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监测评估指标探析

2009-10-14 05:02王晓燕
中国教师 2009年15期
关键词:流入地行政部门入学

范 雷 王晓燕

评估指标编制及应用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统计量的设计,使人们精确地掌握人类社会及日常生活各领域、各方面的总体运行状况,并实时监测和调整人们的行动,使其在社会各领域、各方面的目标得以平稳实现。在教育部——世界银行所实施的“促进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项目”中,项目组试图建立“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监测评估指标”来使项目得以整体优化,保证其顺利实施,并实现项目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最优化,期望寻求到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的义务教育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本文就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监测评估指标做以下分析。

一、建立评估指标的主要意义

评估是基于对某项活动的价值目标的共识进行的对该活动过程的监测和对该活动效果的评价。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监测评估指标的实际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评估指标的设计和使用,使项目中的相关群体对于项目的目标、价值、意义有更为明确的了解,并达成共识。这将保障活动中的相关群体围绕统一的目标,根据自身的具体工作要求,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共同实现活动的最终目的。在促进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项目中,通过评估指标的设计和使用,不仅明确了项目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级学校及教师的工作要求,而且还确立了入学平等、过程平等、发展平等的价值理念,这为促进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项目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因此,项目参与群体能够达成共识并为此努力,是建立评估指标的首要意义。

其次,通过评估指标的运用使项目中的相关群体在日常的教育活动中始终能够动态地把握活动过程,不断依据评估指标监测和修正活动过程中相关群体的行为,以便使活动始终与其最终目标保持一致。在促进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项目中,通过评估指标的使用,相关群体可以随时了解和掌握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因此,监测便成为建立评估指标的日常性意义。

再次,通过评估指标的使用使相关人员可以对活动进行阶段性评价,以检验相关群体在活动中通过自身努力所达到的阶段性成果。阶段性评估的目的,不在于考核相关群体的工作业绩,而在于了解和巩固已有成果,并合理评价实现这一成果的效率,同时分析已有成果的获得所引起的与活动有关的内外部条件的变化,从而有利于在一个新的起点上继续推进活动的开展。在促进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项目中,通过阶段性评估,可以不断积累相关经验,并不断提出新的目标,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的改善。因此,评价便成为建立评估指标的阶段性意义。

二、入学平等、过程平等、发展平等是评估指标的主要内容

以往有关调查研究表明,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主要在入学、教育教学过程及个人发展方面与流入地学龄儿童存在着较大差距,“进不来、留不住、学不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入学平等、过程平等、发展平等是其关键所在。

在入学平等方面,要积极推进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学校平等入学。

第一,监测、评估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程度,主要是指检测、评估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规划中,多大程度上考虑到本地区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即,在规模上,是否基于科学预测,充分估计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性;在规划上,是否根据本地区随迁子女特点调整学校布局;在政策上,是否开放公立学校以平等接收随迁子女入学,同时规范非公立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标准;在管理上,是否实行有序的学籍管理,同时尽可能减少随迁子女入学的条件限制;在经费上,是否给予接收随迁子女入学的学校以应有的经费保障。

第二,监测、评估学校的支持程度,主要指检测、评估接收随迁子女的学校在接收过程中多大程度上考虑到本校为随迁子女入学提供措施便利。即,在认识上,是否将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纳入其办学指导思想的内容之一;在招生上,是否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办法,广泛接收随迁子女到本校就学;在管理上,是否建立严格的学籍管理制度,实际掌握随迁子女就学的流动性;在收费上,是否严格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收费,并针对随迁子女采取相应的费用减免措施。

过程平等是指随迁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过程中受到与本地学生相同的对待,这是基于社会融合原则而在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中所提出的要求,它不仅是教育平等原则的体现,同时也是促进农民工在城市的社会融合的体现。

首先是文化融合。即来自不同文化区域的学生能够认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同时接受不同区域的文化差异,并相互尊重和理解、相互学习。其次是阶层融合。即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学生能够接受不同社会阶层的生活方式和价值标准,相互尊重和理解,并基于良好的校园文化和社区文化,建立有效融合的社会关系。再次是消除社会歧视性差异。来源于不同文化及社会阶层的学生间存在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但在学校教育中,应当积极促进各方对差异的尊重,而努力避免将差异扩大为具有社会歧视性的差异化对待。最后是机会平等,即使具有不同社会背景的学生享有平等的发展条件和发展机会。

发展平等方面,则要为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教育提供有效的学习和成长环境,使所有的孩子平等享受教育成果。入学平等及过程平等的最终目的是使随迁子女实现与本地学生相同的发展平等。第一,学校应保障教学设备及设施能够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配置,并使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平等使用。第二,学校应保障教学课程按照课程标准开设,并安排应有的师资力量。第三,学校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配备师资,并注重教师能力的提高。第四,学校通过努力,使全体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发展,使随迁子女得到同等的发展。第五,学生的发展除通过学校的相关评价外,家长对于学生发展状况的认可也是重要方面,学校应将家长参与及评价作为学生发展评价的重要标准。

三、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是指标的主要评估对象

在促进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级学校及教师负有较大的责任,所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成为指标的主要评估对象。

流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对于平等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问题上,具有明确的责任意识,并能将这一意识贯彻于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过程的始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政策上给予详细而精确的指导,使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在规模数量、学校类型、办学条件、入学手续、学籍管理等方面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在经费上给予一定的扶持。

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级学校的支持。学校将促进社会平等及社会融合等原则置于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的首位,突出不同地域文化、不同社会阶层群体间的相互理解,共同培育和谐、多元的校园文化。努力改善学校的教学条件,使在本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都能享有平等的教育。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城市完成义务教育,不仅仅是为农民工随迁子女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同时也是农民工及其子女表达其自身意愿、参与学校管理的过程。因此,农民工及其随迁子女对学校管理的参与是切实保障随迁子女接受平等的义务教育的重要前提之一。

学校教师的支持。教师要努力提高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学业成绩,并在教材衔接、教学进度、学业指导、家庭与学校沟通等方面努力适应他们的需求,以促进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质量的提高。

四、统一标准、多种形式测量以及内部评估者评估是指标的主要操作特点

首先,要根据活动的目的、要求及评估对象特征建立相应的评估指标系统。整个指标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将活动目的和要求不断细化的过程,其目的是使整个活动目的和要求成为最终可以测量的对象,同时也使活动目的和要求转化成为评估过程中的统一标准。比如,对于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平等的目标,不能仅有目标表述,而是要将入学平等目标细化成各个具体方面,这样,对于相关维度的评估就转化成为可以测量的具体指标。同时,各地区及各类学校要有统一的评估标准来实施评估,这样可以避免评估过程中出现标准不一的情况。

其次,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只是为评估工作的进行确立了可测量的统一标准,其指标数据的采集仍需要通过与评估指标类型相适应的评估工具来进行。比如,在对入学平等维度的评估中,“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是否会同其他政府部门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随迁子女规模进行较为准确的预测”一项需要通过对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访谈,并收集其文本资料来进行评估,此时的评估工具便是针对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访谈提纲;而“农民工随迁子女家长对入学问题的满意度”的评估,则需要通过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家长的问卷调查进行,此时的评估工具便是相关的调查问卷。在“促进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项目”的评估中,主要的评估工具就包括相关群体的访谈提纲、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汇总表和相关群体的调查问卷三种类型。它们是针对不同评估对象及评估内容的数据特征而采用不同方法设计的,其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与评估有关的各个方面的状况。

再次,评估者是整个评估活动的主体。通常评估者包括两类:外部评估者和内部评估者。外部评估者指项目的赞助机构、评估对象的上级政府部门及相关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外部评估者的任务是通过评估工具的使用,判断活动的发展方向,了解活动的进展情况,并在更大的范围内比较不同地区的活动特点,以便及时对活动的开展进行具体的指导。内部评估者是指参与项目活动的各个相关群体,包括项目活动开展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项目学校及教师等,有时也包括项目的利益相关者,如学生、家长等。内部评估者的任务是通过评估工具的使用,了解自身行为对于活动过程及结果的直接影响,以便及时掌握活动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按照活动目标不断修正自身在活动中的影响,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在活动中使自身能力得到提高。就评估的一般性目的而言,通常包括评价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评价性评估是以外部评估者的要求为主,对所评估的活动给予结论性的认定为特征的。而发展性评估则是以内部评估者的发展为主,对相关群体通过活动所获得的实际提高及相关现实问题的解决为特征的。有关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项目的评估是发展性评估,其目的不是以外部评估者的要求为最终评估结果,而是关注于该问题在项目活动中的解决程度,因此,项目的相关群体参与评估指标、评估工具的设计,并依据自身特点确定所需解决的问题、选择问题解决路径、实现自身在项目活动中的能力提高和问题解决,就成为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项目的评估工作的关键。而此时,外部评估者的作用仅仅是对不同地区的项目进展和评估进行协调,以保证项目评估能够最大程度地建立于一个可以测量的统一标准的平台之上。

(作者单位:1.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2.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责任编辑:张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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