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战线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法宝

2009-08-26 11:03蔡宇宏
江汉论坛 2009年6期
关键词:执政能力统一战线依法治国

蔡宇宏

摘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党和国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党和国家建设“法宝”的统一战线,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与实践的产物,同时又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更应该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执政能力;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6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9)06-0029-04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作为党和国家建设“法宝”的统一战线,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理论与实践的产物

(一)从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上讲。统一战线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主要是一种国家制度或国家形态。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有两个方面:一是指哪个阶级掌握政权,居于统治地位,这是民主的本质,属于国体方面;二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采取什么形式组织政权,这是民主的形式,属于政体方面。判断一个国家的民主性质,关键是看在这个国家中,什么阶级处于统治地位,什么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列宁在十月革命后,从俄国的社会实际出发,对无产阶级民主理论有了新的认识。并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劳动者的先锋队——无产阶级同人数众多的非无产阶级的劳动阶层(小资产阶级、小业主、农民、知识分子等等)或同他们的大多数结成的特种形式的阶级联盟,是反资本的联盟,是为彻底推翻资本、彻底镇压资产阶级反抗并完全粉碎其复辟企图而成立的联盟,是为最终建成并巩固社会主义而成立的联盟”。毛泽东继承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出发,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理论。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毛泽东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因为这两个阶级占了中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可见,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内容与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形式的有机统一。

从阶级、阶层结构看,统一战线内含于人民民主政治中。首先,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为了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实现不同时期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团结所属阶级、阶层和政治派别,并同其他阶级、阶层、政党及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在一定的共同目标下结成的政治联盟。这种政治联盟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阶级和社会基础。其次,我国国体的人民民主性质,科学地表明了我国的阶级、阶层状况,这种状况与统一战线内部组成部分呈共生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是绝大多数人的民主。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1956年,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人阶级的队伍不断壮大,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成为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人民民主的社会基础更加广泛,新时期统一战线也由过去意义上的阶级联盟转化为现代社会各阶层的联盟。

(二)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看,统一战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早在1922年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我们党就注意把民主与统一战线互相结合起来,还通过了《关于民主联合战线的决议案》,公开提出“以建设真正民主政治的独立国家为职志”。1923年6月,国共两党结成联盟,共同反对北洋军阀的卖国独裁专制。抗日战争期间,建立了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同时,在根据地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革命阶级联合的抗日民主政权,并按照“三三制”的原则建立了“参议会制度”。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提出:“我们主张在彻底地打败日本侵略者之后,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我们把这样的国家制度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在解放战争期间,党提出“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随后我们党又将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国家制度,正式写进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纲领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统一战线与民主的有机结合,调动了各阶级、各阶层、各党派的积极性,使我们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取得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的实践也说明,我们党什么时候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社会主义事业就会顺利、成功,反之,就会出现曲折、挫折,给人民带来损失。

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更加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广泛性。新时期统一战线以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联盟。社会主义劳动者、建设者的概念突破了传统阶级范畴的界限,不仅涵盖了我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还包含过去有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中有劳动能力的人,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后。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还包含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新出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社会主义爱国者是一个政治范畴,就对象而言,比劳动者范围更广,是指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赞成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特殊劳动者或非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是指祖国大陆以外的赞成祖国统一,即使不赞成社会主义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爱国统一战线的广泛性、包容性,使加入到这个联盟的所有人,都能沐浴社会主义民主的阳光。

二、新时期统一战线是党领导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实现长期执政的重要法宝

(一)统一战线是党执政合法性的政治基础

由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构成的政治基础是执政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而执政的政治基础说到底是一个政党的依靠力量和争取团结力量的

问题,这正是统一战线的本质内容和根本任务所在。新时期统一战线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形成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联盟。这一统一战线增强了党的阶级基础、扩大了党的群众基础,它不仅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还将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一国两制”过程中新出现的社会阶层纳入进来,使党的阶级基础、群众基础得到最大的延伸、扩大。

(二)统一战线是党进行社会整合的有效载体

社会整合是执政党的基本功能。在社会结构持续分化,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的情况下,社会整合的任务更艰巨、难度更大,社会整合的要求也更迫切。执政党如何有效进行社会整合?从整合的形式看,有意识形态的整合、制度或体制的整合、组织的整合等等。不同的整合形式各有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党的统一战线则具有社会整合的综合性特征或优势,并成为党进行社会整合的有效载体。

首先,统一战线具有意识形态整合的优势。在我国社会结构日趋多样化的条件下,各种意识形态的并存已经成为执政党必须面对的现实,这就要求执政党在承认多种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并存的前提下,通过有效的意识形态的整合,维护以党的指导思想为核心的主流意识形态在社会价值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党领导的统一战线通过“和而不同”的文化理念,“团结联合”的思想主题,“和衷共济”的价值取向,“求同存异”、“合作协商”的工作原则以及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优势,实现人们在统一战线内的政治认同、政策认同、文化认同等,为党的社会整合提供价值基础。

其次,统一战线具有制度整合的优势。国家层面上的制度整合,主要是通过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法律法规和体制,实现各种社会要素的相互统一和协调发展。由于制度的客观公正性、相对稳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等特征,在规范人的行为方面,制度有其重要意义。统一战线虽然不是制度建构的主体,但却是制度建构的主要参与力量、咨询力量和执行力量。其制度整合作用主要是通过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宗教管理制度和“一国两制”等制度来实现的。例如,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一方面能够保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政治权威,实现对国家的高效治理;另一方面,在共产党领导的统战联盟中,通过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其他社会团体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合作共事、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把新兴的、分散的政治力量吸纳到所代表的政治体系内,达到整合各政党、阶层和群体的政治资源和利益诉求之目的。

第三,统一战线具有组织整合的优势。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当今我国社会出现了以下特征:一是社会流动性增强,原来高度行政化的社会管理体制,如户籍体制、就业体制受到全面冲击,尤其是城乡之间人口流动加剧;二是单位制逐渐解体,城市社会由以往的单位人为主体日益转化为以社会人为主体,从而使得社会成员的个体性、自主性、多样性成为社会结构中的基本要素:三是在传统的组织之外出现了许多新的经济组织和新的社会组织或团体。这表明当下的社会日益个体化,社会组织从政治权力的控制中获得了相对独立性,社会个体、组织的自主性增强,组织结构从单极化向多极化形态转变。要想有效实现对社会的组织整合,执政的共产党除了通过自身的组织制度和组织体系外,必须大力培养和发展自身的外围组织,把外围组织建设成为联系党与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本身的组织化进程中实现党对社会的领导和整合。统一战线作为党最广泛的政治联盟组织,具有空前的广泛性、巨大的包容性、鲜明的多样性和显著的社会性特征,这些特征使其在组织整合方面具有先天优势。

三、统一战线是党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宝

(一)统一战线为依法治国提供力量支持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等直接影响党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程度、水平以及由此体现的民主状况,是依法治国内容的主要体现。统战工作是党特殊的群众工作,它所依靠、团结的对象、范围,是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正确反映,也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一方面,新时期统一战线通过发挥其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功能,进一步巩固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联盟,增强党的阶级基础;进一步团结新的社会阶层,扩大党的群众基础;进一步实现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的大团结,形成全体中华儿女共同致力于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局面。另一方面,通过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库”优势,推进法治建设。统一战线通过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把不同党派、群体、民族、团体的力量凝聚在党的周围,其中有一大批知识分子、学有所长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管理人才,还有一批在政法战线工作的领导、专家学者和受聘于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党外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等。这些专家、学者通过人民政协的组织形式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促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国。

(二)统一战线为依法治国提供有效手段或途径

首先,统一战线是反映社情民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新时期统一战线作为党的政治联盟,是由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团体在共同政治原则基础上组成的统一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组织内的各界人士,从不同角度想问题、提意见,有利于执政党全面掌握实际情况,了解社会现实,准确地体察社情民意。同时,新时期统一战线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分层日趋明显,人们的政治诉求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多元化的诉求必然带来政治参与的扩大,但这种扩大的参与应该有序,因为,有序化是实现政治生活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有序的政治诉求必须在体制内进行,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是体制内的政治联盟组织,执政的共产党可以通过促进它的发展,不断容纳日益扩大和多元的政治参与主体,从而有序地扩大政治参与的范围。同时,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统一战线的基本制度,在中国政治架构中,不仅是政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为统一战线内部的各利益主体提供了一种不仅有序而且有效的政治参与途径。

其次,统一战线是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途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不仅提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而且提出:“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

集中民智,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统一战线的广泛性、包容性、多样性和社会性为广泛集中民智、民意提供了充分条件,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则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或通道。

(三)统一战线是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体现

首先,统一战线宪法地位的确立。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的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过去,我们对统一战线的忽视,对其重要地位认识上的摇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将统一战线上升到法律规定的层面上,主要局限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和党的有关文件上,缺乏法律的保护和法律的稳定性。从1982年的宪法开始,我国在宪法序言中对统一战线给予了明确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这一规定,为统一战线的长期稳定发展以及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宪法保障。

其次。完善了统一战线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宪法为统一战线的法治化奠定了基础,但宪法的性质决定它的法律规定只能是原则性的,还需要一些具体的法律和规范化的内容加以补充和充实。在规范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关系方面,中共中央先后出台了两个规范性的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1989年14号)、《中共中央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年5号)。尤其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进一步强调了政治协商的程序化和规范化,要求执政党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具体包括: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规划;协商的议题提前通知各民主党派和有关无党派代表人士,并提供相关材料;各民主党派应对协商议题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求同存异,求得共识;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情况。这些新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统一战线政治协商功能的实现,提高了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效力。

责任编辑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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