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

2009-09-01 03:09马晶晶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退出机制股东权益

马晶晶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原因、途径分析,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状况及实际需要对股东退出机制进行完善。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退出机制 股东权益

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概述

(一)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退出的含义。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东退出是股东退出公司的简称,不同学者对股东退出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股东退出应该从广义上理解,是指股东在法定的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退出公司,并取回其投资现值的法律行为①。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原因。

1.股东之间丧失人和性。公司具有人和性,有限责任公司人和性的本质是股东以信赖为基础,参与投资,成立公司。

2.大股东压制导致小股东权益受损。确立了公司的资本民主,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效率,但是如果运用不当,可能会导致公司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利用其控股地位压榨中小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严格遵守资本多数决原则或该原则一旦被滥用,有可能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中小股东受到大股东的压迫,应当允许公司股东退出。

3.契约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缺失。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退出、撤出资金也就是股东在行使契约解除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途径

我国的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股东退出进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增加了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一定程度上规制了大股东的行为。

(一)约定退出。

约定退出也称为自愿退出,是以股东意思自治为主导,当欲退股的股东同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外部人达成售出股份的合意时,股东即可将其所有全部股份变现,并退出公司。包括股权转让和股份回购两种类型。

(二)法定退出。

是指在立法中对股东退出的客观先决条件做出了事前规定,当先决条件成就时,则股东或必然或可选择性的退出公司。

1.因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退出。所谓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的利害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议案时,反对决议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自己所有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②

2.因行使解散请求权退出。近年来,公司股东、董事或经营者之间因的利益冲突无法做出任何决策或决策不能执行致使公司陷入僵局状态,引发的诉讼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对于公司僵局问题,理论研究方兴未艾,而审判实务却呼应甚少,明显滞后于理论研究的步伐。长期以来,由于对传统公司法资本不变、公司意思自治原则理解上的偏差,人民法院对于因公司僵局引起的诉讼,多表现较为谨慎态度,或以违反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为由不予受理,或以“公权过分不干预私权”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股权置换或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径:“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为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僵局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面对复杂多样的公司僵局,仅解散公司一种选择是远远不够的,笔者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谈谈破解公司僵局的诉讼选择。

3.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发生的强制退出。股权的执行并不单单是股东作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这也是股东退出公司的一种方式。

4.通过维权之诉退出公司。弱势股东可以采取代表诉讼或直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

三、我国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一)完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适当调整和扩大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公司法》在适用情形上的规定主要是第75条的三种,本文认为应增加以下几项:公司章程作出对股东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修改情形下,应重大修改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当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实施了不公正的行为时,少数异议股东可以向多数股东要求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另外,应包括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与债权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的优先次序,以便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

(二)完善司法解散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的司法解散制度过于笼统,本文从适用情形对其加以完善。

1.公司事务陷入僵局,主要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之间出现利益冲突和矛盾使公司运行阻滞。

2.股东压制的实质是大股东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保护下,通过机会主义行为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实践中,一旦公司股东违背诚实信用义务、一味追求自身利益,对其他股东进行压榨和不公正待遇时即可通过诉讼解散公司。

3.公司资产被浪费或滥用。当公司资产被不正当的浪费或滥用,最终损害了股东自己的利益,违背了设立公司的初衷,股东有权通过法律解散公司,减少经济损失。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08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金光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研究 来源中国期刊网 .

②赵平.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来源中国期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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