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博客的法律保护

2009-06-28 03:34胡玉姝
消费导刊 2009年22期
关键词:著作权博客

胡玉姝

[摘 要]博客的日益盛行和广泛传播,已经深深地影响到了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鉴于博客的极快捷的网络传播性的特点,博客们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网络服务中介又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兼顾好快捷与安全两大重任,是完善博客著作权保护的关键。在对博客的概念和特征明确界定后,对博客的著作权保护加以肯定的同时,明确了现有立法的优点与不足后,提出了增强博客著作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博客 网络日志 著作权

随着网络的广泛连接与盛行,利用互联网提供的平台记录下生活和工作中的所闻所感,已成为一种时尚,“博客,今天你点了吗?”网络日志是否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又该如何保护的问题,网络提供者在保护博客的著作权方面起到什么样的作用,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博客”(Blog或Weblog)一词源于“Web Log(网络日志)”的缩写,特指一种特别的网络个人出版形式,内容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并且不断更新的网络日志;是一种操作十分简易的个人信息发布方式,和具有一定开放性的私人房间;让任何人都可以像免费电子邮件的注册、写作和发送一样,完成个人网页的创建、发布和更新;可以充分利用超文本链接、网络互动、动态更新的特点,精选并链接全球互联网中最有价值的信息、知识与资源;也可以将你个人工作过程、生活故事、思想历程、闪现的灵感等及时记录和发布,发挥您个人无限的表达力;更可以以文会友,结识和汇聚朋友,进行深度交流沟通。

一、博客的著作权保护争议

(一)博客不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博客是个人性和公共性的结合体,其精髓不是主要表达个人思想,而是体现一种利他的共享精神,为他人提供帮助。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既然博客已经公开化,更主要的是不会有博客们个人的内容,就无所谓著作权了。

当然,这种人还是没有很好地考虑博客的特点,博客虽然公开,但是毕竟是载体,载体并不能代替内容。所以,只要是博客的想法,即便不是很个人化的东西,但是如何符合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博客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对博客提供保护的现有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艺术作品(包括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建筑作品;电影作品,以类似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

此外,依照《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但是这样的规定又过于宽泛,给实践的操作带来了困难,为进一步细化和弥补其不足,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一步细化了 网络传播者的权利,为博客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广阔的保护平台。

综上所述,网络只是博客的载体,而这种载体的内容恰恰是思想本身的表达,因而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博客,当然是数字化的作品,但是,只有那些就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数字化作品,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2.博客著作权的归属

从博客的内容来看,博客是博客们思想的表达,创作的结果,所以,博客的著作权首先应归博客们所有。例如在新浪网博客的协议中规定了这样的“免责条款”,“新浪为提供网络服务而使用的任何软件(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中所含的任何图像、照片、动画、录像、录音、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随附的帮助材料)的一切权利均属于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未经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许可,用户不得对该软件进行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反向编译(decompile)或反汇编(disassemble)。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网易博客协议中也规定“用户或原著作权人仍保有上载作品的著作权”。

而对于像新浪和网易等中介来说,他们享有的是博客的网络发表权和复制权等邻接权。因为大多是免费服务,所以在其服务协议中规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同时既然博客的著作权归属于博客们,所以相应的免责也较为合理。

二、对博客加强保护的合理化措施

(一)现有法律保护的不足

《著作权法》《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解释》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直接规范博客著作权的法律。但是,也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地改进和提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不足:

1.条例的内容不可能完全涵盖瞬息万变的司法实践。使其受限的原因一是因为法的相对滞后性;二是因为法的原则性和规范指引作用。2.对合理使用的界定,类似于著作权中的规定,没有很好地体现网络信息的快捷性和广泛传播性。 对数字作品的合理使用,以及对为公益目的合理使用,规定的也不是很明确。3.以“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作为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欠妥,间接获利又该任何加以判断,并确定其具体的数额,也是个不易掌握的标准。4.没有规定侵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应有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未说参照《著作权法》来执行,这也是不足之处。

(二)加强博客著作权保护的具体建议

1.提高博客们的著作权自我保护意识

从首例博客侵权案来看,博客们对其权利的维护还是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博客们可以在自己的作品后附加“严禁转载和商用”等的特别声明,同时可以通过设置加密等措施,限制圈外的人介入。

2.完善网络服务中介的服务

网络服务中介可以设置一些防御性的软件来更好地保护自己客户的利益;同时网络服务中介应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减少免责的事项,努力优化网络服务的条件,积极开发一些优化的软件,网络服务中介可以在显眼的位置,特别声明和强调侵权的后果和责任,以起到警示和提示作用。同时,加设转载的特别码,以让他人在使用时明确知道何为合法使用,何为非法使用。网络服务中介也应严格信守承诺的义务,即使是免费的服务,也应该充分地保护博客的著作权,不得随意转载和允许他人转载等。

3.规定侵权的法律责任

对侵权的界定,可参照侵权法的有关规定,满足其四大构成要件,博客们和网络中介都有主张的权利,由侵权人提供自我主张的证据,承担不构成侵权的举证责任,从而给法律实践中提供判断和操作的依据。法律责任是义务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其目的在于惩罚义务人,削弱其再犯的能力,同时,还具有补偿权利人的功能,使其恢复原有的公平状态。

所以,法律责任是保障权利不受侵犯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1]罗桂芸,鲁春梅。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制度构建的思考[J];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05年04期

[2]戴婧。从“百度侵权案”探讨网络搜索服务中著作权的问题[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年03期

[3]朱庆玉,孙益武;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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