理权:如违纪处分、学籍管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拒绝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决定,而不包括办学自主权:即没有涉及到高校教学研究专业知识的权力。高校处分权究竟性质如何?在法学界和教育界一直存在分歧。与高校性质的分歧相一致,一种观点认为是民事权利,理由是高校属于民事主体,是一种事业法人。另一种观点认为高校处分权是一种行政权力,理由是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一种公共权力的行使,依据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笔者赞同后一种。理由如下:第一,从权力来源看,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是一种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行为。第二,从权力的类别看,高校处分权具有行政权的特点。高校处分权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通过制定校规、校纪对学生进行管理。另一类是针对具体人或行为所作出的决定、通报。以上两种行为都具有行政权力的特点,前者为抽象行政行为,后者为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从司法实践中看,法院但凡受理,基本以行政案件对待。而实践中法院拒绝受理此类案件的理由均一致,即内部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因此不管实践中法院是否受理,对学校处分权的行政性质基本达成共识。第四,从域外经验看,西方很多国家也认为高校行使处分权时与学生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如法国认为高校等教育机构属于公务法人,是一个行政主体,学生可以依据行政法对高校提起诉讼。德国行政法认为学生与高校之间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即特别行政权力关系),从而赋予高校的行政管理权。

二、高校处分权法律规定性及其缺失以及现行运行弊端及原因分析

第一部分中的分析确认了一个问题,就是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就是说学校拥有一定的公权力,可以对学生行使处分权。现在的问题是,在这种管理中如何体现和尊重学生的权利呢?在法律上高校的处分权应被控制在多大的范围之内?笔者认为高校的处分权应把握两点:首先,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这就是说,高校内部的“小法”(即高校自己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地方的“中法”和国家的“大法”,不能仅从学校自身利益出发,擅自出台一些与上级规章或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精神相悖的规定。其次,应尊重学生的三个权利,这就是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与诉讼权,在涉及学生的根本性权利时,法律上应有一定的渠道加以救济。并且高校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合法合理。

在现实的高校管理中,高校的处分权存在着严重的缺失,不仅表现在法律和学生自身方面,更严重的缺陷是高校对学生的处分随意性过大。[1]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来约束权力。”为了防止高校处分权的滥用而对高校处分权进行合法有限的司法审查就是当务之急。

三、寻找漏洞和瑕疵,提出应对之策

1.各高校应全面清理校规校纪,废除与新《规定》相抵触的条款,以“以学生为本位”的理念为指导来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2.学校必须公开所有与违纪处分有关的信息制度3.学校可以成立专门的纪律处分机构4.高校在具体行使处分权时应注意遵守“正当程序原则”。5.拓宽受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途径,将严重损害其受教育权的“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通过司法监督防止高校处分权的恣意行使。6.加大学生参与行使高校处分权力度。

长期以来,我们的高校对于学生的各种消极性的评价,均漠视学生的参与;对各种不利处分,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校方单方面作出的决定。在法国,高校设立的专门处理学生处分的纪律委员会甚至主要以学生为主。美国也有类似的制度。[2]以美国著名的公立高校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为例,该校行使处分学生职能的学生行为委员会由10 名成员组成,其中有4 名是学生。当学生要求听证时, 应成立听证小组 ,该小组一般由学生行为委员会的5 名成员组成,其中必须有两名学生成员(一名本科生,一名研究生) 。[3]在我国台湾地区,高校对学生的奖惩由专门的委员会进行,学生代表参与该委员会的组成。

因此,不仅相关法规应当明确申诉处理委员会中不同代表的比例,并逐渐增加学生代表的比例,而且还要加强处分作出过程中学生的参与权,可考虑在高校内部成立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将学生代表作为成员之一,学生代表的比例可与申诉处理委员会相当。

四、结语

如果说依法治国是改革开放的必由之路,那么作为改革开放的基石的教育改革则必然要求依法治校。依法治校就是要学校在依法落实其管理自主权尤其是违纪处分裁量权的同时依法转变观念,和谐校园的构建离不开校方和学生这两大主体的努力和合作,两者协调并进将会有效的加快依法治校的进程,推进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高校和谐局面的实现过程是学校与学生权力权利实现双赢的过程,其中当违纪处分裁量纠纷得到合理处理的时候,和谐校园的目标就实现了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发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2]陈晓端:《美国大学评价教学的理论与实践》,《比较教育研究》2001 年第2 期

[3]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the Berkeley Campus Code of Student Conduct 。http :∥students。berkeley. edu/ uga/ conduct appendix. asp. Htm

猜你喜欢
和谐校园
高职院校和谐校园人文构建浅探
构建高校和谐校园的对策略探
浅谈高校和谐校园建设
浅谈中职学校和谐校园文化的建设
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坚持以人为本
高职院校工会在构建和谐校园中的作用
和谐校园视域下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合力机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