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2009-07-08 02:44董萍萍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学位高校学生导师

董萍萍

摘要高校学生是一个蕴藏极大创造力的群体,他们思想活跃、思维敏捷,在学习、科研过程中会产生许多智力成果。本文深入分析论述高校学生学位论文著作权与导师、学校和委托单位等的关系,以期明确高校学生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有效激励高校学生的创新积极性,达到促进科学文化事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

关键词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11-01

目前,高校学生日益成为学校科研活动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高校学生的科研工作一方面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高校学生特殊的法律地位使得人们对其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学位论文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创作完成的,导师的参与是学位论文得以成功完成的因素之一。同时,有些学生在其学位论文的创作过程中,还会不可避免地利用到学校的物质、资料、设备。学生学位论文的完成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不仅涉及到与老师、学校的关系,还有可能涉及到与第三方单位的关系,如国家某课题研究组或者委托培养学生的委托单位等。正是源于学生学位论文的这种特殊性及复杂性,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对其著作权归属和价值利用上存在一些不甚明确的观念和做法。因此,理清学位论文与学生、老师、学校和第三方单位之间的复杂关系是明确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的关键。

一、学位论文著作权与导师的关系

作者必须是为作品独创性的表达形式的产生做出了实质性贡献的人。因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中包含了某人的思想和智慧,该人才能成为作者。反之,如果某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形式没有包含某人的思想和智慧,即使该人对作品的产生做出了很大贡献,如提供资金、工作场所等,其也不能成为该作品的作者。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就是说,某作品没有包含某人的思想和智慧,即使其作了再多的工作,那也只能是辅助性的,其也不能成为该作品的作者,不能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学位论文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检验,是考察一名学生在校几年时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学生都必须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这不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也是检验学生学术水平的现实需要。

通常,学位论文的管理工作实行的是导师负责制,导师对学生的学位论文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其他辅助活动。一方面,学生在论文工作中有疑难问题时可以向导师请教,请求导师的指导帮助;另一方面,导师在对论文进行审阅时,也会提出意见或建议。可以说,每一篇学位论文的完成与导师的辛勤付出密切相关。

二、学位论文著作权与学校或者科研项目支持者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教学和科研的发展,高等教育的形式和手段日趋多样化,学生参与了大量的科学研究活动,包括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等各种级别、各种类型的科研项目,相当数量的学生都把参与这些科研项目过程中的研究成果作为学位论文向学位委员会展现,这已经成为高校学生学位论文选题的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就涉及到了学生、学校和科研项目支持者三个主体。

一部作品包括内容和表达方式两个方面,它是作者主观创作与客观规律的结合,是作者利用客观规律所做的主观设计。对于一部作品来说,只有思想的具体表现形式本身才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独创的“表达形式”,即作品所使用的语言、阐述、处理、构思与事实安排及其顺序。而作品的内容,即事实本身,则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不保护创作者的思想,创作者思想的这部分内容由专利法来保护。任何作品所指向的被“描述”对象显然不属于创作者的独创部分,因而是必须排除于著作权保护之外的因素。任何人均可以就同一对象来发挥其创造力,创作出属于自己的作品。同一思想内容,可以通过许多不同的方式表达出来。

三、学位论文著作权与委托培养单位的关系

高校学生中,有相当一部分学生是在职申请学位人员,他们在单位的工作大多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相关,而且其中的大部分人还承担了单位的科研任务,对于学位论文的选题,这部分学生倾向于与单位科研课题相关或者直接将其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导师也大多鼓励学生开展与其实际工作联系紧密的研究。因此,学生也大多将这种研究的成果直接作为申请学位的论文,由于在职申请学位学生的劳动关系仍然在原单位,更重要的是很多情况下学位论文是原单位组织并提供物质技术条件的科研成果,其权利主体的归属就显得比较特殊。

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主要应具备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作者与该单位应当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聘任合同关系。即依据劳动合同,一方面作者有权利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有该单位为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劳动或工作条件;另一方面作者有义务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工作任务。(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只有在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的职责规章、长期工作规划明确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或该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执行的其他规定指明创作该作品为著作人职责,才是职务作品。(3)作品与作者工作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直接相关。就是说,创作该作品应当是作者工作的正常业务活动所必须的,或者应该直接服务于作者工作单位的法定业务宗旨。否则,即使作者与该工作单位之间有劳动法律关系,同时作者与工作单位约定将创作该作品视为作者的职责之一,该作品也不能视为具有职务性质。

界定在职攻读学位学生的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问题时,不能一刀切的判定其著作权就是属于单位或者属于学生个人,比较恰当的做法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学位论文的创作与学生所在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直接相关,并且创作的作品属于学生的职责范围,那么学位论文属于职务作品。如果是一般情况下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属于学生本人;如果是特殊情况下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属于委托培养单位,学生仅享有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反之,其他情况下,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于在职攻读学位的学生本人。

猜你喜欢
学位高校学生导师
执着创新 坚毅豁达——追忆我的导师郭景坤先生
高校学生党支部建设及作用发挥探索
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应对与处理
『博士后』是一种学位吗?
V eraW an g
导师榜
俄罗斯儿童教育:超80%入园率与供不应求的学位
小议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国内ERP研究现状——基于学位论文的统计分析
关于高校学生工作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