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性新闻采访的伦理原则与制度框架构建

2009-12-02 03:44刘海明
社会科学研究 2009年5期

刘海明

[摘要]采访伦理是新闻伦理的一个重要分支,而新闻伦理又是社会治理的组成部分。汶川大地震期间,灾难性新闻采访遭遇的伦理诘难,暴露出先前对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问题的关注不够。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的内涵和本质,以及伦理总原则和子原则,都是亟待厘清的问题。只有在厘清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构建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制度的框架才成为可能。

[关键词]采访伦理;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原则;制度框架

[中图分类号]G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09)05-0173-06

任何伦理都是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之一。伦理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可以追溯到初民时代。自人类社会形成后,逐步出现了各种观念的集合,亦即人们常说的意识形态(Ideology)。人们通过相互交往建立的各种行为准则——伦理观念,从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社会分工出现后,每个行业都需要一套道德规范来约束其从业者的行为。这些行为规范就是行业性的伦理,而“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哲学研究”。人类的伦理行为,在康德看来,可以分为如何对待他人与如何对待自己两大类型。以往的新闻伦理研究侧重于对后一种类型的探讨,强调新闻从业人员抵制行业不正之风和新闻腐败,以恪守法律底线。事实上,新闻伦理研究的对象涵盖了新闻事业的全部环节,每一个环节均离不开相应的伦理规范来约束。新闻采访主要是记者的社会交往活动,在新闻业务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也是最容易出现伦理问题的环节。采访伦理矛盾最突出地反映在灾难性新闻采访活动中。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后,一些记者的采访行为引发社会争议,暴露出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的特殊性,而这一特殊性长期被人们所忽略。那么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的特殊性何在?有必要先了解采访伦理的内涵和实质。

一、采访伦理的内涵与实质

西方语境里的“伦理”与“道德”涵义大致相当,指的是人们应当如何行事的具体规范,它们外在的表现形式是风俗和习惯,内在的表现形式是每个人的品行。而汉语中的“伦理”与“道德”的涵义有所不同。“伦”为类别,“理”指区分,“伦理”的本义乃指事物的条理,进而引申为人伦道德之理,关注的是个人或行业的行为方式的规范与否;“道”指供人行走的道路,“德”的本义是登高、攀登,后引申为“得”,“道德”指遵守各种准则规范后受到的尊崇,含有对某种情操的追求。19世纪下半叶西学东渐,受西方文化的影响,汉语中“伦理”与“道德”之间精微区别反而被忽视了,人们对伦理和道德的认识趋于含混,不少人误以为“伦理”或者“道德”在日常使用中基本同义。

哲学上的争议多与词语概念的模糊有关,实践上的麻烦表面上看是认知与理念存在分歧所致,追根溯源还是语言歧义埋下的祸根。汶川大地震期间新闻采访中暴露的诸多问题不能简单归咎为记者个人的过失,而是需要重新审视采访伦理的元定义。对采访伦理内涵认识的模糊,记者容易在新闻采访实践中迷失方向,误将有悖于伦理的言行当作敬业精神的体现来追求,记者越“敬业”背负的伦理诰难也就越多。

区分伦理和道德的词源和内涵在于甄别新闻采访——尤其是重大突发灾难新闻采访过程中的伦理行为与非伦理行为。伦理的取向受制于利益的驱动,己他两利格局下的双赢是所有职业伦理追求的共同目标,这也是伦理行为的原动力所在。采访伦理同样受这个原动力的驱使。媒体对新闻事件的关注,尤其是灾难性新闻事件的关注,归根结底还是逐利的内在动力使之然。当然,媒体所逐之“利”,既有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有自身的功利内容。采访伦理的作用在于提醒处于逐利进程中的记者在从事采访活动时应具有促进自己和被采访对象利益的意识,而不是等造成既定的事实后再去评价采访活动的得失。符合伦理规范的采访,采访者与被采访者可以在一个融洽的气氛中进行交谈,双方同时从采访活动中获益。这样的采访体现的是一种真正的伦理精神,而“真正的伦理精神,就像每一片蔷薇花瓣都表现了蔷薇的特质并散出蔷薇的芬芳一样”。

采访伦理的实质是为采访活动构建一个有序的共同体。共同体的核心是伦理的秩序问题。康德将共同体的秩序分作伦理的自然状态和律法的自然状态。康德的伦理共同体的概念超出了人们的理解力,但对研究采访伦理却不无借鉴意义。新闻采访是一门典型的合作艺术,记者与被采访对象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进行,双方合作的效果要看双方配合得默契与否,而默契是彼此尊重的结果,亦即遵守了采访的伦理秩序。

新闻采访的情境不同,伦理共同体的重要性也有较大区别。灾难性新闻采访的伦理共同体,特殊的情境、特殊的时期、特殊的采访对象,使得这个伦理共同体的内部结构趋于复杂。灾难性新闻采访的伦理制度构建,将主要围绕共同体内的采访者与被采访者展开。讨论伦理制度建构,须先确定具体的伦理原则。

二、灾难性新闻采访的伦理原则

采访伦理和新闻实践密切相关,它是规范记者采访的行为准则。伦理准则具有稳定性。不过,新的情境在不断涌现,新情境要求伦理准则的与时俱进。新闻采访恰恰置身于社会变化的前沿地带,随时可能遇到新情境。采访伦理如何适应情境变化,以保证采访活动不因伦理准则的教条而受影响,是对传媒和记者的一大考验。

采访伦理属于社会治理伦理,它治理的是记者的采访行为。采访伦理的这种治理作用在灾难性新闻采访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灾难现场从事采访活动的媒体从业者什么样的言语和行为符合灾难性新闻采访的伦理规范,什么样的言行是伦理所禁止的,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可以从灾难性新闻采访的几个主要伦理原则来认识。

伦理原则由总原则和具体的子原则共同构成。伦理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目的在于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并最终促进社会发展。这个总原则可以用“己他并重”来概括。在这个总原则下,伦理追求的是“不损害一人地增进利益总量”,以达到个人和社会的共赢。采访伦理的己他并重原则中的“己”,既包括记者也包括媒体;该原则中的“他”,主要指被采访人,在灾难性新闻采访中,这个“他”还应包括除人之外的记者可以采访到的一切存在物——有生命的存在物与无生命的存在物。在这个总原则的统摄下,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的子原则由五个部分组成。

1、善的原则

善是具体事物的组成部分,这些具体事物的行为和存在对社会和绝大多数人的生存发展具有正面意义和正价值。善也不是静止的,随着主体和时间的变化,可以被赋予不同的内容。通常,“善”被看作一种道德境界,是人们推崇的美好行为。“善”历来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至于何为伦理学中的善,古今中外却众说纷纭。比如休谟主张“善即快乐”,并将此作为善的原则;罗斯则主张,“在伦理学中,我们必须考虑那些内在地、而非终极地善的整体”。在规范伦理学看来,“善”乃是一种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价值和道德原则。采访伦理属于规范伦

理学的范畴,其主张的“善”可以归结为恪守一定的道德价值和道德原则的“道德善”,采访活动的出发点和结果应符合多数人的利益。由是观之,采访伦理善的原则评价的是采访活动本身和采访活动结果价值的正负。任何采访活动都要求记者以基本的道德善和道德原则为前提,并且这种道德善和道德原则因时因地因事而有所差异。譬如,常态情境中的采访与非常态情境中的采访,对采访方式的评价也不尽相同。重大灾难性事件中,衡量新闻采访活动的善与非善,核心的评价标准是采访行为是否符合人道。亦即,灾难性新闻采访活动对被采访对象的尊重,关键看记者能否做到以人为本。

伦理学是关于人的活动的理论,脱离了“人”这个主体,伦理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语境中的善不是记者的爱心而是记者是否以人为本,因为“爱心”无法与好的效果划等号。动机和效果的统一论强调,动机善只是善的一个方面,行为结果的好坏才是检验动机善真伪的标准。善的原则在灾难性新闻采访中表现得更为直接。每逢发生重大突发灾难事件之后,往往也是利益冲突炽热化之时。置身于这种情境内的人,面临的伦理拷问也最集中。记者的采访活动即是一个例证。灾难性新闻采访活动的特殊性在于,采访是以媒体所代表的“大多数”的名义在对灾难事件中受伤或拯救生命的少数(人)的公开询问,这些“大多数”对灾难信息的了解能否以牺牲个别受难者的利益为代价,换言之,大多数受众的信息消费是否人道,需要由采访伦理的善的原则来裁定,裁定的依据是采访的道德善究竟是正数还是负数。在灾难性新闻采访的伦理原则中,善的原则应该是最核心的原则,因为这关系到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的存在与否。

2、正当原则

“正当”本是道义论(亦称义务论)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强调的是“应该”。“应该”包括“道德应该”和“非道德应该”两个类别。“道德应该”亦即伦理学的“正当”,系指行为对于社会创造道德的目的的效用性;“非道德应该”主要是指行为不符合个人目的的效用性。和“善”偏重于对行为结果的评判不同。“正当”考察的是人的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依据。诚如布洛克(H.Gene Blocker)所说:“伦理学试图发现能够确证人类所有行为和最终说明使行为正当或不正当之最高层次,最一般的原因。”

采访伦理以及灾难性新闻采访中的“正当”关注的是记者从事采访活动的愿望、要求和行为与被采访对象利益以及受众利益整体的符合程度。正当原则区别于善的原则的地方在于,前者强调记者的主观愿望,后者更注重采访的结果。在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中,厘清采访行为的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不妨借用康德关于区分德行与任性的论述。康德所说的德行指的就是行动的坚定准则,他把这称作“原初的善”(也就是在遵循自己的义务方面准则的圣洁性);“任性”则被理解为随意从什么地方取来一个合乎需要的行为动机。康德对于德行的见解和我们所说的采访伦理中的道德应该不是一个概念,不过,他对“任性”的定义有助于我们理解正当原则中的“非道德应该”。灾难性新闻采访环境的特殊性,无形中使现场记者油然而生一种天然的使命感,这种使命感和康德的“德行”概念有些许的相似,记者坚信只要能通过采访获得第一手资料,尤其是获得独家新闻是一种无上的荣光,这种荣光可以得到单位领导的赞许、媒体同行的羡慕和受众的肯定,进而产生一种义不容辞的采访愿望。为将这一愿望变成现实,他(她)可以竭力去付诸行动。记者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当作了一种道德应该,甚至是一种道义的责任。至于道德应该和非道德应该的区分,没有旁人善意的批评,没有自省的时间,一切都在突发中进行,何况有的采访活动还是在直播的压力下直接进行的。“非道德应该”的采访之所以是不正当的,乃因为记者将采访当成一门功课来完成,有发稿时间的要求,采访对象因量的不足缺乏可供选择的余地,采访谁、采访什么进而有点撞大运的味道。当遇到新闻价值颇高,可能是千年一遇的采访机会时,报道需要一跃成为统治记者的力量,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强盗式采访,也可能被现场记者自认为是正当的。

至此,我们再来确定灾难性新闻采访正当原则的道德应该,也就迎刃而解了。采访动机的善可能是非道德应该。对灾难事件中蒙受不幸的个体的尊重和关爱,才是合乎被采访对象利益的行为,进而可以被视作采访伦理的正当原则。因此,在采访伦理的善的原则和正当原则相遇时,善的原则优先于正当原则。没有善的原则,正当原则也就成了空中楼阁,正当原则将面临被滥用的危险。

3、秩序原则

善的原则和正当原则只是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的意识形态原则属性,规范的是记者个人的心境,适用于所有情境的采访活动。灾难性新闻采访除了无条件遵守这两个原则以外,还有属于自己的特殊原则。这就是采访伦理的秩序原则。

研究道德不是伦理学的目的,伦理学在各个领域建构的一座座伦理大厦,可以概括为两个字:“秩序”。伦理学要变成一种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学说而不是纯思辨的道德哲学,需要从形而上的善和正当逐步向形而下的行为次序过渡。从客观的角度看规范伦理学,正心之余的伦理学,还要铺设伦理的道轨——基本的伦理秩序。

秩序在伦理中的位置非常重要,在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中,更是被作为一种原则来对待。常规情境的采访,可以根据采访者和被采访者的协商来完成。灾难性新闻采访的秩序打破了常规的秩序,有些唾手可得的采访必须从秩序原则的角度判断能否进行采访。如所周知,灾难性新闻采访的被采访对象有两大类型:灾难事件中的受难者和抢救受难者的救援人员。在灾难现场,被发现的受难者的体质处于极度衰弱之中,对双方而言,时间就是生命,在现场进行采访的记者反而成了真正的旁观者。记者的介入,势必改变原本是救援者和受难者的秩序关系,这里出现了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制度中的第二个优先难题:采访和救命哪个优先。在汶川大地震中,秩序原则被破坏的现象并不罕见,个别记者打着采访的旗号直接和奄奄一息的患者争分夺秒挖信息,直接冲进手术室和手术医生要感想。秩序原则遭到破坏的代价已经留下了不少的遗憾,一些原本可以活命的震区人民,离开了人世。因采访伦理失当导致的人间悲剧告诉我们,灾难性新闻采访的秩序原则,是生命的守护神,是生命的盾牌,将那些非道德应该的采访者拒之门外。一旦这个盾牌缺席,违背伦理的采访活动可能像闪着寒光的利刃,伤及他人。

4、情感原则

人是有理性的动物,理性和情感共存于一身,道德和伦理无法绝缘于情感。情感从属于人的态度,与态度中的内向感受、意向具有协调一致性,是态度在生理上一种较复杂而又稳定的生理评价和体验。情感包括道德感和价值感两个方面,具体表现为爱情、幸福、勇敢、仇恨、厌恶等。就人的思维和行为而言,“理性只能叫人知道某件事该做,某件事该怎样做法,却不能叫人去做事;能叫人去

做事的,只有情感。”

新闻采访是一项职业性的交际活动,交际需要记者和被采访对象用自己的情感去沟通。情感不足与情感过剩,都可能影响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控制情感,让情感在适度的范围之内有助于正常的采访活动,于是成为一种客观的需求。这就是采访伦理的情感原则。采访活动的情感式样丰富,其中一个表现形式是记者的敬业态度。敬业历来被视为道德的元素,“敬业乐群”和“忠于职守”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孔子主张人生在世应“执事敬”、“事思敬”、“修己以敬”。宋大儒朱熹则说,“敬业”需要“专心致志以事其业”。于是,敬业作为优良的个人品质被美德伦理学所接纳。作为情感原则的敬业,同样是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的原则之一。灾难事件往往笼罩着恐怖气氛,许多未知因素随时可能出现,记者的人身安全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是退缩还是毅然面对险情而上,是检验记者个人品质优劣的试金石。在汶川大地震中,有记者不愿在地震灾区逗留,而是躲在宾馆向单位传递虚假信息,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这是缺乏敬业情感的直接写照,也是新闻界的耻辱事件。

情感原则中还有一种勇敢情感,这种情感通常是以高度敬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勇敢源于对困难和险情的无畏。它被美德伦理学所接纳,原因也在于此。灾难性新闻采访,一些记者只身穿梭于灾区的多个现场,他们身上表现出平常很难见到的无畏精神,敢于和救援人员一起前往一线采访,用自己的笔和镜头记录一个个历史画面和细节,记者的勇敢精神确实是采访伦理所需要的。当然,勇敢也要讲究适度原则,在伦理限度的许可下,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超过了这个限度,勇敢最终换来的收益可能是负值,负值的收益显然违背了真正的伦理精神。汶川大地震的抗震救灾过程中,有记者为第一时间奔赴被围困的区域,和救援人员争坐直升飞机,这种勇敢的代价是减少了运输救援人员和伤员的宝贵的座位。有的记者缺乏乘坐直升飞机的经验,在直升飞机临时降落地周围采访,忽视了自身的安全,结果,为保护记者而牺牲了军人。这些血的教训告诉我们,灾难性新闻采访的伦理中不能没有情感原则,情感原则可以让记者事先意识到情感适度的重要性,以免制造新的无谓牺牲。

5、效用原则

采访伦理以效用作为伦理判断的基础,其目的在于促成或趋向于促成善最大限度超过恶,反之则是不正当的。效用本是经济学的概念,用来衡量消费者从一组商品和服务之中获得的幸福或者满足的尺度。伦理学中的功利论把效用最大化看作衡量一种社会组织的道德标准。比如,英国的边沁(Samuel Bentham)和密尔(John Stuart Mill)就主张社会应该以总效用最大化为目标,也就是以大多数人的幸福最大化为目标。

采访伦理固然是规范记者的采访行为,但其宗旨不是单向度的而是有自己的多向度的利益取向——追求精神的和物质的功利目的。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也符合经济学原则。伦理的力量不仅来自个人内心的信仰,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外化为对利益的选择与取舍。伦理的功利性质,需要以效用来衡量伦理的完善程度。按照北京大学王海明教授的说法,伦理学的效用原则是“两利相权,取其大者;两害相权,取其小者”。至于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的效用原则,国内已有的观点是:“权衡利弊的首要尺度和标准是什么?那就是‘公共利益。”

伦理学以追求“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是就一般意义而说的,这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真理。在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中,这个原则便遇到了麻烦。纵观灾难性新闻采访的受害者,毫无例外是被采访者而不是记者。表面上看,记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完成了采访任务,获取了欲得到的信息,套用伦理学的效用原则,似乎也说得过去。问题在于,为什么符合效用原则的采访活动会招致舆论的非议?是舆论吹毛求疵还是这个效用原则本身存在瑕疵所致?公众的微词源于灾难中本不该丧命的无辜者因为记者的采访耽搁了宝贵的抢救时间,当然,即便记者放弃采访的优先权让位于救治,患者仍可能最终离去。但是,就伦理的最终效用看,这是一种负效用,正是这个负效用给公众留下了把柄。除此之外,问题出在该效用原则假定的公共利益(公众利益)大于灾难中重伤患者的个人利益。在媒体和记者看来,牺牲少数的性命尽管很遗憾,但能借此满足大多数受众的知晓欲,其道德值是“正值”。其实,这是一种不良道德论调,属于道德悖论。采访伦理,无论是常规采访还是灾难性新闻采访,受众的利益应该最大限度照顾,前提是不能以任何人的性命为代价。在这里,一个人的性命的效用,远远超出了所有受众的知晓价值。记者和媒体借口满足公共利益损害灾难中的受难者的利益,在国内外的采访伦理中都是不允许的。故我们可以将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的效用原则修订为:两利相权,取其大者;两害相权,以性命为天。也就是说,记者不能在被采访者生命安全没有保障的前提下进行采访。

三、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的制度框架

灾难性新闻采访的伦理原则之间虽然有着内在的联系,但在形式上无疑是分散的。单个原则好比建筑材料,找出这些材料之后还须对这些材料进行组装,使之成为一座真正的建筑物——专业伦理制度的小屋。构建这个伦理小屋为的是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伦理意识,尤其是遇到罕见的重大突发灾难性事件后,记者的采访报道能够在特殊的环境下,游刃有余地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并最大限度地免除外界对媒体和记者所做的采访报道的不满和批评。这需要一套相对完善的灾难性新闻采访的伦理制度来保证。无形的伦理制度只有变成潜移默化的观念,内化为记者的主体意识,记者才可以在灾难现场以理性、理智的方式更好地进行采访,并且将采访当作一项有益于救灾的服务,而不是媒体和自己单纯的采访活动。在这些方面,传媒还有欠缺之处,反映出伦理观念的薄弱,意味着制度设计有待加强。

伦理是系统化的优良道德标准的集合体,制定优良道德标准的关键在于确定行为的道德价值。采访伦理的制度构建首要解决的是确定采访行为本身的道德价值。人类的伦理行可以分作两大类:利己与利他,所有的伦理行为要受促进或者损害他人与自己利益意识的支配。环境的特殊对人的伦理行为要求更高,灾难性新闻采访的伦理制度构建,应该从规范人的伦理行为寻找切入点,并和其他三种规范共同构成一个整体的制度性伦理框架。

1、人伦规范的伦理框架

人伦是中国儒家伦理学说重点强调的一个概念,规定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旨在教人学会如何做人。人伦规范是灾难性新闻采访的伦理制度的奠基石,它内含了采访伦理的善的原则。同属于新闻业务的采访、写作和编辑,三者之间的伦理要求有着显著区别,后两者是采编人员之间的事务,其伦理要求是内省式的。采访活动直接与社会接触,和人打交道,其伦理要求更为严格。灾难性新闻采访的人伦规范,就是“要尽可能避免对采访对象的情感伤害,即使为此放弃采访也在所不惜。对新闻工作者来说,

首先要做一个人,然后做一个新闻人,这个顺序不能颠倒。”

当记者首先要学会做人,这里的“做人”不是当代汉语语境下含有贬义色彩的“会做人”,亦即懂得如何讨别人的欢心,在人际交往中善于趋利避害,保证自己获取最大的利益。学会做人对记者的要求是,将以人为本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用成熟的专业理念作为行动的指南,在采访报道的各个环节上恪守人之为人的伦理底线。这个伦理底线的起点较高,具备牢固服务意识的人才可以担当。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制度语境下的人伦规范,在普通人伦的基础上,增加了独特的元素。追求采访内容的真实、客观和公正,是采访伦理人伦规范的内容,追求采访的人文关怀也是这个规范不可或缺的内容。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制度中的人伦规范,将在灾难现场从事采访活动的记者置身于较低人伦的位置,发自内心敬重年迈的老人,用行动尊重救援人员的工作,对灾难中受困、受伤(含情感伤害)的未成年人给予人道的关爱。一言蔽之,人伦规范对记者在灾难现场的采访作出了更多的条条框框的限制,促使记者学会用眼睛和耳朵采访,用自己的语言报道自己的所见所闻,而不是沿用常规的采访模式,继续用问答的方式捕捉信息。尽量不用直接引语,即便搜集被采访对象所说的话,并在下一步的报道中作为直接引语使用,最好是听来的对话,忌讳采用追问的方式获取被采访对象的话语。

总之,少插嘴,多观察,不添乱,关键时刻协助救援,是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制度核心的人伦规范要求。

2、权利规范的伦理框架

制度是对人和行业、部门权利的规范。在王海明教授看来,伦理制度针对的是人的行为规范,其中包括权利规范和非权利规范。权利规范即法,是任何人应该且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非权利规范属于道德,通过舆论、名誉等外在的压力以及良心等内在的力量来实现,是应该而非必须遵守的规范。按照这个说法,伦理制度是对人的非权利行为的规范。然而,记者的采访权不管是权利还是权力,只要采访伦理存在,便在挑战人的行为规范属于非权利规范的命题。新闻采访可以不是权力,但它起码是权利的一种。采访伦理的制度框架中,应该将采访当作一种权利规范来看待。权利与责任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权利才能产生责任。

任何权利总是有限的权利,权利规范的目的在于避免权利的滥用,避免权利滥用对他人造成伤害。这种规范对于灾难性新闻采访的意义尤为重大,它内含了采访伦理的正当原则。权利规范的伦理框架对灾难事件现场的采访权利进行限制。这种限制是非强制性的,却是记者行为的权利规范。哪些人不适宜于采访,哪些时间不能采访,采访的限度问题,所有这些都在这个伦理框架讨论的范围之内。有生命之虞的灾难事件中的受伤者、正在参与救援的所有工作人员、遇难者的家属,这些成员都是采访的禁忌对象,也是灾难性新闻采访权尽量让渡的;伤员脱离危险前、救援人员救援结束之前是采访伦理的时间禁忌,所有时间段都不建议对遇难者亲属进行采访;采访的限度也就是提问的限度,以不影响被采访对象的人格和情感为底线。

权利的适度和权利的放弃,是权利规范伦理框架的核心内容。至于何谓适度,何时放弃部分采访的权利,需要现场记者根据具体的情境作出判断,伦理框架只能圈定一个轮廓或边界,伦理制度的滞后性和灾难事件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个框架无法对行为本身作出详尽的描述。

3、采访程序的伦理框架

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的制度性构建的必要性在于,通过对灾难现场采访活动的秩序的规范,促进灾难中的受害者、救援人员和记者所代表的媒体三方的利益,进而谋取特殊时期最大的社会效益。在这里,程序正义的作用居于主导地位,程序正义成为采访伦理制度的骨骼和脉络。哈贝马斯主张的“程序的”,主要是“形式的”。哈贝马斯认为,伦理学的主要问题就是正义。因此,在罗尔斯那里作为“正义理论”的东西在哈贝马斯这里就变成了“形式伦理学”。哈贝马斯所谓的形式伦理学,在采访伦理中等同于程序伦理。

采访程序的伦理,和新闻真实的道德性相联系。采访是为了信息,这种信息不是媒体和记者个人自享的,是为公众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至关重要,信息真实的道德性正在引起重视,这种重视目前多集中于采访的手段是公开的还是隐性的。法学界和新闻学界之所以对隐性采访持批评态度,认为这种采访涉嫌损害了被采访对象的权益。其实,这种采访的根子是在程序非正义上,只不过从这个角度进行分析的不多。如果说隐性采访的程序失当不容易被发现,那么,灾难性新闻采访的程序因为显性而有必要引起重视。

规范灾难现场的采访程序,源于对生命伦理的借鉴和尊重。灾难发生后,医疗界的救死扶伤是最为神圣的任务,其他职业的工作都是为此服务。关爱生命,恪守次序或者程序,成为灾难新闻采访伦理的分内职责。这样,采访程序的伦理框架也就内含了秩序原则和情感原则。1995年,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PCC)修订的《业务准则》对新闻工作者未经当事人同意采访进行限制,采访被要求停止后不应再坚持采访,被要求离开时不可继续逗留或尾随。这是针对非灾难性新闻采访的规定。在灾难性采访中,采访的程序伦理需要采访行为主动做出牺牲,照顾灾难中受害者的权益和受众的利益。

4、利益规范的伦理框架

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非功利,功利具有绝对性,非功利具有相对性。媒体关注世界的变化,报道一切适宜于报道的事件,既是功利的也是非功利的。媒体的非功利行为,通常被视作其履行社会责任。媒体是独立的法入单位,需要稳定的经营收入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否则便失去了存在的物质基础。媒体间的新闻竞争,实质上是媒体的利益之争。有利益就需要有规范,规范既有法律的也有伦理的,伦理是对道德的优化整合。这样,利益规范遂成为采访伦理的制度框架的重要内容。

道德意味着不同程度的利益让渡,而利益规范的伦理框架内含了效用原则和情感原则。灾难性事件是新闻价值极高的事件,也是产生重大新闻的天然优良土壤。但是,这个土壤却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包括生命)为代价的。灾难性事件是人类和大自然争夺生命和财产安全展开的特殊角逐,是捍卫少数人利益的斗争。新闻媒体如何对待灾难性新闻事件,如何采访灾难性新闻事件,需要解决三种利益之间的纠葛:灾难受害者的利益、公众利益(准确地说是受众利益)和媒体自身的利益。在PCC修订后的准则中,受害者利益被置于首位,不允许记者擅自采访处于悲痛状态的受害者,禁止记者不顾被采访对象的感受擅闯医院进行采访。虽然PCC的这个准则并非专门针对灾难性新闻采访而制定,但修订后的新准则要求“任何”援引“公众利益”的“例外”都必须有充分的解释,更强调了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报道中必须证实有“异常的公众利益”可凌驾于“正常的”“首要的”儿童的利益之上,以限制媒介借口“公众利益”滥用权力的可能。英国新闻界有关新闻采访的伦理制度规定,值得我国新闻界在灾难性新闻采访伦理制度构建过程中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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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富)