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创业板的三大希望

2009-06-29 05:25
市场瞭望·投资者 2009年6期
关键词:发行人创业板督导

叶 檀

第一,希望能见到最快退市上市公司。

创业板最突出的特色就是建立了严格的退市机制,这个新生的市场最有可能将市场化的退市机制从口头上落到实处。

有关方面将创业板实施严格的退市制度,当作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特色是效率高,终止上市后直接退市,不必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注重市场效率,引入“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退市情形;对于信披不全、净资产为负等全都引入可启动快速退市程序。

考虑到视创业板不仅有风投机构、机构投资者、游资,还有摩拳擦掌给予本土公司上市奖金的地方政府,深交所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要想不将正常的退市机制扼杀在摇篮中,深交所惟一能做的就是铁面无私、一视同仁,否则,绝对承受不住巨大的压力。

负面影响是,由于对于净资产、对于流动性的要求更加严格,上市公司与坐庄者有足够的动力做假报表、吸引资金进行虚假交易,这就意味着深交所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任务将更加繁重。

第二,希望能见到重罚违规违法控股股东、无良中介机构的案例。

创业板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严格控制手段。“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不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所作出的承诺的,交易所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保荐机构,深交所一是延长持续督导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如此长的督导期举世罕见,但长时间督导不等于治理规范,笔者相信,只要实行严格的法律追究和民事赔偿机制,让提供虚假信息的中介机构和控股股东赔得倾家荡产,只要有几个案例,表面上好看好听的长期督导,不如几个切切实实的赔偿投资者的案例,来得更有说服力。

第三,希望降低创业板的入市门槛。

基于控股风险的考虑,有关方面对于创业板设立了较高的入市门槛,以至于被戏称为缩微主板。目前在主板沸沸扬扬的一、二级市场利差难题,创业板没有制度性的创新举措。

要求最低流通比例为25%,与主板相差无几;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所持股份,以时间来稀释非流通股的冲击力。深交所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

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到24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24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上述规定当然出于保护投资者的苦心,不过股改后锁一爬二的经验告诉我们,封锁的猛虎总要出匣,最好的办法是扩大上市规模,增加非流通股比例,让那些炒作落差者无处可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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