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个案例引发的对法定继承的思考

2009-09-01 03:09王红梅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遗嘱

王红梅

摘 要 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发生的继承,它又包括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对法律继承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详细分析。

关键词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 转继承 遗嘱

中图分类号:DF524文献标识码:A

一、案例

周淑雅和赵治国夫妇有3个子女,即长子赵元华、次子赵元卫和女儿赵元梅。2000年9月25日,赵元华和张莉莉结婚,2001年10月28日,生一孪生兄弟赵刚、赵强。赵元华和张莉莉于2002年离婚,双方协商赵刚、赵强由赵元华抚养,张莉莉承担部分抚养费,2004年6月6日,赵元华因病去世,赵元华遗产(含房产、家电、有价证券等)折合人民币12万元。赵元华死亡后,赵刚、赵强就由张莉莉抚养,但是上述财产由周淑雅保管,没有分割。1994年11月赵治国死亡,其死亡之时夫妻共同财产折合人民币6万元,周淑雅、赵元卫、赵元梅、张莉莉对如何分割遗产发生争议。出现以下问题:

(1)赵元华的遗产应如何分割?

(2)赵刚、赵强能否继承赵治国的遗产?

(3)赵治国应该继承赵元华的遗产如何处理?

二、分析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方式。

《继承法》根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扶养关系,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其继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定继承实际发生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没有遗赠协议或者协议无效时,先要适用遗嘱继承,按照遗嘱办理;然后才能适用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继承人死亡;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

6.遗嘱未予处分的遗产。

该案第一问题赵元华的遗产应如何分割,根据该案的案情,我们可以知道赵元华去世之前并没有留下遗嘱,故赵元华的遗产12万元应该适用法定继承,由他的第一继承人继承即赵元华的父母周淑雅、赵治国和儿子赵刚、赵强继承。但这部分财产当时并没有分割。

该案第二个问题赵刚、赵强能否继承赵治国的遗产,赵刚和赵强是赵治国的孙子不是他的法定继承人。那能否继承呢?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先死于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遗产其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2.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直系卑亲属。

(3)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各的继承份额。

(4)被代位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5)丧偶儿媳对分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依据继承法作为第一顺序法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享有代位继承的权。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它是法定继承的补充。

(二)代位继承的条件。

1.须被代位人于继承于始前死亡;

2.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三)代位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代位继承人是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发生前提的,而子女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时,是作为第一顺序继也可说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时才会发生代位继承承人参加继承,的父亲或者说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代位继承人若为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均分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有遗产份额。

根据代位继承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赵刚和赵强可以代他们父亲的位继承赵治国的遗产,当然只能继承赵元华本应继承的那份。

该案第三个问题赵治国应该继承赵元华的遗产如何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1.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2.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

5.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制度。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关系,因此,又可以称为“连续继承”、“二次继承”和“再继承”等。发生转继承必须符合以下的法律要件:(1)时间是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2)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3)须由死亡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死亡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应采用法定继承。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二者的性质不同。

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是直接参加被继承遗产的继承,且是基于其代位继承权的而取得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转继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是在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制度。因此。代位继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情形下发生。并且,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才会发生代位继承。其他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即使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不会发生代位继承;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因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因此转继承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死亡的,会发生代位继承而不会发生转继承,在遗产分割后继承人死亡的,因继承人已经实际接受遗产,取得了具体财产的单独所有权,也不会发生转继承。

3.主体的不同。

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接晚辈血亲,而不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则得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4.适用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指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由于遗嘱生效时无继承能力而未举取得遗产继承权,也就不能取得指定其继承的遗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法中,因为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其法定继承人承受。在遗嘱继承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但尚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也已经实际享有和取得遗产继承权,其按遗嘱接受的遗产同样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赵治国应该继承赵元华的遗产应该转由赵治国的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即由周淑雅、赵元卫、赵元梅来继承。但是有个问题,赵刚和赵强能不能进行代位继承呢?而赵刚和赵强要能代位继承,首先他们的父亲赵元华要能继承,但这部分遗产本身就是赵治国从赵元华处继承得来,从理论上好像说不通。从另外一个角度去分析,如果这笔遗产在赵治国死亡之前分割,那就属于赵治国的个人财产,那是可以发生代位继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也没有说明转继承人是否一定必须是活着的继承人。

另外按《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依法继承中遗产分配应遵守以下原则:

(1)份额均等原则。

按《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遗产分配达到均等很难掌握。但经各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2)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多分点遗产。

(3)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可概括三句话:多尽义务者多分;少尽义务者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相反,对被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4)适当照顾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按具体情况可以多分点遗产。

综合以上几种因素,本人认为该案中赵治国应该继承赵元华的遗产部分在分割时赵刚和赵强可以代他们的父亲位继承也就是转继承中也可以发生代位继承。

(作者: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基础部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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