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

2009-06-30 09:07秦艳萍
企业技术开发·中旬刊 2009年12期
关键词:旅游产品保护知识产权

沈 炜 秦艳萍

摘 要:21世纪以来,我国旅游业不断快速发展,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旅游产品面临侵权问题,这严重影响旅游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为了旅游业的健康成长,必须提高旅游企业的维权意识,加强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关键词: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4-0173-02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提高,人们的经济收入不断增长,有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有一个愉悦的心情出去旅游,这极大的带动和促进了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旅游基础设施、导游服务、配套交通、旅游商品等也趋于完善。预计2015年中国将会成为全球第一大旅游接待国,届时,中国入境游人次将达到2亿,国内游人次达到26亿。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旅游行业,旅游企业也不断开发新产品,导致行业内部竞争非常激烈,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有关于旅游知识产权的问题。特别是我国旅游发展起步较

晚,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这一问题就更加严峻,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将会极大影响我国旅游业的健康成长。

1 我国旅游产品知识产权现状

1.1 旅游产品概念及表现形式

旅游产品时旅游活动的出发点,也是旅游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它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说,旅游产品是旅游经营者凭借旅游资源、旅游交通设施、宾馆、饭店等有形的物质载体,向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娱乐等非物质形态的服务。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旅游产品主要是指旅游经营者为满足旅游者的游览与休闲等旅游需求,通过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而形成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点、旅游线路或游乐项目) 、旅游商品及相关的旅游服务的组合。不包括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非专业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商品。

旅游产品的表现形式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有形旅游产品,如旅游吸引物、旅游商品等,这些都是能看到、接触到的。第二类是无形旅游产品,主要是指旅游服务,这是游客只能感受到的无形的服务。

1.2 知识产权及其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它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一般来说,国际上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①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②著作权,包括作者权、著作凝结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

1.3侵权行为

旅游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涉及到旅游产业的各个方面,但主要集中在旅游商品混同、抄袭旅游线路、抢注旅游商标、泄露旅游商业秘密等方面。

①旅游商品。旅游商品的侵权主要体现在三种混同行为。

第一,产品混同行为。在我国的一些旅游名胜地方,不少旅游企业借助原产地名称,擅自使用其旅游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大量假冒生产和出售不具备地方特色技术的产品, 使旅游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旅游产品而购买,这严重冲击了生产传统工艺产品的企业,导致知名企业或者原产地名誉受损,且销量下降,市场占有率降低。还有一些旅游饭店刚推出新的菜肴,就会马上被其他同行仿冒。

第二,产品质量混同行为。这是某些企业仿冒他人的成果,或者冒用服务质量认证标准,达到迷惑消费者的目的。这种以次充好的行为,极大的侵害了其他产品质量合格企业的利益,使市场鱼目混珠,在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不够好的情况下,破坏了市场的安定。

第三,营业主体混同行为。指某些旅游企业假冒使用其他旅游企业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等信息,给消费者造成服务主体的误认,以为其生产产品一致,从而选择虚假产品,导致上当受骗。同时给真正旅游企业也造成了极大的混淆,损害了企业的形象。

旅游线路。旅游线路既是旅游者的决策行为,也是旅游组织者或者旅游产品设计者构建旅游产品的重要环节。在实际操作中,旅游线路设计是一门艺术,更是一门科学,要设计一条好的线路是非常不容易的,然而很多旅行社费劲心思设计出来的线路刚刚推出,由于其无专利性,马上遭到其他旅行社的抄袭和模仿,造成前期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的旅行社很难收回成本,更谈不上从中赢利,这就是所谓的“搭便车”行为,它是指能够从公共产品获益的人可以避开为公共产品付出费用的问题。和普通企业相比,搭便车问题对于旅行社产品创新和生产经营带来的后果更为严重。由于旅行社推出旅游线路后,其开发创意马上体现出来,其他旅行社可以跟着推出类似产品,所以旅行社的创意不能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这种现象长期存在,使得旅行社没有开发新旅游线路的想法,我国旅行社目前的经营缺乏产品创新,各旅行社往往推出同一条旅游线路,争抢相同客源,压低价格,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进一步降低本就不高的利润,结果陷入一种怪圈,导致整个旅游业受到巨大的影响。

商标。随着旅游产业的升温,我国不时出现知名旅游景点景区以及无形旅游资源商标被他人或公司抢注的问题,给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如“九寨沟”、“香格里拉”分别被抢注者标价120 万元、200 万元进行商标转让,桂林的“西街”旅游品牌已被个人在旅游、服装、食品等类别抢注商标。这些旅游景区景点的名称隐藏着巨大的品牌价值,但是大多数并没有将开发的重点转移到商标保护上来,只是集中于开发与经营。这些旅游景点基本上没有在旅游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因而一旦这些商标被抢注并被运用到有损于旅游景区景点开发的项目上,将会造成很大的破坏。更重要的是,有的旅游景点商标被抢注之后,将不能再使用这个商标,否则就是侵权,这些地区就不得不改名,不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是破坏了整个旅游生态链,严重阻碍一个地区旅游业的前进。

另外,许多服务商标也出现了相同的情况,一些经营年代长远, 有一定的品牌号召力的旅游服务企业的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可以产生品牌集聚效应,但由于管理阶层只注重品质维护和市场开拓, 没有及时给商标注册或者不注重商标维护,导致被同行抢先注册,或者在同类产品和服务上使用, 从而危害了旅游企业的既得利益,且使消费者不能有效地辨别和选择产品,整个市场混乱,旅游服务企业的利润下降,花费了很大的精力及金钱在打击仿冒伪劣产品或服务上。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很多企业为了得到更多的利润,不惜使用非法手段窃取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打击其商业信誉。许多大型旅游饭店都设有独立的营销部门以及专门的营销人员, 花费许多精力进行营销,建立稳定的客源渠道。这些客源渠道秘密由于管理者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或者没有采取相关的保密措施,以致被离职、跳槽的员工带走或泄露。而旅游企业在受到竞争对手偷取商业秘密的时候,不会拿起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从而无立足之地。

2解决办法

2.1 完善相应立法

我国现在已经进入市场经济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加入了不少国际公约,而且制定了很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基本完成。但是针对旅游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关于旅游地名称等的确定等问题,应加以重视。国际上有很多公约来保护旅游产品知识产权,我国尚处于落后状态,不仅影响旅游业的发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因此必须加快旅游产品知识产权立法的进程。

2.2旅游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①加强意识培养。旅游企业从高层领导到低层职工均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养,掌握相应的知识,创造自己的品牌,同时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对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行为加以阻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个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企业是不能创出名牌并长久生存的。

②取得产品领先地位,建立行业标准。旅游产品大部分具有无专利性,因此不能通过技术专利来阻止其他旅游企业经营同一产品,但是可以通过建立行业标准来取得领先地位,给后进来者设置较高的门槛,同时一避免有损自己利益的情况发生。

③控制核心资源,获得成本优势。旅游企业可疑 通过优先获得旅游资源、选择优秀人才等来控制最核心的人力及物力资源,获得成本方面的优势,选择开发具有较大潜力的产品,开拓有吸引力的市场,迫使竞争对手处于不利的地位。

④获得较好声誉,打好顾客基础。旅游企业可与顾客进行频繁的互动,打好与顾客的关系,建立稳定的客源市场,产生其他旅游企业没有的优势,获得较好声誉,便于开拓市场,提高利润,加强品牌忠诚度。同时顾客也乐于建立这种关系,可以降低他们的成本。

2.3 提高旅游消费者辨别能力

旅游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归根结底要落实到消费者身上来,就算旅游企业做的再好,如果旅游消费者没有一定的辨别能力,那么一切都是白费。抢注商标、伪造商品、仿造旅游线路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有消费者不会上当受骗,那么假冒伪劣产品也就无处可藏,无法生存,因此,加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是势在必行的。

3结 语

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还面临着很多问题,而知识产权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因此我们要建立公平的旅游市场秩序,杜绝知识产权纠纷的产生,构建和完善一个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企业、旅游者的合作,真正的防患于未然,促进旅游业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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